約翰•彼得•朗格(Johann Peter Lange)聖經註釋

J.P. Lange’s Commentary on the Holy Scriptures
第 17 章

耶利米書 17:1-27

耶利米書 17

  1. 對耶利米書 16:10 中關於百姓並未普遍事奉偶像這一異議的反駁

耶利米書 17:1-4

1 猶大的罪是用鐵筆寫的, 用金剛鑽的尖頭刻在他們的心版上, 和他們祭壇的角上;

2 他們的兒女記念他們的祭壇, 和他們在各青翠樹旁、高岡上的巴力偶像。

3 我的山,連同田野, 你的財物與你所有的寶藏,我必交給人作掠物, 你的邱壇!——因你在四境之內的罪。

4 並且你必親手放棄我所賜給你的產業; 我必使你在你所不認識的地上服事你的仇敵: 因為你們在我鼻中點燃了火,這火必永遠焚燒。

釋經與評論

對曾得罪耶和華(耶 16:10)的否認,必然意味著對偶像崇拜事實的否認。面對這種大膽且無恥的斷言,先知在此以明顯增長的憤慨站了起來。他說猶大的罪已得到證實,且彷彿記錄在檔案中,即(a)在他們自己的良心中,其中對偶像崇拜可憎之事的記憶像不可磨滅的烙印一樣固定下來;(b)在外部,在祭壇的角上,那裡被宰殺兒童的血作為同樣不可磨滅的紀念物而附著(耶 17:1)。這兩項見證對他們——在場的參與者——來說,與對那些孩子們來說一樣深刻且不可磨滅,因為那種從他們中間奪走許多生命的恐怖崇拜所留下的印象將是無法忘懷的。這種印象如此深刻,以至於僅僅看到青翠樹木與高岡就足以不斷地喚起它(耶 17:2)。在這些已證實的事實基礎上,先知重複了神懲罰的宣告,這將包括財物的掠奪、土地的荒涼(根據豁免年的類比),以及被擄到未知的土地(耶 17:3-4)。

耶 17:1;耶 2:5 猶大的罪……高岡。奧利金(Hom. XVI. ed. Lommatzsch., S. 301),伊西多爾(Isid. Hisp., De Pass. Dom., 耶利米 22)。吉斯勒(Ghisler, ad h. l.)在此處將猶大理解為加略人猶大。——鐵筆。參照約伯記 19:24。——金剛鑽的尖頭,שָׁמִיר(shamir,金剛石/鑽石),除了在此意義上僅出現於以西結書 3:9;撒迦利亞書 7:12 外,似乎特別指代金剛石,它用作尖銳的切割工具,因為在其他地方(賽 5:9;7:23-25;9:17;10:17;27:4)它被用作「荊棘」之意。參照 Herzog, Real-Enc. III., S. 642; Winer, R.-W.-B. I., S. 284。——在版上,等等。短暫的事件只會留下表面的印象。但任何長期且強烈活動的事物都會被深深地刻下。針對以色列沒有得罪主的斷言(耶 17:10),先知指出了偶像崇拜在百姓中的持續存在,以及它所留下的深刻、不可磨滅的痕跡。這些痕跡是雙重的:外部的與內部的。內部的是良心、記憶、整個屬靈的習慣,使以色列人始終面對長期實行偶像崇拜的事實。外部的是偶像祭壇,上面獻祭兒童的血向天呼喊,向全世界見證這罪。因此,百姓假裝忘記了這一事實是極其大膽的。寫在心版上的表達也見於箴言 3:3;7:3。——祭壇的角。指偶像祭壇是顯而易見的:1. 從複數來看,因為耶和華的祭壇只有一個(J. D. Michaelis);2. 從上下文來看,因為以色列的罪只能在偶像祭壇上讀到,而不是在主的祭壇上——或者後者僅在他們或許曾將其用於偶像崇拜時才算(參照代下 15:3;Winer, s. v. Brandopferaltar)。耶 17:2 中的祭壇無疑也是偶像的祭壇,與耶 17:1 中提到的相同。——關於燔祭壇的角以及用贖罪祭的血灑在這些角上,參照出埃及記 27:2(參照詩 118:27);耶 29:12;利未記 4:18, 25, 30, 34;8:15;9:9。偶像祭壇也有這樣的角,這從阿摩司書 3:14 中可以清楚看出。參照 Winer, R.-W.-B. s. v. Hörner。——他們的祭壇,原文作「你們的祭壇」。關於人稱的變化,參照耶 5:14;12:13 的註釋。——記念。我們可以從一開始就拒絕那些不合語法的解釋,這些解釋要麼將 כְּ(ke,如)視為 לְ(le,對/給,因此他們的兒女記念,路德、慈運理,基本上是加爾文),要麼將神理解為記念的主體(Seb. Schmidt, Clericus, Ch. B. Michaelis)。所有那些將猶太人視為主體(如:正如他們記念自己的兒女,他們也記念祭壇,等等,即他們的祭壇與他們的兒女一樣珍貴,R. Salomo, D. Kimchi, Abarbanel, Diodatus, Maurer;記念他們的兒女,他們也記念他們獻祭的祭壇,Hitzig),或將 כְּ 視為「因為」、「如果」(耶柔米、迦勒底譯本、阿拉伯譯本,以及許多後來的譯者),或在耶 17:3 中找到後句(Ewald, Umbreit)的解釋,都是非常生硬的。由於在耶 17:1 中顯然同樣有紀念物(monumentum)的概念,即保證永久記憶的記錄,因此耶 17:1-2 的相互關係從一開始就已表明。對於以色列人所否認的罪,有第三個紀念物,其見證因出自兒童之口而更無可爭辯(詩 8:3;太 21:16):孩子們對那種恐怖崇拜的記憶,許多人從他們中間淪為犧牲品。先知指出那種恐怖儀式的一種影響,雖然在其他地方沒有明確見證,但在本質上是完全自然的。當有如此真實且悲慘的理由時,摩洛(Moloch)為什麼不能成為以色列兒童的恐懼呢?這在今天恐嚇兒童的其他妖魔中是缺乏的。——因此,「他們的兒女」是「記念」的主體,結構如耶 5:26;6:7。參照 Naegelsb. Gr., § 95, 2。——偶像,等等。אֲשֵׁרִים(Asherim)是巴力的陽性偶像 [不是亞斯他錄,如 Henderson 所述。——S. R. A.](參照王上 14:23;王下 17:10;23:14 等),正如 אֲשֵׁרוֹת(Asheroth)最初且通常是與巴力陰性原則相對應的偶像。它們的形式尚未確定,是否與摩洛崇拜有特殊關係也未確定。即使後者不是這樣,它們與殺害兒童的祭祀儀式的關係也是毋庸置疑的。因為兒童在巴力的各種形式中都被獻給他,參照耶 7:31;19:5;32:35。Herzog, Real-Enc. I. S. 638; IX., S. 715。——在青翠樹旁,עַל־עֵץ。Hitzig 和 Graf 正確地將此處的 עַל(al)視為因果意義,將其與「記念」聯繫起來,而不是與「祭壇」聯繫起來。如果要指定祭壇和偶像站立的地方,我們無法想像先知為什麼要寫「在青翠樹上」,並偏離「在各青翠樹下」的刻板形式。因此,更可能的是,它要表達的是,僅僅看到青翠樹木與高岡,就喚起了以色列兒童對那些可怕祭壇與偶像的記憶。我們當然無法舉出任何段落,在「記念」動詞之後,עַל 被用於引起記憶的事物。但所有那些 עַל 指定一般引起情況的段落都是類似的,例如,創 26:7, 9;詩 44:32;撒上 4:13。參照 עַל־מָה(al-mah),耶 9:11;伯 13:14。

