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系列辯論
糾葛達到極點
約伯記 22-28 章
I. 以利法與約伯:第 22-24 章
A.—以利法:重申對約伯的指控。從約伯所受的嚴厲苦難中,必然可以推斷他犯了重罪,需要悔改:
約伯記 22:1-20
約伯記 22:1-10
1 提幔人以利法回答說:
2 人豈能使神有益呢?
智慧人不過使自己有益。
3 你為義,豈叫全能者喜悅呢?
你行為完全,豈叫他得利呢?
4 豈是因你敬畏他,就責備你,
審判你嗎?
5 你的罪惡豈不是大嗎?
你的罪孽也沒有窮盡。
6 因你無故強取弟兄的物為當頭,
剝去貧寒人的衣服。
7 困乏的人,你沒有給他水喝;
飢餓的人,你沒有給他食物。
8 有能力的人就得地土;
尊貴的人也住在其中。
9 你打發寡婦空手回去,
折斷孤兒的膀臂。
10 因此,有網羅環繞你,
有恐懼忽然使你驚惶。
約伯記 22:11-20
11 或黑暗遮蔽你,使你不能看見,
又有洪水淹沒你。
12 神豈不是在高天嗎?
你看星宿何其高呢!
13 你說:神知道什麼?
他豈能看透幽暗施行審判呢?
14 密雲將他遮蓋,使他不能看見;
他周遊穹蒼。
15 你要依從上古的道嗎?
這道是惡人所行的。
16 他們未到死期,忽然被剪除,
根基毀壞,好像被江河沖去。
17 他們向神說:離開我們吧!
又說:全能者能把我們怎麼樣呢?
18 哪知他以美物充滿他們的房屋;
但惡人所謀的,離我好遠。
19 義人看見了就歡喜,
無辜的人嗤笑他們,
20 說:那起來攻擊我們的果然被剪除,
其餘的都被火燒滅了。
約伯記 22:21-30
21 你要認識神,就得平安,
福氣也必臨到你。
22 你當領受他口中的教訓,
將他的言語存在心裡。
23 你若歸向全能者,從你帳棚中遠除不義,就必得建立。
24 你要將黃金看作塵土,
將俄斐的黃金看作溪中的石頭。
25 全能者就必為你的珍寶,
作你的銀子。
26 那時,你就要以全能者為喜樂,
向神仰起臉來。
27 你要禱告他,他就聽你;
你也又要還你的願。
28 你定意要做何事,必然給你成就;
亮光也必照耀你的路。
29 人使你降卑,你仍可說:必有高升;
謙卑的人,他必拯救。
30 人非無辜,神且要搭救他;
他因你手中清潔,必蒙搭救。
第一詩節(22:2-5):四個疑問句,合起來構成了一個結構嚴謹的三段論。前兩個問題(22:2-3)構成大前提,第三個問題(22:4)構成小前提,第四個問題(22:5)構成結論。大前提表達了這樣的思想:約伯的苦難原因不可能在於神,因為神是全足者,人的行為無論好壞(智慧或愚昧)對祂都毫無影響。小前提斷言,約伯所受的懲罰不可能是因他的敬虔而招致的。由此,他得出了一個對約伯道德品格不利的結論。人(גֶּבֶר,gèbher,「偉人、英雄;簡言之,處於最佳狀態的人」;凱里 Carey 語)豈能使神有益呢?不,聰明人不過使自己有益。疑問句帶有否定語氣,緊接著出現否定詞,後者由 כִּי(kī)引入,意為「不,反而」(康南特 Conant:「因為」;英王欽定本、威姆斯 Wemyss、埃爾扎斯 Elzas 譯法較不恰當,將第二句視為問題的一部分)。其含義是:神是絕對蒙福者,祂擁有一切,一無所缺,無論人的行為如何,祂都得不到任何好處,無論人行事愚昧(即邪惡,參詩 14:2)還是聰明(即敬虔、公義);因此,如果後者是事實,人所關心的也只是他自己的福祉。關於 סכן(sākhǎn,原意為「彼此居住、成為鄰居」,引申為「互相幫助、服務、有益」),參見第 15:3 節及 35:3 節的註釋。感嘆性的複數形式 עָלֵימֹו(‘ālēymō),具有單數 עליו(‘ālāyw)的含義,如第 20:23 節所示。[在第二句中使用 עַל(‘al)代替第一句的 לְ(lē),是詩歌中樂於採用的亞蘭語用法(德里奇 Del.)。參詩 16:6]。
