約翰•彼得•朗格(Johann Peter Lange)聖經註釋

J.P. Lange’s Commentary on the Holy Scriptures
第 10 章

尼希米記 10:1-39

  1. 簽署盟約的人是:省長尼希米,哈迦利雅的兒子,以及西底家;
  2. 西萊雅、亞撒利雅、耶利米、
  3. 巴施戶珥、亞瑪利雅、瑪基雅、
  4. 哈突、示巴尼、瑪路、
  5. 哈琳、米利末、俄巴底亞、
  6. 但以理、近頓、巴錄、
  7. 米書蘭、亞比雅、米雅民、
  8. 瑪底雅、比該、示瑪雅:這些是祭司。
  9. 利未人:亞薩尼雅的兒子耶書亞,希拿達子孫中的賓內,甲篾;
  10. 還有他們的弟兄:示巴尼、何底雅、基利他、毗萊雅、哈難、
  11. 米迦、利合、哈沙比雅、
  12. 撒刻、示利比、示巴尼、
  13. 何底雅、巴尼、比尼努。
  14. 民的首領:巴錄、巴哈摩押、以攔、薩土、巴尼、
  15. 布尼、押甲、比拜、亞多尼雅、
  16. 比該、亞丁、亞特、希西家、
  17. 押祖、何底雅、哈順、
  18. 比賽、哈利、亞拿突、尼拜、
  19. 瑪比押、米書蘭、希西、米示薩別、
  20. 撒督、押杜亞、毗拉提、哈難、
  21. 亞奈雅、何細亞、哈拿尼雅、哈述、
  22. 哈羅黑、比利哈、朔別、利宏、
  23. 哈沙拿、瑪西雅、
  24. 以及亞希雅、哈難、亞難、
  25. 瑪路、哈琳、巴拿。

28 其餘的百姓、祭司、利未人、守門的、歌唱的、尼提寧,以及所有離絕鄰邦居民、歸向神律法的人,連同他們的妻子、兒子、女兒,凡有知識、有聰明的,29 都隨從他們的弟兄和貴冑,發咒起誓,必遵行神藉祂僕人摩西所傳的律法,謹守遵行耶和華我們主的一切誡命、典章、律例;30 又不將我們的女兒嫁給當地的居民,也不為我們的兒子娶他們的女兒;31 當地的居民若在安息日帶來貨物或糧食出賣,我們必不在安息日或聖日向他們購買;每逢第七年,我們必不耕種(即:讓土地休耕),並豁免一切債務(即:手所借出的)。32 我們又為自己定例,每年每人捐銀三分之一舍客勒,用於我們神殿中的事奉,33 就是為陳設餅、常獻的素祭、安息日、月朔、節期所獻的常燔祭,以及聖物、贖罪祭,為以色列人贖罪,並為我們神殿中一切的工作之用。34 我們在祭司、利未人、百姓中間掣籤,決定每年按著宗族,定期將木柴奉到我們神的殿中,照律法上所寫的,燒在耶和華我們神的壇上;35 又將我們地上初熟的土產,和各樣樹上初熟的果子,每年都奉到耶和華的殿中;36 又照律法上所寫的,將我們頭胎的兒子和牲畜,以及牛群羊群中頭生的,都奉到我們神的殿,交給我們神殿中供職的祭司;37 並將我們初熟的麵團(即:粗粉)、舉祭、各樣樹上的果子、新酒和油,奉給祭司,存入我們神殿的庫房;將我們地上的十分之一奉給利未人,因為利未人在我們一切耕種的城邑中收取十分之一(或許意為:利未人也繳納十分之一)。38 利未人收取十分之一的時候,亞倫的子孫中當有一位祭司與利未人同在;利未人要從十分之一中,取十分之一奉到我們神的殿,存入庫房(即:屬於寶庫的房間)。39 以色列人和利未人要將五穀、新酒和油的舉祭,奉到存放聖所器皿的庫房裡,就是供職的祭司、守門的、歌唱的所住之處。我們必不離棄我們神的殿。