耶 17:3。我的山……在你的四境之內。הַרְרֵי בַשָּׂדֶה(harrei basadeh)這些詞要麼以各種方式與前文聯繫起來(耶柔米:在田野中獻祭;敘利亞譯本:在山上與荒野中;迦勒底譯本:在田野的山上;阿拉伯譯本:在山上與田野中;R. Salomo, Abarbanel, Kimchi:哦我的山,你在田野中,作為耶路撒冷的稱呼,前文即對其所言;慈運理:正如兒女記念祭壇……丘陵、山脈與田野;Ewald, Meier:הַרְרֵי בַשָּׂדֶה 作為 גְּבָעוֹת 的同位語),要麼與後文聯繫,此時它要麼被譯為呼格,將錫安作為該國的至高之處(κατ’ ἐξοχήν),或將以色列理解為在山上獻祭或逃往山上(加爾文),或與「你的邱壇」聯繫(路德),或作為與「你的財物」相對應的賓格(montem meum una cum agro … dabo,Gesenius, Gaab, Rosenmueller, Umbreit)。Hitzig 提請注意耶 18:14;21:13,那裡錫安被稱為 צוּר שָׂדַי(tsur sadai)和 צוּר הַמִּישֹׁר(tsur hammishor)。但這裡的聯繫完全不同。在此處,先知顯然要說,所有動產與不動產,神聖的與偶像崇拜的,因其強烈的(耶 17:1-2)、廣泛且普遍擴散的罪(在你的四境之內),都將被交給人作掠物。因此,我也不認為「山」應被譯為呼格。它更像是賓格,依賴於「我必交給」,而上述 Gesenius, Gaab, Rosenmueller 和 Umbreit 的解釋是正確的。主的山也被褻瀆了;因此,只要它包含可以這樣對待的財產,它也將像肥沃的田野一樣,被交給人作掠物。先知說「田野」,因為他只想指定土地,它產生財物與寶藏,或可以被掠奪的事物。「你的財物與你所有的……」是對「我的山」更具體的解釋。它告訴我們山與田野如何能被掠奪。你的財物、你的寶藏主要指田野。但山所包含的在某種程度上也屬於百姓,他們同樣被剝奪了。關於此主題,參照耶 27:16;28:3;52:17 等。——「你的邱壇」與「我的山」相對立。即使是獻給偶像的聖所也將成為掠奪的對象。顯然「你的邱壇」受「交給」支配,但其突兀的位置很奇怪。如果我們能將其專門與「因你的罪」聯繫起來,這個困難就會消除。但不僅是邱壇,所有先前提到的一切都因他們的罪而被交出。敘利亞譯本與阿拉伯譯本(MS. Oxon)完全省略了「你的邱壇」。Hitzig 譯為「作為贖罪」,比較撒迦利亞書 14:17;申命記 29:11,關於結構,比較申命記 21:29。但「在你的四境之內」這一補充將會變得非常無力且多餘。Graf 在 Gesenius, De Wette 等人之後認為:——我交出你的邱壇,連同附著其上的罪。但是否有必要防範神會交出邱壇而不交出罪,或者祂會忽略後者的想法?邱壇與罪的這種分離甚至是可以想像的嗎?因此,「你的邱壇」可以被視為一種強調性的並列。——因你的罪。參照彌迦書 1:5;王下 24:3。——在你的四境之內。這一補充完全對應於先前所述懲罰的範圍:既然罪已普遍擴散,那麼整個土地上的所有財產都將成為懲罰的工具。

耶 17:4。並且你必……永遠。在本節中,וּבְךָ(ubeka)造成了唯一的困難。它要麼被完全忽略(敘利亞譯本、阿拉伯譯本、路德),要麼以或多或少強迫的方式解釋,如「不自由地」(Vatable),「因你的罪孽,赤身露體,獨自」(耶柔米,基於此 Ewald 將其改為 לְבָדָד)。但顯然耶利米心中想的是申命記 15:2-3。這已被許多註釋家所認識。一些人(例如 Seb. Schmidt, Rosenm.)因此從申命記 15:2 中補入 יָדְךָ(yadeka)。J. D. Michaelis 是第一個假設應讀作 יָדְךָ 的人。Graf 明確地表達了這一點,無疑是正確的。因為一方面 וּבְךָ,無論如何解釋,都無法產生令人滿意的意義。另一方面,שמטּ יד מן ו׳(shamat yad min...),「放棄你的手」等表達,與上下文完全對應。豁免年(參照申 15:1-13),因 שְׁמִטָּה(shemittah,豁免)而得名,即債務人從債權人壓迫的手中被釋放,與安息年(參照出 23:10-11;利 25:1-7)重合,在安息年中土地必須保持不耕種(參照 Saalschuetz, Mos. Recht., S. 162 ff.; Herzog, R-Enc. XIII., S. 204 ff.)。土地因百姓被放逐而處於荒涼狀態,在利未記 26:24-25 中明確地與那個安息年或豁免年進行了比較,並被稱為土地的安息時間(שַׁבְתֹתֶיהָ)。在代下 36:21(參照 3 Esdr. 1:58)中明確指出,巴比倫被擄是耶利米所宣告的神之話語的應驗,根據該話語,土地被應許享有假期(שַׁבָּתוֹת)。但在耶利米書中,沒有其他地方比這裡更暗示這一思想。如果現在毫無疑問,這段經文參考申命記 15:2 並對照利未記 26:34-35,將被擄指定為土地的豁免期,我們就無法避免察覺到 וּבְךָ 是申命記中 יָדְךָ 的變體。關於「我必使你服事」,參照上文耶 15:14 的註釋。——因為你們在我鼻中點燃了火,等等。這些話是申命記 32:22 的自由引用,而耶 15:14 中的話,至少在其前半部分,與原始經文逐字一致。

腳註:

[1] 耶 17:1。—צפרן(tsipporen)。這個詞除了出現在申命記 21:12 外,是指指甲(unguis),但由於指甲不能用於刻寫不可磨滅的文字,該詞必須指一般的尖銳切割工具,對應於詞根的基本含義(= 切割、雕刻。參照亞蘭文 טְפַר)。

[2] 耶 17:2。—[英王欽定本:他們的木偶;De Wette:他們的亞斯他錄(但參照釋經註釋)。——S. R. A.]