22:3。你為義,豈叫全能者喜悅呢?חֵפֶץ(ḥēphets,原意為「喜悅」)在此處意為「利益、收穫、好處」,正如第二句中的 בֶּצַע(bētza‘)所示,參第 21:21 節。或者你行為完全,豈叫他得利呢?(תַּתֵּם,tattēm,תמם 的希非爾式未完成式,帶有第一詞根的亞蘭語式重疊;參 Gesen. § 66, Rem. 8),si integras facias vias tuas。整個問題的含義是:神從人的公義中得不到任何好處;因此,決定祂降災於人的動機既非自私,也非專斷。
22:4。豈是因你敬畏他(原意為「敬畏、敬虔的恐懼」),就責備你,審判你嗎?也就是說:如果降臨在你身上的災難原因在於你自己,難道神會因為你的敬虔而懲罰你嗎?赫策爾(Hirzel)將 מִיִּרָֽאתְךָ(mīyir’āthkhā)解釋為:「因怕你」,將後綴視為客體屬格,這與上下文相悖,因為上下文要求與第 5 節的 רעתך(你的邪惡)相對立。[赫策爾的解釋也被伯納德、威姆斯、凱里、勒南 Renan、羅德威爾 Rodwell、埃爾扎斯所採納]。將 ירעה(yir’āh)解釋為「敬畏神、敬虔」更為穩固,因為以利法已經兩次在這種強調意義上使用過這個詞:第 4:6 節和 15:4 節。[「這是一個地道的以利法式詞彙,符合詩人將偏愛的詞彙和習慣賦予其發言人的手法。」埃瓦爾德 Ewald]。
22:5。結論以疑問形式表達,如同三段論中的前幾個命題。你的罪惡豈不是大嗎?你的罪孽也沒有窮盡嗎?——以利法在此對約伯的指控如此強烈;因為他陷入了律法主義,認為如果「神絕不會讓無辜者受苦」這一點是絕對真理,那麼從某人所受苦難的嚴重程度,就可以推斷出其所受懲罰的罪孽之深重——這是一種拙劣的邏輯,因為它完全忽略了兩者之間的中間可能性,即神可能為了試煉或潔淨,而讓祂的朋友受苦,儘管他們的敬虔尚未達到完美。
第二詩節(22:6-10):列舉了一系列罪行。鑑於這些罪行通常與財富和權力聯繫在一起,在發言者看來,這必然是約伯(曾經富有且受人尊敬)墜落至此並遭受神聖懲罰的可能原因。
22:6。因你無故強取弟兄的物為當頭——即在自己富足的情況下,毫無必要地這樣做(赫策爾)。弟兄自然是指近親、族人,而非特別指字面意義上的兄弟。如果我們按照許多手抄本和版本(如貝爾 Bähr 和德里奇 Delitzsch)將 אַחֶיךָ(你的弟兄們)讀作 אָחִיךָ(你的弟兄),這個單數形式仍需理解為集合名詞,正如第二句所示。剝去貧寒人的衣服——這裡的 עֲרוּמִּים(‘ărūmmīm)當然不是指絕對赤身裸體的人,而是指衣不蔽體的人,即半裸的窮人,如賽 20:2;約 21:7;雅 2:15(參塞內卡 Seneca, De Benefeciis, v. 13: si quis male vestitutum et pannosum videt, nudum se vidisse dicit)。通過強取當頭而剝去這些「赤身」者的最後一件衣服,不僅為摩西律法所禁止(出 22:25 及後續;申 24:6, 10 及後續),也為普遍的人性情感所不容。下一節列舉的殘忍證據亦是如此 [22:7:困乏的人,你沒有給他水喝;飢餓的人,你沒有給他食物];參賽 58:10,反之則參太 10:42。
