約翰•彼得•朗格(Johann Peter Lange)聖經註釋

J.P. Lange’s Commentary on the Holy Scriptures
第 18 章

以西結書 18:1-32

  1. 神聖懲罰公義的律法(以西結書 18 章)

1, 2 耶和華的話臨到我說:你們在以色列地怎麼用這俗語說「父親吃了酸葡萄,兒子的牙酸倒了」呢? 3 主耶和華說:我指著我的永生起誓,你們在以色列中,必不再有機會用這俗語 4 [你們必不再用這俗語]。看哪,世人都是屬我的;為父的怎樣屬我,為子的也照樣屬我。犯罪的,他必死亡。 5 若有人是義人,且行公平與公義: 6 未曾在山上吃過祭物,未曾向以色列家的偶像舉目,未曾玷污鄰舍的妻,未曾在婦女經期時親近她; 7 未曾虧負人,準還債戶的當頭,未曾搶奪,將食物給飢餓的人,以衣服遮蓋赤身的人; 8 未曾放債取利,也未曾多取,未曾行不義,在人與人之間施行真實的公平; 9 遵行我的律例,謹守我的典章,按誠實行事——這人是義人,他必存活—— 10 主耶和華說。他若生一個兒子,是強暴的,流人血的,他 [父親] 對弟兄行了其中任何一件, 11 而他 [兒子] 卻不行這一切事,反倒在山上吃過祭物,玷污了鄰舍的妻; 12 虧負困苦窮乏的人,搶奪,不還當頭,向偶像舉目,行可憎的事; 13 放債取利,他豈能存活呢?他必不能存活。他行了這一切可憎的事,他必死亡。他的血必歸到他身上。 14 若他生一個兒子,看見他父親所做的一切罪,看見了,卻不照樣做: 15 未曾在山上吃過祭物,未曾向以色列家的偶像舉目,未曾玷污鄰舍的妻; 16 未曾虧負人,未曾取當頭,未曾搶奪;將食物給飢餓的人,以衣服遮蓋赤身的人; 17 止住手不傷害困苦人,未曾放債取利,遵行我的典章,行走我的律例: 18 他必不因父親的罪孽死亡;他必存活。至於他的父親,因為他欺壓人,搶奪弟兄,在民中行不善的事,看哪,他必因自己的罪孽死亡。 19 你們還說:兒子為什麼不擔當父親的罪孽呢?因為兒子行了公平與公義,謹守我的一切律例並遵行它們,他必存活。犯罪的,他必死亡。 20 兒子必不擔當父親的罪孽,父親也不擔當兒子的罪孽。義人的義必歸於他 [前者],惡人的惡必歸於他 [後者]。 21 若惡人回頭離開所做的一切罪,謹守我的一切律例,行公平與公義,他必存活,不致死亡。 22 他所犯的一切過犯,都不被記念;因他所行的義,他必存活。 23 主耶和華說:我豈喜悅惡人死亡嗎?不就是喜悅他回頭離開他的道 [諸道] 而存活嗎!? 24 但義人若轉離他的義,行罪孽,照著惡人所行的一切可憎的事而行,他豈能存活呢?——他所行的一切義,都不被記念;因他所犯的背信,並因他所犯的罪,他必死亡。 25 你們還說:主的道不公平!?以色列家啊,你們當聽,我的道豈不公平嗎?豈不是你們的道不公平嗎? 26 義人轉離他的義而行罪孽,就因此死亡;他是因所行的罪孽死亡。 27 再者,惡人轉離他所行的惡,行公平與公義,他必將自己的靈魂救活。 28 他思量,回頭離開所犯的一切過犯,他必存活,不致死亡。 29 以色列家卻說:主的道不公平!?以色列家啊,我的道豈不公平嗎?豈不是你們的道不公平嗎? 30 所以以色列家啊,我必按你們各人所行的審判你們——主耶和華說。你們當回頭,離開你們的一切過犯,這樣,罪孽必不成為你們的絆腳石。 31 你們要將所犯的一切過犯盡行拋棄,為自己造一個新心和新靈;以色列家啊,你們何必死亡呢? 32 因為我不喜悅那死者之死——主耶和華說;所以你們當回頭 [悔改] 而存活!

