約翰•彼得•朗格(Johann Peter Lange)聖經註釋

J.P. Lange’s Commentary on the Holy Scriptures
第 11 章

耶利米書 11:1-23

第四篇講論

(耶利米書 11-12 章) 附錄:第 13 章

第 11 至 13 章共同冠以一個較長的題詞(耶 11:1),這類題詞是耶利米用來引介較大篇幅段落的習慣方式。在耶 14:1 又出現了類似的題詞。但正如後文將要證明的,只有第 11 章和第 12 章構成了一個連貫的整體。在耶 12:14 的選段中,先知提到了侵擾以色列產業的邪惡鄰邦,有人認為這暗示了《列王紀下》24:2 所記載的事件,並據此確定了這篇講論的寫作時間(如 Dahler、Maurer、Hitzig、Umbreit、Graf 等人的觀點)。據此,這篇講論應屬於約雅敬統治末期。然而,若果真如此,耶利米必然會指名迦勒底人為懲罰的工具,正如他在迦基米施戰役後所發表的所有講論中無一例外地指出的那樣。事實上,文中並未提及迦勒底人,這是一個確鑿的跡象,表明該講論發表於上述日期之前,即約雅敬的第四年(耶 25:1;耶 46:2)。既然在約西亞有生之年,不可能出現耶 11:9-13(特別注意耶 11:13)所責備的那種程度的背約行為,而約哈斯三個月的統治幾乎不值一提,因此我們只能將其指向約雅敬統治的初期,即與前一篇講論(耶 7:10)屬於同一時期。如果耶 12:9 及後續經文中所說的邪惡鄰邦與《列王紀下》24:2 有所關聯,那也只能說明後者至少是前者的部分應驗。參見對耶 12:14 的註釋。——第 13 章與第 11、12 章並無關聯。它構成了一個結構緊湊的整體,其時間和起源可以從它對迦勒底人的沉默,以及關於國王驕傲的論述中推斷出來。它同樣必須屬於約雅敬統治的初期。參見耶利米書 13 章的初步說明。此處的編排原則同樣是按時間順序的。

耶 12:7-17 並非如 Maurer、Hitzig 和 Graf 所推測的那樣是後來的增補,在我看來,從整體的結構中可以明顯看出這一點。

這篇講論的基本思想是:

聖約與陰謀的對照קֶשֶׁר [qesher,陰謀] 與 בְּרִית [berith,聖約])

  1. 回顧約西亞時期耶和華與百姓之間聖約的近期更新,耶 11:1-8。
  2. 陰謀的第一階段:整個以色列非但沒有遵守與耶和華的聖約,反而與祂結黨謀反,耶 11:9-13。
  3. 對陰謀的懲罰:不可避免且嚴厲的審判,耶 11:14-17。(前一詩節的附錄)。
  4. 陰謀的第二階段:亞拿突人的陰謀,耶 11:18-23。
  5. 陰謀的第三階段:先知家族內部的陰謀,耶 12:1-6。
  6. 以色列的陰謀受到鄰邦對其陰謀的懲罰,耶 12:7-13。
  7. 藉由眾人在主裡的最終合一,解決所有對立,耶 12:14-17。

耶利米書 11 章

1. 回顧約西亞時期耶和華與百姓之間聖約的近期更新

耶 11:1-8

1 耶和華的話臨到耶利米,說: 2 當聽這聖約的話, 對猶大人和耶路撒冷的居民說, 3 對他們說:耶和華以色列的神如此說: 不聽這聖約之話的人必受咒詛, 4 就是我將你們列祖從埃及地, 從鐵爐中領出來的日子,所吩咐他們的,說: 你們當聽從我的話,照我一切所吩咐你們的去行; 這樣,你們就作我的子民,我也作你們的神; 5 好履行我向你們列祖所起的誓, 賜給他們流奶與蜜之地,正如今日一樣。 我就回答說:阿們,耶和華啊! 6 耶和華對我說: 你要在猶大城邑中和耶路撒冷街市上,宣告這一切話,說: 當聽這聖約的話,並去遵行! 7 因為我將你們列祖從埃及地領出來的日子,直到今日, 我從早到晚切切地警戒他們,說: 你們當聽從我的話! 8 他們卻不聽從,也不側耳而聽, 竟隨自己頑梗的惡心去行; 所以我使這聖約中一切咒詛的話臨到他們身上, 這約是我吩咐他們遵守的,他們卻不遵守。

