耶利米書 9:6。所以……我民的女子。 如此根深蒂固且廣泛蔓延的腐敗,唯有透過徹底的熔煉過程才能消除,這過程固然痛苦,卻也必能煉淨。參見耶 6:27 等。——אֵיךְ('ek,怎麼/如何)絕非總是有否定意義(例如創 44:34,quomodo ascenderem? 即「我怎能上去?」意即「我不會上去」),但它也常有明確的肯定含義,如耶 9:18,撒下 1:25;撒下 1:27;「你們給我什麼建議?」(王上 12:6)。因此,主在此詢問,若不採取已指出的行動,祂該如何行?祂的意思是,除了這樣做之外,別無他法。——在 מפּני(mippene,因……之故)之後補上 רַָעת(ra'at,惡),以參照耶 4:4;耶 7:12,對我而言似乎是不必要的,因為 מפני 即使在人名之前也用於因果關係。參見耶 4:26;耶 23:9。在這兩處經文中,透過解釋性的補充,也證明了它應作因果關係理解。
耶利米書 9:7-8。致命的箭……像這樣的百姓。 先知在妥善結束耶 9:6 後,又重複指控的要點,這似乎顯得奇怪。但他顯然打算以重複耶 5:9;耶 5:29 的話語作為結束,以表明他心中所想的是他先前講論中與此密切相關的部分(耶利米書 5 章)。然而,第八節的話語不能直接跟在耶 9:6 之後。否則,「為這些事」一詞將會產生錯誤的指涉。因此,先知被迫再次提及百姓的罪孽。
耶利米書 9:9-15
9 我要為山嶺哭泣、哀號, 為曠野的草場作哀歌, 因為它們荒涼,無人經過; 也聽不見牲畜的叫聲。 從空中的飛鳥到走獸,都逃避離去!
10 我必使耶路撒冷變為亂堆, 為野狗的住處; 我必使猶大的城邑變為荒場, 無人居住。
11 那智慧人是誰,可以明白這事? 耶和華的口向誰說過, 使他能宣告這事? 地為何滅亡, 荒涼如曠野,無人經過呢?
12 耶和華說: 因為他們離棄了我擺在他們面前的律法, 沒有聽從我的聲音,也沒有照著去行;
13 反倒隨從自己頑梗的心, 隨從他們列祖所教導他們的巴力;
14 所以萬軍之耶和華——以色列的神如此說: 看哪!我必將茵蔯給這百姓吃, 將苦膽水給他們喝。
15 我必將他們分散在列國中, 就是他們和他們列祖素不認識的列國; 我也要追殺他們,直到將他們滅絕。
釋經與考證
前一段詩節包含了本章的核心思想:描述百姓中缺乏真理與信心。如前所述,隨後附有兩個詩節,處理因那種道德腐敗所引發的審判。本詩節與前一段的聯繫是透過耶 9:6;耶 9:8 來實現的,宣告主將如何試煉、潔淨百姓並向他們報復。因此,第 9 和 10 節描述了作為懲罰而命定的土地荒涼;耶 9:11-13 再次闡明了道德腐敗的主要原因(耶 9:12 為消極原因,耶 9:13 為積極原因);耶 9:14-15 向我們展示了被驅逐出境的居民的命運,因此用以補充第 9 和 10 節中所包含的意象。
耶利米書 9:9-10。在山嶺……變為荒場,無人居住。 עַל('al,在……上)在語法上及根據上下文,既可指地點也可指對象。關於後者,參見耶 9:17;結 26:17;摩 5:1。然而,將 עַל 僅限於對象會顯得平淡且散文化。風格上的詩意生動性要求我們同時將其指涉地點(參見耶 3:21)與對象。——נצתו(nitstsu)正確的意思是「它們被焚燒、燒焦」,進而泛指「荒涼」。參見耶 9:11 及關於耶 2:15 的註釋。此外參見耶 46:19;王下 22:13;王下 22:17;尼 1:3;尼 2:17。——無人等。參見耶 9:11,番 3:6;結 33:28。——逃避等。參見耶 4:25;耶 1:3。——我必使等。主語突然轉換。耶和華親自宣告,不僅是鄉村,連城邑,特別是耶路撒冷,都將荒涼。——亂堆。參見耶 51:37。——תַּנִּים(tannim,野狗,參見耶 10:22;耶 49:33;賽 34:13;賽 35:7;賽 43:20)與 אִיִּיִם('iyim,賽 13:22)皆指野狗。參見格塞紐斯(Ges.)詞典,第 39, 1457, 1511 頁。——使荒涼。參見耶 2:15;耶 4:17;耶 33:10;耶 46:19;耶 51:29 等。
