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 耶利米書 32:1-5 的歷史附錄
(耶 34:1-7)
從第 32 章和第 33 章的導言中,我們察覺到此處敘述的事件(耶 34:1-7)發生在西底家第 10 年,因為導致耶利米被囚在護衛兵院中的那次會談(耶 32:3),必然就是本段所記載的那次。兩段經文在宣告國王與城市即將面臨的命運方面幾乎逐字相同(參見耶 32:3-5 與耶 34:2-3);特別是「你的口要與祂的口說話,你的眼要看見祂的眼」這一短語在兩處皆有。耶 34:4-5 中關於西底家命運的描述,在耶 32:5 中以簡潔的形式呈現:「他必在那裡,直到我眷顧他」。耶 32:5 的結尾語「雖然你們爭戰,等等」在耶利米書 34 章中並未出現(參見耶 32:1-5 的註釋)。——因此,耶 34:1-7 明顯是耶利米本人對他與西底家會談的特別報告。由於這次會談,儘管他對西底家作了有利的宣告(耶 34:4-5),他還是被扔回了院子裡。國王在未經召喚而接近先知時,本可能期待更好的結果。正是在這次回到院子之後,耶利米領受了第 32 章和第 33 章所包含的啟示。耶 34:1-7 中敘述的事件在時間順序上也先於這兩章。然而,作為一段簡短的孤立段落,這份報告可能是先知在會談後立即寫下的,並作為附錄添加。從耶 32:3 中提到耶利米在院中的禁錮是會談的結果這一點來看,顯然與西底家的談話並未先於第 32、33 章所敘述的事實太久,這實際上是一次重新監禁。如果第一次監禁(如耶 37:17-21,特別是耶 34:21 所顯示的)發生在圍城的最後階段,即迦勒底人從對埃及人的轉移攻擊中返回之後(公元前 687 年),那麼第二次監禁就不可能更早,而必須歸因於同一年稍晚的日期。
耶 34:1-7
1 耶和華的話臨到耶利米,當巴比倫王尼布甲尼撒和他的全軍,以及他所統治的地上所有的國度,和所有的百姓,攻擊耶路撒冷和其中的各城時,說:耶和華以色列的神如此說:你去告訴猶大王西底家,說,耶和華如此說:看哪,我必將這城交付巴比倫王的手,他必用火焚燒: 3 你必不能逃脫他的手,必被捉住,交在他手中;你的眼要看見巴比倫王的眼,他要與你口對口說話,你也要到巴比倫去。 4 然而,猶大王西底家啊,你要聽耶和華的話;耶和華指著你如此說:你必不被刀殺: 5 你必平安而死;人必為你焚燒香料,像為你列祖,就是你以前的先王所焚燒的一樣;他們必為你哀哭,說,哀哉,我主!因為我說了這話,耶和華說。 6 於是先知耶利米在耶路撒冷將這一切話告訴猶大王西底家。 7 那時巴比倫王的軍隊攻擊耶路撒冷,和猶大所剩的各城,就是拉吉和亞西加:因為這些堅固城還剩下,作為猶大的城邑。
在圍城期間(耶 34:1),耶利米領受命令去向西底家王宣告,這城必被交付巴比倫王手中並被焚燒(耶 34:2)。西底家本人將被俘虜,帶到國王面前,並被擄往巴比倫(耶 34:3)。然而,他不會死於刀下(耶 34:4),而會平安而死,並按照傳統方式以王室禮儀安葬(耶 34:6)。耶利米準確地執行了他的使命(耶 34:5),當時耶路撒冷以及尚未被攻克的堅固城拉吉和亞西加正受到圍困(耶 34:7)。
耶 34:1-5。耶和華的話……耶和華說。耶 34:1-2 的風格具有極大的冗長特徵,這是耶利米事奉後期所特有的。因此,像「所有的百姓」(耶 34:1)和「告訴他」(耶 34:2)這樣的短語,嚴格來說是多餘的,不必讓我們感到驚訝。——「他所統治的」。這一補充是對「地」的限制和定義;並非地上所有的國度,而是就其為「他手所統治的」範圍而言的地。參見耶 51:28;王上 9:19。——「去」,等等。這裡出現了兩個不容易回答的問題。1. 此處敘述的與西底家的會談,與耶 32:3;耶 37:17 中提到的其他會談有何聯繫? 2. 耶 34:4-5 中關於西底家結局的說法,與關於此事的其他宣告(耶 39:5-7;耶 52:9-11;王下 25:6-7)有何關係?這兩個問題似乎是異質的。然而,它們之間有著密切的聯繫,因此我們在此處而不是在耶 34:4-5 處探討第二個問題。
