約翰•彼得•朗格(Johann Peter Lange)聖經註釋

J.P. Lange’s Commentary on the Holy Scriptures
第 10 章

耶利米書 10:1–25

後來的增補:對偶像崇拜的警告

耶利米書 10:1–17

a. 偶像的虛無

耶利米書 10:1–5

1 以色列家啊,要聽耶和華對你們所說的話!

2 耶和華如此說:你們不要效法列國的行為, 也不要為天象驚惶,因為列國為此驚惶;

3 因眾民的制度——不過是虛空! 因為有人從林中砍下一棵樹, 用斧子作成工匠的手工。

4 他們用金銀妝飾它, 用釘子和錘子釘住,使它不動搖。

5 它們好像瓜田裡的柱子,不能說話; 它們必須被人抬著,因為不能行走。 不要怕它們,因為它們不能降禍, 也無力降福。

釋經與評論

根據耶利米書 10:2,這段經文的目的是警告以色列人不要敬拜偶像。為此,首先展示了偶像的虛無,即人手所造的死物(耶利米書 10:1–5)。隨後,耶和華無與倫比的偉大,與偶像的起源形成對比,祂那壓倒性的自我存在與大能,在祂面前,敬拜空虛的偶像顯得是可恥的愚蠢,祂被設定為自然界和歷史中所有偉大現象的源頭(耶利米書 10:6–16)。

耶利米書 10:1–2。要聽……為此驚惶。דֶרֶךְderek,行為/道路)。參見耶利米書 5:4–5。它簡單地等於宗教、崇拜。基於此以及隨後的內容(耶利米書 10:3 等),「天象」不可能是短暫和偶然的跡象,無論是星座(希齊格)還是彗星、黑暗等(羅森穆勒、格拉夫),而只能是與恆常崇拜相關的恆常跡象,「驚惶」不應理解為由非凡現象引起的瞬間印象,而只能是體現在日常崇拜中的恆常宗教恐懼(參見瑪拉基書 2:5,以及 פַחַד,創世記 31:42, 53)。如果我們以前者來理解「驚惶」,它要麼意味著對恐懼點的強調:你們可以對有利的跡象感到高興,但不要對所謂不利的跡象感到恐懼——這將是一個矛盾,同時也證實了迷信——要麼意味著:你們不應將天象視為受更高力量的影響,從而對人類生活無關緊要,這將是對占星術的警告,與上下文不符。根據隨後對偶像崇拜的警告,這裡只能是指偶像崇拜,它不僅使非凡的,而且最重要的是使日常的天象成為崇拜的對象。「跡象」一詞與其說是涉及由星辰決定的命運(創世記 1:14),不如說是涉及古老的星座(約伯記 9:9),星辰作為構成它們的跡象出現(參見黃道十二宮,列王紀下 23:5)。——「因為列國」等,並非作者反對偶像崇拜的論點——這要到耶利米書 10:13 才出現——而是從以色列人的靈魂出發,說明為什麼這種事奉對他們有如此大的誘惑力。這個因果句對應於「不要效法」。學習和習慣是榜樣的結果。我們從警告中得知這對以色列人是多麼危險:出埃及記 23:24, 32–33;利未記 18:3;申命記 7:1 等。參見士師記 2, 3。——כִּיki)在此 = 因為。參見內格爾斯巴赫語法 § 110, 1。

耶利米書 10:3。因眾民的制度……用斧子。——「制度」等,與耶和華的典章形成對比,利未記 18:3–4。——「不過是虛空!」(原文:是虛空)。代詞的單數似乎包含了一種輕蔑的集體意義 = 所有那些垃圾。參見耶利米書 10:8;埃瓦爾德 [Ewald] § 319, c;約書亞記 13:14。——這裡與偶像形象等同的神祇的虛無,從它們的起源中顯而易見。如果我們追溯偶像的起源,我們會發現工匠在森林中發現它作為一棵樹立在那裡,並為了他的目的將其砍下。——關於「砍下」的主語,參見內格爾斯巴赫語法 § 101, 2 b。至於賓語,形式上未定義,但從上下文中可以清楚地識別為偶像。——第二階段:森林中的樹在工匠手中,藉助斧子,變成了藝術品。

耶利米書 10:4。用金銀妝飾它……使它不動搖。第三階段:用貴金屬妝飾(以賽亞書 30:20;40:19)。第四階段:固定在展示位置(以賽亞書 41:7)。——「釘住」。注意數的變化。(參見內格爾斯巴赫語法 § 105, 7, 註 2)。隨著這些詞,結構轉為複數。參見耶利米書 10:5。יָפִיקyafiq)的主語是理想的,即從 יְחַזְּקוּםyehazzequm,他們釘住)派生出的「被固定者」的概念。參見耶利米書 46:6–7。