釋經與評論

這一詩節構成了講論的基礎。因此,為了理解它,必須將其與後文緊密聯繫起來進行解讀。它講述了主曾經(在約西亞王十八年,列王紀下 22 章)在發現律法書之後,如何勸誡百姓遵守祂與他們列祖所立的聖約,特別是按照《申命記》(Torah 的第五卷書)的標準,既有整體的勸誡(耶 11:1-5),也有具體的細節(即通過在猶大城邑和耶路撒冷街市上的反覆宣告,耶 11:6-8),同時指出了守約的蒙福結果(耶 11:4-5)與背約的毀滅性後果(耶 11:8)。由於耶 11:10 如此明確地提到了本詩節所禁止的背約行為,可以看出這項禁令必然是先前就已發出的,因此本詩節是對過去事實的陳述。但就本詩節僅報告了對聖約的灌輸而言,顯然它指向的是聖約重申之後的某個時間點。

耶 11:1-2。耶和華的話臨到……和耶路撒冷的居民。題詞與耶 7:1 相似。——當聽,等等。如前所述,後文應被視為對過去所發生事實的敘述,因此「聽」並非指耶 11:1 中所宣告的話語內容,而是指更早的一段話。因此,耶 11:1 指的是整篇講論,在「聽」之前應補上一句引導性的公式,將讀者帶回這段聖約灌輸的實際時間。「聽」的主體,根據耶 11:6,最可能是猶大和耶路撒冷的百姓。這些話語作為喚醒和勸誡的總呼籲置於開頭。וְדִבַּרְתָּם(vedibbartem,你們當說),七十士譯本(LXX)作 καὶ λαλήσεις(並你要說),這建議了 וְדִבַּרְתָּ 的讀法。但根據文本的讀法,這指的是祭司、長老和先知,他們在《列王紀下》22:1 和《歷代志下》34:29 中被明確提及參與了聖約。這好比三個同心圓。最小的圓代表耶利米,他試圖讓百姓明白守約的重要性。但不可否認,缺乏對主體的明確指定是值得注意的。也許這種表達的簡潔可以這樣解釋:先知只想給出提示,因為他知道這些提示足以喚起聽眾對先前更詳盡講論的記憶。——這聖約的話。「這」這個代詞將聖約指定為他們眼前所見且眾所周知的。將此段與《列王紀下》22、23 章,《歷代志下》34 章進行比較(參見特別是王下 23:3,對照耶 22:13;23:2;代下 34:30),毫無疑問,耶 11:2-3、6、8 中所說的「這聖約」的話,是指希西家所發現的那本書中所包含的檔案。這個表達方式除了在《申命記》(5:3;29:13)中外,別處未見。「聖約的話」這一表達,除了王下 23:2;代下 34:30 外,僅見於申 28:69;29:8 以及耶 34:18。這段經文(預先說明)也包含了對《申命記》的幾處引用,由此可見,耶利米在本段經文中,以及《列王紀》和《歷代志》的作者(王下 20, 23;代下 34)所關注的聖約記錄,至少首先且特別是指《申命記》。——猶大人。參見對耶 4:4 的註釋。關於 אֵל(el,向)與 עַל(al,關於/向)的互換,參見對耶 10:1 的註釋。

耶 11:3-5。對他們說……阿們,耶和華啊!耶利米接受了特別的使命,向百姓陳明守約的重要性:咒詛與祝福皆取決於此。雖然在耶 11:3、5 中,講論似乎是對全體百姓說的,但在耶 11:6-8 中,則轉向了特定的部分。此外,先知在耶 11:3-5 中將神的咒詛與祝福擺在百姓面前,而在耶 11:6-8 中,他試圖通過指出對他們悖逆的列祖已經發生的咒詛應驗,來給他們留下深刻印象。——在……的日子,等等。參見耶 7:22;34:13。——代詞「他們」應指「照我一切所吩咐」中所暗示的命令的複數概念。參見 Naegelsb. Gr. § 61, 1。——履行……誓。為了實現誓言的存在,參見申 8:18,對照申 27:26。——「阿們,耶和華啊」正如所言,是引用自申 27:15 及後續經文。先知通過這個「阿們」讓人明白,他已經理解了耶 11:3 中「受咒詛」所包含的暗示。