先知在耶 34:2-5 中的話語應被理解為對西底家的好意,還是威脅?一切取決於對「然而,你要聽」等句子的理解(耶 34:4)。維內馬(Venema)、克里斯蒂安·米凱利斯(Chr. B. Michaelis)、希齊格(Hitzig)和格拉夫(Graf)認為,這句話提出了一個例外情況,即如果西底家順從命令向迦勒底人投降,那麼在耶 34:3 中對他宣告的威脅將不會實現,他將在平靜地保有王位中死去。支持這種解釋的理由是:耶 34:4-5 中放在西底家面前的美好前景,將與其他地方不斷重複的投降勸告相矛盾;否則它也太過有利了。這裡預設了耶 34:5 只能理解為平靜地保有王位、平安的結局和尊榮的安葬,這是西底家作為在位國王將獲得的。撇開耶 34:4a 不談,這種解釋當然是可能的。然而,將耶 34:5 理解為「你必不被刀殺」的對立面也是可能的,即不是死於戰場的暴力死亡,而是一個自然的、平安的結局。即使西底家死於囚禁(參見耶 52:11),這也可能發生,因為監禁並不必然妨礙通常的葬禮儀式。猶太人在被擄期間通常受到良好的對待——他們中的許多人享受統治者的恩寵,並因其晉升而引起當地人的嫉妒,他們中的大多數人並不渴望回到故土。——約雅斤在被囚二十七年後被提升至王室榮譽(耶 52:31)。為什麼西底家不能被軟禁,並在死後被允許讓猶太人按照他們國家的習俗埋葬他們的國王呢?這似乎是唯一可能的解釋,因為「耶和華指著你如此說」(耶 34:4b)這句話,只能是神話語的總結,根據耶 34:4a,西底家必須聽這話。我忽略了另一種解釋需要「聽從」或「留意」這話,以及對西底家要聽從的神聖話語的指定。但必須明確指出「聽這話」等是作為一個條件,而隨後的是條件被滿足的結果。正如現在所讀的,耶 34:4b 只能被視為西底家要聽的話。耶 34:4a 因此不表達條件,但在耶 34:4-5 中,對耶 34:3 增加了一個限制或更精確的定義(不是延續,如希齊格所假設的)。在耶 34:3 中說西底家將被俘虜並帶往巴比倫。耶 34:4-5 減輕了這一嚴厲的判決,補充說他不會死於暴力,而是平安而死,並以王室榮譽安葬。如此翻譯,這段經文與關於國王結局的其他暗示相協調:耶 32:5;耶 39:5-7;耶 52:9-11;王下 25:6-7。那麼,這個宣告是否足以激怒國王?雖然它的第一部分是陰鬱的,但第二部分提供了一些安慰。暴君約雅敬所遭遇的可怕命運(「他們必為你哀哭」,耶 34:5,與耶 22:18 形成明顯對比)將不會是西底家的命運。他的命運,在最嚴重的危機過去後,將會發生(相對)更好的轉變;他至少會作為囚犯享受尊重的對待,並且在死後再次獲得榮譽。因此,西底家相對受到優待。如果此處報告的會談與耶 32:3 中提到的相同,他是否應該為此將先知監禁?根據第 37 章和第 38 章,其中關於西底家與先知關係的全部歷史都根據其主要特徵進行了敘述,前者僅出於仁慈的意圖將後者監禁在院中。在第一種情況下,護衛兵院被指定為一種減輕,與他在書記約拿單的監獄中所遭受的可怕拘留形成對比(耶 37:20)。後來,在將他從地牢中救出後,出於善意,護衛兵院再次被指定給他(耶 38:13)。第 37 章和第 38 章給人的總體印象是,西底家僅因王子的緣故才將先知拘留。如果不是因為這些人,他會給他完全的自由(參見耶 38:5)。此外,應該觀察到,根據耶 34:2,耶利米自由地尋求國王,而根據第 37 章及以後,這似乎幾乎是不可能的。然後我們有耶利米與國王兩次會談的報告。第一次,他從約拿單家中的嚴密監禁中被帶出來(耶 37:17),第二次,他在從地牢中獲救後被帶出來(耶 38:14)。耶利米在後一種場合所表達的恐懼,表明他沒有願望出現在國王面前。因此,耶利米與西底家會談的不同記載似乎並不一致,特別是根據耶 32:3,作為懲罰的護衛兵院監禁,似乎既不符合第 37 章和第 38 章,也不符合耶 34:2-5。同時,由於明顯的不一致本身排除了插值的想法,且語言中沒有任何跡象表明有外來之手,我們被迫假設在耶 32:1-5 和耶 34:1-5 中,我們有一份西底家與耶利米會談的記載,這與耶 37:17-20 和耶 38:14-16 中敘述的兩次會談是不同的。從「你豈不殺我嗎」(耶 38:15)這句話中,很清楚耶利米並不期待國王有非常友好的態度。