約翰•彼得•朗格(Johann Peter Lange)聖經註釋

J.P. Lange’s Commentary on the Holy Scriptures
箴言第 28 章

第 28 章

箴言 28:1–28

c)反對不擇手段、不法的交易(特別是富人對窮人的)

第 28 章

1 惡人雖無人追趕也逃跑, 義人卻膽壯像獅子。

2 邦國因有罪過,君王就多更換; 因有聰明知識的人,國必長存。

3 窮人欺壓貧民, 好像暴雨沖沒糧食。

4 離棄律法的,誇獎惡人; 遵守律法的,卻與惡人爭戰。

5 壞人不明白公義, 惟有尋求耶和華的,無不明白。

6 行為純正的窮人, 勝過乖僻富足的富人。

7 謹守律法的是智慧之子, 與貪食人作伴的,卻羞辱他的父親。

8 人以厚利加增財物, 是給那憐憫窮人者積蓄的。

9 轉耳不聽律法的, 他的祈禱也為可憎。

10 誘惑正直人行惡道的, 必掉在自己的坑裡; 惟有完全人必承受福分。

11 富足人自以為有智慧, 但聰明的貧窮人能將他查透。

但當他們滅亡時,義人就增多。

文法與考證

箴 28:2פשע(pasha,叛逆/過犯)或許讀作不定詞更為正確,即 בִּפְשֹׁעַ(biphsho'a,當叛逆時)——參見希齊格(Hitzig)對此處的註釋。若按希伯來原文目前的寫法,我們只能為 יַאֲרִיךְ(ya'arikh,延長/存留)補上一個主詞,即單數的 שִׂר(sar,「真正的君王」);同樣地,וּבְאָדָם(u-v'adam,且在人中)裡的 בְ(b',在……中)必須理解為 בִּהְיוֹת(bihyot,「當……存在時」);然而 כֵּן(ken,如此)必須視為結尾子句的引導詞,如同我們的「那麼」或「因此」。在所有這些解釋中,確實存在一個困難,即分詞 מֵבִין(mevin,明辨者)與 יֹדֵעַ(yodea,知曉者)並列而沒有連接詞——這種異常現象很難僅透過參考箴 22:4(伯特奧 Bertheau)來解決。儘管如此,這種建構方式儘管涉及多種異常,終究還是比其他解釋更好,例如翁布萊特(Umbreit)將 כֵּן 視為名詞,意為「正確」,並從屬於 יֹדֵעַ;或者比希齊格那種激進的修訂(將 יֹדֵעַ כֵּן יַאֲרִיךְ 改為 יִדְעַךְ מָדוֹן,意為「但透過明辨之人,爭端止息」)更好,因為後者所得出的含義與上下文並不十分吻合。[英王欽定本(E. V.)將 כֵּן 視為名詞:「其狀態」等。H. 與 M. 亦同(「穩定性」)。N. 在沒有這種特定譯法的情況下,透過為動詞「延長其日,或存留」找到一個由 a 子句暗示的主詞「它」(狀態),達到了相同的結果。S. 跟隨翁布萊特。伯特格(Bött. § 935, β)認為該動詞提供了一個他所謂的「具體非人稱動詞」的例子,擁有一個通用的主詞「人」,這種結構在涉及公共職位或職能時並不罕見。這透過不同的途徑達到了 Z. 的結果。——A.]

箴 28:17:[關於分詞 עָשֻׁק(ashuq,受壓迫者),伯特格(Bött.)傾向於考慮其特殊的發音,將其視為一個殘缺的 Pual 分詞,去掉了開頭的 מְ(m'),因此他會標記為 עֻשָּׁק(ushshaq);參見箴 25:11 等。見 § 994, 6, 10。——A.]

