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箴言 29:1–7。反對各種形式的頑固不義,特別是壓迫、揮霍、諂媚等。——「人屢次受責,仍硬著頸項。」一個「受責備的人」或「受管教的人」(希齊格 [Hitzig] 不必要地將其替換為 תּוֹכֵחוֹת [tōkēḥōt,懲罰]——格塞紐斯 [Gesen.] 將其譯為「論據」,即一個在受責備時為自己辯護的人),是指那些理應受多次管教,卻不斷自招懲罰的人(參見賽 53:8 的「多受痛苦」)。此處將他描述為一個「使頸項變硬」的人,即那種在任何地方都要頑固地貫徹自己意志的頑梗之人(參見出 32:9;33:3;39:9;申 9:6;31:27 等;以及箴 28:14 中的「心硬」)。[英王欽定本(E. V.)為幾乎所有注釋家所遵循,我們在該章的總譯中也採用了此譯法,它並非將頑固視為多次管教的原始原因——即犯罪者最初受責備的原因——而是視為他在一切責備之下所表現出的性情。最終的差異並不大;突然且徹底的毀滅將隨之而來,並終結一切無效的責備。——A.] 關於 b 項,請比較箴 6:15 中字面完全相同的第二分句。
箴 29:2。義人增多。根據箴 28:28,這與「惡人滅亡」是同一回事。希齊格:「當義人掌權時」——這是不必要地將動詞的含義同化為 b 分句中的含義。其餘部分請比較箴 28:12。
箴 29:3。關於 a 項,請比較箴 10:1;關於 b 項,請比較箴 6:26;28:7。
箴 29:4。王藉公平(即維護正義)使國堅立。關於該動詞,請比較王上 15:4。「受賄賂的人」自然是指那個「因貪愛禮物而顛倒是非」的不義統治者(貝爾托 [Bertheau])。羅森米勒 [Rosenmueller] 和希齊格將此短語解釋為「徵稅或攤派的人」;路德 [Luther] 也同樣譯為:「那過度向土地徵稅的人」。這是有可能的,但無法完全證實。武加大譯本(Vulgate)的觀念無論如何都太籠統了:Vir avarus(貪婪的人),斯蒂爾 [Stier] 的觀點也是如此:「甘心接受禮物的人」。[K. 同意希齊格等人的觀點;H., N., S., M. 則採納了我們作者的觀點。——A.]
箴 29:5。諂媚鄰舍的人;參見批判性註釋。——「就是設網羅絆他的腳。」「他即使無意這樣做,也會這樣做;在他鄰舍眼前編織誘惑的錯誤之網,當他與這些錯誤接觸時,就成了他被困住的網羅」(希齊格)。關於此觀點,請比較箴 26:24–25;26:28。
箴 29:6。惡人犯罪,自陷網羅,即對他自己而言;參見箴 18:7;20:25;22:25。希齊格建議將名詞改為相應的動詞(Niphal 語態);「惡人在罪中自陷網羅」。這種修改顯然與埃瓦爾德 [Ewald] 的修改一樣多餘,後者追隨早期注釋家的腳步,但明顯違反了詞序,將「惡」這一形容詞與「網羅」結合在一起。——但義人歡呼喜樂,即因他自己幸運地逃脫了危險。關於 רנן(歡呼,或高聲歡樂)與 שׂמח(喜樂)的類似組合,請比較詩 35:27。
箴 29:7。義人知道窮人的案情,即他們的司法案件,他們在法庭上的訴求。關於動詞「知道」的這種用法,請比較箴 12:10;關於此觀點,請比較箴 29:14;伯 29:12;29:16。——惡人不明白知識(其他人譯為「認識聰明」);即他不聽任何道理,對公義和公平沒有感知(希齊格)。參見箴 28:5。[這種解釋,也是華茲華斯 [Wordsworth] 的觀點(「知識,由虔誠和仁愛組成」),我們比 H., S., M. 等人給出的更外在的解釋更為偏好;即「不關心窮人的案情」。——A.]
2. 箴 29:8–11。反對譏誚、爭吵、嗜血和暴躁。——褻慢人煽惑通城。「嘲弄的人」是比常見的 לֵצִים(褻慢人)更精選的表達,同樣見於賽 28:14 [其意圖和含義比英王欽定本譯為「嘲弄的人」所暗示的更深。——A.]。「煽惑」(字面意為「吹氣」,參見結 21:36)通城,是為激動激情和城市居民的黨派精神所選用的恰當比喻表達;קִרְיָה(城)在此處就像太 12:24 中的 πόλις(城),代表城市共同體。——關於 b 項,請比較箴 15:1;15:18;傳 10:4。[這種聯繫在現代宗教懷疑論和理性主義與政治激進主義和革命精神的結合中並不陌生。——A.]