文本與語法註釋

  1. 尼 10:31。וּמשָּׂא כָל־יָד(或 וּמַשָּא)וְנִטַּשׁ אתהַשָּׁנָה הַשְּׁבִיעִית。省略的部分需從出 23:11 補足:וְּהַשְּׁבִיעִת תִּשְׁמְטֶנָּה וּנְטַשְׁתָּהּ,其中的代名詞指代前一節的 אֶרֶצ(地)。
  1. 尼 10:37。此處的 הַמְעַשְׂריִם 與尼 10:38 的 בַּעְשֵׂר(分別為 עָשַׂר 的皮爾分詞與希腓不定詞),若參照申 14:22;26:12 的類比,必須是指繳納十分之一,而非收取十分之一。

釋經與考證

聖約

尼 10:1–8。由於這二十三個人名中,有十五個被認為出現在前一個世紀隨所羅巴伯歸回的祭司名單(尼 12:1–7)中,許多人認為這份名單僅包含家族名稱,且這些家族是由後代簽署代表,例如以斯拉為其祖先西萊雅簽署。但由於我們在名單中發現了尼希米,以及在提斯利月二十四日站在臺上的利未人(尼 9:4–5),因此認為名字的相似純屬巧合,且名單中僅在百姓部分(尼 10:14–27)出現家族名稱(若有的話),會是較合理的推論。唯一的另一種解釋在兩方面顯得生硬:首先,站在臺上的利未人在明確的歷史敘述中被稱為家族名稱;其次,家族名稱與個人名稱混雜得如此奇怪。此外,值得注意的是,第 7 章與以斯拉記 2 章的家族名稱並未全部在此重複。我們有充分證據表明以色列人中極為普遍地使用相同的名字,而一個能解釋此事實的理論,在此處似乎更為簡便。

尼 10:9–27。參見上述註釋。

尼 10:28。其餘的百姓,即:除了尼 10:14–27 所列的首領之外的人。「其餘」(希伯來語:shear)一詞似乎延伸至所列的其他階層,即:除了已列出的人之外,其餘的祭司等。「凡有知識、有聰明的」——這顯然限定了前面的籠統說法。並非所有其餘的人,而是那些有知識、有聰明的人,加入了他們弟兄的改革行列。

尼 10:29。隨從他們的弟兄和貴冑——即:隨從上述的弟兄與首領。「誡命」等——參見尼 9:13–14 的註釋。

尼 10:31。我們必不耕種第七年,並豁免一切債務——此處的動詞 natash(留下/離棄)似乎具有豐富的含義。我們要在每第七年讓土地休耕(參出 23:11),並在那時豁免(字面意義)每一隻手所借出的債務。參見申 15:2。

尼 10:32。三分之一舍客勒——這項稅收最初如此規定,後來變成了半舍客勒。(參見太 17:24,希臘文為 didrachma,即半舍客勒。)出 30:13 的半舍客勒稅是另一回事,那不是年度稅,而是人口普查時作為主權所有權標記的贖命銀。

尼 10:33。陳設餅——希伯來語:lehem hammaareketh(擺設之餅)。較古老的說法是 lehem happanim(面餅)。「常獻的素祭」——希伯來語:minhath hattamidh。「常獻的燔祭」——希伯來語:olath hattamidh。陳設餅也因此被稱為 lehem hattamidh(民 4:7)。之所以這樣稱呼,是因為它們與偶爾獻上的祭物不同,是經常重複的。如我們所見,此處的祭物是指每日、安息日、月朔的祭物。「節期」則用 lamedh(為了)單獨列出。

尼 10:34。為木柴——希伯來語:kurban haetzim。約瑟夫(《猶太戰記》II. 17, 6)提到的亞布月十四日的「獻木節」,即源於尼希米的這項制度。那是指定負責的人將祭壇所需的木柴送來的日子。(參見利 6:12)

尼 10:35。各樣樹上初熟的果子——參見利 19:24,並參照申 26:2。

尼 10:36。頭胎的兒子——即:按照民 18:15–16 的規定,繳納贖銀。「牲畜」——希伯來語:behemoth。此處指不潔淨的牲畜,與下文的牛群羊群相對。這些也需要贖回。(參見民數記該處)