箴 28:18נֶעְקַשׁ דְּרָכַיִם(ne'qash drakhayim,道路彎曲者)等同於箴 28:6 中的 עִקֵּשׁ דְּרָכַיִם(iqqesh drakhayim)。

箴 28:23אַחֲרַי(acharay,在後)在其母音元素上比 אַחֲרֵי(acharei)更強,此處的用法如同其他地方的 אַחַר(achar)。

釋經

1. 箴 28:1–5。關於義人與不虔誠者(肆無忌憚的違法者、強暴之人)之間的一般對比。——「惡人雖無人追趕也逃跑」。基於其集合名詞,或更準確地說是分配意義,「惡人」(單數)是複數動詞的主詞;比較類似的結構,κατὰ σύνεσιν(kata synesin,按意義)。伯 8:19;賽 16:4;以及本章下文箴 28:4;提前 2:15(γυνὴ—ἐὰν μείνωσιν,婦女……若她們常存)等。[見埃瓦爾德(Ewald)《語法》§ 309, a 及其他語法書]。——「但義人膽壯像獅子」。יִבְטָח(yivtach,他有信心)應解釋為關係子句,並指代前文的「像獅子」——「它是有信心的,安靜地休息」,處於對自身優越力量及其所帶來的安全感的意識中,參見創 49:9 中的相同比喻。[這似乎是不必要的矯揉造作;根據常見的希伯來語結構,該動詞可能是複數「義人」之後的分配性單數。見例如格林(Green)§ 275, 6。——A.]

箴 28:2:「邦國因有叛逆,君王就多。」對於「過犯」在此處用作「叛逆、反抗」的意義,比較王下 1:1 中使用的動詞;以及出 23:21 等。這顯然是指許多小酋長或暴君的興起,或許多爭奪王位者、篡位者彼此對抗,在那些因背叛合法統治家族而陷入政治無政府狀態的土地上,例如以色列王國,特別是在耶羅波安二世之後的時期——考慮中的這句箴言的作者很可能特別指涉這一點。[由於 b 子句的形式,我們與坎普(Kamph.)一樣,傾向於將此處的暗示理解為半穩定的君王迅速更迭,而不是指許多競爭的宣稱者。湯姆森(Thomson)《土地與書》(Land and Book, I., 498)引用了一句阿拉伯諺語:「願真主增加你的謝赫(酋長)!」作為其強烈詛咒中體現的一種東方對可怕災難的持續經驗。這僅是我們面前這句箴言的附帶說明。——A.]——「但透過明辨、聰明的人,他(君王)得以長存。」[見考證註釋。]

箴 28:3:「窮人欺壓貧民。」我們應想到某位出身貧寒的官員,一個暴發戶,他試圖透過壓迫臣民來迅速致富。此人在 b 子句中被非常貼切地描述為「雨」,它淹沒了播種的田地或肥沃的地區,從而摧毀了莊稼的繁榮狀況。[這裡再次,且更貼切地,湯姆森(同上)從東方常見的自然與政治經驗中,說明了這句箴言對東方人心靈的震撼力。——A.]

箴 28:4:「離棄律法的,讚美惡人」,即讚美他的成功;比較詩 49:12, 19;73:3, 10, 12。——「但遵守律法的(箴 29:18)與他爭辯」;直譯為「與他們爭辯」;比較上文關於箴 28:1 的註釋。對於這個動詞「爭辯或辯論」,比較耶 50:24;但 11:10 等。

箴 28:5:「惡人(直譯為『惡之子』,比較箴 6:23 的註釋)不明白判斷」;他們的邪惡同樣使他們的理解力變暗,而理解力特別是區分善惡的能力;比較箴 29:7。與他們形成對比的是「尋求耶和華的,明白一切」,即明白所有與調查和確定公義有關的事;比較傳 8:5。

2. 箴 28:6–12。反對富人對窮人的肆意壓迫。——關於箴 28:6,比較非常相似的箴言箴 19:1。——「強如行彎曲道的」;直譯為「強如在兩條路上彎曲的人」,或「強如在雙重道路上乖謬的人」(此處使用名詞的雙數,如箴 28:18 [見格林語法 § 203, 3]),即一個笨拙且任性地從一條路轉向另一條路的人,一個心懷二意,站在正路與不道德小徑之間的人;比較西拉書 2:12;雅 1:6。