耶利米書 10:5。它們好像柱子……無力降福。——「瓜田裡的柱子」。耶柔米:in similitudinem palmæ fabricata sunt(像棕櫚樹一樣製造)。敘利亞譯本:tanquam palmæ sunt erectæ(像棕櫚樹一樣豎立),其中 תֹמֶרtomer)是根據 תָּמָרtamar)和士師記 4:5 的類比取用的,但 מקשׁהmiqshah)被翻譯得非常自由。其他人遵循金希(Kimchi)的例子,將 תִּימָרָהtimarah)視為 תֹּמֶרtomer),即柱子(約珥書 3:8;雅歌 3:6)和 תַּמְדוּרִיםtamdurim,耶利米書 31:21);然而 מקשׁה = 車工藝品(出埃及記 25:18;31:36;37:7, 17, 22;民數記 8:4;10:2,對照以賽亞書 3:24)。這種比較很奇怪。更令人滿意的是莫弗斯(Movers)、菲爾斯特(Fuerst, H. W. B., S. 781)、格拉夫提出的解釋,根據該解釋,מקשׁה,正如在以賽亞書 1:8 中一樣,意指瓜田,而 תמר 意指稻草人,或者更準確地說是作為稻草人豎立的普里阿普斯柱(priapus-pillars)。這些普里阿普斯柱在其他地方被嘲笑為無用的守衛(參見耶利米書信 10:70:ὥσπερ ἐν σικυηράτω̣ προβασκάνιου ούδὲν φύλασσον οὕτως εἰσὶν οἱ δεοὶ αὑτῶν。參見帕索 [Passow], s. v., προβασκάνιον, 塞爾登 [Selden] de Diis Syriis, p. 300)。——「它們必須被人抬著」。參見以賽亞書 46:7。

腳註: [1] 莫弗斯(De Utr. Rec. Jer. p. 43)是第一個否認耶利米書 10:1–16 部分真實性的人。經過仔細檢查,我得出了以下結果:1. 該段落破壞了上下文,這一點毫無疑問。因為耶利米書 9:22–25 與 10:17–25 連接在一起,構成了先知偉大講論的一個適當、有序、漸進的結論。參見關於耶利米書 9:22–25 和 10:17–25 的介紹性評論。這段對那些剛剛因最放蕩的偶像崇拜可憎之事(耶利米書 7:17 等;30 等)而受到責備的人發出的偶像崇拜警告,是非常令人驚訝的,特別是「不要效法」這一表達(耶利米書 10:2),預設了一個未受偶像崇拜玷污的國家,或者一個已從中淨化但又面臨新誘惑的國家。J. D. 米凱利斯(J. D. Michaelis)和庫珀(Kueper)認為這裡針對的是已經被擄到亞述的十個支派(因為「以色列家」,耶利米書 10:1),這並沒有改進,因為上下文的中斷依然存在。當凱爾(Keil, Einl. S. 256)說該部分僅為耶利米在 9:22–25 中關於以色列的誇口及其與未受割禮的外邦人平等所說的話提供了基礎,並且由此發現了他們偶像崇拜的更深層原因,並證明了他們被分散在列國中的必要性(耶利米書 9:15)時,人們幾乎會認為他沒有帶著必要的注意閱讀這段經文,因為這裡沒有絲毫對以色列的責備;通篇沒有一個字提到人民內在的屬靈狀況。充其量我們只能從耶利米書 10:2 推斷這被預設為良好的。凱爾指定為該段落目的的一切,先知在很大程度上早已說過,部分在第 24 和 25 節中說過,因為未受割禮的心確實是先知如此深切哀嘆的所有內在和外在腐敗的最深層原因。——2. 至於語言,我在前三節中發現了一些耶利米慣用語的痕跡,但並不那麼決定性,以至於讓我感到必須承認耶利米是作者。公式 הַדָּבָר אֲשֶׁר דִּבֶּר י׳(耶和華所說的話)當然是耶利米的(參見耶利米書 45:1;46:13;1:1),但在耶利米書中,它僅出現在較大段落的開頭。像這裡這樣出現在上下文中間,是引人注目的,更何況它還被 שִׁמְעוּ(聽)進一步擴展。——לָֽמַד(學習)在其他任何地方,即使在耶利米書中,也沒有與 אֵל(向)連用,而是與 עַל(向,耶利米書 13:21)連用,儘管他非常頻繁地使用 עַלאֵל 作為同義詞(參見關於 עֲלֵיכֶם [對你們] 耶利米書 10:1),因此格拉夫(Graf)在耶利米書 13:21 上也推測該段落中的 עַל 是「像經常那樣」寫作 אֵל 的。——動詞 הַת(驚惶,耶利米書 10:2)在舊約中出現 55 次,在耶利米書中出現 20 次,由此可見,它在該先知中相對使用最頻繁。——חֻקוֹת(制度,耶利米書 10:3)是耶利米書中較常見的形式;除了這裡,它出現 5 次(耶利米書 5:24;31:35;33:25;44:10, 23),הֻקִים 僅出現 2 次(耶利米書 31:36 和 32:11,這裡可能是跟隨申命記 5:28)。但第一種形式與後者一樣常用。——מֵאֵין(無,耶利米書 10:6)是耶利米書中的常用詞,但如此絕對地使用,僅作為否定,在耶利米書或其他地方都找不到。參見註釋。עֵת פְקֻדִָתָם(他們受罰的日子,耶利米書 10:15),是唯一一個會決定性地支持耶利米作者身份的表達,如果排除了模仿的可能性。(參見耶利米書 8:12;46:21;50:27;11:23;23:12;48:44)。除了這些少數符合耶利米用法、既非他獨有也未超出模仿嫌疑的形式外,還有相對大量的表達,部分是單次出現的(יְיַפֵהוּ [妝飾它] 耶利米書 10:4;יָאָ‍ֽתָה [來到] 耶利米書 10:7;בְּאַחַת [一起] 耶利米書 10:8;יכְסָ‍ֽלוּ [變愚蠢] 同上;אֱלחִֹים אֱמֶת [真神] 耶利米書 10:10;תַּעְתֻּעִים [虛假] 耶利米書 10:15),部分在耶利米書中沒有出現在其他地方,而是取代了其他常用表達。這些包括 מְרֻקָּע(錘打的,耶利米書 10:9);לְבוּשׁ(衣服)、אַרְגָּמָן(紅紫色)、תְּכֵלֶת(藍色,耶利米書 10:9;耶利米書使用 בֵּנֵד [衣服] 耶利米書 12:1;36:24;41:5;43:12;מַד [衣服] 耶利米書 13:25);תֵּרֻקָּע(錘打,耶利米書 10:12);תּבוּנָה(聰明)和 נָטָה שָׁמַיִם(鋪張諸天,同上,後者表達見約伯記 9:8;以賽亞書 40:22;13:5;44:24;45:12;51:13;66:12;詩篇 104:2;撒迦利亞書 12:2):נְשִׂאִים(雲霧,參見另一方面詩篇 135:7)、מָרָק(閃電)和 מָטָר(雨,耶利米書 10:13);פֶסֶל(偶像,耶利米書 10:14;耶利米書總是說 פָסִיל 8:19;50:38;51:47, 52),נֶסֶךְ(鑄像,在 מַסֵּכָח 的意義上,耶利米書 10:14,耶利米書中的 נֶסֶךְ 總是奠祭,耶利米書 7:18;19:3;32:29;44:17 等),הֵלֶק(分)和 וִֹיִיבֶט(同上,耶利米書 10:16)。從這一切中,對耶利米書 10:1–16 段落的真實性可能會產生一些懷疑。與莫弗斯、希齊格和德韋特(De Wette)相反,格拉夫已經充分證明所謂的以賽亞二書作者不可能是作者(S. 171 註),儘管許多關係不可否認。誰是作者,何時以及由誰作了增補,幾乎無法查明。