耶利米書 9:11-13。那智慧人是誰……教導他們的。 這三節經文提出了預期荒涼的動機。有人可能會認為,在耶 9:1-8 所述之後,這個問題是多餘的。但我們不能忽視耶利米風格的「圖畫式」特徵。因此,本詩節除了耶 9:9-10;耶 9:14-15 中包含的新元素外,也以修正的形式呈現了舊元素。此處指出了這種道德腐敗的真正根源,即以色列已離棄主而轉向偶像——那人是誰等。這些話使我們想起何 14:9。唯有智慧人知道,唯有主向他說話的人,才說真話。先知預設了對毀滅(耶 9:9)真正原因的正確認識並非易事。不屬靈的感官在任何地方尋找原因,唯獨不在真正的原因所在之處。對他們而言,外部的偶然情況是罪魁禍首。在自身、在自己心靈的頑梗中尋找原因,這在愚昧的以色列人心中是不會發生的。因此,在耶 9:12 中,回答的不是以色列,而是主。在以色列中,沒有人智慧到足以知道原因。主不得不宣告它。——「這」以及後綴,在「這樣的事」中,指回耶 9:8-9;——「向誰」以直接提問的形式表達了先前所說的話應如何理解。即,所探討的是對原因的認識。——נִצְתָה(nitstah)指回耶 9:9 的 נִצְתוּ(nitstsu),應作同樣理解。——此處頻繁引用申命記的經文。參見申 4:8;申 11:32;申 28:15;耶 26:4;耶 44:10。——「照著」指回「我的律法」。在耶 9:12 中,陳述了臨到土地之審判的消極原因;在耶 9:13 中,陳述了積極原因。——隨從。參見耶 3:17;耶 7:24;申 29:18。——巴力。參見耶 2:8;耶 2:23;申 4:3。——關於「教導」,參見耶 12:16;申 11:19。
耶利米書 9:14-15。所以萬軍之耶和華……滅絕他們。——用「所以」,先知轉向陳述後果,首先列舉耶 9:12-13 中提到的罪孽將帶給「人」的後果,隨後列舉耶 9:9-10 中提到的對「土地」的後果。——לַעַנָה(la'anah,茵蔯)與 ראֹשׁ(ro'sh,苦膽/毒草)同時出現於申 29:17;摩 6:12;哀 3:19。茵蔯被古人視為有毒,但在聖經用法中,其「苦味」是突出的。參見摩 5:7;箴 5:4;哀 3:15。——關於「苦膽水」,參見耶 8:14。我們的話語在耶 23:15 中重複出現。——將茵蔯給這百姓。以代詞預示名詞在耶 27:8;耶 31:2;耶 41:2-3;耶 43:11;耶 48:44;耶 51:56 中很常見。參見埃瓦爾德(Ewald)§ 309, c.,內格爾斯巴赫語法 § 77, 2。——他們和他們列祖素不認識的等。參見申 28:36;申 28:64;利 26:33;耶 16:13;耶 17:4。關於「直到將他們滅絕」不應作絕對理解,可見於耶 4:27;耶 5:10;耶 5:18,對照利 26:44 等經文。
腳註: [1] 耶 9:1。—מי־יתנני(mi-yittaneni,惟願)。參見詩 55:7,及內格爾斯巴赫語法 § 78。 [2] 耶 9:2。—馬索拉學者標點為 וַיִדֶרְכוּ(wayyidreku,形式如 וַיַּרְבְּקוּ,撒上 14:22;耶 31:2;תַּהְכְּרוּ,伯 19:3),可能是因為他們將「希費爾詞幹」(Hiphil)視為使役動詞。但基於各種原因(見釋經與考證),與希齊格(Hitzig)、格拉夫(Graf)和邁爾(Meier)一樣,認為與輔音對應的讀法 וַיִּדְרְכוּ(wayyidreku)是原始且正確的,更為妥當。 [3] 耶 9:4。—יְהָתֵלוּ(yehatelu,欺哄)。參見 תְּהָתֵלּוּ(伯 13:9),及 יְהָתֵּל(王上 18:27)。這些形式可能是 התל 的「皮爾詞幹」或 תָּלַל 的「希費爾詞幹」。參見奧爾肖森(Olsh.)§ 257,埃瓦爾德 § 127, d。 [4] 耶 9:4。—הַֽעֲוֵה(ha'aweh,行惡,耶 3:21)不定詞結構,如 הֱיֵה(結 21:15),חַכֵּי(何 6:9)。參見埃瓦爾德 § 238, c;奧爾肖森 § 191, b。 [5] 耶 9:5。—格拉夫正確地反對修改文本,而埃瓦爾德訴諸七十士譯本(LXX),提議 נִלְאוּ שִׁב תֹּךְ בְּתוֹךְ מִרְמָה בְּמִרְמָה。不定詞 שֶׁבֶת(shebet,居住)常與後綴連用;詩 27:4;詩 139:2;王上 8:30;得 2:7 等。 [6] 耶 9:7。—與其讀「克提夫」(Chethibh)שׁוֹחֻט(shochut,扼殺者、殺戮者),「克里」(Keri)讀作 שָׁחוּת(shachut),該詞在其他地方僅與 זָהָב(zahab,金子,王上 10:16-17;代下 9:15)連用,似乎指錘薄的金子。儘管由此可推導出「尖銳」之意(敘利亞語和迦勒底語亦表達此意),但堅持文本的讀法並譯為「致命的殺戮之箭」更為妥當。 [7] 耶 9:7。—דבר(dabar,言語)。數的變化類似於常見的人稱變化。參見語法 § 101, Anm。 [8] 耶 9:8。—ארבו('arbu,埋伏)。後綴最自然地指涉主語,如同 בְּקִרבּוֹ(beqirbo,在他心中,耶 9:8)的後綴。參見耶 5:9;耶 5:29。
耶利米書 9:16-21
16 萬軍之耶和華如此說:你們當思想, 並召喚哀哭的婦女,使她們來, 打發人召喚善於哀哭的婦女,使她們出現;
17 好叫她們快快為我們舉哀, 使我們的眼淚奔流, 使我們的眼皮湧出水來。
18 因為——從錫安聽見了哀哭的聲音: 「我們怎會被毀滅!我們極其蒙羞; 因為我們離棄了地, 因為他們拆毀了我們的居所。」
19 婦女們哪,當聽耶和華的話, 讓你們的耳朵領受祂口中的言語, 並教導你們的女兒哀歌, [教導]彼此作輓歌!
20 因為死亡從我們的窗戶上來, 進入我們的宮殿, 要從街上剪除孩童, 從寬闊處剪除少年人。
21 [說:耶和華如此說:] 人的屍首倒在田野像糞土, 又像收割的人在後面的禾捆, 卻無人收取。
釋經與考證
與前一詩節的結尾相連,先知陳述了懲罰的另一個要素,即刀劍將帶來的豐收。他透過現在就召喚哀哭的婦女,為錫安未來的毀滅和百姓的分散而哀悼(耶 9:16-18)來做到這一點:但不僅如此,他還奉神的命令,呼籲所有其他婦女教導她們的女兒和彼此哀哭的藝術,因為死亡將成群地召喚他的犧牲者。
耶利米書 9:16-17。你們當思想……湧出水來。——「思想」是強調性的(參見耶 2:10;耶 23:20;耶 30:24),因為所要求的是不同尋常的事。通常,哀哭的婦女被召喚是為了那些已經死去的人哀哭,因此是為那些召喚她們的人以外的人哀哭。在此,她們要為那些召喚她們的人,以及他們未來的毀滅舉哀。——善於哀哭的。既然哀哭不需要更高意義上的智慧,且「智慧婦女」一詞並未被證明是哀哭婦女的技術術語(如 sage femme 之於助產士),該詞僅指那些通常「善於、有經驗」的人,參見耶 10:9,以及「善於哀哭的」(摩 5:16)。[參見太 9:23,以及湯姆森(Thomson),《土地與書》(The Land and the Book),第一卷,第 146 頁。——S. R. A.]
