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 第十一篇講論 耶利米書 32-33 章 附錄(耶利米書 34:1-7)
第三十三章包含的啟示日期比耶利米書 32 章稍晚。在耶利米書 33:1 中明確指出,該章的內容是先知分別領受的,且在耶利米書 32 章的啟示之後。然而,耶利米書 33:1 中的「第二次」(שֵׁנִית)一詞,將本章標示為耶利米書 32 章的第二部分或延續,這也與其極為相似的宗旨相符。正如耶利米書 32 章向我們展示,北方敵人對以色列國土的佔領,並不能阻止主命令先知購買這片土地上的一塊地,作為一個保證,即未來必有時日,土地可以在和平中買賣、居住和耕種;同樣地,在耶利米書 33 章中,結合耶路撒冷城內為防禦目的而拆毀許多房屋的情況,預言了這座看似注定徹底荒廢的城市將被重建,喜樂與歡呼將再次在其中盛行,鄉間的畜牧業將再次蒙福,特別是從大衛家將發出一根「公義的苗裔」,藉此公義與救恩將遍布全地。以色列的寶座將不再缺乏大衛家的君王,敬拜也不會缺乏利未人的祭司。這聖約將如自然律一樣永遠長存;大衛和利未的後裔將如天上的星、海邊的沙一樣不可勝數。在目前的哀傷中,先知宣告了這些應許,因為——這是耶利米書 33 章與 32 章共同的正式基礎——主有能力成就這一切;對祂而言沒有什麼太奇妙的事(參見耶利米書 33:2-3 與 32:17;32:27)。毫無疑問,這些從護衛兵的院子裡發出的預言,是先知所發出最宏偉的預言之一。我們將看到這個護衛兵的院子對先知和以色列意味著多麼深重的苦難。就在這預言的中心,受辱的先知發出最榮耀的預言,使神那行奇事的大能得以被認識和讚美,使那不憑眼見、只憑信心(哥林多後書 4:18)的信心得以堅固和鼓勵。這預言的應驗貫穿了發展的所有階段,從被擄歸回後那最初微弱的開端,直到未來世代將帶給我們的βασιλεία τῶν οὐρανῶν(諸天之國)的圓滿。
由此可見,目前的講論與早期的安慰講論(第 30 和 31 章)形成了平行,兩者都被刻意放置在文集的結尾,因此可以恰當地稱為「安慰之書」。雖然這兩篇講論的總體宗旨相似,但也存在一些差異。第一篇(第 30 和 31 章)可以比作一幅充滿光彩與色彩的畫作,其中的陰影僅用幾筆強有力的線條勾勒出來(參見耶利米書 30:5-7;30:11;31:15-16;31:18-19);而第二篇則像是一幅畫,其中最深的陰影與最明亮的光線被均等地分配,並以鮮明的對比呈現出來。第二篇講論中的應許不僅從當前的困境中升起,而且導致這種困境的以色列的罪惡,也被強有力地描繪出來(耶利米書 32:29-35)。然而,正如第二篇講論中的陰影比第一篇更強,光線也更強。那被稱為所有神權應許之冠冕的,即彌賽亞國度,連同作為必要補充而與其不可分離的祭司職分,在第二篇講論中被闡述得更清晰、更全面,且涉及的關係更為多樣。在第一篇講論中,彌賽亞君王僅用寥寥數語提及,且沒有特別強調(耶利米書 30:9;30:21),而在第二篇中,最顯著的篇幅詳細論述了彌賽亞君王與祭司職分。顯然作為整篇講論冠冕結尾的耶利米書 33:14-26,完全致力於彌賽亞預言這一最重要的主題。
第 32 章和 33 章的寫作時間在文中已有說明。耶利米書 32:1 明確提到,那裡敘述的事件發生在西底家第十年、尼布甲尼撒第十八年(即公元前 587 年),當時迦勒底人正在圍城,而耶利米被囚禁在護衛兵的院子裡。不久之後,作為安慰預言的延續與完成,領受了第三十三章中傳達給我們的啟示(參見耶利米書 33:1)。
莫弗斯(Movers)、德·韋特(De Wette)和希齊格(Hitzig)認為耶利米書 33 章是由以賽亞書 40-66 章的作者修訂的。這一觀點已被格拉夫(Graf)徹底駁斥,只需參考他即可(參見格拉夫,第 369, 415 頁)。——J. D. 米迦勒(J. D. Michaelis,《東方聖經》,第 XVII 卷,第 172 頁起)、雅恩(Jahn,《彌賽亞預言》,第 II 部分,第 112 頁起)和希齊格對耶利米書 33:14-26 的真實性提出了質疑。莫弗斯(《論兩次編纂》,第 41 頁)宣稱至少耶利米書 32:18;32:21b-25 是後人插入的。我們也可以引用格拉夫來駁斥這一觀點(第 369, 370 頁,以及他對相關經文的闡述)。關於上述部分在七十士譯本(LXX)中缺失這一情況的評估,參見格拉夫,《導論》,第 XLVIII 頁。然而,格拉夫本人認為耶利米書 33:2-3 是插入的。另一方面,我參考了我對這段經文的闡述。
由於這兩章的宗旨相似,耶利米書 33 章可視為耶利米書 32 章的延續與擴展,因此兩者可視為一篇先知講論。然而,在邏輯和修辭意義上並非如此,因為它們並非同時產生。因此,我們將分別處理這兩部分。
I. 第 32 章 在最黑暗的當下,透過購買敵人手中的一塊土地,保證了最榮耀的未來。
II. 第 33 章 在耶路撒冷因防禦需要而開始被其居民破壞的時刻,給予了最榮耀未來的應許。