[2] 耶利米書 10:1。—עַל(在...上)在 עֲלֵיכֶם(對你們)中,這裡像耶利米書中經常那樣,用作 אֵל(向)的同義詞(參見兩者在耶利米書 11:2;18:11;23:35;25:2;27:19;36:31;44:20 中的交換;此外耶利米書 25:1;26:15;35:15;42:19 對照何西阿書 12:11)。

[3] 耶利米書 10:2。—לָמַד(學習)與 אֵל(向)連用僅見於此。但它在耶利米書 13:21 中與同義的 על 連用。參見格拉夫對該段落的評論。—與 לְ(向)和隨後的名詞連用,申命記 4:10;14:23;17:19;詩篇 18:35;144:1。與 לְ 和隨後的不定詞連用,申命記 18:9;以賽亞書 48:17;耶利米書 12:16;以西結書 19:3, 6;詩篇 143:10。

[4] 耶利米書 10:3。—מַעֲשֵׂה(手工)是賓語的賓格。參見列王紀上 18:32:「他用石頭築了一座壇。」(內格爾斯巴赫語法 § 69, 3)。—由於 כּרַת(砍)表示的不是劈開,而只是砍倒,所指定的賓語不是活動的直接目的,而是遠程目的。

[5] 耶利米書 10:3。—מַ‍ֽעֲצָד(斧子)僅見於以賽亞書 44:12 的類似上下文中。上下文和方言都支持「斧子」的含義。在阿拉伯語中,相應的詞指定了一種切割工具。參見亞蘭語 חֲצַד(收割)。前綴 בּ(用)可能取決於 מַ‍ֽעֲשֵׂה(手工)或 בּרָתוֹ(他的砍伐),或兩者皆是。後者更為可能,因為事實上斧子是服務於砍倒和劈開的工具。參見以賽亞書 44:14。

[6] 耶利米書 10:5。—נָּשׂוּא(被抬著)為 נָּ‍ֽשְׂאוּ(他們抬)。參見埃瓦爾德 § 194 b;奧爾肖 [Olsh.] § 38 b, 註 g; 265 e。

[7] 耶利米書 10:5。—אוֹתם(它們)為 אתּם。參見關於耶利米書 1:16 的評論。

b. 偶像與耶和華的對比

耶利米書 10:6–16

6 耶和華啊,沒有能比祢的! 祢本為大,有大能大力的名。

7 萬國的王啊,誰不敬畏祢? 這本是祢所當受的。 因為在列國的智慧人中, 和在他們所有的國度裡,沒有能比祢的。

8 但他們盡都是畜類,是愚昧的: 虛假的教導!不過是木頭!