耶 11:6-8。耶和華對我說……他們卻不遵守。先知在此宣讀了他在約西亞十八年所接受的使命,即不僅要在中央聖所(參見王下 23:1-3),還要通過在猶大城邑和耶路撒冷街市上的反覆宣讀,來宣告聖約的話語。先知可能陪同約西亞王進行了《列王紀下》23:15-20 中所提到的巡視。既然這是對書面文件的宣告,那麼「宣告」最可能意味著「朗讀」,因為 קָרָא(qara)通常表示大聲朗讀;參見王下 22:8, 10, 16;23:2;耶 36:6, 8, 10, 13 等。——因為我……警戒。參見詩 50:7,以及先前引用的《申命記》經文。——切切地。參見耶 7:13, 25。——他們卻不聽從。參見耶 7:24。——頑梗。參見對耶 3:17 的註釋。

[1] 耶 11:3。——אָרוּר(arur,受咒詛)耶 11:3,以及相應的 אָמֵן(amen,阿們),耶 11:5,使我們想起申 27:15 及後續經文,特別是申 11:26。——「鐵爐」僅見於申 4:20 和(作為引用)王上 8:51。הָעֵד(ha'ed,警戒)並非僅僅是,但特別是《申命記》所特有的,因為除了創 43:3;出 19:21-22 外,它在《摩西五經》中僅出現於申 4:26;8:19;30:19;31:28;32:46。——שְׁרִירוּת(sheriruth,頑梗)耶 11:3,在《摩西五經》中僅見於申 29:18。同樣,「這樣,你們就作我的子民」耶 11:4,以及「流奶與蜜之地」等表達,雖然並非《申命記》所獨有,但在其中非常普遍。(關於前者,參見出 6:7;利 26:12;以及申 4:20;7:6;14:2;26:18;29:9, 12;關於後者,參見出 3:8, 17,以及申 6:3;11:9;26:9, 15;27:3;31:20)。

[2] 耶 11:7。——בְּיוֹם(beyom,在……日子),我們本應期待 מִיּוֹם(miyom,從……日子)。前者或許是由耶 11:4 中的 בְּיוֹם 所引起的。


2. 整個以色列非但沒有遵守與耶和華的聖約,反而與祂結黨謀反

耶 11:9-13

9 耶和華對我說: 在猶大人和耶路撒冷的居民中,有陰謀結黨的事。 10 他們回轉去效法他們先祖的罪孽, 他們先祖不肯聽我的話; 隨從別神,事奉它們。 以色列家和猶大家, 背棄了我與他們列祖所立的聖約。 11 所以耶和華如此說:看哪! 我必使災禍臨到他們,是他們不能逃脫的; 他們必哀求我,我卻不聽他們。 12 那時,猶大城邑的人和耶路撒冷的居民, 必去哀求他們燒香的那些神, 只是遭難的時候,那些神絕不能救他們。 13 猶大啊,你神的數目與你城的數目相等; 你為那可恥的巴力築壇, 燒香的壇,也與耶路撒冷街道的數目相等。

釋經與評論

主與百姓立了約,但當現在(耶利米說這話時)審視百姓時,已找不到任何聖約(約西亞統治時期所立的)的痕跡,只有陰謀。先知在三個階段展示了這種陰謀的存在:1. 在整個以色列百姓中(耶 11:9-10);2. 在亞拿突人中(耶 11:18-23);3. 在先知自己的家族中(耶 12:1-6)。——在本詩節中,僅陳述了這種陰謀在百姓中普遍存在的事實(耶 11:9-10),隨後宣告了對它的懲罰(耶 11:11),這種懲罰的性質將使那些神明無法從中拯救他們(耶 11:12),儘管猶大和耶路撒冷崇拜著數量如此眾多的神明(耶 11:13)。

耶 11:9-10。有陰謀結黨的事……我與他們列祖所立的聖約。關於「有……的事」(נִמְצָא,nimtsa),參見耶 2:34;5:26。קֶשֶׁר(qesher)=反對合法之主的陰謀,與符合權利和義務的聖約(בְּרִית)相對立。在列王時期,這種陰謀特別猖獗(參見王上 16:20;王下 12:20;14:19;15:15, 30;17:4),因為猶太人普遍被認為有一種結黨謀反的傾向(參見 Drechsler 對賽 8:12 的註釋;徒 23:12 及後續經文)。——「回轉去」(שָׁבוּ,shabu)預設了耶 11:1 及後續經文中所提到的聖約,並證明本段應被視為對過去事實的回顧。——「以色列家」等。一個全面的概括:不僅是猶大和耶路撒冷(耶 11:9),以色列和猶大都背棄了聖約。