箴 29:9。智慧人與愚妄人相爭;——愚妄人或怒或笑,止息不住。第一分句形成一個獨立的子句,有點像拉丁語的奪格絕對結構,其分詞可解析為「如果或當智慧人與……相爭時」。b 分句中動詞的主語是愚妄人,而不是智慧人(埃瓦爾德、翁布賴特 [Umbreit]、埃爾斯特 [Elster]、斯蒂爾 [De W., Muffet, N. 等人,而貝爾托、K., H., S. 等人則理解為「愚妄人」,英王欽定本、M. 等人則含糊不清]),在這種情況下,וְאֵין נָחַת(沒有止息,沒有安寧,參見撒上 25:9)作為結論就太短了;此外,「發怒」和「發笑」似乎更像是愚妄人行為的特徵,而非智慧人的特徵;參見箴 29:11 和 12:16。
箴 29:10。好流人血的恨惡完全人。如詩 5:7;26:9;55:24;139:19 中的「好流人血的」。——但正直人尋求他的命,即為了保存並使之興旺。此處的「尋求命」是在良善的意義上(bono sensu),與其他段落中的用法不同(例如詩 40:15;王上 19:10 等)[另一方面,請比較詩 142:5 中的 דורֵשׁ לְנַפְשִׁי],這從與 a 分句的對比中可以看出;因此,希齊格的修正是不必要的,他將 וִישׁרָיִם 改為 וְלַשְׁמִים,從而得出含義:「並尋求分離他的靈魂,使之孤立」(!)。[在我們的注釋家中,H. 偏好對謂語的常見譯法,並將「正直人」視為絕對主格或賓格。——A.]
箴 29:11。愚妄人怒氣全發。此處的「靈」顯然是指怒氣,如箴 16:32,而非「靈魂」(翁布賴特)或「心智」(斯蒂爾等;[英王欽定本和我們的一些譯者也是如此])。——智慧人忍氣含怒。בְּאָחוֹר(在後面),僅出現於此,意為「後來,最終」;其他人則用「向後,退回」來解釋這個不尋常的表達;例如,De W., 斯蒂爾、希齊格、格塞紐斯等:「抑制它,克制它,彷彿將其壓制住(?)」。
3. 箴 29:12–17。對公正和溫和統治方式的勸誡,以及對子女的嚴格管教。關於箴 29:12,請比較便西拉智訓 10:2,以及西塞羅的《法律篇》III. 13 和拉丁諺語:Qualis rex talis grex,「君若如此,民亦如之」。
箴 29:13。貧窮人和強暴人(壓迫者)在世相遇。「索取的人」應根據七十士譯本(δανειοτὴς,債權人)、武加大譯本(creditor,債權人)、埃瓦爾德、希齊格、菲爾斯特 [Fuerst] 等人,解釋為「高利貸者」,因為 תְּכָכִים 作為 תֹּךְ(τοκος,利息)的複數,很可能在含義上等同於 נֶשֶׁךְ(高利貸);[羅德 [Röd.]、伯特 [Bött.] 等人更偏好「壓迫」這一更廣泛的含義]。此外,「高利貸者、放債人」只是「富人」的一個更具體的表達,這與箴 22:2 中的對應詞一致。——耶和華使這兩者眼目發光;即根據所引用的平行經文,耶和華賜給了他們兩者生命的亮光;生命的亮光和生命的喜樂都來自上帝;參見詩 13:4;伯 33:30;傳 11:7。[「這對受苦的窮人是一種安慰;這對施暴的富人是一種警告。」華茲華斯。]
箴 29:14。君王憑誠實判斷貧窮人。「誠實或忠信」在此並非指「憑良心,對自己的信念忠誠」,而是符合事實的狀態,「使真實的判斷(亞 7:9)能臨到窮人」(希齊格)。關於此觀點,請比較箴 20:28;25:5。
箴 29:15。關於 a 項,請比較箴 23:13;13:24;關於 b 項,請比較箴 10:1;17:21;28:7。「放縱」字面意思是「被免除管教的人,被留給自己意志的人」。
箴 29:16。惡人加多,過犯也加多,只要那些佔絕對多數的惡人認為他們可以不受懲罰地犯下各種惡行。關於 b 項,請比較詩 37:34,那裡用同樣的短語表達了對惡人滅亡的歡喜觀看。
箴 29:17。關於 a 項,請比較箴 19:18。——使你心裡喜樂。מַעֲדַנִּים 並非「美味、佳餚」(貝爾托),而是喜樂,一般的歡樂,其日益增加的多樣性由複數形式表達(斯蒂爾)。