箴 28:7:關於 a 子句,比較箴 10:1;29:3。——「但與貪食人作伴的」。對於動詞 רעה(ra'ah,牧養/親近),即珍視、培養與某人的交往,比較箴 13:20。對於術語「放蕩者或浪費者」,比較箴 23:21。

箴 28:8:「藉著利息和高利貸增加財富的」。根據利 25:36–37,「利息」與「高利貸」的區別在於,前者指借出金錢的年度收益,後者指在其他事物,特別是自然產品上的勒索。前者是 fœnus pecuniarium(金錢利息),後者是 fœnus naturale sive reale(實物或現實利息)。[這裡再次,古代與現代的東方人對高利貸的暴行有著特別深刻且痛苦的經驗。——A.]——「他積蓄財物,是給那憐憫窮人者」,即給一個最終會對窮人表現得更慷慨和富有同情心的繼承人;比較箴 13:22,以及伯 27:16–17。默瑟魯斯(Mercerus)、埃瓦爾德、伯特奧、埃爾斯特(Elster)將 לְחוֹנֵן(l'chonen)視為強調形式的不定詞:「ad largiendum pauperibus」(為了施捨給窮人),為了施捨給窮人,以向窮人顯出憐憫。但這種非自願的給予是一個嚴苛的概念,難以實現;且 חנן(chanan)在其他地方只有在 Kal 詞幹中才有「施捨、慷慨」的意思,其分詞最符合我們面前的一般上下文。

箴 28:9:比較箴 15:8;特別是與 a 子句比較賽 13:15。

箴 28:10:「引誘正直人行惡道的」。這裡的「惡道」無疑是罪惡與不虔誠的道路,無論 רע(ra')是被視為屬格中的中性名詞(如箴 28:5;6:24),還是——這或許在此處更可取——被視為形容詞。關於 a 子句,比較箴 26:27;關於 c 子句,比較箴 2:21。b 子句中的「坑」自然是指罪惡的道路,他誘騙正直人進入其中,不是指道路本身,而是指他最終被帶入的毀滅性結局。比較箴 11:6, 8。

箴 28:11:關於 a 子句,比較箴 26:16。——「但有聰明的窮人將他查透」;即他看穿了他,並因此知道他的弱點,從而在爭取生命中真正繁榮的鬥爭中勝過他。

箴 28:12:「義人歡呼(得勝)時」。עלץ(alats,直譯為「歡樂」),此處表達了善行戰勝反對者的概念,在這種勝利中,「眾人」(根據箴 29:2)以極大的歡呼表示同情。希齊格的修改是不必要的(將 בַּעֲלֹץ 改為 בֵּחָלֵץ,受七十士譯本 διὰ βοήθειαν 的啟發):即「當義人被拯救時」。——「但惡人興起,來到,獲得權力時」。關於這一點以及人們焦慮的「躲藏」,比較箴 28:28。

3. 箴 28:13–18。反對隱秘的罪行、心靈的剛硬、暴政和對血的渴望。——關於箴 28:13,比較詩 32:1–5。

箴 28:14:「常存敬畏的,便為有福」,即他生活在對因任何形式的罪而違背神旨意的神聖恐懼中;比較林後 5:11;腓 2:12 等。與這個「常存敬畏」的人相對立的是「心存剛硬的」,即肉體上自負的、在罪惡侍奉中剛硬的人;箴 28:26 以及箴 16:14。——關於 b 子句,比較詩 95:8;箴 17:20。

箴 28:15:「咆哮的獅子與覓食的熊」。שׁוֹקֵק(shoqeq),古代譯者(七十士譯本:διψῶν;武加大譯本:esuriens 等)在將其解釋為熊的狂暴飢餓或嗜血時,已經給出了實質上的正確性;比較賽 29:8;詩 107:9。伯特奧和埃爾斯特(跟隨金希 Kimchi、列維 Levi、科塞烏斯 Cocceius 等 [格塞尼烏斯 Gesen.、福斯特 Fuerst、英王欽定本、H.、S.,而路德、De W.、K.、N.、M.、Röd. 等與我們的作者一致])則不然:「徘徊、遊蕩的熊」——對於這種譯法,耶 2:9 和賽 23:4 都不能被引為決定性的支持。