22:8。有能力的人(絕對格)就得地土;尊貴的人也住在其中!——這就是說,根據以利法強加給約伯的傲慢、自私、貪婪的觀點和原則。「膀臂的人」或「拳頭的人」(אִישׁ זְרוֹעַ,’īsh zěrōa‘),即強暴的人,以及「尊貴的人」(נְשׂוּא פָנִים,něśū’ phānīm,如賽 3:3;9:14),正是約伯本人,那位驕傲、富有的酋長。以利法惡意地推測,約伯為了給自己廣佔地土,驅逐了許多貧窮無助的人。認為這兩句話是指約伯以外的人(羅森穆勒 Rosenmüller、翁布萊特 Umbreit、哈恩 Hahn [諾伊斯 Noyes、威姆斯、勒南、埃爾扎斯——譯為:「好像地土只屬於有權勢的人;好像只有尊貴的人才能住在其中」]),會不必要地削弱這段經文的強烈語氣。這裡不像前後文那樣直接稱呼約伯,是因為描述具有生動的客觀化傾向。
22:9。你打發寡婦空手回去——當她們作為懇求者來到你面前時;折斷孤兒的膀臂——即作為這些貧困無助者從你和你這類人那裡所受待遇的結果。這裡的講論採用了客觀概括的語氣,因為以利法意識到,他能從約伯過去的歷史中找出的具體指控證據實在太少了!「孤兒的膀臂」是一個比喻,描述的不是他們的求助,而是他們所有的能力和權利,即他們賴以生存的一切。同樣的短語 דכא זרעות 也出現在詩 37:17;結 30:22。關於「膀臂」作為力量、權力的象徵,參伯 40:9;詩 77:16 [15];83:9 [8]。
22:10。因此,有網羅環繞你(描述毀滅四面圍困的形象;參伯 18:8-10),有恐懼忽然使你驚惶(參箴 3:25)——即突如其來的致命痛苦,對即將到來的徹底毀滅的恐懼,一次又一次地壓倒你。參比勒達講論中類似的描述(伯 18:11)。[「值得注意的是 פח(網羅)與 פחר(恐懼)頻繁的雙關語。」施洛特曼 Schlott.]。
第三詩節(22:11-15)。或黑暗遮蔽你,使你不能看見,又有洪水淹沒你?——這就是說,難道你沒有察覺到你已經陷入了何種毀滅之中,而這正是對你罪惡的懲罰嗎?「黑暗」和「洪水」(水的洶湧澎湃,שִׁפְעָה,如賽 60:6)在此處,正如在伯 27:20 中一樣,並非約伯罪惡的象徵(哈恩),而是苦難之夜和深重悲慘的象徵。以利法認為,這正是因他的罪而臨到他的。תְּכַסֶּךָּ(těkhassekā)是一個關係子句,在邏輯上也屬於 חשֶׁךְ(黑暗);參賽 60:2。提到黑暗和洪水爆發在約伯身上,他指的是大洪水災難,在接下來的經文中,他將其作為恐怖的警告圖畫(22:16)。整節經文構成了從前文指控到隨後警告的適當過渡。[大多數版本和注釋家將 22:11 與前一節直接相連,視為其延續。兩者之間確實有密切聯繫。但策克勒(Zöckler,繼迪爾曼 Dillmann 之後)認為 22:11 是向後文的過渡,從而引入下一個詩節,這是正確的。這不僅得益於使用轉折連詞 אוֹ(或)而非 וְ(和),而且因為 שִׁפְעַת־מַיִם(洪水)明顯預示了 22:16。這種觀點要求將 חשֶׁךְ 視為 לֹא תִרְאֶה 的賓語:「你看不到黑暗嗎?」(埃瓦爾德、施洛特曼、迪爾曼、德里奇),而不是將其視為獨立主語,後接關係子句:「黑暗,使你不能看見」(英王欽定本、翁布萊特、諾伊斯、康南特、李 Lee、勒南、羅德威爾等)。——E.]