耶利米書 9:18-19。因為哀哭的聲音……輓歌。 先知假裝有一種異象:以色列人感知到的,不是用肉耳,而是用屬靈的耳朵,聽見了響亮的哀哭。這是未來的,而哀哭的正是他們自己。哀悼的主題是:我們被毀滅了(耶 4:13),蒙羞了(耶 51:51),被迫離棄土地,因為敵人拆毀了我們的居所。因此,我與拉希(Raschi)、羅森穆勒(Rosenmuller)、格拉夫(Graf)等人一樣,將其譯出,因為 שָׁלַךָ(shalach)不僅是「丟棄」,也指「摔在地上」(伯 18:17;結 19:12),且明確用於拆毀居所(但 8:11)。——聽她們。第二個 כִּי(ki,因為)引入了耶 9:18 中所命令之哀哭的第二個原因。耶 9:18 僅籠統地談到毀滅與流亡。但輓歌預設了具體的死亡案例。因此,在耶 9:19-20 中補充說,毀滅與驅逐將導致許多人死亡。這是以這種方式引入的:神聖使命中的哀哭婦女進一步被命令,不僅要教導她們的女兒,還要教導其他婦女哀哭的藝術,因為由於死亡人數異常之多,將需要比平時多得多的哀哭者。因此,耶 9:17 的哀哭之所以要舉起,並非因為婦女們收到了耶 9:19 中的命令,而是因為她們收到這命令的原因是耶 9:20-21 中所給出的。
耶利米書 9:20-21。因為死亡從我們的窗戶上來……卻無人收取。 死亡不會像潛伏在外的敵人那樣,只攻擊那些冒險走出去的人,而是會襲擊百姓,滲透進他們所有的房屋以獲取他的祭物。這意象如同約珥書 2:9。——從街上。當死亡在屋內扼殺孩童與少年時,他同時也從街上和廣場上奪走了他們。——「說:耶和華如此說」這些話非常令人困擾。它們中斷了緊密的聯繫,根據語意和結構,這聯繫本應存在於「人的屍首」等與耶 9:20 之間;七十士譯本中缺少這些話,且整個表達方式對耶利米而言是陌生的。因為祈使句 דָּבֵּר(dabber,說)在耶利米書中從未出現過,無論是在神對先知的講話中還是其他地方,且耶利米從不說 כּה נְאֻס־י׳(koh ne'um-Y.,耶和華如此說)。他也從不將 נאס־י׳(ne'um-Y.)放在前面,總是放在講話開始之後,如同拉丁語的 inquam(我說),或放在講話的結尾。——人的屍首等。這些話我們在王下 9:37 中讀到關於耶洗別的屍體。參見詩 83:11;耶 8:2;耶 16:4;耶 25:33。——被擊殺者將像收割者身後的禾捆一樣倒下,但區別在於,禾捆會被收集並帶回家,而屍體將被棄置在田野無人理會。比較禾捆的意象,彌 4:12。
腳註: [9] 耶 9:16。—מְקּוֹנְנוֹת(meqonenot,哀哭的婦女)僅見於此。此外參見結 32:16,及維納(Winer),《聖經百科全書》(R. W. B.),「葬禮」條。 [10] 耶 9:16。—תְבוֹאֶינָה(tebo'enah,她們來),詩 45:17;撒上 10:7(克提夫)——תָּבֹואנָה(tabo'nah)是更常見的形式,參見例如創 30:38;王上 3:16;賽 48:3。 [11] 耶 9:17。—וְתִשֶּׂנָה(wethissennah,她們舉起,同形式見於得 1:14;亞 5:9)代替 תִּשֶּׂאנָה(得 1:9),亦可作 תִּשִּׂאינָה(結 23:49)。參見奧爾肖森 § 239;格塞紐斯 § 74, Anm. 4。 [12] 耶 9:17。—וְתֵרַדְנָה(weterednah,流下)標示了預期的效果。參見內格爾斯巴赫語法 § 89, 3, b. 2。——關於賓語結構。參見耶 14:17;哀 3:48;珥 4:18;內格爾斯巴赫語法 § 69:2 a。 [13] 耶 9:19。—關於 אָזְנְכֶם(oznekem,你們的耳朵)和 בְּנוֹתֵיכֶם(benotekem,你們的女兒)中的後綴,參見內格爾斯巴赫語法 § 60:5。[格林(Green),語法 § 220:1 b.] [14] 耶 9:21。—דֹּמֶן(domen,糞土)僅出現於詩 83:11;耶 8:2;耶 16:4;耶 25:33,且用於比喻性語言。
教義與倫理
講道與實踐
IV. 結論:(耶 9:22-25;耶 10:17-25。)
耶利米書 9:22-25
22 萬軍之耶和華如此說: 智慧人不要因他的智慧誇口, 勇士不要因他的勇力誇口, 財主不要因他的財物誇口。
23 但誇口的,當指著他誇口, 就是有智慧、認識我——