9 有銀片從他施運來,有金子從烏法運來, 是匠人的手工,並銀匠的手工; 藍色紫色料是他們的衣服, 都是巧匠的工作。

10 但耶和華是真神, 祂是活神,是永遠的王: 祂一發怒,大地震動, 列國擔當不起祂的忿怒。

11 你們要對他們如此說:不是創造天地之神, 必從地上、從天下被除滅。

12 耶和華用能力創造大地, 用智慧建立世界, 用聰明鋪張穹蒼。

13 祂一發聲,空中便有多水激動, 祂使雲霧從地極上騰; 祂造電隨雨而閃, 從祂府庫

耶利米書 10:11。「你們要對他們如此說……在天下。」侯比甘(Houbigant)、維內馬(Venema)、達特(Dathe)、布萊尼(Blayney)、德德萊因(Döderlein)、羅森米勒(Rosenmueller)、毛雷爾(Maurer)、埃瓦爾德(Ewald)、格拉夫(Graf)、[亨德森(Henderson)—S. R. A.] 等人宣稱,這節經文是混入正文的註釋(gloss)。連紐曼(Neumann, S. 549 Anm.)也傾向此觀點。我也必須支持這一點。因為:1. 既然我們必須懷疑耶利米書 10:1–10 與 10:12–16 的真實性,我們就沒有興趣去維護這節經文的真實性,反而有理由說明這節經文為何被插入此處。在第二個邊緣註釋之後,第三個人可能又添加了一個外語的第二註釋。他絕不敢對先知的正文做出如此不相干的增補。這兩個註釋在後來都被不合理地納入了正文。耶利米絕不會在希伯來語的論述中插入迦勒底語(Chaldee),因為他在其他地方從未使用過這種語言,甚至在給被擄者的信(耶利米書 29 章)中也沒有使用。那些為其真實性辯護的理由僅僅是似是而非的。這些理由可在紐曼(Neumann, S. 547, sqq.)中找到。[參見加爾文著作英譯本,第二卷,第 31 頁,註 —S. R. A.]。2. 這節經文以極其突兀的方式中斷了上下文。耶利米書 10:12 因這節經文而懸空,若沒有它,10:12 便能與 10:10 相當自然地銜接。假設這是一個括號(J. D. Michaelis)也無濟於事。因為若是括號,這節經文必須是 10:10 的必要補充(而非中斷),或是為 10:12 做準備,但兩者皆非。

耶利米書 10:12。「造地……諸天。」造(עֹשֵׂה,'oseh)與 10:10 的核心思想「耶和華神」(Jehovah Elohim)構成同位語。在確定名詞(Nom. determ.)之後,這種作同位語的分詞前省略冠詞的情況很常見。參見耶利米書 2:27;詩篇 9:12;104:2–4;撒迦利亞書 12:1。參見內格爾斯巴赫(Naegelsb. Gr. § 97, 2, a)。10:12–13 的內容通過列舉事實,作為對 10:11 的確證,參見耶利米書 27:5;32:17。——「建立」等,參見詩篇 65:7;89:12;93:1。——「鋪張」等,參見詩篇 104:2;以賽亞書 40:22;44:24;51:13;撒迦利亞書 12:1。

耶利米書 10:13。「他一發聲……府庫。」這節經文除開頭外,見於詩篇 135:7。——「他發聲」。不必像埃瓦爾德(Ewald)那樣將其視為 לִתִתּוֹ קוֹל,也不必像毛雷爾(Maurer)那樣視為 לִתֵת קוֹלוֹ,或像希齊格(Hitzig)那樣使 הֲמוֹן 作為 תִּתּוֹ 的賓語。因為這些詞的意思僅僅是 ad vocem, quam edit(對他所發出的聲音)。因此,我們不應將 נָתַן 理解為一般意義(關於他給予所產生的噪音),而應理解為 נָתַן בְּקוֹל(耶利米書 12:8;詩篇 46:7;68:34)這一表達根源中的特殊含義,即「發出聲音、用嗓音鳴響」。從上下文中可以明顯看出是指雷聲。雷、閃電、雲、雨和風暴被提及,作為暴風雨的基本構成要素,參見耶利米書 11:16。

耶利米書 10:14–15。「各人都成了畜類……必滅亡。」與上帝活潑的大能相對,偶像的虛無再次被彰顯。當耶和華興起時,萬物戰兢恐懼,而偶像的敬拜者卻僅僅因這些偶像而——蒙羞。10:14a 的兩個分句是解釋性的關係,而非同義平行。第二句是對第一句的解釋與更精確的定義。因此,改變讀法(將 אָדָם 改為 חָכָם)或改變詞的通常含義(דַּעַת = arte factum,偶像)是不必要的。我們將 נִכְעַר 理解為解釋性含義 = 顯得愚蠢,證明如此,參見以賽亞書 19:11;埃瓦爾德(Ewald, § 123, b)。מִדַּעַת = 沒有洞察力,參見內格爾斯巴赫(Naegelsb. Gr. § 112, 5, d)。——人顯露在他們愚蠢的赤裸中,因為他們被偶像羞辱,這些偶像不是神,而是死板的鑄造物。——「虛假的作為」。意思是:一種使製造者自身變得愚鈍並蒙羞的作為。