(譯註:此處省略原文校勘與拉丁文/希臘文註釋,直接進入釋經論述)

釋經論述

以西結書 18:1-4。神聖懲罰公義的原則

以西結書 18:2。參閱以西結書 12:22。一種流行的表達方式,僭取了神聖聲音的權威,在以色列中確立起來,以對抗神的話語。——以色列地絕不應成為這種言論的場所,因為它是神聖潔公義及其恩慈憐憫的舞台。——這問題不僅僅是驚訝,而是莊嚴的憤怒,正如神聖的言論所應有的。——「父親」是泛指,留給每個人去思考具體指的是誰(列王紀下 24:3;耶利米書 15:4)。本章同時藉此與前文(特別是以西結書 16 章)相連。這句俗語彷彿抓住了先知的話柄。——יאֹכְלוּ(吃)對應於陳述的一般形式:習慣於吃。——另一方面,「兒子」是具體的人,在現狀下暴露於苦難之中。以最輕率、最輕浮的方式,大眾對神道路的批評——對以色列歷史的批評——表達了出來。那些人做錯了事,卻要報應在我們身上!這裡沒有罪惡感,沒有對罪疚的承認,對神的審判與報應公義也同樣缺乏敬畏。海弗尼克(Hävernick)正確地指出了百姓那種「異教徒式」的傾向,他們「缺乏對永活之神的信心,被驅使陷入盲目命運(Nemesis)的錯覺中」,即一種自然的必然性。「因此,悔改似乎是徒勞的」(Hengst.)。他們可以藉此抵擋那不斷重複的徹底悔改的呼召。神的回答以誓言的形式(以西結書 18:3)強有力地對抗了百姓的話語。根據本章雙重的基調,尚不確定即將到來的審判,還是包含在悔改中的彌賽亞救贖,將在未來終結這種言論風格。——בְּיִשְׂרָאֵל(在以色列中),這件事甚至在「以色列地」(以西結書 18:2)都是不合宜的,更不用說在那些(羅馬書 3 章)被託付了神聖言的百姓中間了。——在這種形式受到指責後,以西結書 18:4 對其內容提出了異議;既然所觸及的問題實際上是神的報應公義,其基本原則首先被陳述出來,個別律法自然由此產生。「看哪」指向一個不可否認的事實,因此預設了普遍的認同。——「世人都是屬我的」等:海弗尼克認為「或許暗指創世記 18:25」。在其他方面,正如加爾文所言:神在此不僅要維護祂至高的權威與主權,更要彰顯祂作為創造主對全人類的父愛。Hengst. 認為:「如果靈魂因他人的罪而受罰,神就放棄了祂的所有權;既然靈魂是按神的形象造的,就不可能被貶低為奴隸般的工具。」希齊格(Hitzig)認為:「我沒有必要懲罰另一個人——兒子——好像我不能抓住有罪的父親一樣。」菲利普斯(Philipps)認為:「在神面前,所有靈魂都是平等的,因此每個人只代表他自己。」所有這些解釋都不足以涵蓋其思想。該命題實際上是一個基本原則,因為它回溯到事物的起源,根據該起源,人類的靈魂——藉由神聖生命之靈吹入物質軀體而創造——在感性的生命與活動形式中,呼吸著超自然的、屬靈的生命能量。這種人類的神聖性(至少就靈魂而言,儘管另一方面他們與低等生物共有動物生命)反對任何形式對自然的依賴,無論是對異教命運的依賴,還是(這是此處直接的對比)對肉身父母的依賴,因此也反對兒子對父親的依賴。如果任何人因為是父親的兒子而必須受死,神對人的排他性所有權(藉由重複的 לִי [屬我] 加以強調)就無法維持。「死亡」,是一個過程的終結——靈魂與其生命源頭(神的靈)的分離(申命記 30:15;耶利米書 21:8;箴言 11:19)。——參閱以西結書 3:18。這不可能在沒有神報應公義行為的情況下發生,因此神所施加的懲罰必須與人的罪疚相稱。「犯罪的」——對神聖靈之影響的不忠,被視為一種持續的現在——「他必死亡」。透過後者,作為一種司法宣告,關於神所有權的一般命題被更具體地表達出來,以指涉祂審判的權威。參閱雅各書 4:12。

以西結書 18:5-9。義人的律法

以西結書 18:5。該原則的第一個應用是對義人的。參閱以西結書 3:18 及下文。他被描述為「存在」與「行為」——本質上與實際上;特別是行公平,總體上是公義:他的行為隨後被更精確地描繪,不乏對比的傾向。