耶 11:11-13。所以耶和華如此說……燒香的壇,也與耶路撒冷街道的數目相等。懲罰的宣告。——「因為」給出了耶 11:12 中關於以色列將向偶像尋求庇護這一宣告的理由和解釋。這之所以會發生,是因為他們擁有數量眾多的偶像,並向它們獻上大量的崇拜行為。——「數目相等」。參見耶 2:28。——「可恥的壇」。參見對耶 3:24 的註釋;何 9:10。


3. 對陰謀的懲罰是不可避免且嚴厲的審判

耶 11:14-17

14 所以你不要為這百姓祈禱, 不要為他們呼求禱告; 因為他們遭難哀求我的時候,我不聽。 15 我所親愛的,在我的殿中行什麼事呢? 行那惡事——那可憎的事? 難道用祭肉和聖肉,就能使你脫離災禍嗎? 那時你就可以歡喜了! 16 「青橄欖樹,果實華美」, 耶和華曾這樣稱你的名。 如今祂在雷聲中點火, 燒毀了——它的枝子。 17 萬軍之耶和華,栽種你的, 已經宣告要降禍給你, 「因以色列家和猶大家, 行惡以致自害, 向我發怒,向巴力燒香。」

釋經與評論

本段作為附錄與前文緊密相連。在耶 11:11 中提到,以色列已註定要遭受一場無法逃脫的懲罰。因為主既不會聽他們的哀求,偶像也無法幫助他們。——「我不聽」(耶 11:11b)這一思想在本詩節中得到了進一步解釋:1. 主甚至不會聽先知的代求(耶 11:14a);2. 也不會聽百姓的(耶 11:14b),即使他們在祂的殿中獻上禱告和祭物(耶 11:15)。儘管主甚至承認以色列是一棵祂親手栽種的美麗橄欖樹,但祂必須堅持祂的懲罰決定,因為以色列行了惡(耶 11:16-17)。

耶 11:14-15。所以你不要為這百姓祈禱……那時你就可以歡喜了。起初,主解釋說先知的代求將毫無用處,話語與耶 7:16 對照耶 14:11 相同。隨後祂說,百姓自己為免除災禍的懇求也將是徒勞的。祂在耶 11:14 中闡明了這一點,指出這種懇求,儘管是在聖殿中並帶著祭物獻上的,也只是一個欺騙性的面具,掩蓋了他們繼續犯罪的目的。יְדִיד(yedid,我所親愛的)不是指耶和華,也不是指先知,而是指百姓,這是問題的含義所迫切要求的。問「我所親愛的,在我的殿中行什麼事呢?」只能針對這樣一個親愛者,即他在主殿中的出現是不受歡迎的。這只能是以色列,他們雖然就其自身和起源而言是耶和華的親愛者,但卻與祂疏遠到如此地步,以至於可以公正地問,這個不忠的親愛者(現在諷刺地這樣稱呼)在主的殿中還有什麼事可做?這個表達似乎基於申 33:12,在那裡,便雅憫因明顯暗示其居住在國家聖所附近,被稱為耶和華的親愛者。此外,參見賽 5:1;詩 60:7;108:7;127:2。——對這個問題的回答是:行那惡事——那可憎的事。關於這些詞的結構,用代詞預示賓語並不罕見。參見耶 27:8;51:56;撒上 9:13;Naegelsb., Gr. § 77, 2。——但為什麼這裡要用這種預示?它預設了賓語已經被提及,或者眾所周知。現在,這個 מְזִמָּה(mezimmah,惡謀),這裡指的不是一般的邪惡,而是根據問題的語境,指對耶和華虛偽的假崇拜,在之前的講論中尚未提及。但先知以修辭上的生動性,預設了聽眾已知曉他現在和之前一直深感困擾的事,並且通過本節開頭的詞語,他已經給出了足夠清晰的指示。這種思想和表達無疑(正如 Maurer 所指出的)回溯到耶 7:10:「然後你們來到我面前,站在這稱為我名下的殿中,說:我們被隱藏了——以致行這一切可憎的事。」正如這裡(耶 7:10)邪惡的核心在於,以色列將聖殿崇拜視為一種「洗豬」(彼後 2:22)式的行為,他們來到這裡,不是為了徹底潔淨自己,而是為了騰出空間容納新的污穢;同樣,在本段中,先知說以色列在主的殿中無事可做,只能「行它,那惡事」,即第 7 章所描述的那種,在想要擺脫罪惡的假象下,隱藏了更徹底地犯罪的目的。因此,מְזִמָּה 在這裡應取其最常見的含義,即惡意、蓄意、自覺的邪惡(詩 10:2;21:12;139:20;伯 21:27 等)。這種更響亮的語音形式(參見 Olsh. § 133)有其修辭上的原因,正如隨後 כִי(ki)之後較罕見的後綴形式一樣。這種雙重形式(在耶利米書中別處未見)無論是其本身還是其累積,都可能是為了修辭效果,特別是為了諷刺。與此相符的是明顯諷刺的表達「那時你就可以歡喜了」,它與「我所親愛的……行什麼事呢?」相呼應,即針對驕傲且自以為安全的百姓出現在聖殿中的方式。先知的意思是說,不是現在,而是那時,當你的禱告和祭物幫助了你之後,你才可以歡喜。