耶利米書 10:16。「雅各的分……他的名。」耶和華的敬拜者再次與偶像崇拜者區分開來,耶和華與偶像對立,整個論證的力量集中在真神的尊名上。第一半句分為兩部分:1. 「雅各的分不像這些」。雅各的分這一表達使我們想起申命記 32:9;詩篇 16:5。請注意,通過這一表達,耶和華與祂的僕人被恰當地結合在一起。2. 第一句再次有雙重基礎:作為萬物的創造者,耶和華不像偶像;作為以這位神為分和產業的人,以色列人也不像外邦人。——「他產業的支派」。參見申命記 4:20;詩篇 74:2。——關於此段與耶利米書 51:19 的關係,以及亞歷山大譯本(七十士譯本)的希伯來原文,請參閱內格爾斯巴赫(Naegelsb. Jeremia u. Bab. S. 93, 131)。

(腳註略)

2. 懲罰終局的開始:命令百姓撤離;荒涼之地的哀歌;先知最後的守望呼聲:敵人在此!

耶利米書 10:17–22

17 住在困苦中的人哪,當從地上撿起你的包裹! 18 因為耶和華如此說:看哪! 這一次,我要將這地的居民拋出去, 使他們遭遇困境,好讓他們發現事實如此。 19 我因受傷而哀痛!我的傷痕無法醫治。 但我說:這是我所受的苦,我必忍受。 20 我的帳棚毀壞,我的繩索折斷。 我的兒女離棄我,不再存在。 無人再支搭我的帳棚,豎起我的幔子。 21 因為牧人成了畜類,不尋求耶和華。 因此他們行事毫無智慧,全群都分散了。 22 聽啊,有消息傳來,北方有大喧嘩, 要使猶大城邑變為荒涼, 成為野狗的住處。

釋經與批判

在耶利米書 9:25 確認了最後且唯一的救贖途徑被藐視後,先知現在於 10:17–18 向百姓發出進入被擄的命令。隨後,荒涼之地被擬人化,哀嘆其不幸與原因(10:19–21)。最後,先知作為守望者或哨兵,宣告那早已預言並被召來執行審判的敵人已經臨到(10:22)。

耶利米書 10:17。「撿起你的包裹……困苦中。」是先知在說話。——מֵאֶרֶץ = 從地上,離開地面,因為這裡涉及的不是佔有者從國中撤離,而是貧窮的流亡者所能帶走的少量財物之匆忙收拾。因此,「包裹」一詞帶有輕蔑的含義。——「在困苦中」。先知談論的是那些已經被敵人嚴重困擾在逃亡城邑中的百姓,耶利米書 8:14。參見耶利米書 19:9;52:5。

耶利米書 10:18。「因為耶和華如此說……發現事實如此。」耶和華親自發言,為 10:17 的命令提供理由。——自士師時代以來,百姓常在境內受外敵壓迫,現在他們要被拖到遠方流亡,參見以賽亞書 22:17。——「好讓他們發現事實如此」。למען ימצאו。這一表達被多種解釋,最簡單的理解是記住:a. 它與「帶入困境」的關係;b. 補足不定賓語「它」的容易性(Naegelsb. Gr., § 78, 2 Anm.);c. 「發現」與「知道」概念的緊密聯繫。關於後者,我特別參考傳道書 8:17(我見上帝一切的作為……人雖然勞力尋求,卻尋不出來;智慧人雖想知道,也必尋不出來)。參見耶利米書 16:21。——被驅入困境的人必須去往他被驅趕的地方。因此,上帝通過苦難將以色列驅入困境,使他們必須發現,即知道那對他們而言最必要、最渴望知道的事,即那個偉大的「它」,雖然未被命名,卻被充分理解。參見以賽亞書 43:20;何西阿書 9:7。

耶利米書 10:19–20。「我因受傷而哀痛……豎起我的幔子。」這兩節經文是擬人化的土地所說的話,從 10:20 的「我的兒女」等可以看出,因為先知沒有這樣說,百姓也沒有,他們與兒女是同一的,且不是被離棄,而是離棄者。——「但我說」。這些話也證明了土地是說話者。因為這些話表達的不是罪惡感,而是安慰,唯有無辜的土地才能在它所承受的苦難中找到這種安慰,即這苦難必須被忍受。同時,我們在這些話中察覺到未來拯救的第一線希望。因為人只有在知道自己不必承受永恆、而只是短暫的苦難時,才會說得如此平靜。參見耶利米書 5:4。10:20 中的第一人稱後綴也支持土地作為說話者。——「離棄我」。參見創世記 44:4;民數記 35:26;Naegelsb. Gr., § 70, b。

耶利米書 10:21。「因為牧人成了畜類……分散了。」土地是說話者:1. 因為;2. 因為牧人生活的隱喻被延續;3. 因為在土地的口中,這陳述並非對已多次重複之事的重複,而是作為一個公正見證人的確證性證詞。——「成了畜類」。參見 10:8。——「行事毫無智慧」。意思是行事缺乏審慎、理智,因此也缺乏繁榮,參見耶利米書 20:11;箴言 17:8。