耶利米書 9:24–25。「看哪,日子將到……心裡未受割禮的。」此處一切內容主要取決於對 מוּל בְּעָרְלָה(mul be'orlah,在包皮上受割禮)這一表達方式的解釋。所有的解釋,無論是「凡在包皮上受割禮的」(七十士譯本與武加大譯本),還是「凡受割禮的,連同那些有包皮的」(特雷梅利烏斯 [Tremell.]、皮斯卡托 [Pisc.]、羅森穆勒 [Rosenm.]),既不符合上下文,在語法上也無法成立。希齊格(Hitzig)、格拉夫(Graf)[以及亨德森 (Henderson)、諾伊斯 (Noyes)、布萊尼 (Blayney)] 的解釋認為「在包皮上受割禮」等同於「未受割禮」(希齊格將其比作「一把沒有柄且刀刃缺失的刀」),這是在強加給先知荒謬的論點。從語法上講,這些詞只能意指:在包皮上受割禮,即那種僅僅與包皮有關、因而並非真正割禮的割禮。以賽亞書 1 章支持這一解釋。先知將猶大列在這些國家之中。如果不能否認這個國家(猶大)的割禮僅僅與包皮有關,那麼同樣的道理,儘管意義不同,也必然適用於其他國家。2. 如果先知只想提到絕對未受割禮的國家,為什麼他特別提到了這些?他本可以省略猶大,而優先提到所有其他國家。這種選擇顯然是有意為之。所有這些國家要麼是眾所周知的,要麼——由於與以色列的種族親緣關係——至少很可能是受過割禮的。前者適用於埃及人(希羅多德 II. 36, 104)。如果割禮僅在埃及的高種姓中實行(維納 [Winer], R. W. B. 條目「割禮」),這將是先知將該國普遍歸入「在包皮上受割禮者」的另一個理由。קְצוּצִי פֵאָה(qetsutsey pe'ah,剃邊髮者)無疑是受過割禮的。因為從耶利米書 25:23;49:28;49:32 可以明顯看出,這個短語指的是阿拉伯部落,特別是基達人;希羅多德(III. 8)報導說他們 περιτρόκαλα κείρονται, περιξυροῦντες τούς κροτάφους(剃掉鬢角),這在猶太人中是被禁止的(利未記 19:27;21:27)。然而,基達人是從以實瑪利傳下來的(創世記 25:13;參見赫爾佐格 [Herzog], R-Enc. 1, S. 463),以實瑪利曾由亞伯拉罕施行割禮(創世記 17:23),而在他的後裔中,這一儀式的實踐延續至今,並非出於穆罕默德的命令(《古蘭經》從未規定割禮,參見米凱利斯 [Michaelis], Mos. Recht. § 184),而是作為一種古老的聖潔習俗。如果現在還不能證明以東人、亞捫人和摩押人(創世記 19:37–38)也行割禮(約翰·海卡努斯 [John Hyrcanus] 給了以東人兩個選擇:要麼放棄他們的國家,要麼接受割禮,他們選擇了後者。約瑟夫 [Joseph.], Antiqu. XIII. 9, 1),但耶利米必然將他們算作受割禮者。他在此是否出錯是另一個問題。當然,有可能這種習俗在他那個時代也曾在他們中間流行,後來衰落了,正如即使在以色列人中,這條律法也絕非總是嚴格遵守(約書亞記 5:2 等。參見赫爾佐格 [Herzog], R-Enc. II. S. 108)。——簡而言之,將猶大與另外兩個無疑受過割禮的國家,以及三個因其起源而可能、甚至極有可能受過割禮但未經證實的國家並列,表明根據先知的意圖,該表達方式(מול כערלה)應按我們上面所展示的、語法上唯一可行的意義來理解。——與此相符的是因果句「因為萬國」等。完全沒有必要將冠詞視為回指代詞 = 所有這些國家。先知確實想說的是,所有的外邦國家都是未受割禮的,然而由此得出結論,先前提到的那些國家也是如此。如果這些國家儘管受了割禮(從神權政治的立場來看,這似乎是對聖約記號的一種無理模仿)卻仍是未受割禮的,且整個以色列家,包括猶大,在心裡都是未受割禮的,那麼這就解釋了為什麼主將猶大和其他國家的割禮稱為——在包皮上的。由此進一步得出結論,不能期待猶大在耶利米書 9:23 的意義上有所改善,最終得出結論,猶大與那些其他國家一樣,暴露在主的審判之下。
腳註: [15] 耶利米書 9:23。—הַמִּתְהַלֵּל(hammithallel,誇口的)。參見內格爾斯巴赫 [Naegelsb.] 語法 § 101, 2 c。 [16] 耶利米書 9:23。—הַשְׂכֵל(haskel,明智)。介詞被省略,常見於:以賽亞書 48:16;28:6;41:7。參見內格爾斯巴赫語法 § 72, 2; 112, 8。 [17] 耶利米書 9:24。—[英王欽定本:受割禮的與未受割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