耶 11:16-17。青橄欖樹……向巴力燒香。禱告等思想的起因將無法免除你的災禍。這將是因為,主雖然承認以色列是一棵美麗的橄欖樹,是祂親手栽種的,但祂已決定因以色列所行的惡而毀滅他。關於以色列的橄欖樹比喻也見於詩 52:10 [8];賽 17:6;24:13;何 14:6。——在雷聲中,等等(לְקוֹל,leqol),參見對耶 10:13 的註釋。——הֲמוּלָה(hamulah,喧嘩)與 הָמוֹן(hamon)同義,除了結 1:24 外別處未見。先知將威脅以色列的災難比作暴風雨。——點火,等等,參見耶 17:27;21:14;43:12;49:27;50:32;摩 1:14。——燒毀了。由於原詞的不及物含義無法證實,我們必須將主語視為(通過從比喻到現實的快速轉變)敵人,或者它源自另一個詞根 רעע(ra'a),其根本含義是喧鬧、攪動、激動(參見 Fuerst, H. W. B. and Concord, s. v.)。前者更可取,因為火之後隨之而來的不是簡單的搖動,而是枝子的折斷。——萬軍之耶和華,等等。如果說在「燒毀了」中我們察覺到了一種向現實領域的部分轉變(即關於主語),那麼在這裡我們察覺到這種轉變已經完成。文中明確宣告,主已經對以色列宣告了定罪的審判(耶 19:15;26:19)。僅在「栽種」一詞中,它包含了一個確證點,因為它不僅將美麗橄欖樹的名字,也將其存在追溯到神(參見耶 2:21),比喻才得以保留。關於「行惡以致自害」,參見耶 7:19;44:3。

腳註:

[3] 耶 11:15。——此處的文本無疑是損壞的;1. 因為按目前的讀法,它無法提供可理解的含義;2. 因為古代譯本顯示了其他讀法。הָרַבִּים(harabbim,許多人)尤其令人費解,無論我們將其與前文還是後文聯繫起來。七十士譯本譯為 μὴ εὐχαὶ καὶ κρέα ἅγια(難道誓願和聖肉……)。他們似乎讀作 הַנְּדָרִים(handarim,誓願),正如一些人所推測的,或者更可能是 הָרָנִּים(haran-nim,哀求,Buxtorf, Maurer, Graf)。後者確實僅見於詩 32:7 的表達 רנּי פלּט(rinnê palet,拯救的歡呼)中:但由於該詞構成非常規律(參見 עזֹרֹבחֹק 等),複數 רָנִּים(代替 רֻנִּים,後者在別處確實是唯一使用的形式:參見 Olsh., § 156),與 חָגּירָנִּי 等形式類比;此外,由於 רִנָּה(rinnah),也見於耶 7:16;11:14;14:12,對照詩 17:1;王上 8:28 等,意為「懇求、禱告」,在耶 11:14;14:12 中被七十士譯本譯為 δέησις(deesis,懇求),最後,由於「懇求、呼求」的概念與 קָרְאָם(qoram,他們的呼求)完全對應。我認為 רנים 是此處的原詞,但該詞要麼是因為它在別處未出現而被故意更改,要麼是因錯誤而被更改為略有不同的 רבים 形式。如果問題以 הָרָנִּים 開頭,那麼隨後的 וּבְשַׂר(ubesar,和肉)就完全合適了。——בְּשַׂר־קֹדֶשׁ(besar-qodesh,聖肉)也見於該 2:12,指祭肉,此處似乎特別指燔祭,其中動物的肉被焚燒(利未記 1 章)。隨後的詞語若不修改文本也幾乎無法理解。因此,我們效仿許多註釋家,要麼將 יַעַבְרוּ(ya'abru)視為使役動詞(Hiph.,如 וַיַדְרְכוּ,9:2。參見該處),要麼讀作 יַעֲבִרוּ(ya'abiru)。我們將 כִּי(ki)與 מֵעָלַיִךְ(me'alayik,從你身上)之後聯繫起來(七十士譯本、Ewald、Meier 等),得到的意思是:你的禱告和祭物能使你的邪惡(רָעָה 有雙重含義=罪和懲罰)從你身上除去嗎?那麼這個思想就與耶 11:14 的結尾完全對應。