[3] 耶 17:2。—將 עַל 譯為局部意義 = 「與……一起」(אֵצֶל,R. Sal.),或累積意義 = 「連同」(Seb. Schmidt 等人)的解釋,與 בָּל־עֵץ(bal-ets)的讀法一樣令人不滿,後者見於迦勒底譯本、敘利亞譯本,以及肯尼科特(Kennicott)的 16 個抄本和德羅西(De Rossi)的 9 個抄本中。

[4] 耶 17:3。—בִּ(bi)= 在中間,但在陪伴的意義上,連同。參照耶 11:19;Naegelsb. Gr., § 112, 5, a。

[5] 七十士譯本不包含第 1-4 節。耶柔米說「或許他們對自己的百姓留情了」無疑是正確的。奧利金在《六經合參》(Hexapla)中在星號下給出了他在其他譯者那裡發現的以下譯文:耶 17:1。猶大的罪是用鐵筆寫的;用指甲,刻在他們心胸的版上,和他們祭壇的角上。耶 17:2。當在高岡、山上……耶 17:3。你的財力與你所有的寶藏我必交給人作掠物,你的邱壇……耶 17:4。並且你必被剝奪(或:你必被剝奪),並且你必因我所賜給你的產業而卑微,並且……認識;因為火在我鼻中點燃,必永遠焚燒。耶和華如此說。——以上見於 Montfaucon, Hexapl. Tom. II., p. 210。——優西比烏(Eusebius),《福音證明》(Dem. Ev. X. 5,參照耶 2:25)也傳達了這些話,並指出他在其他譯者的版本中發現了這些話,在七十士譯本的精確抄本中,這些話是在星號的傳承下。Drusius 指出,在一些希臘文抄本和一個梵蒂岡抄本中,這些話出現在星號之下。

結論(耶 17:5-18)

  1. 對腐敗深層根源的回顧

耶 17:5-13

5 耶和華如此說:倚靠人, 以血肉為膀臂,心中離棄耶和華的,那人有禍了!

6 他必像沙漠中的孤樹, 好景來到,他必不見, 卻要住在曠野乾旱之處, 無人居住的鹼地。

7 倚靠耶和華,以耶和華為信心的,那人有福了!

8 他必像樹栽於水旁, 在河邊扎根, 炎熱來到,並不懼怕,葉子仍青, 在乾旱之年毫無掛慮,而且結果不止。

9 人心比萬物都詭詐, 壞到極處,誰能識透呢?

10 我耶和華是鑒察人心、試驗人肺腑的, 要照各人所行的, 和他作事的果子報應他。

11 那不按正道得財的, 好像鷓鴣抱不是自己下的蛋; 到了中年,那財必離開他, 他終久成為愚頑人。

12 榮耀的寶座,至高的起頭,是我們的聖所!

13 耶和華,以色列的盼望! 凡離棄祢的,必致蒙羞! 離棄我的人,名字必寫在土裡, 因為他們離棄了活水的泉源耶和華。

釋經與評論

這篇長篇講論以兩部分的總結性致辭結束,第一部分涉及一般性事務,第二部分涉及個人事務。在第一部分(耶 17:5-13)中,先知指出了他百姓屬靈與物質腐敗最內在且隱蔽的根源。他提到了三個主要的道德缺陷,並為每一個缺陷附上了相應的懲罰。他將那種不顧主,卻將血肉視為一切祝福之源與寶藏的悖逆傾向放在首位(耶 17:5)。這種罪的懲罰在耶 17:6 中提到,而在耶 17:7-8 中,通過那裡呈現的對比,陰影被進一步加深。耶 17:9 中指定的第二個根本缺陷是心的背信棄義及其軟弱。由於這種習慣,人心對人的視線來說是不可測透的,但主卻能看透並審判它(耶 17:10)。貪婪被指定為第三個毀滅性的根源,對它來說任何手段都是正確的,然而,貧窮與羞恥必然作為公正的報應隨之而來(耶 17:11)。——最後兩節在莊嚴地呼求耶和華之後,再次以全面的方式表達了對所有離棄耶和華——那活水泉源——之人的毀滅審判(耶 17:12-13)。

耶 17:5-6。耶和華如此說……無人居住的鹼地。先知在前文中曾多次將主指定為他與以色列唯一的安全:耶 14:8, 22;15:20-21;16:19。然而,他在耶 16:19 中明確暗示,當時的以色列缺乏對這位救主的信心。在這裡,他強烈地突出了這種不信的罪,從其正面與負面描繪它。他先提到正面。人與血肉指定了所有世俗可見力量的總和,與不可見之神的屬靈能力相對立。正是它們的可見性,使屬肉體的心遠離了唯有通過 Faith(信心)才能領會的不可見事物。心首先被可見的事物所俘虜。然後,在這些事物中獲得立足點後,它就與不可見者決裂。墮落時就是這樣。然而,這種對可見事物的信心就是偶像崇拜(參照路德對第一誡的解釋)。因此,咒詛很可能是對申命記 27:15 對照 11:28 的影射。——人與血肉(אָדָםבָּשָׂר),在以賽亞書 31:3 對照約伯記 10:4;詩篇 56:5 中也是同義詞。[「希伯來語對『人』有三個不同的詞,這使它在處理像這樣的段落時,比英語更有細微的差別:『倚靠人(強壯的人)的,那人(地上的脆弱之人)有禍了,以血肉(純粹的軟弱)為膀臂的。』」——Cowles。——S. R. A.]——他的膀臂(זְרוֹעַ),展示體力的器官。將此功能交給他人的人,即以他為膀臂的人,就是以他為助手,以求保護與拯救。參照以賽亞書 33:2;詩篇 83:9。——鹼地,等等。參照約伯記 39:6;詩篇 107:34。——必住。תִּשְׁכֹּן(tishkon)是不及物動詞,如耶 17:25;30:18;50:13, 39;賽 13:20。

耶 17:7-8。倚靠耶和華……結果不止。我們可能會認為這兩節經文與前兩節是並列的,這兩對經文構成了一個獨立、自足的整體。但那樣的話,後面的經文就會完全脫節。因此,我認為第 7、8 節是作為耶 17:5-6 所表達思想的襯托,而後者因其位置而被視為主要思想——像樹。參照詩篇 1:3。——乾旱。參照耶 14:1。

耶 17:9-10。人心比萬物都詭詐……他作事的果子。如果人的心,特別是以色列人的心,是正直的,並指向真實與良善,他們就必須在言語與行為上與先知在耶 17:5-8 中所宣告的一致。但世界上沒有什麼比人心更詭詐的了,它徹底理解在希望得到正確的表象下追求邪惡的藝術(參照耶利米書 5 章與 9:2-8)。然而,這種詭詐只是心所擁有的深層墮落、不可治癒的疾病的一種症狀。——詭詐(עָקֹב,aqob)。參照耶 9:3。該詞在此處僅作為具有此