在最黑暗的當下,透過購買敵人手中的一塊土地,保證了最榮耀的未來。
耶利米書 32:1-15。
1 耶和華的話臨到耶利米,是在猶大王西底家第十年,就是尼布甲尼撒第十八年。 2 那時,巴比倫王的軍隊圍困耶路撒冷;先知耶利米被囚在猶大王的宮內,護衛兵的院子裡。 3 因為猶大王西底家曾將他囚禁,說:你為什麼預言說,耶和華如此說:看哪,我要將這城交付在巴比倫王的手中,他必取這城; 4 猶大王西底家必不能逃脫迦勒底人的手,定必交在巴比倫王的手中,與他口對口說話,眼對眼看見; 5 他必將西底家帶到巴比倫,在那裡直到我眷顧他,這是耶和華說的。你們雖與迦勒底人爭戰,卻必不順利。 6 耶利米說:耶和華的話臨到我說: 7 看哪,你叔叔沙龍的兒子哈拿篾必來見你,說:請你買我在亞拿突的那塊地,因為你買這地的贖回權是你的。 8 我叔叔的兒子哈拿篾果然照耶和華的話來到護衛兵的院子裡,對我說:我在便雅憫境內、亞拿突的那塊地,請你買去;因為你買這地的繼承權和贖回權都是你的,請你買去。我就知道這是耶和華的話。 9 我便買了亞拿突我叔叔兒子的地,稱了銀子給他,共有十七舍客勒。 10 我寫了契,封了印,請了見證人,又用天平將銀子稱給他。 11 我便將照例封存的買契,和那公開的契,都取了來; 12 當著我叔叔的兒子哈拿篾,和同寫買契的見證人,並坐在護衛兵院內所有的猶大人面前,將買契交給尼利亞的孫子、瑪西雅的兒子巴錄。 13 我在他們面前囑咐巴錄說: 14 萬軍之耶和華——以色列的神如此說:要將這契,就是這封存的買契和那公開的契,放在瓦器裡,可以存留多日。 15 因為萬軍之耶和華——以色列的神如此說:在這地必再有人買房屋、田地和葡萄園。
在西底家王第十年,迦勒底人圍困耶路撒冷期間,當所有得救的希望都已破滅,王國的覆滅對所有未被蒙蔽的人來說已成定局時,耶利米因預言不可避免的毀滅而被囚禁在護衛兵的院子裡,他領受了一個神的啟示,宣告他叔叔沙龍在亞拿突的地塊因贖回權的緣故將向他出售。沙龍的兒子哈拿篾果然帶著這個提議來找耶利米。後者認出這是主的旨意,便買下了這塊地,並嚴格遵守所有手續,作為「在這地必再有人買房屋、田地和葡萄園」的記號。
耶利米書 32:1-5。耶和華的話……卻必不順利。標題再次屬於較大的一類。它統攝了第 32 章和 33 章。它所宣告的耶和華的話,不僅僅是接下來耶利米書 32:7 的簡短啟示,而是這兩章中所有啟示的內容。參見耶利米書 30:1 的註釋。——在第十年,等等。參見耶利米書 28:1 的註釋。數字記載與耶利米書 39:1;25:1;52:12 完全一致。——圍困。參見耶利米書 21:4;37:5;39:1;申命記 20:12 等。——護衛兵的院子。根據耶利米書 37:15,耶利米被王子們囚禁在בֵּית הָאֵסוּר(監獄,字面意思:捆鎖之屋)。當王召他出來聽證時,他懇求不要被帶回那座監獄。王准許了他的請求,並將他安置在護衛兵的院子裡(הֲצַר חַמַּטָרָה,耶利米書 37:21,參見 38:6;38:13;38:28;39:14-15)。因此,這至少是一個較為可以忍受的地方。除了上述經文外,該表達僅出現在耶利米書 33:1;尼希米記 3:25;12:39。מַטָּדָה是custodia(看守),既可指守衛,也可指監禁。由於他在這裡的拘留使他獲得了緩解,因為他可以接受探訪並從外面獲得支持(耶利米書 37:21),我們更有理由推測這是一個封閉的院子,宮廷守衛駐紮在那裡。——你為什麼預言。參見耶利米書 21:4 起;34:2 起;37:17。從「我要將這城交付」到「西底家帶到巴比倫」的話語與耶利米書 34:2-3 幾乎逐字相同。從細微的差異中,我們可以推斷這裡有兩份獨立的記錄,其中耶利米書 34:2-5 的經文可以被視為更完整,因為它給出了西底家被擄後的細節,而在耶利米書 32:5 中,所有相關內容都概括在「在那裡直到我眷顧他」這句話中。如果我們將耶利米書 34:4-5 與 39:7;52:11 進行比較,就會發現第一段經文從有利的一面描繪了王的命運,而後面的經文則從不利的一面描繪。這些描述絕非矛盾。在耶利米書 34:4-5 中,僅說明王不會死於暴力,而會平靜地自然死亡,並在死後得到體面的安葬。這絕不排除他根據耶利米書 37:7;52:11 所受的殘酷對待。「眷顧」一詞的不確定性,以及其前瞻性,留下了得救或死亡的餘地,甚至連耶柔米也察覺到了,他說:「眷顧既意味著安慰,也意味著懲罰。」還應注意,「平平安安地死」(耶利米書 34:5)這一表達也承認這種雙重含義。——你們雖與迦勒底人爭戰,等等。這些話在耶利米書 34 章的記錄中沒有出現。在災難的正面預言之後,它們給人的印象並非旨在勸誡,而是作為理由的陳述:如果你們與迦勒底人爭戰,結果必然如此;你們那時必不順利。先知不想喚起主觀的意志,而只是呈現客觀的nexus rerum(事物聯繫)。關於主題,參見耶利米書 21:9;27:8 起,以及耶利米書 34:1-7 的導言,和對耶利米書 34:1-5 的註釋。