22:12。神豈不是在高天嗎?即天高地遠、無限崇高的主(參伯 11:8;[施洛特曼說,鑑於這段經文,將 גבה שמים 構建為處所賓格:「在高天」,不如將其構建為謂語的可能性大])。你看星宿何其高呢!——כִּי(kī)意為「如何」,或「那」,如創 49:15;撒上 14:29。複數 רָמוּ(rāmū,因吸引而變為複數),如伯 21:21;參埃瓦爾德 § 317, c。整節經文以對神偉大和崇高的引用開始,以問題形式出現,轉而成為挑戰,其目的是為了維護那位超越世界、超越人類的主,反對任何試圖限制祂的知識或對祂道路的完美公義產生懷疑的思想。
22:13 及後續。約伯對神在管理世界事務中公義的懷疑,在此被以利法解釋為否認神對世事有任何知識,或對人類發生的事情有任何特別關心。因此,他指責約伯持有那種錯誤的、近乎無神論的上帝觀,這種觀點後來被伊壁鳩魯派(參如盧克萊修 Lucretius III. 640 及後續)以及近代的英國自然神論者所提出。[「以利法在此將一種對真理的完全誤解歸咎於約伯,而約伯在 21:22 中曾以神的崇高來反對朋友們。因此,他巧妙地將約伯剛試圖從他手中奪走的武器,轉而用來對付約伯自己。」施洛特曼]。所以你說:神知道什麼?他豈能看透幽暗施行審判呢?——即從這低下的地上審判我們人類,而祂被雲層遮蔽,與此完全隔絕。
22:14 繼續這種關於神與世界完全分離的象徵性描述:密雲將他遮蓋,使他不能看見(參哀 3:44),他周遊穹蒼(或「圓圈」,箴 8:27;賽 40:22)——因此他不在這個世俗世界上,因為這對祂來說太小、太微不足道了。關於神對世事缺乏特別關心的不信言論,可參詩 73:11;94:7;賽 29:15;結 8:12。
22:15。你要依從上古的道嗎?(שָׁמַר,shāmar,遵守、跟隨,如詩 18:22 [而非「你觀察過嗎?」英王欽定本,這與未完成式 תִּשְׁמור 及上下文相悖],אֹרַח עֹולָם,如耶 6:16;18:15),這道是惡人所行的?即傲慢、不虔誠和邪惡的人,正如接下來的經文中對他們傲慢行為及其公義懲罰的描述。對挪亞洪水前人類的引用(彼後 2:5 的 ἀρχαῖος κὀσμος)是顯而易見的。
第四詩節(22:16-20)。描述那些惡人在繁榮一段時間後,作為神聖審判而遭受的毀滅,並將其應用於約伯案例所引發的關於報應論的爭論。
22:16。[希伯來聖經中的星號標記該節為全書的中間,在此標記之前有 537 節,之後也有相同數量的經文] 他們未到死期,忽然被剪除(קֻּמְּטוּ,qūmmětū,原意為「被抓住」,參伯 16:8)[伯納德、羅德威爾等:「在……之前變得枯萎(屍體)」;凱里:「被捆綁……以致無法逃脫」,但最好如上所述——「被奪走」]——即根據人類經驗,在任何預期他們死期將至的可能性之前;參七十士譯本的 ἄωροι(未到死期者),以及上文伯 15:32 的 בְּלֹא יוֹמוֹ——正如本節中一些手抄本讀作 בְּלֹא 而非 וְלֹא(參詩 139:16)。根基毀壞,好像被江河沖去——即它變得流動,以致他們無法再立足,而是沉沒下去。這再次明顯暗示了大洪水(幾乎不可能是指所多瑪和蛾摩拉的命運,因為提到後者時,火與硫磺的雨(創 19:24;參伯 18:15)幾乎不會被遺忘:——反對埃瓦爾德 [以及戴維森 Davidson, Introd. ii. 229])。我們所遵循的詞語結構,即 יְסוֹדָם(yěsōdām)為主語,נָהָר(nāhār)為謂語或產物的名詞,יוּצַק(yūtsaq)為描述性的未完成式霍弗爾態(並非如埃瓦爾德所假設的完成式普阿爾態 וֻצַּק 的不尋常變體),似乎是唯一受詞語位置和重音支持的結構。以下譯法不如上述:「他們的地方變成了傾瀉的江河」(赫策爾:「其根基是傾瀉的江河」(翁布萊特、奧爾肖 Olsh.)[羅德威爾];「江河傾瀉在他們的根基上」(羅森穆勒、哈恩)[李、凱里:這可能與英王欽定本、勒南、諾伊斯、埃爾扎斯的譯法有關:「其根基被洪水淹沒」,以及康南特的譯法:「他們的根基在洪水中被沖走」])。
22:17。他們向神說:離開我們吧!又說:全能者能把我們怎麼樣呢?——惡人的觀點先以直接引語,後以間接引語表達,正如在伯 19:28 中一樣。就內容而言,這段經文讓人想起約伯的最後一篇講論(21:14-15)。約伯在那裡將同樣傲慢、棄絕神的言論歸咎於他所描述的繁榮惡人,而以利法在此將其歸咎於他所描述的對象,目的是向約伯表明,在某種程度上,他完全同意約伯關於外在繁榮與人類罪惡之間關係的描述。[「以利法無疑打算以此作為對約伯陳述的直接反駁。這位族長曾斷言,持有這些無神論原則的人一生幸福。以利法說:不!這些人正是遭受大洪水審判的人,而你和他們一樣壞,因為你正步他們的後塵。」凱里]。