箴 28:16:「缺乏聰明(直譯為『明辨』)且充滿壓迫的君王」。將第一子句視為對暴君的生動呼籲(埃瓦爾德、伯特奧、埃爾斯特等),似乎比希齊格的觀點更符合第二子句,根據希齊格,a 子句是一個絕對主格,在 b 子句中沒有後綴來恢復,或者比斯蒂爾(Stier)更勉強的翻譯更好:「一個缺乏聰明的君王——他實行壓迫就更多」,等等。[路德、英王欽定本、De W.、H.、N.、M. 使子句之間的一般關係成為對立,每個子句都有其正常的主詞和謂語,儘管 H. 等人承認對立中缺乏精確性。K. 同意希齊格對子句的突然割裂;而 S. 將第一子句視為提喻子句,「至於一個君王」等。我們作者的譯法如果生動的話,確實是不尋常的。——A.]——「恨惡不義之財的,必延長年日」。對於此處的泛指複數 שׂנְאֵי(son'ei,恨惡者),它在此處與例如箴 3:18;27:16 一樣恰當,K'ri(讀音)不必要地要求單數 שׂנֵא(sone)。[伯特格 § 702, ε。——A.]

箴 28:17:「背負血債的人」。對於這個分詞,「負擔、裝載」(帶有罪疚感),比較賽 38:14。[英王欽定本失去了該表達的被動形式和力量;路德和 H. 亦同;而 De W.、K.、N.、S.、M.、W. 與 Z. 一致。——A.]——「逃到坑裡,是焦躁不安的逃亡者」(像該隱,創 4:14),甚至逃向他因神公義的預旨而正奔向的可怕毀滅,沒有任何人類的努力能阻止他。因此結尾處有警告的感嘆:「無人能攔阻他」,即不要有人嘗試不可能的事,去挽救那個已經無可挽救的人!

箴 28:18 與前一節形成對比,以一種較為普遍的形式呈現。——「行事正直的(比較詩 15:2;彌 2:7)必得拯救,但行事彎曲的必一跌倒」。比較箴 28:6 中的「雙重道路上乖謬的人」。這裡的「突然、立刻」指出了一個事實,即不虔誠者交替追求的兩條彎曲道路中的任何一條,最終都必然會將他帶向毀滅。

4. 箴 28:19–28。各種警告和勸誡,主要針對貪婪和暴力。——關於箴 28:19,比較箴 12:11。——「……必飽受貧窮」。與箴 12:11b 中的「缺乏聰明」相比,這是對 a 子句更強烈、更直接的對比。

箴 28:20:「誠實人必多得福」。對於「忠信之人」,比較箴 20:6 中的類似表達;以及王下 12:16;22:7 等。——「但急於發財的」,自然是在不忠實、不光彩的道路上。比較王下 20:21;21:5;關於結尾短語,比較王下 4:29。

箴 28:21:關於 a 子句,比較箴 24:23 中較完整的表達。——「並且(然而)甚至為了一塊餅,人也會犯罪」。餅屑(撒上 2:36)在此處可能不是作為一個特別微不足道的賄賂例子,而是作為任何種類的瑣事、極小價值或利益的具體指稱。比較 A. 蓋利烏斯(A. Gellius)《阿提卡之夜》(Noct. Att. I., 15),其中加圖(Cato)在關於護民官凱利烏斯(Cælius)的諺語中說:「frusto panis conduci potest, vel ut taceat, vel ut loquatur」(用一塊麵包就能僱用他,要麼保持沉默,要麼開口說話)。