耶利米書 32:6-7。耶利米……買去。在耶利米書 32:1-5 描繪了事件發生的總體情況後,耶利米書 32:6 開始敘述事件本身。這段敘述是以第三人稱的報告形式給出的。從耶利米書 32:6 的話語到耶利米書 32:25 禱告的結束,都是耶利米在說話。然而,是第三人稱告訴我們耶利米說了這一切,正如「耶利米說」這句話所見(耶利米書 32:6)。這種呈現形式在本書中並不罕見。參見耶利米書 19:14-15;26:7-9;28:5-7,參見 32:1;37 等。——你叔叔沙龍的兒子。叔叔名叫沙龍,見於耶利米書 32:8-9。雖然哈拿篾也被稱為דּוֹר(叔叔),這可以用該詞在更廣泛意義上的使用來解釋。「patruus」(叔父)的含義是同心圓系列中最內層的一個,代表從一般到特殊的進程。從《雅歌》中,我們毫無疑問地獲得了「caritas, amor」(愛)的根本含義(1:2;1:4 等)。由此衍生出「carus, amicus」(親愛的、朋友)的含義(抽象代具體,如מוֹדַעַת),參見以賽亞書 5:1;雅歌 1:13-14;1:16 等。現在,雖然父親的兄弟特別被稱為親愛的人、家庭的朋友,這是一種榮譽稱號,在某些情況下當然可以轉移給其他親屬,正如這裡為了簡潔起見,對דּוֹר的兒子所做的那樣。——贖回權。根據利未記 25:25,如果一個貧窮的以色列人想賣掉他的地塊,他最近的親屬有購買權。參見薩爾舒茨(Saalschuetz),《摩西律法》,第 147 頁起;483, 808 頁起。——利未支派的成員,根據民數記 35:2 參見約書亞記 21,也擁有不動產,即包含在分配給他們的城市範圍內的地塊(מִגְרָשׁ,參見歷代志上 6:40-41)。利未記 25:34 中關於這些不動產不能出售的說法,似乎僅意味著禁止將祭司的財產出售給非祭司的人。在家族內部,出售必然是可能的,否則不僅是他的堂兄弟,連主自己也不會要求耶利米做出違法行為。贖回權(גְאֻלָּה)此外有其兩面性。對賣方而言,這是一種義務;對關係較遠的人而言,這是一種權利。參見路得記 4。
耶利米書 32:8-10。哈拿篾……用天平。繼承權通常,特別是在祭司中,是贖回權的基礎。因為整個制度的意義確實是讓不動產留在家族中。因此,始終是最近的繼承人首先有權利和義務進行גְאֻלָּה。我們在律法中沒有發現關於גֹּאֵל(贖回者)與מֹּכֵד(賣方)關係的暗示(參見薩爾舒茨,《摩西律法》,第 811 頁)。總而言之,在我看來,這留給了兩位親屬之間的友好理解,並指望贖回者的忠誠。由於他透過啟示所預告的訪問確實發生了,耶利米知道他的訪客向他提出的建議(主尚未對此說過什麼)也是神旨意的表達。——價格似乎很低。這可以透過假設賣方因急需而被迫出售,且財產因戰爭而貶值來解釋。兩者可能都正確,但我認為低價並非由此解釋。這對先知來說是不值得的。耶利米能作為投機者購買嗎?李維(Livy)記載(XXVI. 11),當漢尼拔在羅馬城門前時,他營地所在的那塊地被賣掉了,「nihil ob id dimiunto pretio」(價格並未因此降低)。參見弗洛魯斯(Florus),II. 6(「這是一件小事,但足以證明羅馬人民的偉大,即在漢尼拔駐紮營地的那些日子裡,這塊地在羅馬被拍賣,並找到了買家」)。——羅馬人的驕傲保證能產生比我們先知對神應許的信賴更大的影響嗎?因此,我認為十七舍客勒是名義價格。它的低廉,除了購買對象可能很小之外,還可以透過禧年的臨近來解釋。雖然我們沒有數據來確定禧年距離出售時間有多遠,但可以安全地假設利未記 25:15-16 的律法規定並未被忽視。耶利米書 34 章中提到的manumissio(釋放)之年並非禧年。參見耶利米書 34:14 的註釋和《赫爾佐格宗教百科全書》,第 XIII 卷,第 212 頁。十七舍客勒在我們的貨幣中略多於十美元。參見《赫爾佐格宗教百科全書》,第 IV 卷,第 764 頁。——耶利米從哪裡得到錢?他這個囚犯,每天只供應微薄的食物(耶利米書 37:21),有支配的經濟手段嗎?他在這一點上的沉默表明他認為這無關緊要。城裡可能錢比麵包多。巴錄也可能為他籌集了資金。——在耶利米書 32:9 敘述了購買和價格後,交易的細節在耶利米書 32:10 中特別列出。首先是書寫和封印。從接下來的內容我們看到,買契是寫成一式兩份的。一份保持公開,另一份用印章封存。「Quæ emtionum consuetudo hucusque servatur, ut quod intrinsecus clausum signacula continent, hoc legere cupientibus apertum volumen exhibeat」(這種購買習慣至今仍被保留,即印章封存的內部內容,向那些希望閱讀的人展示公開的卷軸),耶柔米對耶利米書 32:14 的註釋。公開的那份是否也蓋了印章,無法從文中明確確定。在我看來,一式兩份書寫的目的有二。首先是複本通常具有的目的,即在第一份丟失時有第二份;其次(這特別是封存契約的目的),在公開契約可能因意外或蓄意而遭受損壞或塗改的情況下,擁有一份完好的原件。耶利米直到封印後才提到見證人,這不能像希齊格那樣解釋為封存契約的內容和價格對他們隱瞞了。顯然,先知不想混淆耶利米書 32:10 中的三個要點。因此,他先敘述契約(ספר),然後是