可以想像,當他在自願拜訪國王(參見耶 22:1)後,被以「回到院子裡去!」這樣不客氣的話語打發走時,院子被指定為他受懲罰的地方。雖然,正如我們所展示的,耶 34:4-5 中的話對國王相對有利,但他可能在先知未經召喚出現時期待更好的結果,並因此對關於城市被俘和自己被囚禁的本質上不變的預言感到憤怒。如果問這個並非由國王引起,而是由神命令的對國王的演講目的是什麼,令人驚訝的是,先知沒有說如果自願投降,城市的命運將會如何(參見耶 38:17)。然而,他並沒有完全說明如果頑固拒絕投降,國王的命運將會如何。這裡沒有提到西底家的孩子與以色列的王子們在他眼前被殺,他自己的眼睛被挖出(耶 52:10),或者他的妻子們被交給巴比倫王子(耶 38:21-23)。這種缺乏替代方案的情況將本段與耶 21:9;耶 38:2;耶 38:17 區分開來。
這段經文讀起來像是一個無條件的判決,然而,其中明確指出,這個仍然嚴厲的判決仍應被視為一種減輕。(參見耶 34:4-5 與耶 22:18)。因此,這段經文與第 32 章和第 33 章中與之密切相關的預言,似乎很可能屬於耶 38:28 中指出的時期,即先知有條件地向西底家發出最後勸告之後的時期。現在,對他所要發生的事情作了一個簡單的宣告。西底家仍可能踏上多次向他指出的拯救之路的可能性,已不再被考慮。這仍然是一個巨大的恩惠,即完全可怕的現實尚未向他揭示。他無疑將此以及他判決的相對溫和歸功於他對先知所表現出的善意。正如上面所提到的,先知在未經召喚的情況下出現在他面前並宣告他的判決,確實似乎首先激怒了他,在此假設下,耶 32:3 中的「你為什麼預言?」這句話將得到解釋。
「像為你列祖……焚燒香料」。焚燒死者並非猶太人的習俗。活活焚燒僅作為一種懲罰出現,利 20:14;利 21:9,參見賽 7:25——且在摩 6:10 中有瘟疫期間焚燒屍體的痕跡(如果 משׂרבּו=מסרבּו)。無論如何,在本段中,指的是焚燒香料,代下 16:14;代下 21:19。代詞的與格和動詞的形式也與此一致。參見動詞與事物的賓格和為其焚燒祭物的人的與格。出 30:20;利 7:5;代下 13:11。——[加爾文說,為了防止腐爛,死者的屍體被慢火乾燥,但僅限於國王的葬禮。——S. R. A.]
「因為我說了這話」。耶和華所說的,不僅僅是氣息,而是一個是靈、是生命、是力量的話語。(參見申 32:47;詩 33:4;詩 119:160;箴 30:5;賽 40:8;賽 55:10-11;耶 23:29)。「我說了」這一表達,沒有「話」字,在以西結書 5:13;以西結書 5:15;以西結書 5:17;以西結書 17:21;以西結書 17:24 等處出現得特別頻繁。
耶 34:6-7。於是耶利米……猶大的城邑。任務的執行被提及,作為耶利米有勇氣帶著一個絕非國王在嚴重苦難時期想聽到的信息出現在國王面前的證明。——拉吉和亞西加都位於猶大支派西南部的低地(Sephela)(耶 15:33, 35, 39)。它們都是羅波安所加固的(代下 11:9)。拉吉曾被西拿基立圍困(王下 18:14;王下 18:17;王下 19:8;賽 36:2;賽 37:8)。——[「萊亞德(Layard)認為,這次著名的圍城戰被描繪在從尼尼微廢墟中挖掘出的某些石板上。」——考爾斯]。——「堅固城」不能很好地作為「猶大的城邑」的同位語,因為這種補充要麼是多餘的,要麼會給出錯誤的想法,即只剩下未加固的城市。它也不能很好地作為「剩下」的定義:nam hæc oppida ex oppidis Judæ munita supererant(羅森穆勒)。除了這些之外沒有其他堅固城是不可信的。它只能是「這些」的同位語;這些作為堅固城,仍然剩下。它們剩下的原因因此被表達出來,而這個原因就是它們防禦工事的強度。
腳註:
[1] 耶 34:1。——缺少冠詞,如耶 3:2;耶 14:18。
[2] 耶 34:3。——[字面意思:你的口要與祂的口說話]。
[3] 耶 34:5。——[亨德森說,二十八份手稿,連同七十士譯本、阿拉伯語、敘利亞語、武加大譯本,讀作「像焚燒」。——S. R. A.]