4. 箴 29:18–23。反對無法無天、不服從、暴躁脾氣和驕傲。——沒有默示,民就放肆。此處的 חָזוֹן(默示)指先知的預言,即上帝藉著祂的 חֹזִים 或 רֹאִיה(先見,撒上 9:9)所作的啟示;[英王欽定本譯為「沒有異象」];這些先知的主要職能在於監督律法的有力執行,或強制執行律法的要求。藉著「沒有默示」這一短語,描述了像撒上 3:1 中提到的那種時期,當時「耶和華的言語稀少」;或像何 3:4;摩 8:12;代下 15:3;詩 74:9 中提到的那些時期,這些時期以先知見證和活動的匱乏為特徵。在這樣的時期,百姓必然會「不受管教和放縱」(如出 32:25 [英王欽定本在此處錯誤地譯為「赤身露體」])。——惟遵守律法的,便為有福!(參見箴 14:21;16:20。)這種祝福並不構成與 a 分句的嚴格對立。思想的聯繫似乎是這樣的:「但在這種無法無天盛行的時期,那仍然遵守上帝律法的人,是有福的!」(希齊格)。
箴 29:19。僕人只用言語,不肯受管教;即僅僅言語無法改造僕人,他更需要嚴厲的管教。——因為他雖然明白,也不領受;字面意思是「但他沒有回應」,即在行動上,藉著實際的順服,藉著 ὑπακοή(順服,林後 10:6 等)。貝爾托的觀點是錯誤的:「因為他會觀察到——沒有發生衝突——並且不會有回應」;埃瓦爾德的觀點同樣不正確:「但他變得聰明(獲得理解)而沒有回應」,馮·霍夫曼 [Von Hofmann] 的《聖經證據》II. 2, 377 頁也是如此:「如果他有理解力,就不會有回應」。
箴 29:20。幾乎與箴 26:12 完全相同。也請比較便西拉智訓 9:18,那裡的 προπετὴς ἐν λόγῳ αὐτοῦ(言語輕率的人)與我們經文中的「言語急躁的人」完全對應。
箴 29:21。人將僕人從小嬌養,終久必成了他的兒子。這兩個分句的關係就像箴 29:9 中的關係,פנק(嬌養)僅在此處用於舊約;它在亞蘭語中更為常見。מָנוֹן 根據拉比的說法與 נִין(後代)同源,似乎旨在區分「家中的兒子」,即自由的家長之子,與家僕相對;參見路德的術語「Junker」(鄉紳)。其他人對這個單次出現的詞有不同的解釋,例如埃瓦爾德,追隨阿拉伯語:「他將變得忘恩負義」[菲爾斯特,「難以管教」]:斯蒂爾「他的結局將是(邪惡的)發展」;馮·霍夫曼,同上:「最終會有哀嘆」等。[霍爾登 [Holden]:「將會悲傷」]。希齊格讀作 מָנוֹד,應解釋為像詩 44:15 (14) 中的「搖頭」,甚至「絞手」!寫作 מָדוֹן 比這更自然:「他的結局將是爭吵」,當武加大譯本將其譯為:postea sentiet eum contumacem(後來會覺得他頑固)時,似乎就是這樣理解該表達的。
箴 29:22。好氣的人挑起爭端。幾乎與箴 15:18 完全相同;參見箴 28:25。——暴怒的人多多犯罪;關於 רַב 在「某事上偉大或豐富」的意義上,請比較箴 28:20;28:27。參見箴 22:24 中與「暴怒的人」即「脾氣暴躁的人」相關的短語。
箴 29:23。關於 a 項,請比較箴 16:18;25:7;關於 b 項,請比較箴 16:19;11:16。
箴 29:24–27。警告不要懼怕人、討好人以及參與過犯。——與盜賊分贓的,是恨惡自己的性命;即因為他作為盜賊的隱匿者,給自己帶來了完全盜竊的罪責以及相應的懲罰。——他聽見發咒的聲音,卻不言語;即他聽見了根據律法(利 5:1 以下)將盜竊標記為應受重罰的罪行的咒詛,卻不揭發背負這種咒詛的行為者,從而也將咒詛帶給了自己。[英王欽定本完全是模稜兩可且具有誤導性的。]
箴 29:25。懼怕人的,陷入網羅。懼怕人(希齊格猜測為 הֲמֹד לְאָדָם,「渴望或喜悅人」)嚴格來說是「在人面前戰兢」;參見撒上 14:15。這種對人的懼怕「陷入網羅」,因為它很容易導致參與人的罪惡行為。關於 b 項,請比較箴 18:10。
箴 29:26。多人求君王的情面;他們親自侍奉那位權貴,作為他們效忠的標記,並為了獲得他的恩寵。參見箴 19:6;王上 10:24。——但人的判斷乃由耶和華。即上帝,至高的統治者,最公正、最公平地分配人的命運;在祂那裡,人們比在任何人類統治者那裡都更確定地獲得所期望的判斷。參見箴 16:33。希齊格武斷地說:「判斷在此等同於等級、尊嚴」。
箴 29:27。參見箴 11:20;28:4;關於 b 分句中「行事正直的人」或「道路正直的人」這一表達,請特別參見詩 37:14,以及箴 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