耶利米書 32:11–12。於是,我便將……護衛兵的院內。耶利米書 32:11 中的 הַמִּצְוָה וְהַחֻקִּים(ha-mitzvah ve-ha-hukkim,誡命與律例)一詞頗為棘手。那些假設這詞為「規範的賓格」(accusative of the norm)——即「按照律法與習俗」——的解釋,既違背了語法,也與上下文不符,因為這種用法找不到任何例證;若認為這些詞是指第三份 סֵפֶר(sepher,書卷/契約)的內容,則與耶利米書 32:14 的列舉相矛盾,且難以理解為何第三份契約要記載這些律法與習俗,以及為何要起草這份文件。在語法上唯一可能且與上下文一致的解釋,是將這些詞視為與 הֶחָתוּם(he-chatum,封印的書卷)同位。那麼問題隨之而來:我們應如何理解這些詞本身?是指摩西律法的相關規定嗎(參見例如申命記 5:28)?但為何要將這些規定詳細寫出,並將其指定為 הֶחָתוּם 的主要內容呢?因此,將 מִצְוָה(mitzvah)理解為「法令」(statutum,確立、定案),將 חֻקִּים(hukkim)理解為「條款」(stipulation),或許更為妥當。即所確立的主要事項,亦即購買的標的物與價格,以及買賣的特殊條款或條件,僅完整包含在 הֶחָתוּם 中。然而,我承認這種解釋也並非完全令人滿意。我們必須等待進一步的啟發。——巴錄在此處首次被提及,因此對他的家世有更精確的說明。約瑟夫(《猶太古史》第十卷,9.1)稱他為「出身顯赫家族,且在祖國語言上受過卓越教育的人」。他兄弟西萊雅在朝廷中的高位(耶利米書 51:59)似乎證明他出身於名門望族。——「在所有猶太人面前」。先知暗示,應想像有兩圈見證人圍繞著以耶利米和巴錄為中心的焦點,一圈較窄,一圈較寬。較寬的圈子為較窄圈子的見證作見證。
耶利米書 32:13–15。我便囑咐……在這地。——「放在瓦器裡」。為了使契約免受潮濕、蟲蛀或污損。瓦器能在毀滅的憎惡中倖存嗎?這並不重要。重點在於確立一個事實:主在他們對毀滅的恐懼中,在所有未來希望似乎都已破滅的時刻,給予了榮耀復興的應許,正如耶利米書 32:15 所指出的。此應許的目的,一方面是為了安慰那些身處當前毀滅中的人,另一方面是為了證明主已經預先定旨、預先知道並預先宣告了所預言的事態好轉。參見耶利米書 30:1 的註釋。為了達到後一個目的,這項交易必須以真實可靠的方式傳達給後代。為此,與購買相關的原始文件(其中幾乎不會包含任何關於隨附情況的記載)的效用,遠不如一方面基於眾多目擊者和聽證者宣告的口頭傳統,另一方面是先知所寫的報告。
腳註: [1] 耶利米書 32:3。—אשׁר כלאר。關係代名詞(Nota relationis)應視為賓格。參見 Naegelsb. Gr., § 70, b; 民數記 13:27; 以賽亞書 64:10; 詩篇 84:4。 [2] 耶利米書 32:9。—關於賓格 הַכֶּסֶף。參見 Naegelsb. Gr., § 70, g。—關於冠詞,同上,71, 4 a。 [3] 耶利米書 32:10。—בַּסֵּפֶר 中的冠詞再次為泛指。Naegelsb. Gr., § 71, 4 a。 [4] 耶利米書 32:12。—כל־ לעיני。受 Atnach(休止符)誤導,許多人認為此處缺少了 וְ。但此 לעיני 並不屬於句首的 וָאֶתֵּן,而是屬於 הַכֹּתְבִים。 [5] 耶利米書 32:14。—ואת–ואת。此處的兩個 Vav 如同在耶利米書 32:20 中一樣,意為「既……也……」,參見耶利米書 5:24。Naegelsb. Gr., § 110, 3。如果 הֶחָתוּם 之前沒有 וְאֵת,結構確實會更簡單明瞭;格拉夫(Graf)認為這可能是因疏忽而從耶利米書 32:11 重複抄寫的,這並非不可能。然而,這也可能是有意為之,旨在營造一種莊嚴的廣度。首先,契約在數量上的多重性或雙重性被概括地陳述,然後是它們在性質上的統一性(它們共同構成一份買賣契約。參見耶利米書 32:11–12);最後,多重性被具體化:有兩份契約,一份封印,一份公開。那麼 הַזֶּה 和 גָּלוּי 都可以同時指代 הֶחָתוּם。
耶利米書 32:16–25