耶利米書 17:12–13。榮耀的寶座……耶和華。這是一段以莊嚴而簡短的呼求耶和華為形式的總結。從「以色列的盼望」這一稱呼可以看出,先知的話語最終是指向主位格的。但他首先提到的是「外在之物」(exteriora),即祂榮耀的所在與載體:祂的寶座、祂寶座設立之處、環繞它的聖所;因為他要清楚地闡明,去行他在耶利米書 17:5、9、11 所責備,並在後來總結為「離棄耶和華」的那種行為,是何等愚蠢與罪惡。以色列人為了偶像崇拜那可憐的邱壇,竟放棄了真正真實且永恆的聖所。因此,我不贊同耶利米書 17:12 是直接對耶和華本人說的,理由正如格拉夫(Graf)所言,主絕不可能被稱為「聖所之地」。——「榮耀的寶座」。參見撒母耳記上 2:8;以賽亞書 22:23;耶利米書 14:21。主的寶座在舊約中顯現為三個層次。第一,耶路撒冷被如此稱呼(耶 3:17);第二,約櫃(出 25:22;詩 80:2;詩 99:1);第三,可以說是真正且超越性的寶座(賽 6:1;結 1:26;但 7:9;詩 9:5;詩 11:3;詩 47:9;詩 110:1)。然而,這三個層次是如此緊密相連,以至於離棄其中之一,就等於離棄了其他。先知在此處,正如在耶利米書 14:21 一樣,主要關注的是主那可見的寶座。——「起初的高處」。מָרוֹם(mārōm,高處)所表達的概念也有幾個層次。1. 錫安山被稱為「以色列高處的山」(הַרֹ מְרוֹם ישׂראל),見以西結書 17:23;20:40,參結 34:14;耶 31:12。2. 它常被用來指代耶和華超越性的居所,見以賽亞書 33:5;57:15;彌迦書 6:6;耶 25:30;詩 93:4;詩 68:19 等。此處出現的 מראשׁון(mē-r'shōn,從起初),僅見於此(參 מֵרֹאשׁ,箴 8:23),與 מרום 在上述兩種意義上皆相符。因為那超越性的居所是從起初就有的,是永恆存在的(參詩 93:2),而錫安作為從永恆中被揀選的地方,在觀念上也是上帝永恆的居所。(參詩 132:13–14,參出 15:17;出 20:24;申 5:12)。——「我們聖所之地」。參見以賽亞書 60:13;但以理書 8:11。即便是以色列的聖所(מקדש),也是雙重的:一個是地上的,一個是天上的。前者是按照後者的預表(Typology)所造(出 25:8–9;出 25:40;出 26:30)。因此,儘管該表達主要指地上的聖所,但並不排除天上的聖所。先知將這三個名詞視為祈禱的對象,以非位格的方式稱呼它們,並無不妥。因為先知對它們所宣告的:「離棄你的,都必蒙羞」,即使中間沒有插入「以色列的盼望」等詞,也絲毫不會減損其意義。但前三者完全融入了最後這個概念中,因為它們唯有在耶和華裡面、藉著耶和華,才具有存在或意義。因此,עֹזְבֶיךָ(離棄你的)使用了單數後綴。較早期的注釋家將「榮耀的寶座」視為主格,要麼將前三個詞與後三個詞連在一起(加爾文:solium gloriæ excelsum, ab initio locus sanctuarii nostri),要麼將「寶座」(Seb. Schmidt:thronus, qui est altitudo ab æterno, est locus sanctuarii)或「高處」(紐曼:a throne in glory is the height of beginning, the place of our sanctuary)視為主格。然而,根據這些譯法,很難找到合適的邏輯聯繫。——「以色列的盼望」。參見耶利米書 14:8;50:7。——「寫在地上」。在地上(在塵土中,伯 14:8),即所寫之物將迅速被抹去之處,那些離棄我的人將被寫在那裡。這與耶利米書 17:1 形成對比(罪寫在銅上,罪人寫在塵土中),另一方面也與生命冊形成對比(出 32:32;詩 69:29;但 12:1;瑪 3:16;路 10:20;腓 4:3;啟 3:5;啟 13:8;啟 17:8;啟 21:27)。邁爾(Meier)讀作:「他們在地上消逝」(伯 15:30),所有被記錄在其中的人(耶 17:1;22:30),因為他們離棄了活水的泉源等。這種釋經(Exegesis)也面臨幾個反對意見:1. סוּר(sūr)必須被理解為「消逝」;2. 未完成時態 יִבָּתֵבוּ(yibbātēbū)。因此,我傾向於堅持 Chethibh(書寫文本)的讀法。人稱的快速轉換並不能構成反對理由。參見耶利米書 5:14;9:7;12:13;17:1。隨後,主繼續證實先知的宣告。——「泉源」等。參見耶利米書 2:13;詩 36:10。


2. 先知為其個人安全與職分事奉之榮譽所作的祈求

耶利米書 17:14–18

14 耶和華啊,求你醫治我,我便痊癒; 拯救我,我便得救,因你是我所讚美的! 15 他們對我說:「耶和華的話在哪裡呢?叫它應驗吧!」 16 至於我,我沒有急於離開你,不作牧人; 那災禍的日子,我並沒有渴望,這是你知道的。 我嘴裡所出的話,都是在你面前的。 17 不要使我驚惶,你在災難的日子是我的避難所! 18 願逼迫我的蒙羞, 卻不要使我蒙羞; 願他們驚惶,卻不要使我驚惶! 使災禍的日子臨到他們, 以加倍的毀滅毀滅他們!

釋經與批判(EXEGETICAL AND CRITICAL)

這是總結的第二部分,即個人性的部分。先知為自己的安全與拯救祈禱(耶 17:14)。針對耶利米書 17:15 中對其預言應驗的嘲諷與懷疑,他祈禱的根據在於:他並非急於進入先知職分,也未宣講自己的發明(耶 17:16);他祈求主——他的避難所——不要使他驚惶,也不要讓他蒙羞,而是要讓逼迫他的人蒙羞,並使災禍的日子與加倍的毀滅臨到他們(耶 17:17–18)。

耶利米書 17:14。「醫治我……你是我所讚美的」。先知以一個關於安全與拯救的普遍祈禱開始。——「醫治我」。申命記 32:39;詩篇 6:3;30:3。——「我所讚美的」,即我自信誇耀的對象。參見申命記 10:21;詩篇 71:6。

耶利米書 17:15–16。「看哪,他們對我說……都是在你面前的」。先知重申了耶利米書 15:10、15–19 中的思想(參耶 20:7–12)。——「在哪裡」等。參見以賽亞書 5:19;以西結書 12:22 等。這在詩篇 42:4、11;79:10;列王紀下 18:34 等處也帶有諷刺意味。——關於「叫它應驗吧」,參見耶利米書 28:8,耶利米書 9:申命記 18:21–22,參耶 13:2。——「至於我,我沒有……」。如果先知是憑自己的力量,或像其他人那樣詭詐地將主的話放在口中(耶 14:14–15),他確實應受這種嘲諷。——但他不是假先知,而是違背己願的先知。參見耶利米書 1:6 等;20:7。——「我沒有急於」(לא אצתי מ׳)這句話有各種解釋。但所有注釋家(除非像敘利亞譯本那樣修改讀法,讀作「從災禍中」)都一致認為 רֹעֶה(rō‘eh)是指屬靈的牧職。然而,他沒有急於離開牧職或屬靈草場去跟隨耶和華的思想,並不符合上下文。因為他只想為自己辯護,反駁那種說他「急於」行事的指控。非常引人注目的是,至今沒有一位注釋家想到將 רֹעֶה 理解為物理意義上的牧羊;毫無疑問,這是因為耶利米的祭司出身似乎排除了他曾是牧羊人的想法。但為什麼耶利米——他被呼召為 נַעַר(少年)進入先知職分——不能在此之前牧養他父親的羊群呢?牧羊的生活因先祖的榜樣而在以色列人中被視為神聖,君王和先知都曾出自此職(參摩 1:1;7:14,參出 3:1)。此外,每一座祭司和利未人的城邑所擁有的 מִנְרָשׁ(郊野/牧場,參約書亞記 21章和歷代志上 6章),根據民數記 35:4,明確規定是「為了牲畜」。亞拿突也有它的 מִגְרָשׁ(書 21:18)。參見赫爾佐格(Herzog)《宗教百科全書》第六卷第 150 頁。如果耶利米說:「他們嘲笑我為先知,然而我並沒有急於離開牧羊人的職分(מִהִיוֹת רֹעֶה=מִרֹעֶה,參耶 2:25;48:2;詩 83:5;撒上 15:23、26)去跟隨你」,這與上下文是多麼契合啊。——אוּץ(ūts)= 催促、急忙:出 5:13;書 10:13;箴 19:2;21:5;28:20。——אהריך(跟隨你)。參見耶利米書 2:2;3:19。跟隨耶和華與跟隨羊群形成對比(參代上 17:7)。