[4] 耶 34:5。——[有些人翻譯為:點燃葬禮之火,但參見釋經註釋。——S. R. A.]
(第 34:8-22 章和第 35 章)
在講道集的結尾,我們發現了兩部分,可以被視為附錄,因為它們提供了一個以色列人對耶和華不順服的鮮明例子,與一個非以色列部落對其祖先命令的順服形成了對比。在困境壓力下命令釋放僕人,但當危險似乎過去時又收回,這段歷史證明了對耶和華律法的順服在以色列人的心中是多麼輕率,而利甲族對其祖先條例的順服卻是根深蒂固且不可動搖的。雖然這兩部分在時間上相距甚遠,第一部分屬於西底家第 10 年(更確切地說是圍城暫時中止的時期),第二部分屬於約雅敬統治時期(更確切地說是預期尼布甲尼撒領導的迦勒底人第一次入侵時);但它們並列在一起是非常合適的,因為正如上面所提到的,第二部分作為第一部分的襯托。 將較舊的部分放在最後的原因可能是,下一章(36)屬於同一時期,即約雅敬第 4 年。
分為兩部分是非常清晰且簡單的。事實敘述於耶 34:8-11。然後在耶 34:12-16 中,先知參考法律條文對事實進行了重述,最後在耶 34:17-22 中,對違背聖約的以色列人宣告了神聖的判決。——第 35 章明顯可分為兩半。在第一部分(耶 34:1-11)中,事實再次被敘述,在第二部分中,利甲族與以色列人的行為進行了比較,並向兩者宣告了相應的報應。
A. 以色列人在釋放僕人行為上所表現出的不順服
耶 34:8-22
8 耶利米的話從耶和華臨到他,那時西底家王與耶路撒冷的眾百姓立約,要向他們宣告自由; 9 叫各人任其希伯來男女僕人自由,誰也不可使他作奴僕,就是使他弟兄猶大人作奴僕。 10 所有立約的眾首領和眾百姓,聽見當任其男女僕人自由,誰也不可再使他們作奴僕,就都順從,將他們釋放了。 11 但後來他們又反悔,將所釋放的男女僕人又強迫他們回來,仍作男女僕人。 12 因此,耶和華的話從耶和華臨到耶利米,說: 13 耶和華以色列的神如此說:我將你們列祖從埃及地,從為奴之家領出來的時候,與他們立約,說: 14 每到七年,你們各人要任其賣給你的希伯來弟兄自由;他服事你六年,你要任他自由出去。只是你們列祖不聽從我,也不側耳而聽。 15 如今你們回轉,行我眼中看為正的事,各人向鄰舍宣告自由,並且在稱為我名下的殿中,在我面前立約; 16 但你們又反悔,褻瀆我的名,將各人所任其隨意自由的男女僕人,又強迫他們回來,叫他們仍作你們的男女僕人。
17 因此,耶和華如此說:你們沒有聽從我,沒有各人向弟兄、各人向鄰舍宣告自由。看哪,我向你們宣告一種自由,就是使你們自由於刀劍、瘟疫、饑荒之下,耶和華說,並且我必使你們在地上萬國中被拋來拋去。18 我必將那些違背我聖約、沒有履行他們在我面前所立之聖約的言語的人——就是那些將牛犢切成兩半、從其中經過的猶大首領、耶路撒冷首領、太監、祭司和國中的眾民,19 那些從牛犢兩半中經過的人——20 交在他們仇敵的手中,和尋索他們性命的人手中。他們的屍首必給空中的飛鳥和地上的野獸作食物。21 我又必將猶大王西底家和他的首領交在他們仇敵的手中,和尋索他們性命的人手中,並那從你們那裡撤走之巴比倫王的軍隊手中。22 看哪,耶和華說,我必發令,使他們回到這城,他們必攻打這城,將城取取,用火焚燒;我也必使猶大的城邑變為荒場,無人居住。