16 我將買契交給尼利亞的兒子巴錄以後,便禱告耶和華說:17 「主耶和華啊,你曾用大能和伸出來的膀臂創造天地,在你沒有難成的事 [對你隱藏的事]。18 你施慈愛與千萬人,又將父親的罪孽報應在他後代子孫的懷中;是至大、至能的神,萬軍之耶和華 [Jehovah Zebaoth] 是你的名。19 謀事有大略,行事有大能,你的眼目察看世人一切的道路,為要照各人所行的和他作事的果子報應他。20 你在埃及地顯神蹟奇事,直到今日,在以色列和人類中也是如此,並且使自己得了名聲,正如今日一樣。21 你用神蹟奇事和大能的手,並伸出來的膀臂,與大可畏的事,將你的百姓以色列從埃及地領出來,22 將這地賜給他們,就是你向他們列祖起誓應許賜給他們流奶與蜜之地。23 他們進入這地得了為業,卻不聽從你的話,也不遵行你的律法;你所吩咐他們行的一切事,他們一件也沒有行;因此,你使這一切災禍臨到他們。24 看哪,敵人的壘 [防禦工事] 已經築到城牆,為要攻取;城因刀劍、饑荒、瘟疫,已經交在攻城的迦勒底人手中;你所說的話都成就了,看哪,你也都看見了。25 主耶和華啊,你對我說:『要用銀子為自己買那塊地,又請見證人』,其實 [然而] 城已交在迦勒底人的手中了。」
釋經與評論
這篇禱告的核心思想是對神的全能、公義與恩惠的讚美。它由三部分組成:1. 耶利米書 32:17–19;2. 耶利米書 32:20–23;3. 耶利米書 32:24–25。在第一部分中,神的全能從創造(耶利米書 32:17)中顯明,隨後祂的公義從歷史中的護理(耶利米書 32:18–19)中顯明。在第二部分中,神的全能從祂對以色列民的引導中顯明,這在從埃及為奴之地得救贖時尤為榮耀(耶利米書 32:20–22),隨後祂的公義從現在臨到悖逆之民的可怕災難中顯明(耶利米書 32:23)。在第三部分中,篇幅雖短卻最為重要,似乎提出了一個問題或未解之謎。經文說主看見了這場災難,卻仍命令先知購買那塊地(耶利米書 32:24)。然而,先前關於主全能的一切論述,特別是「在你沒有難成的事」,結合必須頌讚的主對以色列的恩惠(耶利米書 32:21 及後續),為解決那個謎題提供了鑰匙。
耶利米書 32:16–19。我將……他作事的果子。關於耶利米書 32:17,參見耶利米書 27:5;申命記 29:9。——「你施慈愛」等。參見出埃及記 20:6;34:7;申命記 5:10。對於 לַאֲלָפִים(向千萬人),我們在申命記 7:9 發現了 לְאֶלֶף דּוֹר(向千代)。若將此與平行句中的 שִׁלֵּשִׁים, רִבֵּעִים(出埃及記 20:5;34:7;民數記 14:18;申命記 5:9,僅指第三、四代子孫)相比較,顯然經文中的短語被賦予了一種普遍的含義,即包含了「屬於第一千代的千萬人」這一概念。——「又將……報應」等。參見耶利米書 31:29–30 的註釋。——「大能的神」。參見申命記 10:17。——「萬軍之耶和華」。參見耶利米書 10:16;31:15 等。——「謀事有大略」等。參見以賽亞書 28:29;詩篇 66:5。——「照各人所行的」等。參見耶利米書 17:10。
耶利米書 32:20–23。你在……災禍臨到他們。這彷彿是在說,你在埃及施行了奇妙的大能,這大能直到今日仍在運作。——以色列與人類的對比,如以賽亞書 43:4;詩篇 73:5。——「正如今日一樣」。參見耶利米書 25:18。——「用神蹟」。參見申命記 4:34;26:8。——「你向他們列祖起誓」。參見創世記 12:7;耶利米書 11:5 的註釋。
耶利米書 32:24–25。看哪,敵人的壘……迦勒底人。הַסֹּלְלוֹת(ha-sol-lot)是圍城者築起的防禦工事。參見耶利米書 33:4;6:6。——「交在」等。迦勒底人確實還在城外,但根據先知的觀點,這城已等同於投降,而隨著首邑的陷落,自然隨之而來的是被擄以及無法再耕種土地。——「因」取決於「交在」。刀劍、饑荒和瘟疫使這城落入敵人手中。參見耶利米書 14:16;25:16;25:27;38:9。主看見了這城的狀況,卻仍命令先知買地。如果先知沒有在之前的上下文中積累足夠的材料來消除這種疑慮,那麼禱告以這種悖論結束,必須被視為一種極度痛苦的無助與不確定性的表達。這個看似不令人滿意的結論,因此顯得極其巧妙且高超。在給予讀者所需的一切幫助後,他將解決問題的任務留給了讀者。結尾句「城已交在……」耶利米書 32:25b,若視為先知所說,乍看之下似乎是同義反覆。因此,我們可能會傾向於將其視為耶和華所說:儘管城已交在……仍要買地。但「儘管」一詞在耶和華口中並不合適,因為對祂而言,這種表面的矛盾根本不存在。因此,這句話是先知所說;但它並非與「為自己買那塊地」並列,而是一個感嘆句,其中表面矛盾的重點從耶利米書 32:24 被明確地重複出來。參見翻譯與文本註釋。
腳註: [6] 耶利米書 32:17。—יִפָּלֵא לֹא。參見創世記 18:14;申命記 17:8;撒迦利亞書 8:6;Naegelsb. Gr., § 75, 2, 4。 [7] 耶利米書 32:18。—與其用 חֵיק אֵל,我們在申命記 7:10 發現了 פָּנִים אֶל。參見以賽亞書 65:6–7;詩篇 79:12。 [8] 耶利米書 32:19。—形式 עֲלִילִיּוֹתֶיהָ 僅見於此處。 [9] 耶利米書 32:20。—句子 שַׂמְתָּ אֲשֶׁר 到 הַזֶּה הַיּוֹם עַד 的結構,與耶利米書 11:7 相同。在這兩種情況下,עַד 都應視為取決於動詞中隱含的「延伸、持續」概念。