「那災禍的日子」。參見耶利米書 17:9 的註釋。從上下文中,先知只能是指他進入先知職分的那一天。(參耶 20:7 等;15:10–11)。因為他不需要保證他沒有渴望整個民族的災禍之日。他確實可能被指責為喜歡預言災禍,但文中並無此意。——「你知道的」。參見耶利米書 15:15。——「我嘴裡所出的話」等。自從他成為先知以來,他口中所出的話,上帝知道並認可,因此他無需懼怕人的批評。參見箴言 5:21;耶利米哀歌 2:19。

耶利米書 17:17–18。「不要使我驚惶……毀滅他們」。否定性的祈求,參見耶利米書 17:14。——「逼迫我的」,即追趕者。參見耶利米書 15:15;20:11。——「以加倍的毀滅」。參見耶利米書 16:18。

  1. 論耶利米書 16:8。「當人們墮落至極且不願受教時,他們必須被視為外邦人和稅吏(馬太福音 17:18;提多書 3:10;哥林多前書 5:9)。」——克拉默(Cramer)。
  1. 論耶利米書 16:19。「外邦人的蒙召是非常令人安慰的。正如孩子們看到父母在各地受到極大尊崇、獲得名聲與讚譽時,心中會感到歡喜;同樣地,所有上帝真正的兒女,當看到上帝的名被尊崇、祂的榮耀被更廣泛地傳揚時,也會感到歡喜。」——克拉默。這段經文預言了真宗教在萬國中的擴展,因此在推動宣教事工上具有激勵與安慰的意義。參見申命記 32:21;何西阿書 2:1, 25;約珥書 3:5;以賽亞書 49:6;以賽亞書 65:1;羅馬書 10:12 及後續經文。
  1. 論耶利米書 16:21。「若沒有上帝,就無法從上帝那裡學到任何東西。上帝藉著祂的口和祂的手教導百姓,即藉著言語(verbis)和鞭策(verberibus)。」——克拉默。
  1. 論耶利米書 17:1。「你的信心已被記錄,你的罪孽也已被記錄,正如耶利米所說:猶大的罪孽是用鐵筆、用金剛鑽石尖記錄的。他說,這記錄在你的胸膛和心版上。因此,罪孽所在之處,恩惠亦在;但罪孽是用鐵筆書寫的,恩惠則是由聖靈所標記的。」——安波羅修(Ambros. de Sp. s. III. 2)。
  1. 論耶利米書 17:1。「魔鬼是上帝的模仿者。因為當他看到上帝藉著先知和使徒的書寫,將祂的作為與奇事傳播給後代時,他便差遣自己的講壇代言人去工作,他們以更大的熱忱勞作,不僅用筆墨,甚至用鑽石來書寫,好讓這種虛假的宗教能獲得更大的尊重而不致衰落。」——克拉默。

「世人啊,切莫信靠人的幫助與恩寵, 因為一切皆是虛空, 咒詛臨到其上——唯有那單單信靠救主基督的人, 才是蒙福的。」 [「當水與火混合時,兩者皆滅亡;因此,當一個人試圖一方面信靠上帝,另一方面又信靠人時,就如同想要將天地混為一談,使萬物陷入混亂。當人們幻想自己有兩個信靠的對象,並將一半的救恩歸於上帝,另一半歸於自己或其他人類時,這就是在顛倒自然的秩序。」——加爾文(Calvin)。—S. R. A.]

  1. 論耶利米書 17:5。
  1. 論耶利米書 17:5。「教師受命要率先尊崇當權者,為他們禱告,並視他們為上帝的僕人而順服他們……但既然當權者在涉及靈魂事務的一切事上,僅僅是作為肢體參與,那麼這種對血肉之軀的咒詛式依賴便有了極大的空間……當一個人出於對個人保護的希望……而放棄了主的工作,轉向地上的權勢時……誠然,教會應有君王作為養育者。然而,君王或王子絕非教會的守護神,更不是教會的主宰與指揮官,我們只有一位主,一位審判者,一位君王,即那位被釘十字架的。」——親岑多夫(Zinzendorf)。
  1. 論耶利米書 17:5。改革宗神學家,例如蘭伯特·達內烏斯(Lambertus Danæus,卒於 1596 年),在反對路德宗聖餐教義的爭論中,曾引用此經文並賦予其約翰福音 6:63 的含義。但正如加爾文所宣告的,此處所指的並非基督的肉身,而僅僅是屬世的血肉,且帶有輕蔑之意。參見福斯特(Förster),第 97 頁。
  1. 論耶利米書 17:7。「那些投靠祂保護的人是有福的,祂曾應許祂的教會,連陰間的門也不能勝過它……有誰信靠祂而蒙羞的呢?」——親岑多夫。
  1. 論耶利米書 17:9。「這是對心靈的屬靈解剖。例子:瑪拿西(歷代志下 33 章);希西家(38:39);以色列人(民數記 14 章)。我們在歡樂、生活順風順水時是一個樣子;但在災難時期,當事情發生在預料之外時,又是另一個樣子。參見耶利米書 11:27 的講章。」(我所藏克拉默《聖經》中的手寫註記)。
  1. 論耶利米書 17:9。「要清醒並保持警惕(Νᾶφε καὶ μέμνασο)。這適用於我們對待自己和他人。對於傲慢者,它起到了熄滅的作用(羅馬書 12:3);但對於絕望者,它能帶來安慰(約翰一書 3:19-20)。」
  1. 論耶利米書 17:14。(你是我的讚美)……「當一位教師將自己侷限於讚美十字架,並放下所有其他可能裝飾當代神學家的讚美事項,堅定不移地持守這一點:『因為我曾定了主意,在你們中間不知道別的,只知道耶穌基督並他釘十字架』(哥林多前書 2:2)——在祂十字架的一切羞辱中,他勝過了其餘的一切。」——親岑多夫。
  1. 論耶利米書 17:16。(我所傳講的在祢面前是正確的)。「在當今時代,要知道什麼在主面前是正確的並不困難。那裡有祂的話語;凡嚴格持守這話語的人,在理論上(in thesi)就知道自己是正確的……在所有這些事中,教師的首要準則是不需刻意應用,而是要在公開講道中將真理闡述得如此清晰,以至於聽眾必然會將其應用在自己身上……『夫子,你這樣說也把我們糟蹋了。』律法師說(路加福音 11:45)……其他人則在良心受責備中離去。」——親岑多夫。
  1. 論耶利米書 17:17。「這是一個讓見證人的心感到緊迫的時期,當他們的磐石、他們的保護、他們的安慰、他們的信靠成為令他們恐懼的對象時。但在這之下,我們必須屈服並忠實地忍受,我們將結出平安的義果。管教總是會有榮耀的結局。」——親岑多夫。