[Blayney 譯為:難道誓願和聖肉能從你那裡出來嗎?當你行惡時,你還能歡喜嗎?Noyes 和 Henderson 堅持文本,前者譯為:當許多人用邪惡玷污它時?聖肉將從你身上除去。因為當你行惡時,你卻歡喜;後者:像她那樣行多種可憎的事?聖肉已經從你身上除去。等等。然而,將這個表達譯為他們的祭物對神不可接受而「除去」似乎有些牽強。——S. R. A.]

[4] 耶 11:17。——[Henderson:他們行惡以致自害。]

[5] 耶 11:17。——關於不定詞 לְקַטֵּר(leqatter,燒香),לְהַכְעִסֵנִי(lehak'iseni,惹我發怒)。參見 Naegelsb. Gr. § 95, e。


4. 陰謀的第二階段:亞拿突人的陰謀

耶 11:18-23

18 耶和華指示我,我就知道; 那時,你將他們的作為指給我看。 19 我卻像柔順的羊羔,被牽去宰殺, 並不知道他們設計害我,說: 「我們把樹連果子都滅絕吧! 將他從活人之地剪除, 使他的名不再被記念。」 20 但萬軍之耶和華按公義判斷, 察驗人的肺腑心腸。 我必見你對他們施行報應, 因我已將我的案件向你陳明了。 21 所以耶和華論到亞拿突人, 就是尋索你命,說: 「不要奉耶和華的名說預言, 免得你死在我們手中」—— 22 所以萬軍之耶和華如此說: 看哪,我必懲罰他們, 他們的少年人必死在刀下; 他們的兒女必死在饑荒中。 23 並且沒有餘剩的人留給他們, 因為在他們遭報之年, 我必使災禍臨到亞拿突人。

釋經與評論

先知在此處顯然也談到了陰謀,而且是存在於一個較小範圍(亞拿突城)內的陰謀。耶 11:18 以宣告開頭,即在後文中將傳達一個事實,而先知僅從主那裡得到了關於該事實的情報。在耶 11:19 中指出,這一事實包括一個針對先知生命的陰謀。在耶 11:20 中,先知表達了他希望主為他報仇的願望。耶 11:21-23 宣告了主作為回應的報應。

耶 11:18-19。耶和華指示我……不再被記念。與 וְ(we,和)的連接表明,隨後的經文與前文緊密相連。耶 11:18a 的結構與耶 20:7a 相似。通過「指示我」,先知將榮耀歸給主,同時預示了這是一件秘密的事。——「他們的作為」宣告這包括了惡人的行為。——「柔順的」,參見耶 3:4;撒下 12:3。[Henderson:——一隻被馴服,以至於與孩子們親近並玩耍的羔羊。在阿拉伯人的家中通常能找到這樣一隻。——S. R. A.]——「連果子」。Hitzig 建議讀作 בְּלֵחֹו(belecho,連同它的汁液,參見申 34:7;結 21:3),因為 לֶחֶם(lechem)意為穀物,而非樹的果實。但樹所提供的可供食用的產品的概念在這裡是必不可少的。參見耶 11:21b。既然如所公認的,לחם 最初意為一般的食物(參見創 47:12;賽 65:25;伯 28:5;箴 27:27),我們在此也將其理解為樹的可食用產品。這無疑是相對於汁液、木材、葉子等的果實。關於 בְּ(be)= cum(與),參見 Naegelsb. Gr. § 112, 5, a。