以西結書 18:6。即使是那些在其他方面忠於律法的君王,也無法廢除「高處」的敬拜。[通常該表達被認為是指偶像崇拜的粗俗形式(哥林多前書 8:4-10;10:7);而隨後的部分則指更精細的形式。]——所提到的節期是在聖所之外觀察的祭祀節期(申命記 12 章)。——第二件事,在涉及律法第一塊法版時被挑出來,是完全冷漠並無視以色列流行偶像的罕見案例。希齊格將其理解為祈求、敬拜(約伯記 31:26;詩篇 121:1)。海弗尼克則理解為內心的渴望。參閱以西結書 6:4。——在以西結書 16 章之後,自然的過渡到婚姻關係,從律法第二塊法版中挑出的不是普通的姦淫(該詞既非 נָאַף,也非 תָמַד,出埃及記 20 章),而是對鄰舍之妻更精確、更深層的玷污(טָמֵא),以便透過所選的表達,對他們自己的婚姻關係及其奧秘(家庭純潔)投下一道清晰的光。參閱利未記 18:19;20:18。

以西結書 18:7。一般的壓迫,包括其較為和平以及直接暴力(וָּזֵל)的形式(利未記 19:13)。——תוֹב,根據 Hengst.,是限制性的賓格:債務抵押;另一方面,海弗尼克認為:他的抵押,即債務,即連同抵押品一起的義務,緩和了 תְַבֹלָה(源自 חָבַ,捆綁、繫住)總是相當冒犯的含義,因此指的是正當的要求。希齊格將該詞視為分詞:「將抵押品歸還給債務人(Gesenius:為了債務)。」此外,參閱出埃及記 22:25;申命記 24:12。隨後是更積極的仁慈。

以西結書 18:8。參閱利未記 25:36-37;申命記 23:20。——本節結尾可能指法官或仲裁者的特殊活動。

以西結書 18:9。總結性的歸納,對應於以西結書 18:5 的引言——即前件的後件。在神面前的公義,與其虛假的外表相對立(לַעְַשׂוֹת אְֶמֶת)。七十士譯本讀作 אוֹתָם。——חָיֹה יִחְיֶה,在該詞最完整、最深刻的意義上存活。

以西結書 18:10-13。不義之子的律法

該原則的第二次應用處理不義之人的案例——義人的兒子。就個人而言,存在著聯繫(「他若生」),但本質上,正如 פָּרִיץ(強暴者)等詞立即顯示的那樣,存在著最大的對比。但實際的對比將變得更加明確,並因此表現為個人的對比——因此是 וְעָשָׂה 等。

以西結書 18:10。父親的描述被簡化到最低限度:如果上述公正與公義的事中有任何一件,他做了——簡而言之,他是義人。[את Hengst.:關於他的弟兄,正如以西結書 18:18 中的對立平行所強烈建議的那樣。迦勒底譯本也是如此。Rosenm.:類似的事物。其他人則省略了它。את 也被提議作為一種讀法。希齊格、埃瓦爾德(Ewald):= אַךְ,「僅僅」。]——對比在以西結書 18:11 中有更長的描述,即兒子的描述。而他「不行這一切事」,隨後有詳細說明。參閱以西結書 18:6。

以西結書 18:12。「困苦窮乏的人」闡明了以西結書 18:7 中未定義的對象。在其他方面與以西結書 18:6 進行比較。

以西結書 18:13。參閱以西結書 18:8。——וָתָי,後件。事實反對任何其他結果;強調的神聖否定只增加了確認。他的行為判定他死——是的,他自己應受責備。關於司法表達形式(מוֹת יוּמָת,不像創世記 2:17 那樣),參閱利未記 20:9;只是在這種情況下,兒子實際上藉著他的生活詛咒了他那義人的父親!