因此,這是一種「孕育結構」(constructio prægnans)。參見 Naegelsb. Gr., § 112, 7。 [10] 耶利米書 32:23。—וּבְתוֹרָתְךָ。Kethibh(書寫體)的讀法是 תֹּרוֹתֶךָ(耶利米書 38:22;參見 Naegelsb. Gr., § 44, 4, Anm.),這很可能是因為漏掉了 ו 而產生的。參見耶利米書 17:23 的註釋。 [11] 耶利米書 32:23。—וַתִּקְרָא。Hiphil(使役態)僅見於此處。參見申命記 31:29。 [12] 耶利米書 32:25。—וְהָעִיר。若要獲得「儘管城已……」這種耶和華所說的含義,我們必須讀作 כִּי גַם。關於 וְ,參見 Ewald, § 341 a; Naegelsb. Gr., § 110, 4。
耶利米書 32:26–44
26 耶和華的話臨到耶利米說:27 「我是耶和華,是凡有血氣者的神,豈有我難成的事嗎?28 耶和華如此說:我必將這城交付迦勒底人的手和巴比倫王尼布甲尼撒的手,他必攻取這城。29 攻城的迦勒底人必來放火焚燒這城和其中的房屋,就是人在房頂上曾向巴力燒香、向別神澆奠祭,以惹我發怒的房屋。30 以色列人和猶大人自幼以來,專行我眼中看為惡的事;以色列人盡以手所造的惹我發怒,這是耶和華說的。31 這城自從建造的那日直到今日,常惹我的怒氣和忿怒,以致我將這城從我面前除掉,32 是因以色列人和猶大人所行的一切惡,就是他們和他們的君王、首領、祭司、先知,並猶大人和耶路撒冷的居民所行的,為要惹我發怒。33 他們以背向我,不以面向我;我雖從早起來教訓他們,他們卻不聽從,不受教訓,34 竟把可憎之物設立在稱為我名下的殿中,污穢了這殿。35 他們在欣嫩子谷建築巴力的邱壇,好使自己的兒女經火歸給摩洛;這雖是我所未曾吩咐的,也不是我心所起的意,他們竟行這可憎的事,使猶大人陷在罪裡。」
36 「現在,耶和華以色列的神論到這城,就是你們所說『因刀劍、饑荒、瘟疫,必交在巴比倫王手中』的城,如此說:37 我在怒氣、忿怒和大忿怒中,將以色列人趕到各國,日後我必從那裡將他們招聚出來,領他們回到此地,使他們安然居住。38 他們要作我的子民,我要作他們的神。39 我要使他們彼此同心同道,好叫他們永遠敬畏我,使他們和他們後來的子孫得福樂。40 我要與他們立永遠的聖約,必隨著他們施恩,並不轉離;且要將敬畏我的心放在他們心裡,使他們不離開我。41 我必歡喜施恩與他們,要盡心盡意、誠誠實實將他們栽植在這地。42 因為耶和華如此說:我怎樣使這一切大禍臨到這百姓,我也要照樣使我所應許他們的一切福樂都臨到他們。43 你們說這地是荒涼,無人無獸,是交在迦勒底人手中,然而在這地必有人置買田地。44 在便雅憫地、耶路撒冷四圍的各處、猶大的城邑、山地的城邑、謝非拉的城邑,並南地的城邑,人必用銀子買田地,在契上畫押,將契封印,請見證人,因為我必使被擄的人歸回。這是耶和華說的。」
釋經與評論
在這篇講論的開頭,我們再次發現了先知後期特有的、清澈而散漫的風格,這與前一篇講論顯著不同。我們再次看到了先知曾作為禱告基礎的思想(耶利米書 32:17):在主豈有難成的事嗎?(耶利米書 32:27)。答案是:沒有!因此,耶路撒冷確實將被迦勒底人毀滅(耶利米書 32:28–29),這是對猶大和以色列從起初就惹動主發怒的種種可憎之事的應得懲罰(耶利米書 32:30–35);但正因如此,百姓也必將被招聚並帶回自己的國家(耶利米書 32:36–37)。那時,以色列將成為耶和華的子民,耶和華將成為以色列的神(耶利米書 32:38);他們將同心合意地事奉主,以求得他們自己的永恆福祉(耶利米書 32:39);主將與他們立永遠的聖約,結果是祂永不停止施恩,他們也永不離開主(耶利米書 32:40);主將以施恩為樂,並全心全意地應許他們,從今以後,他們將穩固地栽植並紮根於自己的土地上(耶利米書 32:41)。先知用這兩種色彩描繪了他民族的未來,因為(耶利米書 32:42)這正是祂全能的證明——在祂沒有難成的事——正如祂現在確實給耶路撒冷帶來了毀滅,祂也必將實現祂對百姓的祝福應許(耶利米書 32:42)。那時,田地將再次在如今被稱為荒漠的土地上被買賣(耶利米書 32:43);是的,人們將以所有慣常的程序進行購買,起草契約、封印並請見證人,遍及全國各地(耶利米書 32:44)。因此,這段經文似乎與耶利米買地的歷史基礎(耶利米書 32:7 及後續)緊密相連,同時也是對耶利米書 32:27b 核心思想的邏輯闡述——在主沒有難成的事,因此祂毀滅耶路撒冷,又將其恢復。正是因為祂是全能的,祂才能兩者兼行。
耶利米書 32:26–29。耶和華的話……惹我發怒。——「凡有血氣者的神」。這表達使我們想起民數記 16:22;27:16,在那裡神被稱為「凡有血氣之人的靈的神」。——「豈有我難成的事嗎」等。參見耶利米書 32:17。——「因此」。被蒙蔽的以色列人認為,選民的聖所被毀滅是不可能的(參見耶利米書 7:4;21:13 的註釋)。他們沒有反思,在主沒有難成的事。——「放火」。參見耶利米書 17:27;21:10;21:14;34:22;37:8。——「燒香」等。參見耶利米書 7:9;19:4;19:13。