耶 11:20-23。但萬軍之耶和華……在他們遭報之年。耶 11:20 在耶 20:12 對照耶 17:10 中幾乎逐

曾幾何時,我抓得太多: 它們皆無停留,全都長了翅膀飛走: 但自從我感到疲憊, 將一切拋諸腦後, 竟沒有一樣從我身邊飛走。 你問我,這怎能如此?—— 因為我已將我的一切,全然交託給耶穌。 「那些只顧自己受傷的使者與僕人,必定有位糟糕的主人。」——親岑多夫(Zinzendorf)。

  1. 關於耶利米書 11:22:「當百姓不願忍受基督口中的杖——祂以此杖擊打大地(賽 11:4),以及祂的杖『榮美』與『聯索』(亞 11:7)時,神便差遣一位帶著刀劍的人去傳道,隨之而來的是紅色的災禍,那時我們便能看見那些『順耳的傳道人』究竟造成了什麼後果(賽 30:10)。」——克拉默(Cramer)。
  1. 關於耶利米書 12:1:「但我們能想像出比我們親愛的主更仁慈、更恩惠的嗎?我們預先知道自己錯了;我們不懷疑祂所做的一切皆為美善,但這仍壓迫著我們。我們想要一吐為快。我們到哪裡去找一個可以傾訴的人呢?是牆上的蒼蠅、僕人,還是擋在路上的孩子?當然不是!要直接帶著我們所有的壞脾氣、疑惑、憂慮、顧忌,來到我們的主——那位永恆且活著的神面前!要在祂面前傾心吐意(詩 62:8)。」——親岑多夫。
  1. 關於耶利米書 12:1-3:「這是一個普遍的怨言:活著並經歷到惡人亨通,義人卻遭難(詩 38:20;詩 73:12;伯 21:7;伯 31:2),大衛曾針對此寫下了詩篇第 32 篇。要訴諸於那『有來世』的見證,屆時局勢將會逆轉,惡人將受惡報,善人將得善報(賽 65:13)。」——克拉默。
  1. 關於耶利米書 12:3:「惡人的亨通應當藉著神的恆久忍耐,勸勉他們悔改(羅 2:4)。但當連這都不奏效時,世上仍有那些只在今生有份的人,他們只顧填滿自己的肚腹(詩 17:14),卻帶不走任何東西。那麼,即便他們贏得了全世界,卻賠上了自己的靈魂,又有什麼益處呢?(太 16:26;路 16:23 中的財主)。」——克拉默。
  1. 關於耶利米書 12:4:「奇怪的是,即便在神的百姓中,也接受了伊比鳩魯派(Epicurean)的觀點,認為神在天上無所事事,不關心下面發生的事,既不降福也不降禍(番 1:12),看不見人所做的一切(結 8:10;結 9:9),且認為未來的事對祂和祂的先知來說完全隱藏。魔鬼在不信的子民中竟有如此大的權勢。」——克拉默。
  1. 關於耶利米書 12:4:「Tales hodie sunt Epicuri de grege porci, quibus sæpe est in ore(今日有許多伊比鳩魯派的豬群,他們口中常說):魔鬼沒那麼黑,地獄也沒那麼燙,不像講壇上的牧師所說的那樣。Sed his historia divitis epulonis occinenda(但對於這些人,必須誦讀財主與拉撒路的故事,路加福音 16 章)。因為在那裡——基督伸出手進入地獄之火,從中搶出一根柴,並將其舉在所有伊比鳩魯派的人面前,彷彿在說:聞聞看,聞聞看,地獄之火有多燙。」——福斯特(Förster)。
  1. 關於耶利米書 12:5:「我聽說一位能幹的傳道人在試講宮廷牧師職位時,選用了這段經文。解釋很簡單:主的僕人不應渴望得到更體面、更富有、更謹慎、更善於交際的聽眾。讓每個人在各種變遷中徹底證明自己,確信自己的使命,不可倚靠自己的聰明。」——親岑多夫。
  1. 關於耶利米書 12:6:「許多人必須加上這一點:妻子、孩子、同僚、僕人,以及救主所提到的任何可能與人為敵的事物。一個人常被母親獻給親愛的神(即奉獻給牧職),但卻是在完全不同的意義上;當他後來按照基督的福音,活出合宜的樣式時,那些曾希望他能在勞苦中安慰他們的人,反而成了他最苦毒的敵人。他們不僅沒有從他的見證勞苦中得到任何益處,反而必須承受羞辱與嘲笑,因為他們的兒子、兄弟、堂親、丈夫、父親、朋友等,竟會讓他們變得如此不幸。」——親岑多夫。
  1. 關於耶利米書 12:7 起:「主為祂的城施洗並命名,所用的皆是甜美的詞彙與美好的名字,然而它因罪而受神的懲罰,卻是如此艱難,以至於我們花了很長時間才學會反省自己的帳目(羅 11:21)。」——克拉默。
  1. 關於耶利米書 12:7 起:「信徒的心是神最珍視的居所,但若人以蓄意的罪玷污它,神就必須離棄這殿(賽 59:2)。」——斯塔克(Starke)。
  1. 關於耶利米書 12:10 起:「一位主的僕人若要跟隨在十二個雇工或狼群之後,他必須有心理準備,他所找到的將不僅僅是一座房子、主的葡萄園,而是一座被褻瀆的房子、一個被連根拔起的葡萄園,在他能開始常規工作之前,需要進行大量的預備。」——親岑多夫。
  1. 關於耶利米書 12:14 起:「基督教會擁有三重安慰:1. 它的敵人將受懲罰;2. 神再次對它施憐憫;3. 它也使部分敵人歸信,並將他們聚集到它那信徒的小羊群中。」——克拉默。
  1. 關於耶利米書 12:16:「不久前,我在 1737 年所謂的『赫恩胡特抽籤簿』(Herrnhut lot-book)中,發現了以賽亞書 59:17 異象中的話語:『你的毀滅者和使你荒廢的,都要從你裡面出去!』在這些話下面有兩行字:『讓他們留下來,並歸附我們吧。』這正是耶利米所說的;他們或許終能走上正途。——保羅以他的經歷證實了這一點。三天之內,他從一個逼迫者、假教師、可憐的罪人,變成了一個稱義的罪人、見證人、使徒。我願將同樣的幸福,賜給此時此刻我只能視為基督十字架仇敵的每一個人。」——親岑多夫。