尼 10:37。初熟的麵團(粗粉或磨碎的穀物)——參見民 15:20。「舉祭」——即:所有特別的祭物。「庫房」——希伯來語:lishcoth。聖殿院內的隔間或房間。「收取十分之一」——許多人讀作「繳納十分之一」,預示了下一節的陳述。「耕種」——對於 anodhah 是否意指耕種,除非如代上 27:26 那樣由另一個名詞限定,否則存在合理的懷疑。它在此處可能意指「事奉」,即僕人對神的關係,正如在其他地方一樣。認為「工作或事奉的城邑」必須指鄉村城鎮,幾乎是不可信的。

尼 10:38。存入庫房——應為「存入寶庫的房間」,這是聖殿區域內的建築之一。十分之一的十分之一屬於祭司(民 18:26–28),即亞倫的子孫。

歷史與倫理

  1. 一個民族的自然領袖對百姓的行為負有重大責任。祭司、利未人、首領以及國家的貴冑,很容易找到追隨者。尼希米作為省長,將自己的名字放在莊嚴的改革文件之首,然後促使貴冑也在文件上簽名。若改革從社會底層開始,往往容易墮落為革命的極端。如果水流要被治癒,治癒的鹽就必須投在溪流的源頭。
  1. 特別指出的改革重點是:(1)婚姻聯盟,(2)安息日守則,(3)高利貸,(4)三分之一舍客勒的聖殿稅、初熟果子與十分之一。我們可以相信,百姓在這些方面特別疏忽。這些正是他們的貪婪會削弱其虔誠,進而損害國家完整性的地方。那種後來成為以色列民族顯著特徵的習性,難道不是在尼希米時代就已經開始發展了嗎?
  1. 當一個民族在支持宗教特權上變得疏忽時,社會的根基就會動搖。任何民族的道德基調只能通過系統化的方法來培養和維持,因為人的自然墮落必然會利用紀律的缺失,並證明其對道德的破壞力。宗教,在任何真實且崇高的意義上,都是一種外來物,必須在這片罪惡深重的土地上被溫柔地呵護。尼希米和其他改革者為徹底建立宗教儀式所展現的熱忱,是所有後繼者的明智榜樣。在國家無法強制執行此類結果的地方,輿論是可以被塑造的。

講道與實踐

尼 10:1。對主信守聖約的思考引導我們走向何處:1)走向悔改與歸正,這通過順服表現出來。2)走向信心——特別是確信主總是與我們守約,而我們只需在自己的一方確認並持守它。3)走向盼望,確信主將釋放我們,並永遠幫助我們進入神兒女榮耀的自由。

尼 10:31–32。會眾及其成員的主要職責:1)保持自己不沾染污穢,特別是與世界分別。2)實踐與主的交通,特別是以對我們在今世有益的方式。比德(Bede):「此外,我們祈禱與奉獻的安息日,在其中我們從世俗事務中抽身,以便能更甘甜地品嚐永恆的喜樂,這被正確地歸於第七日,因為它模仿了未來生命與蒙福讚美的安息。但外邦人試圖褻瀆安息日,當世俗的思想在我們祈禱時不合時宜地擾亂我們,並試圖通過對世俗事物的記憶或喜悅,將我們從內心的愛中拉出來。」——「他們將酒、葡萄、無花果和各種重擔放在驢上,帶進耶路撒冷,用肉體的享樂加重我們心靈愚昧的衝動,並試圖通過這些及類似的試探,破壞我們心靈對神應有的安息。」參見尼 13:15。

尼 10:33–39。會眾每個成員必須承擔的任務:1)必須直接為神獻上的祭物,用於建造祂的殿宇、事奉的開支等。2)做那些協助神僕人的事。斯塔克(Starke):「我的神啊!我記得我也曾在受洗時與祢立約。我懇求祢也在我裡面印證這約,並將聖靈作為質,賜在我的心裡(林後 1:21–22;5:5)。我們不僅自己必須對真宗教有基督徒的熱忱,還必須激勵他人,並勸勉他們(來 10:24;詩 49:2)。與不敬虔的人通婚是神所不喜悅的,且是危險的(提前 2:14)。沒有什麼東西應該比神更親近我們,以至於使我們遠離對神的事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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