耶利米書 34:8–11。這是耶和華臨到耶利米的話……論到僕人和婢女。雖然「立約」一詞通常指兩個人承諾相互履行義務,以使雙方獲益,但此處的表達是指眾人為了第三方的利益而共同履行的一項義務,然而,眾人也期望從中獲得益處。因為釋放主要是為了被釋放者的利益。然而,人們也希望這能帶來普遍的益處,部分是考慮到被釋放者的感激之情及其在防禦中增加的活力,部分或許也是為了藉此獲得耶和華的恩惠。顯然,「聖約」一詞在此處的用法與通常意義基本相同。——向他們宣告自由。除了利未記 25:10;以賽亞書 61:1;以西結書 46:17 之外,只有在此處以這種意義出現。「他們」當然是指隨後提到的僕人。關於這一點的律法見出埃及記 21:1 及以下經文;利未記 25:39–41;申命記 15:12。每個希伯來裔的僕人在服事六年後都必須被釋放(不論是否安息年);根據利未記 25 章,這應在禧年進行。這並不構成矛盾,因為利未記 25 章所給出的是禧年的律法。前者的規定僅是從這一角度進行了補充,禧年要無條件地終止服事,因此價格應根據距離禧年的時間長短來決定(耶 34:50 及以下經文,那裡談到的是將以色列僕人賣給外邦居民,但沒有理由懷疑這一規則同樣適用於以色列人的購買)。參見 Saalschuetz, Mos. Recht. Kap. 14 和 101, § 3。——這些法律規定,像其他許多規定一樣,一直未被遵守。約西亞時期的改革可能恢復了對它們的認知,但並未恢復對它們的遵守。圍城的壓力激發了人們的一種想法,即遵守這條律法可能在上述兩個方面都有用處。因此,他們在王的強求下,通過相互協議,承諾釋放希伯來僕人和婢女,並且從耶利米書 34:9 看出,是釋放所有人,甚至包括那些服事未滿六年的人。對某些人額外的寬待被他們對待其他人的虧欠所抵消。但是——這是一個因動機不良而導致虛假悔改的顯著例子——當迦勒底人撤走,危險似乎過去時,他們又將僕人重新置於軛下。
耶利米書 34:12–16。因此,耶和華的話……論到婢女。——在當日。參見耶利米書 7:22;11:4;31:32。——為奴之家。以色列人自己從壓迫性的奴役中被救贖出來,就當善待他們的僕人,這在申命記 15:16 中被明確指定為釋放律法的動機。——「七年之末」不能指每七年之末。這將與隨後的「服事了六年之後」以及類似的法律規定(出 21:2;申 15:12)相矛盾。它只能表示一個七年期的結束。介詞 מֵן(mēn,從)在此保留了其適當的含義;——從結束之時,即當七年期的結束、第七年開始時。參見申命記 15:1;14:28 及耶利米書 31:10 中的類似表達。——「賣了自己的人」。這些話是從申命記 15:12 中憑記憶引用的。——轉回,耶利米書 34:15–16。動詞的含義在兩種情況下相同,只是起點和終點相反。——「稱為我名下」。對神命令的每一次違背,特別是違背以祂名所起的聖約,都是對祂名的褻瀆(參見利 19:12;20:3)。——「隨他們的心願」。這個表達也出現在申命記 21:14。那裡是用於被俘的女子,結婚後又不被喜悅。這裡的對照顯然不是財產或家庭,因此其含義不是「她所擁有的歸她,但你要讓她的人身自由」。相反,對照的是被賣者的不自由,他必須去主人差遣他去的任何地方,以及被遣散者的自由,可以去他想去的任何地方。因此,這個詞的意思是「根據或隨他們的心願」,נֶפֶשׁ(nephesh,靈魂/心)被視為慾望的所在地,正如「若你們的心願如此」這一表達中所示,創世記 23:8;列王紀下 9:15。