耶利米書 10:22。「聽啊,有消息傳來……野狗。」——這些話如同最後的守望呼聲與信號,標誌著(參見耶利米書 1:14;4:6;6:1;6:22;8:16)那經常被預言的敵人已經臨到。——「成為住處」,參見耶利米書 9:10。

(腳註略)

3. 對未來的安慰性展望

耶利米書 10:23–25

23 耶和華啊,我曉得人的道路不由自己, 行路的人也不能定自己的腳步。 24 耶和華啊,求你從寬懲治我,但要按公義, 不要在你的怒中,免得使我歸於無有。 25 願你將忿怒傾倒在不認識你的列國, 和不求告你名的各族; 因為他們吞了雅各,吞滅了他,毀壞了他, 使他的草場變為荒涼。

釋經與批判

這些經文構成了一個非常恰當的結論。鑑於論述中的眾多指控,它們包含了一種誠實的認罪。然而,對懲罰的威脅,對應的是請求不要懲罰得太嚴厲,不要在怒中,而是將忿怒傾倒在外邦列國;這一請求的基礎是神權政治的希望,即以色列不能被完全棄絕,未來必有恩典之日,並對他們的敵人進行報復。先知必須被視為說話者,但他不是以自己的名義,而是以百姓的名義說話。

耶利米書 10:23。「我曉得……腳步。」人沒有能力決定他將如何走、往哪裡走。參見詩篇 37:23;箴言 16:1, 9;19:21。——הֹלֵךְ 被希齊格(Hitzig)理解為「必死的、終有一死的」。根據詩篇 39:14;58:9;109:23;約伯記 19:10 等經文,這個含義不可否認。但由於最自然的意義——「人行走時,不能定自己的道路」——似乎同樣恰當,該詞可被視為具有雙重含義,或將這兩種含義結合在一起。

耶利米書 10:24–25。「求你從寬懲治我……使他的草場變為荒涼。」在 10:23 中隱含了這樣的思想:以色列曾希望憑自己的力量,違背上帝的旨意走自己的路。他現在看到自己犯了多大的罪,並順服於必要且應得的懲罰,只祈求盡可能地溫和與寬容。因此,百姓最終的歸正與重新被接納被視為未來的展望。——「按公義」,參見耶利米書 30:11;46:28。正如在耶利米書 7:5;9:23 所述,舊約中的公義並不與恩惠對立,而是與殘暴的暴力對立。צַדִּיק 的反義詞不是 חָסִיד,而是 עָרִיץ(對窮人、寄居者、孤兒和寡婦施加的暴力 עֹשֶׁק)。與此相對,自覺保持公義直線的人顯得處事公平溫和,不以主觀慾望為律法,而是順服於客觀律法。因此,這個「按公義」,顯然與隨後的「在你的怒中」相對,也包含了溫和的含義,因為與那種自成律法、不尊重他人的怒氣相比,公義顯得如同溫和。必須承認,這種將上帝視為對以色列公義、對外邦人憤怒的二元論觀點,並非新約的觀點。它是純正的舊約觀點,這由詩篇 6:2;38:2;詩篇 79 篇(其中 10:6–7 重現了我們的 10:24);詩篇 137:8 等經文證明。此外,請注意先知在此如何扭轉局面。對於正在受嚴厲懲罰的以色列,他展現了恩惠的前景;但對於現在作為上帝懲罰以色列之工具的外邦人,則是徹底的毀滅。參見以賽亞書 47:6;哈巴谷書 1:11;3:8–12,以及耶利米書 50, 51 章,特別是 50:10 sqq。——25b 中動詞的重複與堆疊,是為了生動地描繪敵人的狂暴,參見耶利米書 51:34。

(腳註略)