講道與實踐

  1. 論耶利米書 14:7-9。耶利米是第二個以色列,他在禱告中與主摔跤。1. 主在何事上對先知顯得剛強:百姓的罪。2. 先知在何事上對主顯得剛強:主的名(a)在祂自身。這迫使祂顯明祂不是一個絕望的英雄或巨人,無法施以援手;(b)因為祂的名被以色列所承載。因此,主必須顯明祂是那位在以色列中的主(而非客旅或陌生人),從而成為以色列的安慰者與幫助者。——海姆與霍夫曼(Heim und Hoffmann),《大先知書》(Winnenden, 1839)。正如但以理(耶利米書 9:6)禱告說:「我們犯罪作孽……」一樣,耶利米也分擔了他百姓的罪與過犯。——這才是真正的悔改,當人在患難中不再想與上帝爭辯,而是承認自己的罪與定罪,當他看到如果上帝按照我們的惡行對待我們,祂就找不到施恩的根據。但為了祂名的緣故,祂可以向我們施恩。祂自己就是罪得赦免的原因。——《卡爾夫手冊》(Calwer Handbuch)。儘管百姓不敬虔,先知仍能說「祢在我們中間」,因為主的殿和祂的話語仍在地上,且敬虔的人從未完全滅絕。[論耶利米書 14:7-9。「禱告本身就有其獎賞。先知的禱告由認罪與祈求組成。1. 認罪是合宜的開端。這是罪孽的見證,且這罪孽是針對上帝的。當我們要面對任何敵人或困難時,是罪削弱了我們。現在,認罪削弱了罪,消除了控告的力量等。2. 祈求:為了祢名的緣故。這是永不失敗的論據,它始終如一,且始終具有同樣的力量。上帝的兒女因他們的苦難而對自己和上帝有了清晰的經歷。雖然你作為信徒對自己的地位不夠清晰,但要以罪人的身份懇求,這是你所確定的。」——萊頓(Leighton)。—S. R. A.]
  1. 論耶利米書 14:13-16。反對假先知。1. 他們告訴世界它想聽的話(耶利米書 17:13);2. 主否認他們(耶利米書 17:14);3. 主懲罰他們(耶利米書 17:15);4. 主也懲罰那些讓自己被他們欺騙的人(耶利米書 17:16)。——《圖賓根聖經註釋》:未蒙神召而進入傳道職分,這是何等可憎!但要注意了,你們這些雇工!定罪的判決已經在你們身上宣告了(耶利米書 23:21;馬太福音 7:15)。——奧西安德(Osiander Bibl.):上帝對假教師的欺騙懲罰最為嚴厲,若非在今世,便是在來世(使徒行傳 13:10-11)。——斯塔克(Starke):上帝同時懲罰欺騙者與被欺騙者,後者不能將所有罪責都推給前者(耶利米書 27:45)。
  1. 論耶利米書 14:19-22。教會的苦難與安慰。1. 苦難是(a)外在的(耶利米書 17:19),(b)內在的(耶利米書 17:20,外在苦難的原因,即認罪)。2. 安慰(a)。主的名,[α] 它是被呼求的,且是獨一的(耶利米書 17:22):[β] 祂的榮耀與教會的榮耀(榮耀的寶座)是一體的;(b)主的聖約(耶利米書 17:21)。——在當前環境下,我們對上帝應持什麼立場?1. 我們目前所處的上帝的護理;2. 我們在上帝面前所作的認罪;3. 我們應向祂發出的祈求。——沃爾特(Voelter),載於帕爾默(Palmer)的《福音派講道集》,第 4 版,1865 年。
  1. 論耶利米書 15:16。宗教改革或聖經週年紀念講道。福音的燈臺已被不止一個教會所拒絕。因此我們禱告:求祢為我們保存祢的話語(詩篇 109:43)。1. 我們為何如此禱告(祢的話語是我們心中的喜樂與安慰);2. 我們為何希望蒙垂聽(因為我們是以祢的名為名)。
  1. 論耶利米書 15:19。卡斯帕里(Caspari,慕尼黑就職講道,1855 年)。這些話語論及:1. 堅定的忍耐;2. 神聖的熱忱;3. 喜樂的確信,上帝的傳道人必須帶著這些來到福音派教會。
  1. 奧利金(Origen)現存關於耶利米書 15:5-6(第 12 講,Lommatzsch 版);耶利米書 15:10-19(第 14 講);耶利米書 15:10;耶利米書 17:5(第 15 講)的講道集。[論耶利米書 15:20。「I. 上帝對教會監督的資格要求。牆的隱喻暗示了(1)勇氣,(2)純潔與正直,(3)權威。II. 教會治理者必然會遇到的反對,(1)通過煽動性的講道與禱告,(2)通過辱罵與誹謗;(3)或許通過公開的武力。III. 這種反對的結果與成功(他們必不能勝過)。」——南(South)。—S. R. A.]
  1. 論耶利米書 16:19-21。宣教講道。對上帝的真認識。1. 這是在基督教中獲得的(耶利米書 17:19a)。2. 它也將傳向外邦人,因為(a)上帝的旨意是讓他們受教(耶利米書 17:21);(b)他們已準備好受教(耶利米書 17:19b, 20)。
  1. 論耶利米書 17:5-8。信心的祝福與不信的咒詛(參見以巴路與基利心)。1. 為什麼咒詛臨到不信者?(他心中離棄了主)。2. 這咒詛包含什麼(耶利米書 17:6)。3. 為什麼祝福必須是信徒的分?(耶利米書 17:7)。4. 這祝福包含什麼(耶利米書 17:8)。
  1. 論耶利米書 17:5-8 與 18:7-10。施萊馬赫(Schleiermacher,1813 年 3 月 28 日於柏林講道):我們從我們在上帝面前的價值這一面,來看待(由當時事件所帶來的)巨大變革。1. 在這方面,其獨特的意義與真實本質是什麼。2. 我們必須感到自己被召喚去做什麼。
  1. 論耶利米書 17:9-10。人心及其審判者。1. 人心的對立。2. 用人的眼睛去測透它的不可能。3. 唯有全知的上帝能看透它;且 4. 以公義審判它。[「人心詭詐——它總是有某種詭計來推卸責備。」——亨利(Henry)。—「罪人要認識自己的心極其困難。I. 認識自己的心意味著什麼。1. 意味著認識自己的自私。2. 認識自己絕望且不可救藥的邪惡。3. 認識自己極端的詭詐。II. 為什麼他們認識自己的心如此困難。1. 他們不願認識。2. 因為罪的詭詐。他們愛或恨,取決於對方對他們是否友善:(a)上帝,(b)基督,(c)好人,(d)彼此,(e)世界,(f)自己的心,(g)恩典的媒介,(h)他們的定罪,(i)天堂——改進。認識心的唯一途徑是詢問它是否愛上帝等。2. 聖徒比罪人更容易確定自己的真實品格(雅歌 3 章)。生活中的所有變遷都是對心的試驗。」——埃蒙斯(Emmons)。—「I. 人心展現出巨大的欺詐與背叛。1. 我們因靈魂與身體的連結而多變。2. 因其通過感官與外部對象的連結。3. 因其對新奇與多樣性的愛。4. 因其草率的決心。5. 因其自愛。II. 其過度的惡意在歷史與經驗中可見。III. 其深沉的偽裝與虛偽使其不可測。推論:1. 我們應對自己保持清醒的懷疑。2. 當人們對待我們不好或讓我們失望時,我們不應感到驚訝。3. 我們應小心,並給予我們指導下的年輕人良好的原則與榜樣。4. 我們應準備好向上帝承認我們的過犯。5. 我們應記住,我們是在那位鑒察人心者的審視之下。」——喬廷(Jortin)。—參見耶利米·泰勒(Jer. Taylor)的兩篇講道。—S. R. A.]
  1. 魯道夫·克格爾(Rud. Kœgel,柏林宮廷與大教堂牧師,1865 年)。關於耶利米書 17:9;17:19 與希伯來書 13:9 的講道:兩幅圖畫:1. 未重生的人;2. 重生的人的心。
  1. 論耶利米書 17:12-13。教會奉獻、宗教改革週年紀念或聖靈降臨節講道。主的教會。1. 它本身是什麼(聖所、神聖榮耀的寶座、那位作為以色列盼望者的居所)。2. 它將是什麼(它將永遠堅立,馬太福音 16:18)。3. 離棄它的人會發現什麼(耶利米書 17:19)。
  1. 論耶利米書 17:14-18。一位因真理而受試探的傳道人的求救呼聲。1. 試探(耶利米書 17:15)。2. 無罪的證明(耶利米書 17:16)。3. 求救的呼聲,(a)消極的(耶利米書 17:17-18),(b)積極的(耶利米書 17:19)。[論耶利米書 17:14。悔改者的禱告。1. 這些話語表達了對救恩的懇切渴望。2. 他為此向全能的上帝祈求。3. 通過禱告的媒介。4. 帶著必蒙垂聽的確信。——愛丁堡的 A. 湯姆森博士(Dr. A. Thomson)。—S. R. A.]