耶利米書 32:30–35。以色列人……陷在罪裡。這六節經文表達了耶利米書 32:28–29 所宣告的懲罰性審判的原因。第 30、31 節給出了普遍原因,第 32–35 節給出了具體原因。在第 30–31 節中,我們發現了三個以「因為」開頭的因果句。它們彼此之間以及與前文有什麼關係?第一個「因為」可能指(1)迦勒底人的行為,或(2)「燒香」等,或(3)「惹我發怒」。它不太可能指(2),因為沒有人會期望在這種語境下為猶大人向偶像燒香找到理由,而是為主要將聖所之地交給毀滅找到理由。(參見耶利米書 32:28 的「因此」)。這個「因為」可能指(1)或(3)。根據主體來看,兩者歸結為同一點,因為產生主怒的事也帶來了毀滅。前者的根據也是後者的根據。此外,在緊接的前一句中,表達了「惹我發怒」的一個特殊根據。因此,我們必須將第一個因果句(耶利米書 32:30)本質上指向耶利米書 32:28–29 中關於毀滅的預言。這將以猶大人和以色列人習慣性的罪惡這一客觀事實為動機,因為「專行」進一步強化了習慣狀態。第二和第三個因果句更多地闡述了神怒的主觀要素;耶路撒冷必須被毀滅,因為他們惹動了耶和華。然而,不應忽視的是,「以色列人盡以手所造的惹我發怒」這句話回顧了耶利米書 32:29b。因為(1)「惹」只是對「惹我發怒」的確認;(2)「手所造的」並非指他們一般的道德行為(這將是前半句的同義反覆),而是指具體意義上的偶像,根據耶利米書 32:29b,人們向其燒香。參見耶利米書 1:16;申命記 4:28;27:15。先知似乎也普遍考慮到了申命記 31:29。第三個因果句與第二個形成了高潮。祂不再使用「惹」這個詞,而是使用了更具累積性和強烈的「惹我的怒氣和忿怒」。耶路撒冷已經填滿了神怒的量器,因此宣告了耶利米書 32:28–29 中的全面毀滅。「這城自從建造的那日直到今日,常惹我的怒氣和忿怒」(耶利米書 52:3;列王紀下 24:3;24:20 的經文似乎以此為基礎)這種表達是不尋常的。其含義只能是這城成了我憤怒的對象。關於耶利米書 32:33,參見耶利米書 2:27;7:13;7:25;25:3–4。關於耶利米書 32:34–35,參見耶利米書 7:30–31;19:5。——在耶利米書 32:35 中,「也不是我心所起的意」並不取決於「這雖是」,而應視為一個新的獨立句子。然而,這兩個句子(從「這雖是」到「可憎的事」)都是括號,而「使猶大人陷在罪裡」與「使自己的兒女經火」相連。
耶利米書 32:36–41。現在……誠誠實實。通過「現在」,耶利米將歡樂的現在與前文中描述的悲慘過去進行了對比。這確實還不是現實,而是理想,但同樣確定;因為這個理想的現在是基於神應許的話語。因此,正如已經提到的,對應於耶利米書 32:28 中的「因此」,「現在」從「在神沒有難成的事」這一命題中引出了第二個推論。正如從中引出了猶大人認為不可能的毀滅一樣,也引出了看似同樣不可能的恢復。——「論到這城」,參見耶利米書 22:11;28:8–9;29:16;29:21。——「因刀劍」,參見耶利米書 32:24 的「因刀劍」。——「我必將他們招聚出來」指隱含在「城」中的「居民、公民」這一概念,耶利米書 32:32 中列舉的所有人都包含在內。關於主題,參見申命記 30:3 及後續;耶利米書 3:18–20;23:3;29:14;31:8;31:10。——「使他們安然居住」,參見何西阿書 11:11;以西結書 36:11;36:33。
耶利米書 32:38。他們要作……等。參見耶利米書 30:32 的註釋。
耶利米書 32:39。我要使……等。恢復和歸回必然同時是屬靈的(參見耶利米書 31:18–20)。這種屬靈歸回的一個基本要素也是百姓成員之間所有敵意和不和的停止,從而使愛與和諧的精神在他們中間盛行。參見以西結書 11:19;耶利米書 24:7;31:34。——「同心同道」。暗指耶羅波安一世在猶大和以色列之間引入的分裂。參見耶利米書 10:2;阿摩司書 8:14。——「好叫他們永遠敬畏我」。這體現了道路的統一,即他們一心敬畏主。這句話逐字取自申命記 4:10。——「使他們……得福樂」。這是對申命記 6:24 的回憶,參見耶利米書 10:13;30:9–10。