22:18。哪知他以美物充滿他們的房屋——(טוֹב,ṭōbh,繁榮、美物,如下文 22:21 和 21:25 的 טוֹבָה);這是一個情狀子句,與 22:16 的主要動詞相連,具有限制性作用,旨在表達惡人所遭受的突如其來的審判,與其之前長期的繁榮(這給了他們免受懲罰的假象)之間的對比。隨後在 b 中的厭惡公式,以利法有意地彷彿從約伯口中奪過來(參 21:16),目的是讓他明白,只有那些不懷疑神施行公義報應的人,才有權這樣說話。
22:19。義人看見了就歡喜——即他們終有一天會看見惡人遭受的毀滅(而非上古罪人所受的懲罰,那早已過去)——無辜的人嗤笑他們——那些曾經繁榮、如今卻遭遇罪惡應得之公義懲罰的人。因此,諺語將得到驗證——「笑到最後的人笑得最好」。義人對惡人最終懲罰的勝利喜悅,是他們將親眼目睹的,以利法在此描述這一點,是為了與約伯先前的言論(17:8;21:5-6)形成對比。這在舊約中經常被描述;參詩 58:11 [10] 及後續;64:10 [9] 及後續。
22:20 包含了義人未來勝利的表達詞句。果然(אִס־לֹאֹ,’im-lō’,如伯 1:11;17:2)我們的仇敵被剪除。קִימָנוּ(qīmānū,奧爾肖不必要地建議改為 קָמֵינוּ,參詩 44:6;出 15:7)是 קִימֵנוּ 的停頓形式,來自詞根 קִים(qīm),僅出現於此,意為「被設立者」(被動分詞),即仇敵。義人將惡人稱為他們的仇敵,並非出於個人,而是出於倫理意義,因為神的敵人也是他們的敵人;參詩 139:21;羅 11:28。剩下給他們的,火都燒滅了。יִתְרָם(yithrām),「他們的餘剩、殘餘」,即財產和財富;他們資產的剩餘部分;很難說是「他們的過剩」(德里奇)[「因為為什麼火只燒毀他們作為過剩的東西呢?」迪爾曼]。因此,יִתְרָם 在此處的用法與伯 4:21 不同,該處經文在其他方面與此相似。關於火作為神施行徹底滅絕之懲罰法令的象徵,參伯 15:34;20:26;結 20:28 等。
第五詩節(22:21-25):勸勉。
22:21。你要認識神,就得平安。חִסְבִּין(ḥissěbhīn)在此處與 עִם(‘im)連用,其含義與上文 22:2 不同,即「與某人結交、親近某人」,參雅 4:8。隨後的 וּשְׁלָם(ūshlām)應譯為連貫祈使句(參箴 3:4;及 Gesen. § 130 [§ 127], 2;「並得平安,即『這樣你就會得平安』」。[「我們區分 הסכן 與 שלם 的最佳方式是,將前者視為結果,後者視為和平的保持。」施洛特曼]。福氣也必臨到你——臨到你,參伯 20:22。תְּבֹאָֽתְךָ(těbhō’āthkhā,許多手抄本讀作 תְּבֹאַתְךָ),第三人稱陰性單數未完成式,帶有雙重陰性形式標記(先是 ת,後是 ־ָה),因此 = תָּבֹאָה,帶有第二人稱後綴。關於此類雙重陰性形式,參德里奇對該處的註釋 [他提到了箴 1:20;結 23:20;書 6:17;撒下 1:26;摩 4:3],以及埃瓦爾德 § 191, c;249, c [Green § 88, 3 f.]——奧爾肖和勒迪格 Rödig 追隨某些手抄本,會讀作 תְּבוּאָֽתְךָ:「由此你的收入將是好的」,但這會使講論帶有矯揉造作的特徵,因為在 22:25 及後續之前並未提到世俗的獎賞。關於 בָּהֶם(bāhēm),「由此」(原意為「藉著這些事」),帶有中性後綴,參結 33:18;賽 64:4;38:16。
22:22。你當領受他口中的教訓。——神口被視為更高真理教訓的源頭,如箴 2:6 [以利法如迪爾曼所言,自稱是神對約伯教導的解釋者]。
22:23。你若歸向全能者。——(שׁוּב עַר,shūbh ‘adh,如珥 2:12;摩 4:6 及後續;賽 19:22)[「羅森穆勒告訴我們,עַד 在此處代表 אֶל(到),但我們更傾向於與邁蒙尼德 Maimonides 一致,認為它是有意使用其真實含義,即『直到、甚至到、一直到、緊貼著』,以便鼓勵約伯(發言者將其視為大罪人),向他表明,儘管他的罪孽深重,但他不必因悔改而絕望,可以再次回到他所冒犯的造物主身邊。」伯納德。或者,正如凱里所說,他的回歸絕非部分的行動,「不是那種半途而廢的回歸,而是完全歸向神的回歸」]。從你帳棚中遠除不義。——這第二個條件子句與 a 中的前件子句平行,不需要後件。它為前者增加了一個更具體的限定,這本身雖然不是必需的,但卻恰當地說明了前者;參伯 11:14。七十士譯本在第一句中讀作 תֵּעָנֶח(καὶ ταπεινώσῃς,你必謙卑)而非 תִּבָּנֶח(你必建立),將整節經文構建為前件,22:24-25 為插入語,22:26 為後件——這是一種拖沓的結構,雖然在伯 11:13-15 中有平行之處,但在這裡的意義和聯繫上卻缺乏正當理由。[英王欽定本將最後一句作為後件的一部分——「你必得建立,你必遠除……」,並未準確地闡明子句之間的邏輯關係。——E.]