耶利米書 34:17–22。因此……無人居住。——「自由」在耶利米書 34:17 中第二次被使用,帶有諷刺意味;因為你們沒有宣告自由(那種隨即被收回的自由等於沒有),所以要向你們宣告一種自由,但這是一種你們將成為受害者的自由。[我使你們——我迄今視為我僕人的你們——自由,將你們交給你們的命運,交給刀劍等——Hitzig]。——牛犢。耶利米書 34:18 在我看來與「我必將……交給」連接得更好,這在語法上是完全正當的(參見 Naegelsb. Gr., § 69, 3)。路德和其他人也持此觀點。此處所暗示的儀式的象徵意義隨即被應用,以便在違約者面前呈現出威脅性的懲罰。他們自己將成為那被切成兩半的牛犢。關於此儀式,參見創世記 15:10 及 Delitzsch 對此的論述。根據另一種解釋,「牛犢」與「聖約」是同位語。然而,那樣的話,違約者的命運與牛犢命運的相似性僅是隱含的,並未表達出來。耶利米書 34:21 中那種遲來的、不連貫的「我必將……交給」的重複,也就顯得令人困擾了。——在耶利米書 34:19 中,區分了部落首領、城市首領(城市長老)、朝臣、祭司和普通百姓。當後來在第 21 節,他的首領再次與王一起被提到時,我們必須將其歸因於耶利米的冗長,且不必過分強調,因為將王與首領一起提及是非常普遍的(耶 24:8;25:19 等)。
真實的悔改與虛假的區別。1. 兩者的起因可能相同;外部的困境(參見例如,以賽亞書 28:19;哥林多前書 11:32;提多書 2:12)。2. 在虛假的悔改中,內在的性情保持不變;在真實的悔改中,人帶著痛苦和憂傷,從內心轉離邪惡,歸向神。3. 虛假的悔改僅持續到外部需求滿足為止;真實的悔改是心靈的一種持久狀態,儘管有單次的跌倒,卻仍向著對舊人更徹底的征服前進(我們裡面的舊亞當應當藉著每日的憂傷和悔改而被淹沒並滅亡)。
[5] 耶 34:8。——這種結構是 ad sensum(按意義),在希伯來語中非常普遍。參見列王紀下 10:24;Naegelsb. Gr., § 95, 2。
[6] 耶 34:9。——עבר בם(從其中經過)。參見耶利米書 22:13;25:14;30:8。
[7] 耶 34:11。——ויכבישׁום。希腓語(Hiphil)在其他地方沒有出現。因此馬所拉學者讀作卡爾語(Kal)(耶 34:16;歷代志下 28:10)。
[8] 耶 34:11。——關於 לְַעַבַדִים ו 的結構,參見 Naegelsb. Gr., § 95 g., Anm. 5。
[9] 耶 34:17。——[英王欽定本邊註:為了拋來拋去;Naegelsb.:為了恐懼;Henderson:交給騷動。——S. R. A.]
[10] 耶 34:18。——[Naegelsb., Hitzig, Wordsworth:我必使那些……的人像他們所切的牛犢一樣;即像牛犢等。——參見 Naegelsb. Gr., § 69, 3。——S. R. A.]