以西結書 18:14-20。義人之子的律法

該原則的第三次應用,其中,正如第一個案例一樣,指的是一個義人——上述不義之人的兒子——他從父親的罪中吸取了教訓。始終是父親與兒子,對應於正在回答的俗語。

以西結書 18:14。參閱以西結書 18:10。他「看見」,為了強調描述而重複。七十士譯本與武加大譯本在本節後半部分所採用的 וַיִרָא 讀法應被拒絕。

以西結書 18:15。參閱以西結書 18:6。

以西結書 18:16。參閱以西結書 18:7。(「他甚至比他可能做的做得更少」,與他父親的行為形成對比——希齊格。)

以西結書 18:17。從「困苦人」等。不僅不傷害他,而且如所描述的那樣,向他表現出憐憫。埃瓦爾德從以西結書 18:8 讀作 מֵעָוֶל。關於進一步細節,參閱以西結書 18:8-9。在此處及以西結書 18:18 中,עָוֹן(罪孽)是為了預示以西結書 18:19。為了盡可能明確地分離並對比父親與兒子,前者再次被簡要描述。

以西結書 18:19。這裡沒有像大多數人所假設的那樣暗指出埃及記 20:5。沒有什麼需要這樣做。既然俗語(以西結書 18:2)以其輕浮粗魯的形式被立即忽視,且神對它的回答立即使其變得更深刻,特別是從以西結書 18:17 開始,將其應用於一方面是罪疚與滅亡,另一方面是公義與生命的問題——因此,隨著對「為什麼」的探究,對其內容更深層含義的感知也可以歸因於百姓。這不僅在修辭上是合理的,因為在我們面前的案例中,結論是由此引入的——而且這種思想很難以比從上述具體例子中推導出一般準則更生動的方式引入——而且道德上的推定,即百姓對該主題深沉的嚴肅性如此感興趣,要求他們也應該貢獻出這個「為什麼」,這在整體上是如此自然(不僅僅是關於律法),並且聽起來意義深遠,因為透過前文,以色列的統一性必然顯得破碎,除了個人之外,沒有考慮任何其他因素。「你們(假設)說:為什麼」等。個別事實回答了你們。你們這樣說;他這樣做!參閱進一步的以西結書 18:5;18:9。

以西結書 18:20。引用以西結書 18:4,並進行了令人印象深刻的擴展,以一個將公義與邪惡如此尖銳對比的陳述結束了該段落,以至於必須出現一種新的解決方案,即透過一方或另一方的行動,亦即透過性情的改變。

以西結書 18:21-32。恩典原則對抗報應原則,表達於悔改的呼召中

以西結書 18:21。參閱以西結書 3:18 及下文。從邪惡回轉到神的公義,並由事實證明,確保了真正的生命而非死亡。神報應的原則僅影響持續、不斷犯罪的案例。任何放棄罪惡的人,都不會受到神報應公義的觸及。

以西結書 18:22。在這種情況下,即回轉的情況下,過去無論充滿多少罪惡,都不再被計算;一個人不需要承擔自己罪的懲罰,更不用說他人的罪了。公義被實行了。但這種與先前解釋的報應律法形成對比的原則,以最明顯的方式宣告自己為恩典與神聖憐憫的原則。

以西結書 18:23。如果神報應的公義——祂治理的律法——必須處理罪人的罪,那麼罪人本身就是神的財產(以西結書 18:4),並且對於神聖本性最深層的律法(חָפֵץ)而言,對應的不是死亡,而是生命,儘管為了公義的緣故,神聖所有者的權利必須在持續犯罪或背道的罪人身上,表現為審判者的力量。——Hengst. 將 תְַלאֹ׳ 翻譯為:「如果他回轉,他豈能不存活嗎?」等。

以西結書 18:24。上述內容藉由反證得到加強與確認,而且是想像中最有力的反證——神聖事物的諷刺——回轉的反面。前一句話在某種程度上仍由 בְ 延續,但對比的情況下,適當的否定也被理解;然後它中斷了,所引用的事實引出了必須自然否定的問題——וָתָי,如以西結書 18:13。通常的翻譯是:「但義人若轉離,等,他豈能存活?」——「他所行的一切義」等。以西結書 18:22 的對立面。參閱以西結書 3:20;15:8;17:20。

以西結書 18:25。תָּכַן,測量、稱重;相等。參閱撒母耳記上 2:3。所假設的反對意見,像以西結書 18:19 一樣,預設了百姓已經明智地跟隨了到目前為止的闡述。「而(假設)你們說」等。衡量你們自己的道路!希齊格正確地將受質疑的「主的道」指向一種程序,正如剛才所描述的關於背道的義人的程序,這將使他所有的公義都未經衡量。神聖回答中所包含的反控,與我們這一章的範圍完全一致,因為它指向自我反省,從而指向罪惡感。因為該論證最終處理的是每一個人,以及每個人選擇並持續行走在其中的道路。