約伯記 22:25。並將珍貴的礦石拋在塵土中。——詞語 בֶּצֶר(betser),僅出現於此處及下一節,根據詞源學及其上下文,意指貴金屬,即金或銀,且是指其未經提煉、原始的狀態,正如從礦山豎井中開採出來的一樣,因此意為「金銀礦石」、「純金」(Delitzsch)。「將此類金屬拋在塵土中」意指一個人將其視為毫無價值的垃圾而棄之不顧。第二分句更強烈地表達了這一思想。並將俄斐的金子拋在溪流的卵石中(בְּצוּר 與 בֶּצֶר 諧音),——אוֹפִיר(Ophir)即更完整且常見的 כֶּתֶם אוֹפִיר(俄斐的金子),參見約伯記 28:16;詩篇 45:10 [9] 等,亦如現代商業上的簡稱,如摩卡(Mocha)、大馬士革(Damask)、香檳(Champagne)等。關於俄斐地位置的爭議(七十士譯本 [LXX] 作 Ὠφείρ;然而亞歷山大抄本 [Cod. Al.] 作 Σωφείρ,這使人聯想到印度古吉拉特半島上的蘇法拉 [Sufâra],以及作為印度名稱的科普特語 Sofir),參見《百科全書與辭典》;以及 Bähr 對列王紀上 10:22 的注釋 [本叢書第六卷,第 122 頁]。除了早期將俄斐定位於印度或阿拉伯的理論外,近來又增加了默奇森爵士(Sir Rod. Murchison)的觀點,他在提交給倫敦地理學會的一份報告中傾向於認為,南非海岸圍繞林波波河口一帶才是聖經中的俄斐。他部分支持著名考古學家約翰·克勞福德(John Crawford,在其《印度群島描述辭典》中)的推測,後者指向該地區;另一部分則基於德國旅行家 K. Mauch 自 1866 年起聲稱在該區域(納塔爾殖民地以北)發現了富含金礦的地區。參見《國外》(Ausland, 1868, No. 39)中的文章《納塔爾殖民地的金礦發現與聖經中的俄斐》——該文確實正確地傾向於 K. Ritter、Chr. Lassen 等人指向東印度的觀點,而《全球》(Globus, 第 18 卷,第 24 期,第 369 頁)的一篇文章則試圖調和這兩種假說,認為俄斐是「印度洋上的一片荒野地區,涵蓋了非洲東海岸和印度西海岸的一部分」。
約伯記 22:25。結語(Apodosis)。那時全能者必作你的珍寶(בְּצָרִים,בֶּצֶר 的複數,故直譯為「金礦塊、金屬塊」),並作你堆積的銀子——即「祂必作」。תּוֹעָפוֹת(to'aphoth)一詞在其他地方僅出現於民數記 23:22;24:8;以及詩篇 95:4,解釋各異。然而根據這些經文,它必然意指「高聳且顯著的事物」。因此,此處必然意指「高聳的銀堆」或「長而顯著的銀條」。前一種定義受到以下事實的支持:阿拉伯語證實了 יעף 具有「高聳、生長、向上攀升」的含義,武加大譯本在此處也表達了這一點(argentum coacervabitur tibi);相反地,將該詞源自 יפע(「發光」,參見七十士譯本:καθαρὀν ὤσπερ),甚至源自 יָעֵף(「疲倦」,參見 Gesen. in Thes., Böttcher [意為「勞苦尋得的銀子」] 等),則缺乏足夠的詞源學基礎。關於約伯記 22:24-25 的情感,參見新約平行經文:如馬太福音 6:20;6:33;19:21;路加福音 12:33;提摩太前書 6:16-19 等。[英王欽定本(E. V.)對這兩節經文(24、25)的翻譯應予拒絕,因其與語言不符(例如 שִׁית־עַל־עָפָר 不可能意為「像塵土一樣積存」),且產生的意義過於微弱。——E.]