箴 28:22:「眼目貪婪的急於發財」,直譯為「有惡眼的」,因此是嫉妒的;比較箴 23:6。關於急於發財的概念,比較箴 20:21。——「卻不知道窮乏必臨到他」。——七十士譯本讀作 חֶסֶד(chesed,慈愛/羞辱,此處指羞辱,比較箴 14:34;25:10),而不是 חֶסֶר(cheser,「窮乏」,比較伯 30:3 及傳 1:15 中的同源詞)(同樣還有 1525 年的 Bomberg 版和 1566 年的 Plantin 版)。如果這個讀法是原始的,那麼我們無疑必須根據箴 14:34;25:10 將其譯為「羞辱、責備」。然而,馬索拉文本的讀法也給出了很好的意義,正如比較箴 6:11;23:5 以及其他涉及財富虛空和易逝性的段落所教導的那樣。

箴 28:23:「責備人的,後來蒙人喜愛,多於那用舌頭諂媚人的人。」——「後來」,在一般意義上,而不是像阿本·以斯拉(Aben Ezra)、J. H. 米凱利斯(J. H. Michaelis)那樣,被理解為「在我之後,即根據我的戒律」。關於 b 子句中諂媚的「舌頭的滑溜」,比較箴 29:5;詩 5:10;140:4;羅 3:13。

箴 28:24:「偷竊父母的」。——比較箴 19:26;以及瑪 1:8;可 7:11 等;關於 c 子句中「毀滅者的同伴」的表達,見箴 18:9。

箴 28:25:「心中貪婪的挑起爭端」。——רְחַב נֶפֶשׁ(rechav nephesh,心胸寬廣者)當然不是「驕傲的人」(武加大譯本、路德、埃瓦爾德、伯特奧、埃爾斯特 [格塞尼烏斯、福斯特、De W.、英王欽定本、N.、S.、M.] 等),而是貪婪心大的人(比較賽 5:14;哈 2:5),貪婪且不知足的人,ἄπληστος(aplestos,七十士譯本、翁布萊特、斯蒂爾、希齊格 [K.、H.])。透過他貪婪的攫取和對他人的欺詐,他「挑起爭端」(比較箴 15:18;29:22),而不是像那在平靜安寧中耐心信靠主幫助,並在神的祝福下隨著財產增加而繁榮發展的人那樣生活。對於「必得豐裕」,即必得到豐厚回報的表達,比較箴 11:25;13:4。

箴 28:26:「心中自恃的」——即不是「依賴自己直接感覺的人」(翁布萊特、埃爾斯特),而是讓自己僅僅被自己的靈所引導的人(比較耶 30:21),被自己魯莽、挑釁的行動衝動所引導,因此完全遵循自己的計謀(箴 27:9)。比較希齊格和斯蒂爾對此處的註釋。

箴 28:27:「賙濟窮人的,不致缺乏」。——關於此觀點,比較箴 11:24;關於省略結構(在「不致缺乏」中省略了代詞「對他」),比較箴 27:7b。——「遮眼不看這人的」,即冷漠地轉過眼不看那些需要幫助的人,以免看見他們的悲慘;比較賽 1:15,以及類似的表達,申 31:17;約壹 3:17(κλείειν τὰ σπλάγχνα,關閉憐憫的心)。——「必多受咒詛」——來自受壓迫窮人的咒詛;因此與箴 28:20 相反。

箴 28:28:比較 12b。——「但當他們滅亡時,義人增多」;即先前受壓迫和被驅逐的義人再次出現在各處,並再次形成一個眾多且強大的群體。比較箴 29:2;以及箴 11:10, 21。