教義與倫理

  1. 關於耶利米書 10:6。不可能有兩個最高存在,否則就沒有最高存在。絕對者的概念中包含了唯一性。因此,多神論在絕對意義上沒有最高存在。然而,在發現此類痕跡的地方,多神論要麼正走向一神論(參見 Friedrich Naegelsbach, nachhom. Theol. S. 140),要麼正消解為泛神論。
  1. 「誰不敬畏你呢?」等,耶利米書 10:7。吉斯勒魯斯(Ghislerus)評論道:「蘭斯主教聖雷米吉烏斯(S. Remigius)從此處證明,許多外邦人相信並取悅了上帝,並補充說,上帝在此處更被稱為外邦人的神,因為外邦人中信祂的人比猶太人中更多。」參見羅馬書 2:14–15,以及托魯克(Tholuck)對此處的註釋。——約翰福音 1:4(λόγος σπερματικός,種子之道)。
  1. 奧古斯丁論上帝的無限性,de Trin., V. 1:「我們理解上帝是無品質的善,無數量的偉大,無匱乏的創造者,無位置的臨在,無習慣的包容萬有,無地點的遍在,無時間的永恆,在自身無任何改變的情況下創造可變之物,且不受任何影響。」
  1. 關於耶利米書 10:10。在前半句中,人們多次發現了三位一體的證據。例如,海爾布魯納(Hailbrunner, Jer. proph. monumenta in locos comm. Theol. digesta, Lauingen, 1586, p. 38)、福斯特(Förster, S. 61),以及現代的紐曼(Neumann, S. 547)。後者說……「這段經文提供了舊約中三位一體上帝觀的確鑿見證;聖靈的真理、父的生命、子的國度,在與異教迷信的對立中,包含了神聖存在一切流溢的豐盛。」但反對者可以指出,為了反對偶像的多樣性,作者必須闡明的不是三位一體,而是神性的合一(正如他在 10:6–7 中所做的那樣),且他在此處(10:10)的目的僅僅是將假神與真神、死物與活物、無能者與全能者進行對比。對比以三點呈現,我們確實不應視為偶然,而應解釋為數字「三」的一般意義,而非暗示三位一體。
  1. 關於耶利米書 10:14:「各人都成了畜類。你們這些瞎眼愚頑的人,我們的救主說(馬太福音 23 章)。這樣的話,在適當的時候說出來,會產生說服力;但必須帶著靈與火去施行;因為如果這只是對人說的人類言語,他們會將其變成爭吵。」——親岑多夫(Zinzendorf)。
  1. 關於耶利米書 10:14(「偶像……是虛假的」)。這不僅適用於人們用世俗材料製造的偶像,也適用於心中所有自造的偶像。傾向於世俗的心靈,對上帝的臨在感到厭煩,因此總是試圖逃避。但由於人離不開上帝,他便按照自己的需要為自己製造一個或多個神。無論這些神是可見、可觸摸的形象,還是抽象的推測形式,經文的話語總是適用於它們;它們是謊言,其中沒有靈。因此,在基督教內部也有足夠的異教成分,人們可能會問,哪一個更糟,新的還是舊的?
  1. 關於耶利米書 10:16。這裡展現了多麼完美的歷史真實性與人格!一位宇宙的創造者站在我們面前,因此,祂通過自由的人格意志呼喚萬物進入存在,同時作為統治世界一切靈的活生生的人格元首,祂無限地高於任何有限的局部神祇。但同時,這位神與世界的關係並非抽象與普遍的,而是一種活生生的、個人的關係。因為這位神首先與地上的某一個民族保持直接的個人交往,如同父親與兒子,祂是這個民族最大的財富與不可剝奪的財產,正如另一方面,這個民族作為祂自由人格揀選的對象,屬於祂,任何人不得爭辯或廢除。
  1. 關於耶利米書 10:19(「我必忍受」)。「我為上帝的緣故祈求所有教師,反思並不要犯錯,不要為了保住飯碗而重複耶利米的話,並用『這是我的苦難』為藉口,掩蓋自己的懶惰、失敗、輕浮、自身的不結果實與自私。哦,不,我們所說的苦難應該是百斤重的擔子,我們渴望從中解脫,它們幾乎將我們壓死;我們像鳥兒逃離籠子一樣想要逃離的人;我們在羞恥中受折磨,卻沒有離開許可的壓力。這些最終引導人在多次掙扎與向主呼求離去,並得到絕對否定的回答後,平靜地說:我相信這現在是我的苦難,我必須忍受。」——親岑多夫。
  1. 關於耶利米書 10:20。「救主的嫉妒是如此嚴格,以至於祂要祂的兒女轉向祂(以賽亞書 65:11),而一些好教師所感染的牧職觀念,即將靈魂視為他們的靈魂,羊群視為他們的羊群,兒女視為他們的兒女,這在最大程度上違背了祂的旨意。因此,祂常常為了公義的審判,不讓他們對靈魂的喜樂持續,而是讓他們看到並得出比實際情況更多的衰落與更少的成功。因為祂不會將祂的榮耀給予他人,教師不是基督,而是由祂差遣,在祂面前。」——親岑多夫。
  1. 關於耶利米書 10:21。「如果牧人是愚蠢的,不知道如何管理羊群,羊群就必須挨餓或被帶到污穢有毒的草場,在屬靈的牧職中更是如此。」——克拉默(Cramer)。
  1. 關於耶利米書 10:23。「人的腳步為耶和華所定,人怎能明白自己的路呢?(箴言 20:24)。人一切所行的,在自己眼中看為正直,惟有耶和華衡量人心(箴言 21:2)。因此我們必須祈禱:主啊,求你將我當行的路指示我,因我的心仰望你。求你指教我遵行你的旨意,因你是我的神;願你至善的靈引我到平坦之地(詩篇 143:8–10)。」——克拉默。
  1. 關於耶利米書 10:23。「Certum est, nos velle, cum volumus, sed ille facit, ut velimus bonum, de quo dictum est, quod præparatur voluntas a Domino(我們願意時,我們確實願意,但祂使我們願意行善,關於這一點,聖經說意志是由主預備的,箴言 8:35)。Certum est, nos facere, cum facimus, sed ille facit, ut faciamus præbendo vires efficacissimas voluntati, qui dixit; faciam ut in justificationibus meis ambuletis et judicia mea observetis(我們行事時,我們確實行事,但祂通過賦予意志最有效的力量使我們行事,祂說:我必使你們順從我的律例,謹守我的典章,以西結書 36:26–27)。」——奧古斯丁,《論恩典與自由意志》,第 16 章。
  1. 關於耶利米書 10:24。「虔誠人與不虔誠人的受苦與懲罰之間有一種美麗的區別,在於方式與目的(in modo et in fine)。因為當上帝管教虔誠人時,祂不是帶著怒氣與忿怒,而是像一位謹慎慈愛的父親或教師管教他的兒子與門徒,沒有壞脾氣。上帝對待祂的兒女也是如此。祂這樣做,不是為了使他們歸於無有,而是為了使他們不自以為無罪(耶利米書 30:11)。另一方面,祂使不虔誠人滅亡,他們必須喝盡杯中的渣滓(詩篇 75:8)。」——克拉默。
  1. 關於耶利米書 10:25。「Quæri potest hic, an contra infideles, ut hodie sunt Turcæ et Judæi, orandum? Orandum est contra eos et pro iis.(這裡可以問,是否應為不信者,如今日的土耳其人與猶太人禱告?應當既反對他們又為他們禱告。反對他們,因為他們迫害教會;為他們,因為他們不迫害教會,祈求他們歸正,正如在連禱文中所做的那樣:寬恕我們的敵人、迫害者與毀謗者,並轉變他們的心)。」——福斯特(Förster)。