第六段:約伯記 22:26-30:對勸誡所附應許的進一步擴展。——那時你必以全能者為樂。——כִּי־אָז(ki-az)為確認語氣,如約伯記 11:15;或為論證語氣——「因為那時」等,這是常見的譯法。關於將神描述為義人喜樂的對象,參見詩篇 37:4;以賽亞書 58:14。關於「仰起臉來」作為脫離罪惡意識的自由之表達(與 נָֽפְלוּ פָנִים 相反,創世記 4:6),參見上述約伯記 11:15。
約伯記 22:27。你禱告祂,祂就聽你,等等。——תֲּעְתִּיר(ta'tir)為假設性前件,省略了 אִם(若),下一節的 תִּגְזַר 亦然。關於 הֱעֶתִיר(禱告,直譯為「獻上香」),參見出埃及記 8:4 [8], 25 [29]; 10:17。關於「還願」,即「履行」誓言(此處最自然是指與禱告相關的誓言),參見詩篇 22:26 [25]; 50:14; 61:6 [5], 9 [8]; 65:2 [1]。參見 v. Gerlach 對此處的注釋(見下文「講道備註」)。
約伯記 22:28。你定意要做何事,必然成就。——גזר(gazar)直譯為「切斷」,此處作為亞蘭語用法,意為「定意、決定」。אֹמֶר(omer),意為「事情、任何事」,或「設計、計畫」(Del.)。關於 קוּם(成就、實現),參見以賽亞書 7:7;箴言 15:22;關於「光照耀你的道路」,參見約伯記 19:8。
約伯記 22:29。當他們使人降卑時——即你的道路(關於 הִשְׁפִּיל,「使低、使降卑」,參見耶利米書 13:18),你便說——向上!——גִּוָה(givah),為 גְּאֵזָה 的縮略形式(Ewald § 62, b; 73, b),直譯為「舉起」;此處作為感嘆詞,意為——「向上!興起!」但並非作為禱告中的祈求(Dillm. 等),而是作為感恩中的凱旋呼喊。[這種譯法並非毫無爭議,特別是因為它似乎賦予了該表達一種人為的色彩。然而,英王欽定本的譯法:「當人被降卑時,你必說……」則更不令人滿意,因為它破壞了第一分句與第二分句之間的聯繫,留下了兩個主語不明的動詞 הִשְׁפִּילוּ 和 יוֹשִׁעַ,並引入了一個與此處語境不太相符的思想,而該思想隨後在 30b 節中以高潮的形式被引入。——E.] 祂必拯救謙卑的人(即:如果你被降卑,祂必拯救你;直譯為「給那眼目低垂的人」,七十士譯本:κύφοντα ὀφθαλμοῖς);即神,祂也是下一節第一分句的主語。因此,無需像敘利亞語譯本(Pesh.)和武加大譯本(Vulg.)那樣讀作被動語態 יִוָּשֵׁעַ。
約伯記 22:30。祂必搭救那不無辜的人,他因你手中的純潔而得救(בֹּר כַּפַיִם,如約伯記 17:9;詩篇 18:21 [20]; 24:4);即:因著你那時已恢復的無辜,神甚至會恩待那些需要為罪作挽回祭的其他人。以利法認為約伯未來的悔改將具有如此巨大且超然的功效,卻絲毫沒有預料到他自己(連同比勒達和瑣法)最終會成為那個「不無辜的人」(אִי־נָקִי,即 אֵין־נָקִי,Ewald, § 215, b [Gesen., § 149, 1]),神唯有看在約伯的份上才會赦免他;參見約伯記 42:8。[這是我們作者不時運用的戲劇性反諷的另一個驚人例子,他讓未來的光芒暫時照在角色身上,以呈現他們思想與神思想之間的對比。——E.] 塞巴斯蒂安·施密特(Seb. Schmidt)和 J. D. 米開利斯(J. D. Michaelis)已經給出了正確的解釋,如下:神必拯救,甚至因你手中的純潔而拯救他人,若非如此,他們自身的無辜不足以拯救他們。大多數現代學者在實質上也持此觀點,而希策爾(Hirzel)則武斷地將「不無辜的人」理解為約伯,並為第二分句設定了另一個主語。然而,翁布賴特(Umbreit)給出了一種更生硬的結構,將約伯視為第一分句的賓語(= אִי־נָקִי),同時視為第二分句的主語,並將其視為對神說的話:「是的,他(約伯)因你手中的純潔而得救」;即:因著你神聖的公義。[英王欽定本將 אִי 理解為其常見含義「島嶼」,給出了一種顯然完全不適用的譯法。——E.]