因此,以西結書 18:26 是對以西結書 18:24 的重述,正如以西結書 18:27 是對以西結書 18:21 的重述。——但由於整體的結論是悔改的呼召,以西結書 18:27 的案例再次被引入,並以此為目的。

以西結書 18:28。參閱以西結書 18:21。

以西結書 18:29。再次勸誡,目的是誘導他們藉由試驗自己的道路來尋求自我認識——參閱以西結書 18:25。(不是:「而你們說」,而是:以色列家的人說。)יִתָּכֵן,單數,根據一些人:你們的每一條道路,從而將其個人化;或者,在行走理想統一性中包含的道路的實際多樣性;或者更好的是,他們對主的道所說的話(它不公平)被採納為一句座右銘,這比對他們的道路更適用。

以西結書 18:30。לָכֵן 首先作為審判的理由,指向神與以色列相比的道路的公平性;然後,作為每個人都按其道路受訪的理由,指向以西結書 18:4 及下文的原則。然而,最後,以西結書 18:27-28,正如「回頭」等所顯示的那樣,也以最大的強調進入。參閱以西結書 14:6。——עָוֹן לְמִכְשׁוֹל,被希齊格及大多數其他人翻譯為如以西結書 14:3;罪作為絆腳石,藉此人陷入罪疚與懲罰。這在事實上是正確的,但在這種聯繫中(也不根據重音)則不然,根據該聯繫,罪孽,即使是他們自己的,也不會證明是他們的毀滅,這是因為以色列將遠離一切導致罪疚的事物。Hengst.:「不要讓罪孽成為你們的毀滅。」

以西結書 18:31。而「為自己造」,應根據以西結書 11:19 來理解,因此沒有困難。神聖的恩典禮物彷彿已經準備好了,以色列只需要拋棄罪惡(以西結書 11:18;希伯來書 12:1)並抓住它,而死亡同樣在他們的選擇之中(馬太福音 23:37)!參閱腓立比書 2:12-13。正如這裡神聖恩典的這種準備,在以西結書 18:32 中,以西結書 18:23 的陳述被盡可能地強化了。我們沒有使用 רָשָׁע,而是使用了 הַמֵּת(申命記 17:6)——惡人被描繪為已經是死亡的受害者。(「先知向我們揭示了神聖報應公義的本質,使其處於最榮耀的光輝中。在這裡,除了不悔改的罪人外,沒有人會死得不蒙福。凡悔改並行神眼中看為善的事的人,都會得到生命的恩典應許。永活者對死亡不可能有任何喜悅」,Umbreit。)