神學與倫理

一種特殊的「宗教色彩」不僅屬於本章的前半部分,箴 28:1–16(如希齊格所斷言,他將此部分作為流亡後產生的特殊插曲與其較古老的周圍環境分開),而且屬於整個部分,正如第二部分所顯示的那樣,特別是透過箴 28:18;28:20;28:24–25。賦予本章特定宗教特徵的是:反覆勸誡聽從並遵守神的律法(箴 28:4;28:7;28:9),尋求耶和華(箴 28:5),信靠祂(箴 28:25–26),在「忠信」(箴 28:20)和無可指責或純潔(箴 28:18)中行走,從而達到一般的奉獻——敬畏神神聖的憤怒(箴 28:14);同樣程度的還有對肆意和諂媚地壓制罪惡意識的警告(箴 28:13;28:24),對在罪惡侍奉中剛硬的警告(箴 28:14),以及對誘騙他人犯罪的警告(箴 28:10)。毫無疑問,編者之所以在我們面前的這段經文中積累了如此多關於人與神宗教關係的思想,是因為他渴望將最受嚴厲譴責和反對的惡習——貪婪,或惡人強大的掠奪性——展示為「萬惡之根」以及不虔誠和無法無天的一種主要根源形式,並因此以最強調的方式對其發出警告。因為除了這些直接涉及這種關係的勸誡和警告箴言外,本章的內容幾乎完全由對以下行為的警告組成:統治者在對待卑微者時的邪惡暴力(箴 28:1;28:3;28:12;28:15–16;28:28),富人對待窮人(箴 28:6;28:8;28:11;28:24),以及貪婪和渴望獲利者在對待無辜和毫無戒心者時的關係(箴 28:19–22;28:25–26)。誠然,缺乏邏輯發展的思想進程;這種組合是多種色彩的混合,採用了東方格言詩中「珍珠串」的風格,其中決定各個箴言或箴言組連接的,與其說是內在的聯繫,不如說是外部的接觸和類比。

講道與實踐

關於整章的講道。論貪婪作為良心上最骯髒的污點,或作為萬惡之母(提前 6:10)。——或者,論在敬畏主和良心無虧中行走,以及威脅這種虔誠良心生活的首要危險。——比較斯托克(Stöcker):論獲得真正智慧的第二個障礙:邪惡、恐懼、膽怯的良心;其來源和特徵,以及補救措施(風格類似,沃爾法特 Wohlfarth)。

箴 28:1 等:路德(對箴 28:1 的邊註):個人的良心勝過千名證人。——克拉默(Cramer):邪惡的良心使人膽怯(伯 15:21);但信心和無虧的良心使心靈喜樂,以致在死亡和魔鬼面前也不驚惶(詩 91:7)。——[阿諾特(Arnot):無人追趕;然而逃亡者身後卻有追趕者,否則他不會逃跑。當他們從人那裡逃脫時,神是罪人的追趕者。神主要透過良心抓住我們——我們也主要透過良心抓住神]。——蘭格(對箴 28:2):當臣民受壓迫和煩擾時,他們不應反叛或咒詛當局,而應在自己身上尋求這種審判的原因,轉向並結出與悔改相稱的果子。——馮·格拉赫(Von Gerlach,對箴 28:5):對律法的理解需要一種敬畏神的心,否則對字句最清晰的知識也無濟於事;而敬畏神的人則能獲得對一切事物的確切理解。——[馬菲特(Muffet):雖然惡人心中有一些光,足以使他無可推諉,但他總是因天然的無知和惡意而變得盲目,以致基督和律法對他來說都是奧秘。——布里奇斯(Bridges):當知識取代了信心;當人推理而不是順服神的教導時;被濫用的知識就成了正確理解的積極障礙。]

箴 28:6–12。克拉默(對箴 28:6):正如財富對富人的蒙福毫無幫助一樣,他的貧窮在那個方向上也不會傷害窮人。——(對箴 28:8):神即使在這裡也經常獎勵對窮人表現出的仁慈,儘管它可能首先顯現在施恩者的孩子身上。——符騰堡聖經(對箴 28:9):想要在禱告中被神垂聽的人,必須首先在祂的話語中聽從神,並使自己順服於祂的指引。——[霍普金斯主教(Bp. Hopkins):神塞住耳朵不聽那些塞住耳朵不聽祂律法之人的禱告。這在神面前只是公平。]——馮·格拉赫:即使是人所能做的最好的事,當他以不順服神話語的態度去做時,也成了他的罪。——(對箴 11 的註釋):對外在祝福的信靠容易帶來虛假的自信,富人想同樣聲稱擁有內在的卓越和優勢是非常自然的。然而,站在一旁無關緊要且單純的窮人,卻看透並查透了他,並因其貧窮而擁有更多的屬靈優越感。——斯塔克(Starke,對箴 28:12):很大一部分臣民順應上司的行為。有福的土地,其統治者虔誠且值得稱讚地治理!——[特拉普(Trapp,對箴 28:10):天國是為正直人保留的,他們也是為天國保留的;那麼他們怎會錯過呢?]