約伯記 22:2 起。Brentius:這確實是以利法在此處發出的最美麗的悔改勸誡;但這對約伯有什麼意義呢?因此,以利法在這一點上犯了罪,因為他用這些話錯誤地指控約伯有罪孽和不虔誠,而這樣做的唯一理由僅僅是他看到約伯受了苦難。……一切都說得很好,但卻是屬肉體地理解。因為屬肉體的智慧認為,在今生,祝福伴隨著敬虔人在世俗事務中,而咒詛則伴隨著不敬虔人;然而真理教導說,在今生,對敬虔人而言,祝福伴隨著咒詛,生命伴隨著死亡,救贖伴隨著定罪;而相反地,對不敬虔人而言,咒詛伴隨著祝福,死亡伴隨著生命,定罪伴隨著救贖。
約伯記 22:6 起。Starke(繼圖賓根聖經和 Zeyss):扣留已收取的抵押品,壓迫窮人,是滔天大罪,向天呼喊(出埃及記 22:26 起)。得罪寡婦、孤兒、窮人、困苦人等,必然會招致神的嚴厲懲罰,因為祂的眼目特別關注這些人,便西拉 35:18 起。
約伯記 22:12 起。Cocceius:這是一個古老的錯誤,認為神居住在天的最高頂峰,僅通過對最接近祂的事物所施加的某種力量,並逐漸從這些事物傳遞開來,來觸及那些較低的事物;——聖經反駁了這一錯誤,它說神是近處的神,而不是遠處的神(耶利米書 23:23 起),因為受造界的任何部分都不比其他部分更接近神。——Wohlfarth:「神太尊貴了,不會為人的事務而煩惱」:許多人仍然這樣想,並據此走在不信、罪惡和毀滅的道路上。只有試探者才能說服他們相信這一點。正因為神是最高貴的存在,沒有什麼能向祂隱藏;祂甚至知道我們最隱秘的行為、我們最隱藏的願望、我們最沉默的苦難(耶利米書 23:23 起;詩篇 139:1 起;馬太福音 6:8;約翰一書 3:20 等)。
約伯記 22:17 起。Starke:正如敬虔人的願望和渴望是神能親近他們一樣,相反地,不敬虔人歌唱的負擔是:「離開我們!」如果神只把地上的快樂留給他們,他們會很樂意把祂的天堂留給祂。——神常常試圖通過增加惡人的世俗財產來引誘他們悔改;然而,如果祂沒有成功,這只會導致他們更沉重的定罪。當他們認為自己最穩固時,神突然將他們拋下,使他們歸於無有(詩篇 73:19)。
約伯記 22:19。Wohlfarth:基督徒也可以為罪人的毀滅而歡喜嗎?以利法根據他那個時代的思想方式,談到了當罪人被主的手抓住時,義人的快樂。基督在耶路撒冷看著其頑梗的居民時哭了,並說:「我多次……」等(馬太福音 23:37;路加福音 19:42 起)……因此,當主祝福義人時,基督徒啊,要歡喜!但不要嘲笑罪人,而要在你能做到的時候拯救他(雅各書 5:19-20),——如果不能,就為他哀悼,像為你的兄弟一樣,他的命運需要憐憫。
約伯記 22:23-25。Starke:罪所拆毀的,神的恩惠會再次建立起來。擁有這個,你就足夠富有了!世界的財寶和安慰是金銀,是空虛且必朽壞的事物;但神的兒女唯一、最高、最好的份就是神自己(詩篇 73:25 起)。——V. Gerlach:如果你心裡緊緊依附於神,你就可以拋棄你的金子,或者失去它而無所掛慮;全能者仍然是你永恆的珍寶;而相反地,沒有祂,最勞苦的操心和守望都毫無用處。
約伯記 22:27。V. Gerlach:還願,在其他地方更多地被視為一種義務,在此處表現為一種應許:神將永遠賜給你足夠多,使你能夠履行你所有的誓言!
約伯記 22:30。Jo. Lange:義人的代求在神面前是如此有力,以至於因著它,祂甚至饒恕了作惡者,而不以懲罰臨到他們(創世記 18:23 起;以西結書 14:14 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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