第六篇講道

(耶利米書 17:19-27)

這段簡短的經文與前後文並無緊密聯繫。許多註釋家確實設計了一個廣泛的框架,試圖將此段與前後文結合,但這些人為的權宜之計並不令人滿意。如上所述,前一篇講道本身是完整的,不需要進一步的補充。後面的段落也與此一樣獨特且獨立。這形成了一個雖小但重要且形式完整的整體。為什麼先知不能對百姓發表簡短的演講呢?

關於日期,一切都指向約雅敬的統治時期。1. 國家仍處於未受削弱的獨立狀態;沒有跡象表明迦勒底人的勢力已佔主導地位,或他們已構成直接威脅。2. 對違反如此重要命令的譴責,與不敬虔的約雅敬時代相符,而非敬虔的約西亞時代。與耶利米書 22:1-5 的高度相似性(該段無疑屬於約雅敬統治時期)支持將此講道歸於同一時期。[亨德森(Henderson):「艾希霍恩(Eichhorn)、羅森穆勒(Rosenmüller)和毛雷爾(Maurer)認為,這一章的這部分屬於約雅敬統治時期,他迅速破壞了約西亞所實現的一切善政,並在其他惡行中鼓勵褻瀆安息日,而國家的繁榮與安息日的正當遵守息息相關。然而,先知的語言並非我們所預期的那種責備,如果所涉及的褻瀆行為確實存在的話。這更像是勸誡與警告,並附帶了若順服則繁榮的應許,以及若不順服則城市毀滅的威脅。因此,它似乎屬於約西亞時代,是在他的改革期間或之後不久發表的。」——希齊格(Hitzig)將此段與第 18 章一起歸於耶哥尼雅時期,或緊隨約雅敬去世後的時期。—S. R. A.]

勸誡守安息日

耶利米書 17:19-27

19 耶和華對我如此說:你去站在平民的門口,就是猶大諸王出入的門,又站在耶路撒冷的各門口,20 對他們說:你們這猶大諸王和猶大眾人,並耶路撒冷一切的居民,凡從這些門進入的,當聽耶和華的話。21 耶和華如此說:你們要謹慎(為你們的靈魂預先謹慎),在安息日不要擔什麼擔子進入耶路撒冷的各門;22 也不要在安息日從家中擔出擔子去,無論何工都不可做;只要照我所吩咐你們列祖的,守安息日為聖。23 他們卻不聽(不順服),不側耳而聽,竟硬著頸項,不聽,也不領受教訓。24 耶和華說:你們若留心聽從我,在安息日不擔什麼擔子進入這城的各門,只守安息日為聖,在那日不做什麼工;25 那時,就有坐大衛寶座的君王和首領,他們和跟隨他們的人,並猶大人與耶路撒冷的居民,都必坐車騎馬從這城的各門進入;這城必存到永遠。26 也必有人從猶大的城邑、耶路撒冷周圍的各處、便雅憫地、高原、山地,並南地而來,帶(帶來)燔祭、平安祭、素祭、乳香,並感謝祭,到耶和華的殿。27 但你們若不聽從我,不守安息日為聖,在安息日擔擔子進入耶路撒冷的各門,我必在各門點火,這火也必燒毀耶路撒冷的宮殿,不能熄滅。

釋經與考證

耶利米要到城門下,在那裡警告從君王到百姓的所有人,不要像他們的列祖那樣,藉著擔擔子和勞作來褻瀆安息日(耶利米書 17:18-23)。如果他們守安息日為聖,他們的城必存到永遠,他們的門將見證繁忙的交通,這對王室、城市和聖殿都至關重要(耶利米書 17:24-26)。但如果他們繼續褻瀆安息日,不滅的火必燒毀城門與宮殿(耶利米書 17:27)。因此,這段經文可分為三部分。