耶利米書 36:1–3。「耶和華的話臨到耶利米說……他們的罪。」在約雅敬第四年之前的時期,我們在現今所見的先知書卷中,可以找到第 2 章;3–6 章;7–10 章;11–13 章;14–17 章;18–21 章;22:1–23 章;23 章;以及 26 章。第 25 章以及 46:1–12 章;47 章;49:33 章也應計算在內,因為它們顯然早於那份延續至約雅敬第五年的寫作(耶 36:9)。第 30 章和 31 章在年代上也屬於此處,但在主題上,它們構成了一個獨立的 סֵפֶר(sēpher,書卷,參耶 30:2),不可能是此處所指的書卷的一部分,因為後者僅包含警告性的預言。然而,根據耶 36:32,最初的寫作並未包含所有這些選段,至少在目前的篇幅上並非如此。希齊格(Hitzig)認為耶利米並非首次寫下這些講章,而只是將散亂的葉片編纂成書,因為前者即使對於記憶力最強的人來說也是不可能的——這一觀點已被格拉夫(Graf)從希齊格自身的角度予以有力反駁。從我個人的觀點來看,我指出,那在預言產生過程中運作的超自然因素,必然也在其重現過程中發揮了作用(參約 14:26)。在這裡,篇幅的多寡並不構成考慮因素,我們也不必過分強調預言相似性的重要性,因為即使是主題的變奏也有其特定的對象和場合,不能隨意更改。
值得注意的是,מְנִלָּה(mĕgillāh,書卷)這一表達,除了詩 40:8 之外,僅出現在耶利米書及後來的作者筆下(結 2:9;3:1;亞 5:1–2)。然而,眾所周知,詩篇第 40 篇被許多人歸於耶利米。但參賽 34:4。亨斯登堡(Hengstenberg),《貢獻》(Beiträge)第二卷,第 494 頁及以下;萊雷爾(Leyrer)載於赫爾佐格《宗教百科全書》(Herz. R.-Enc.),第十四卷,第 18 頁。
耶 36:3。「或者……」文中並未明確說明,但可以理解為,耶和華的話語在寫下後必須被誦讀,因為文中提到的效果不能歸因於單純的書寫,耶利米也是這樣理解的(耶 36:6–8)。——「或者他們可以回轉」這一說法頗為困難。我們本預期是「他們將會回轉」(參耶 26:3)。然而,先知區分了較近和較遠的目標。前者是他們聽見,這並非指生理意義上的聽見,因為那並無問題,而是指屬靈意義上的聽見,即留意、觀察、放在心上。參耶 7:13;25:3–4 等。那更遙遠且真正主要的目標,即宣告和留意僅作為手段的目標,是他們應當悔改。
耶 36:4–8。「於是耶利米……在耶和華的殿中。」關於巴錄,參耶 32:12。耶利米沒有親自書寫,並不一定是因為他不能寫。相反,從耶 32:10;51:60 來看,耶利米顯然是有能力書寫的。至少,我們看不出為什麼在這些經文中不能說耶利米是口述的,因為這種細緻的陳述與他其他地方的文體特徵非常吻合。然而,可以輕易想像,在執行如此重大的任務時,先知需要一位書記來處理機械性的部分,這是一種必然。由於根據耶 36:9,誦讀直到約雅敬第五年的九月才進行,因此寫作過程持續了近一年。——「被囚」(עצור,‘ātsūr)。由於根據耶 36:19;36:26,耶利米和巴錄能夠躲藏起來,這不可能意味著「監禁」,正如在耶 33:1;39:15 中可能的情況那樣。因此,耶利米只是被拘留或受阻。至於原因,我們無從得知。——「在書卷上誦讀」。參申 17:19;尼 8:8;8:18。——「在禁食的日子」。先知指的既不是七月所守的年度常規禁食(利 16:29;23:27),也不預期在九月會有多次(額外的)禁食,因此我們應翻譯為「在一個禁食日」。這裡冠詞的缺失並不比在耶 3:2;6:16 等處更具強調意義。——如果耶 36:6 指的是常規禁食,而耶 36:9 指的是額外的禁食日,正如許多早期注釋家所假設的那樣,我們無法理解為什麼只有第二次誦讀產生了結果,而第一次卻沒有留下任何痕跡。
耶 36:7。「他們將懇求」。參耶 37:20;42:2,對照耶 38:26;42:9;但 9:18;9:20,我們在那裡發現了希伯來文的 Hiphil(使役態)。這個表達顯然是「來到你面前」(詩 79:11;88:3;119:170,對照伯 34:28)的一種更強形式,因為它包含了謙卑祈求的觀念,同時也包含了得勝、被垂聽的附帶觀念。因為那俯伏在某人面前的,正如那來到某人面前的一樣,不可能不被注意到。——「並且回轉」。先知預設耶和華的話語將使百姓首先清楚悔改的必要性,因此他們的禱告將首先涉及實現這一不可或缺條件的能力。他也希望誦讀能產生這種效果,因為這將使上帝憤怒的偉大生動地呈現在百姓心中,並在他們裡面產生健康的敬畏。在耶 36:8 中,任務的完成被概括性地報導了。細節隨後跟進。參希齊格(Hitzig)於此處。
腳註: [1] 耶 36:2。—אֵל(‘ēl,向)代替 עַל(‘al,關於/對,參耶 10:1 的注釋),這從耶 36:4;36:29 可以明顯看出。然而在 על ישׂרֹאל(關於以色列)中,עַל 具有「反對」的意思,正如我們從耶 36:3「一切的災禍」所見。 [2] 耶 36:7。—內格爾斯巴赫(Naegelsb.):他們的懇求將來到(得勝)在耶和華面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