耶利米書 32:40。我要與他們立……等。參見耶利米書 31:31–32;50:5 的註釋。根據聖約的條款,主應許了兩件事:(1)祂將不再轉離百姓而不施恩,即作為祂百姓的忠實牧者,祂將永遠以保護和祝福的監護跟隨他們;(2)祂也將賜給百姓自己力量,不再離開祂。我們看到主將責任(præstanda)完全承擔在自己身上。因此也出現了 כרת ברית לְ(與……立約)的結構,這在耶利米書中其他地方沒有出現。——「使他們不離開我」,參見申命記 17:20;約書亞記 23:6。——「我必歡喜施恩與他們」,參見申命記 28:63;30:9;以賽亞書 62:5。——「我必……栽植」,此 נָטַע(栽植)與 נָתַשׁ(拔出)相對。參見耶利米書 1:10;18:7 及後續;31:28。——「誠誠實實」在隨後的詞語中得到了解釋。第一次栽植是不完美的(參見耶利米書 2:21),就像第一次聖約一樣(耶利米書 31:32)。因為那只是假設性的(耶利米書 7:5–7),且因為主知道條件不會被遵守,祂無法全心全意地投入其中。現在祂知道(因為祂自己應許了,耶利米書 32:40b),條件將會被滿足;因此祂可以將栽植稱為「誠誠實實」地完成(即沒有「這只是短暫的」這種保留),並且是祂全心全意完成的。參見撒母耳記下 7:10。
耶利米書 32:42–44。因為耶和華……耶和華說。從耶利米書 32:27 開始,從「在主沒有難成的事」這一普遍命題中引出了兩個推論(耶利米書 32:28–35,以及 32:36–41)。從耶利米書 32:42 開始,論證方式不同。它是為了證明耶利米書 32:36–41 中應許的確定性。這是通過指出懲罰性預言的實現來完成的,該預言確實被蒙蔽的以色列人認為是不可能的。正如主確實給我們帶來了大災難,並在這一方面驗證了祂的話語,祂也必將在另一方面驗證它。——「我怎樣使……等」,參見耶利米書 31:28。
耶利米書 32:43。田地……等。回到歷史的出發點。參見耶利米書 32:15。——「在便雅憫地」,參見耶利米書 17:26;33:13。提到便雅憫並非因為亞拿突屬於這個支派,而是因為便雅憫和猶大支派構成了猶大王國。便雅憫作為該王國較小的一部分僅被概括地提及,而猶大作為主要部分則根據其主要組成部分進行了描述,正如它們在其他地方被列舉的那樣。(參見前述引文;約書亞記 10:40;猶大書 1:40)。[「新約提到了使徒時代在猶太地買賣土地的事,當時耶路撒冷即將被毀滅,教會將被栽植在全世界(使徒行傳 4:34;5:4)。」華茲華斯(Wordsworth)——S. R. A.]
腳註: [13] 耶利米書 32:30。—關於 מִנְּעֻרֹתֵיהֶם(陰性形式僅見於此處)。參見耶利米書 3:24–25;22:21。 [14] 耶利米書 32:31。—עַל(關於)並不令人驚訝(因為此介詞經常與 אֵל 互換,[參見耶利米書 10:1;以賽亞書 29:11;29:14 的註釋],甚至與 לְ 互換 [參見以賽亞書 60:7 的 עַל־רָצוֹן 與以賽亞書 56:7;耶利米書 6:20 的 לְרָצוֹן]),比隨後的 לִי 中的後綴更令人驚訝。因此,將 עַל 視為因果意義,並使 לַהֲסִירָהּ 直接取決於 הָיְתָה 的結構,由於 הָיְתָה 必須採取的孕育意義,以及 הֲסִירָהּ 中的後綴,顯得更加困難。後者構成了向審判特殊根據的過渡,耶利米書 32:32–35 對此進行了處理。在耶利米書 32:32 中,首先是對主體的具體說明。參見耶利米書 2:26;17:25。然後在耶利米書 32
耶利米書 33:1–3
此外,耶和華的話……你所不知道的。——誰行這事。這段經文無論在思想上還是措辭上,都使我們想起以賽亞書 46:11。——耶和華是祂的名。參閱耶利米書 10:16;31:35;32:18。在耶和華的名中,蘊含著祂行動的保證。因為祂被稱為甚麼,祂就是甚麼。——我必指示你。這裡或許會有人問,先知所獲應許的,究竟是對神聖安排之內在聯繫的洞見(正如 הִֹגִּיד [higgid,宣告/解明] 在士師記 14:12–14 中用於解開謎題的意義),還是僅僅對事實的預見?我相信兩者應當結合起來。神聖行動的最深層根據,對先知而言正如對天使而言一樣,是隱秘的(彼得前書 1:11–12)。然而,當主向先知展示一連串事實時,不僅發生了甚麼對他而言是顯而易見的,而且事物之間如何因果相承,對他而言也變得清晰。這或許僅在有限的程度上發生,但它為先知架起了一座連接過去與現在的橋樑。隱秘的事,בצרות(betsuroth)。在以賽亞書 48:6 我們讀到 וּנְצֻרוֹת וְלֹא יְדַעְתָּם(unetsuroth velo yeda'tam,隱秘的事,是你所不知道的)。這種相似性是無可否認的。整段經文的聯繫使人難以相信以賽亞書中的話是引用自此處,因此,這裡的話必然是引用自以賽亞書。此處的讀法 בְּצֻרוֹת(betsuroth)可能是由於校勘錯誤(ב [b] 代替了 נ [n]),特別是因為該詞在這種變體意義上並未出現在其他地方。它在其他地方總是與牆垣或城市有關(民數記 13:28;申命記 1:28;9:1;約書亞記 14:12 等)。同時,也可以想像先知可能確實寫下了 בְּצֻרוֹת。他經常修改他所引用的詞句。這可能更容易發生,因為相關的經文以賽亞書 37:26 可能同時浮現在他的腦海中。בְּצֻדוֹת(betsudoth)本身並非不恰當,因為它可以表示「隱蔽的、分離的、不可接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