耶利米書 17:19-23。耶和華如此說……也不領受教訓。——去,等。參見耶利米書 2:2;3:12;19:1。——平民的門口。此門僅在此處提及。因此,很難確定其位置,正如馮·勞默(Von Raumer, Paläst., 4th Ed., S. 291)所言,沒有兩位解釋者對其位置達成一致。第一個問題是它是城門還是聖殿門。格拉夫(Graf)正確地指出,關於城門,יצאו(出去)必須在前,יבאו(進入)在後(參見歷代志下 23:8)。בני־העם(平民)這個名稱作為城門名稱也非常奇怪。該表達在舊約中出現過三種含義。1. 它指定了陌生人與本地人之間的區別,儘管在這種意義上,עם(百姓)在舊約中並非帶冠詞,而是僅帶後綴:創世記 23:11;士師記 14:16;利未記 19:18;以西結書 3:11;民數記 22:5;利未記 20:17。——2. 它指定了百姓內部等級的區別,分為兩個層次,即相對於君王與首領的平民大眾(歷代志下 35:7 對照 8),以及相對於較受尊敬階層的平民(耶利米書 26:23;列王紀下 23:6)。——3. 該表達指定了祭司與非祭司之間的區別,在這種意義上,它對應於我們術語中的「平信徒」(歷代志下 35:5;35:12-13)。它僅出現在所引用的段落中。既然現在沒有關於城門的記載是陌生人不能通過的,或者只有君王和社會底層,或者只有君王和其餘臣民(排除祭司)才能通過的,那麼該門必然是聖殿門,只有平信徒才能進出,因為特殊的入口是為祭司保留的。很難說它是哪一個門。該表達可能不是通用語,而僅由祭司使用,因為根據第二種解釋,它包含了一種略帶貶義的含義。該表達的稀有性也證明了它是一個臨時性的表達,即僅在那個時代使用,因為眾所周知,耶路撒冷的城門先後有不同的名稱。參見勞默的《巴勒斯坦》,第 290 頁。當歷代志下 23:5 中,大祭司耶何耶大將他的人馬部署在 שַׁעַר הַיְסוֹד(根基門)時,自然會認為這是他預期亞他利雅通過的門。進而推測該門與我們經文中提到的「猶大諸王出入的門」是同一個門,也是合理的。[亨德森:「平民之門……極有可能是大衛門,對應於現在所謂的雅法門,之所以被稱為『平民』門,是因為它是南方、西方和西北方各支派的主要通道。」—S. R. A.] 即使這是一個聖殿門,它也適合宣告這條神聖的信息,如果我們考慮到(a)這個門也可能因聖殿必需品的買賣(參見馬太福音 21:12)而成為褻瀆安息日的交通場景;(b)即使不是這樣,無論如何,該門也是一個非常繁忙的門,或許比其他所有門都繁忙。——不可做任何工。參見出埃及記 12:16;20:8 及後續;申命記 5:12 及後續。——安息日是耶和華的日子(參見所引經文),是祂事奉的「時間紀念碑」(monimentum temporale),因此這一天的遵守與對耶和華的敬拜共存亡。——他們卻不聽。耶利米書 17:23 的前半部分逐字取自耶利米書 7:26。

耶利米書 17:23 是插入語,由「照我所吩咐」等引發。

耶利米書 17:24-26。耶和華說……坐大衛寶座。參見耶利米書 13:13;22:4。——必存到永遠。參見對耶利米書 17:6 的註釋。——猶大人。參見耶利米書 32:44;33:13;對照約書亞記 10:40;士師記 1:9;申命記 1:7;撒迦利亞書 7:7。——高原。שְׁפֵלָה(示非拉)是約帕與迦薩之間的低地,約書亞記 9:1;12:8;15:33 及後續;列王紀上 10:27;俄巴底亞書 1:19;勞默,《巴勒斯坦》,第 51 頁。——南地,נֶגֶב(尼革)是南部,正如 שְׁפֵלָה 是西部,מִרְבָּד(東部平原)是東部,הָחָר(北部)是猶大支派的部分,將最後提到的兩個分開。參見約書亞記 15:55 及後續;撒母耳記下 24:7。

耶利米書 17:27。但你們若不聽從我……不能熄滅。在「擔擔子」之前的否定詞也必須指代「進入」。參見耶利米書 17:21。——我必點火。參見耶利米書 21:14;49:27;阿摩司書 1:14。

神學與倫理

  1. 論耶利米書 17:30。「如果一位教師將其公開的教導、勸誡與警告,針對國家的統治者進行特別的調整,這並不會損害他的敏銳度。只是他必須防止冒犯或辱罵性的表達,並確保他仔細區分他們的職分與生活,並確信自己的立場,即他不是在追隨本性的衝動,而是追隨主的呼召。使徒行傳 23:3;列王紀上 14:7-8。」——斯塔克。
  1. 人在今世的生活中,除了工作,身體與靈魂也需要休息。為身體設一個休息日,為靈魂設另一個休息日,是荒謬的。同樣,設比上帝通過聖化第七日所規定的更多或更少的假日也是荒謬的,因為那位時間的創造者同時也給了我們劃分時間的基本原則。正如身體的休息既是消極的也是積極的(禁絕勞作與恢復體力),靈魂的休息也是如此。靈魂來自上帝,必須在休息日從屬世的憂慮中解脫出來,帶入其屬天起源的元素中,彷彿進入一個潔淨與振奮的浴池。基督徒遵守第一日而非第七日作為每週假日,其基礎在於基督復活的日子也是創造的日子,且因為新而永不朽壞的世界比舊而朽壞的世界更榮耀,所以這一天更為榮耀。
  1. 「不要忽略去教會。因為儘管不信的外邦人認為把這一天花在閒散上是愚蠢的行為,但屬世的生計並不會因此而匱乏,反而其他日子的每週工作會更加興旺。馬太福音 6:33。」——克拉默。
  1. [「上帝不僅關注外在的儀式,更關注其目的,祂在出埃及記 31:13 和以西結書 20:12 中談到了這一點。在這兩處,祂提醒我們為什麼命令猶太人守第七日為聖,那是為了讓它成為他們成聖的象徵。『我將我的安息日賜給你們,』祂說,『好叫你們知道我耶和華是叫你們成聖的。』……從其他地方可以看出,這條命令是預表性的——基督是實體。歌羅西書 2:16。」——加爾文。—S. R. A.]

講道與實踐

每週假日作為耶和華的日子與主的日子。1. 它們的共同點。每週假日在這兩種情況下都是(a)我們上帝慈愛護理的紀念碑(α)為我們的身體(β)為我們的靈魂;(b)上帝的一項權利,在我們這一邊構成了對上帝、對自己和對鄰舍的神聖義務。2. 區別。(a)耶和華的日子建立在朽壞世界的創造之上;主的日子建立在基督的復活之上,作為一個新的、永恆的世界;(b)遵守耶和華的日子僅僅是律法性的,即(α)通過外在的強迫施加,(β)通過外在遵守來滿足要求;——遵守主的日子應越來越成為福音派的,即(α)自由的,(β)屬靈上自由的,即滿足人格的權利與義務。

[「上帝為那些在良心上遵守安息日的人預備了什麼祝福。1. 朝廷必興旺。政府的榮耀是王國的喜樂,而對宗教的支持將極大地促進兩者。2. 城市必興旺。任何支持宗教的事物都有助於建立國家的民事利益。3. 鄉村必興旺。由此可以判斷一個國家的興旺。它對上帝的榮耀做了什麼?那些使宗教飢餓的人,要麼貧窮,要麼正走在貧窮的路上(雅歌 4 章)。教會必興旺。有些人觀察到一個真實的現象:所有宗教的溪流是深是淺,取決於安息日的堤岸是否被維護或被忽視。」——亨利。—S. R. A.]

腳註:

[16] 耶利米書 17:19。—[希齊格:平民的門]。Chethibh(書寫體)讀作 בני־עם,但在意義上沒有區別。如果冠詞的缺失不是由於疏忽,它可以解釋為語言後期較不精確的使用,我們在耶利米書中多次發現這種痕跡(參見耶利米書 3:2;6:16;14:18)。

[17] 耶利米書 17:21。—בנפשׁובים。結構類似於瑪拉基書 2:15-16,בְּרוּחֲכֶם。但 בִּ 並非等於「

信仰問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