箴 28:13–19。梅蘭希通(Melanchthon,對箴 28:13):正如在所有的歸正中,悔改必須是第一件事,即承認過犯和罪疚,並結合心靈的痛苦改變——所以這裡要求認罪,並且是那種導致心靈和行為真誠改革的認罪,就像保羅那樣,林前 15:9–10。因為在認罪中,必然要放棄每一個邪惡的目的,因為如果堅持這些,悔改就不是真正的悔改。——比較韋爾克(Welcker)關於箴 28:13 的赦罪講道(《主日慶典》,1839):不要以認罪為恥,因為只有認罪的人才能獲得憐憫,而且除非合法地競爭,否則沒有參賽者會獲得冠冕。——[勞森(Lawson):試圖在非神靈的遮蓋物下保護自己,是對祂榮耀之眼的額外挑釁。——特拉普:罪是一種必須揭露的畸形,否則神永遠不會遮蓋它;我們必須看見它以便認罪,否則我們將在困惑中看見它。沒有人因為承認自己的壞而被拒之門外;許多人是因為他們自以為是的善良而被拒之門外。——阿諾特:從心中拋出的罪是無害的。它就不能污染生命;它也不會成為積蓄憤怒的因素。——貝茨(Bates,對箴 28:14):有福的人是那些考慮到神的眼睛為了審判而時刻注視著他,而他的眼睛為了蒙悅納而時刻注視著神的人。——J. 豪(J. Howe):當你真的害怕神與你之間仍有爭議未解決時,這是一個非常有希望的特徵。——J. 愛德華茲(J. Edwards):聖徒容易意識到自己的屬靈危險,對自己嫉妒,當他看不清面前的路時充滿恐懼,害怕被獨自留下,害怕遠離神。]——斯塔克:使心靈麻木和剛硬是一種沉重的審判。如果你不想陷入其中,那就及時聽從那敲你門的恩典。——(對箴 28:18):通往永生的路只有一條;那轉向左右,想為自己開闢小路的人,必陷入毀滅。——馮·格拉赫(對箴 28:19):作為他徒勞努力的獎賞,單純的人只得到虛空。——[勞森(對箴 28:17):鄰舍的謀殺者就是他自己的謀殺者。]

箴 28:20 等。[培根勳爵(Lord Bacon,對箴 28:21):在法官身上,處事的隨便比賄賂更有害;因為並非每個人都提供賄賂,但幾乎沒有一個案件,如果法官是看人情面的,就找不到某種東西來偏袒他的心。]——克拉默(對箴 28:20–22):追求財富已成為許多人許多罪惡的原因;而這些正是(根據路 8:14)扼殺神話語的稗子。——圖賓根聖經(對箴 28:23):即使你看到它是苦的,也要始終說真話。未來會證明,你這樣做比那些可恥的諂媚者過得更好。——(對箴 28:24):從父母那裡拿走任何東西,神的靈稱之為偷竊,搶奪了孩子們所有的繁榮和祝福。——[弗拉維爾(Flavel,對箴 28:23):沒有比透過我們的忠誠,並願意為神的榮耀冒險,將其固定在人的良心中,更好的方法來確保我們在任何人心中的利益了。——南(South,對箴 28:26):在人因信靠他人而受到的所有謬誤和卑劣欺騙中,沒有什麼比人因信靠自己而遭受的挫折更可恥,且確實更有害的了。]——蓋爾(Geier,對箴 28:26):在我們自己的重要事務中,我們絕不應僅僅依賴自己,而應始終聽取他人的建議。難道醫生在生病時不也採用其他醫生的建議嗎?——沃爾法特:不要信靠

釋經

信仰問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