講道與實踐

  1. [關於耶利米書 10:7。索蘭(Saurin):—敬畏可以是 1. 恐懼。2. 一種傾向,即將上帝所要求的一切敬拜歸給祂,順服祂所施加的一切律法,懷著祂的完美所要求的欽佩、奉獻與愛的一切情感。3. 一種傾向,將祂視為唯一擁有能促成我們幸福與苦難的一切的存在。在最後一種意義上(此處所指),上帝是唯一敬畏的對象;因為 1. 上帝是一個意志自足的存在;2. 唯一能直接作用於屬靈靈魂的存在;3. 唯一能使萬物配合祂設計的存在。」—S. R. A.]
  1. 關於耶利米書 10:10。偶像崇拜有三種主要形式:1. 多神論,不否認神性的屬性,但將其歸於錯誤的對象。2. 泛神論,否認對象與屬性。3. 自然神論,承認對象但否認屬性。——這些錯誤在 10:10 中受到反對,我們從中得出主題:——與偶像崇拜錯誤相對的聖經上帝論。這教導我們認識上帝,1. 作為真實、實在的上帝,反對那些將神聖屬性歸於虛構假神的人;2. 作為活上帝,反對那些將上帝僅僅描述為一種遍在力量的人;3. 作為永恆的王,反對那些將上帝僅僅描述為短暫的工匠,而非世界永恆活躍統治者的人。
  1. 奧利金(Origen, Hom. VIII. ed. Lommatzsch)有一篇關於耶利米書 10:12–14 的講道,其中他將「地」理解為身體,將「世界」(תֵּבֵלoikoumenē)理解為靈魂,將「諸天」理解為靈。10:13 從地極升起的雲(霧)是上帝從地極揀選的聖徒。
  1. 關於耶利米書 10:14–16。顯然,宗教的任務不是製造上帝,而是憑信心接受那自有永有的上帝。每一個製造出來的神都是偶像,無論是人手製造的可見偶像,還是僅在思想中製造的不可見偶像。後一種偶像崇拜在我們基督徒中間不幸非常普遍。為了警告這種毀滅性的異端,並堅固我們對作為基督徒應當事奉之神的信心,我們根據經文,對製造出來的神與聖經教導我們的上帝進行比較。I. 製造出來的神,1. 是虛假的,等,10:14b;15a。2. 當它們被造訪時(在上帝對它們審判的日子)便滅亡,化為烏有。3. 那些製造它們的人,儘管有技巧,卻蒙羞。II. 聖經教導我們的上帝。1. 祂不是死板的虛假形象,因為祂創造了萬物,可見與不可見的(萬軍之耶和華)。2. 作為一切生命的源頭,祂不能滅亡。3. 事奉祂的人不會蒙羞,因為祂是他們的財富,正如他們又是祂的產業(祂不僅無限高於時間與空間,而且無限親近我們,祂的兒女)。
  1. 關於耶利米書 10:10。從先知的這些話中,我們可以學到在巨大的苦難與心碎中,俯伏在上帝大能的手下意味著什麼。這意味著:1. 一個人承認這苦難是他自己的苦難,即(a)他自己準備的,(b)對他而言是正確的,即既不太重也不太輕,而是精確對應其有益的目的;2. 他們甘心受苦,(a)在忍耐中,(b)在希望中。

註——福斯特指出,這些話可用作告別講道(concio valedictoria)的經文。

  1. 關於耶利米書 10:23。主題:謀事在人,成事在天。這意味著:1. 對我們驕傲的謙卑;2. 對我們希望的強大支持。
  1. 關於耶利米書 10:25。主題:我們應當如何在上帝的管教下行事。1. 我們應當謙卑地順服,將其視為必要且有益的改進手段。2. 我們應當確信,它們絕不會越過那些界限,也不會導致我們的毀滅。
信仰問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