講道與實踐

  1. 關於耶利米書 11:1-10,現存有奧利金(Origen)的一篇講道(收錄於 Lommatzsch 版第 9 篇),同樣地,關於耶利米書 11:18 至 12:9(第 10 篇)以及 12:11 至 13:1(第 11 篇)亦有相關講道。
  1. 福斯特指出,耶利米書 11:19-20 與馬太福音 22:15 起(三位一體後第 23 主日)相符,耶利米所受的逼迫對應於主的受難。同樣地,耶利米書 12:2 與路加福音 16:19 起(三位一體後第 1 主日)有關,耶利米書 12:7 與使徒行傳 6:8 起(聖司提反日,聖誕節後主日)以及路加福音 19:41 起(三位一體後第 10 主日)有關。
  1. 關於耶利米書 11:16-17:神的揀選絕非免除一切管教的許可證。事實上,當人破壞聖約時,主會介入懲罰,甚至可能導致即時的毀滅。誠然,神的恩賜與選召是沒有後悔的。若被砍下的枝子不長久在不信中,它們終將被接上;因為神有能力將它們重新接上(羅 11:23, 29)。
  1. 關於耶利米書 11:21:亞拿突人在此對耶利米所說的話,世人也在各處、隨時對真理的傳道人說。參閱提摩太後書 4:3-4。因此,務要傳道,無論得時不得時,總要專心;並用百般的忍耐,各樣的教訓,責備人、警戒人、勸勉人(提後 4:2)。
  1. 關於耶利米書 12:5:我們不應規定神應當加給我們多少重擔。我們的忍耐與堅定,正如我們的信心一樣,是堅固如磐石(彼得式的,太 16:18)且具有彈性與延展性的。
  1. 關於耶利米書 12:14-17:當人類離棄神時,他們就失去了合一與和平的紐帶。他們隨即分裂成各個黨派,彼此爭鬥並互相消滅。但當他們重新與主聯合時,肢體的合一便得以恢復。因此,唯有在主裡,才有自由、平等與博愛。

腳註

[6] 耶利米書 11:21。——關於 וְלֹא תָמוּת 的結構,參閱 Naegelsb. Gr., § 89, 3 b。

[7] 耶利米書 11:22。——שׁנַת פֹ׳ 並非受詞的賓格,而是時間的賓格。參閱耶利米書 10:15 בְּעֵת פְּקֻדָּתָם [Henderson 將其譯為前者;即「那一年」等。——S. R.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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