教義反思

  1. 俗語反映了一個民族在特定時期的道德與宗教情緒。
  1. 此處及耶利米書 31:29 中引用的俗語,通常被認為包含對出埃及記 20:5(以西結書 34:7)的引用。俗語的話語不需要這樣,周圍的上下文也不涉及絲毫的暗指。其內容,以及與之對應的神對它的爭辯,其性質都不會導致我們推斷出,必須反對對所討論律法段落(關於父親的罪報應在孩子身上)的誤解。認為以西結在此處及耶利米在耶利米書 31 章中宣佈廢除摩西律法中所包含的報應教義的想法,與該段落的意義與聯繫完全無關。以西結在此既不表現為改進者,也不表現為「律法的簡單解釋者」(Hengst.)。希齊格認為出埃及記 20:5「留下了問題未決(!),即那些本身無罪的孩子是否也承擔了他們父親的罪」,並且「兒子在道德上往往與父親完全不同這一事實,終於得到了承認,主體性在以西結手中得到了應有的對待。」十誡教導的假定不確定性,會將神的律法(創世記 18:25)置於與「東方人的公義」相同的水平,而以色列應採行的司法實踐,正如異教報應公義普遍那樣,明確地與之區別開來(申命記 24:16)。參閱列王紀下 14:6;歷代志下 25:4。簽署前兩條誡命(出埃及記 20:5)的神聖與公義之神的嫉妒,藉由眾所周知的話語「追討父親的罪」等得到了說明與凸顯;這些話語只是說,罪,特別是恨神之罪,必將受到神聖的報應,即使不是直到第三、四代,儘管它在當時沒有受到司法懲罰,甚至似乎沒有招致神聖的報應。此外,十誡的民族特徵也應納入考慮,以及以色列的民族生活本質上建立在家庭之上,特別是父母與子女之間的關係。但為這種報應的真理與公平性辯護,超出了我們的目的,因為先知用作其講道文本的俗語,與出埃及記 20:5;34:7;民數記 14:18;申命記 5:9(參閱耶利米書 32:18;耶利米哀歌 5:7)毫無關係。因為這種批評民族狀況並採取俗語形式的風格,從未觸及罪與懲罰的問題——俗語只是在神的言論中才被帶入這一領域——而僅僅是關於一種平淡的渴望所產生的自然結果,是否會報應在那些「不吃酸葡萄」、認為自己太謹慎而不至於這樣做的人身上(馬太福音 23:30)。只有當一個人察覺到俗語中表現出的自我滿足與自以為義的輕浮(絞刑架幽默)時,他才能夠在以西結對它的處理中,認識到永恆者的雷霆。
  1. 根據耶利米,俗語的使用與彌賽亞時代的黎明同時停止。以西結中的聯繫也應作類似的解釋,特別是與以西結書 17:22 及下文。然而,彌賽亞救贖時期應具有一個特點,即雖然以色列作為一個民族會拒絕彌賽亞,但個人將會為自己負責,根據其個人的罪疚,為其不信,為其外在、表面、虛偽的行為公義負責。人們認為自己被安置在像約翰福音 3:17 及下文這樣的陳述中。問題不在於外在家庭或民族的禍福,而在於生命與死亡,在其最懷孕與個人的意義上。我們面前的案例,既不是關於孩子牙酸倒了,也不是關於父親吃了酸葡萄。(參閱以西結書 16:17。)審判的時刻決定了靈魂的救贖與福分,但這是一種自我決定,一種自我審判。「每個人都將獲得轉向神的機會,門將向所有人敞開;只有那些因自己的不信而堅持邪惡的人才會死亡」(Cocceius)。
  1. 正如在律法中,連取抵押品都是困難的,幾乎是不可能的,因此根據律法,任何可被適當地稱為利息或高利貸的事物都應被排除。對於外邦人尚且許可的事,對於同胞以色列人,以及即使是寄居的外邦人,仁愛的義務卻禁止了。在這種情況下,借貸只能旨在救濟突發的、個人的、家庭的急需。(以色列並非一個商業民族,至少在內陸意義上不是。)[「高利貸的傾向是壓迫自己的弟兄,因此,人們希望高利貸和利息這些名稱能被埋葬,並從人類的記憶中抹去。」——加爾文]
  1. 如果《以西結書》第 16 章描繪了猶太民族彷彿處於其祖先的罪中,即根據其迦南本性,那麼轉向恩惠與悔改(這完全在基督裡)便能免除祖先的罪。死刑的責任因每一次實際的罪而增加,但這責任只會臨到那些沒有按照上帝公義(審判與恩惠)所指定的途徑逃避它的人身上。「由此顯示了自然秩序與超自然恩典秩序之間的對比」(內特勒,Neteler)。「根據我們的先知,死亡的意義不僅僅是歸回塵土,因為那對所有人,甚至對悔改的人都會發生。然而後者並不死,而是活著。這裡所指的並非罪惡之後的上帝審判,而是必須堅守對神聖恩惠的指涉」(科克,Cocceius)。
  1. 以色列的問題(結 18:19)不應僅僅歸結於《出埃及記》20:5 而被狹隘化。這是一個從舊約整體觀點出發的「為什麼」;並且,由於對此問題的回答中,個人的重要性變得更加突出,因此另一種觀點,即新約的觀點,被置於舊約觀點的對立面,而舊約觀點則被明確地拋棄了。僅從舊約的立場來看,這個問題是不可能得到解決的。
  1. 「先知的表達被正確地視為歷代以來對罪人的『甜蜜勸勉』(dulcis exhortatio ad peccatores)。上帝不喜悅惡人死亡,這句話本身就足以反駁現代異教(費爾巴哈)的指控,後者聲稱在舊約中發現了其自身那冷酷、無情的上帝。舊約的上帝有一顆心:祂自己是一切福樂的本質,並在受造物的福樂中映照出祂自己,祂為每一個背離祂並暴露在死亡中的生命都存有一顆心。祂性格的基本特徵是聖潔的愛:祂以罪人從死亡轉向生命為樂」(哈弗尼克,Häv.)。
  1. 「我們的先知對救贖本質的洞察是多麼深刻而清晰!這裡匯集了律法及其要求、上帝執行判決的嚴厲、祂無限的恩惠與憐憫、罪人向神的歸正、對那抹去一切罪咎的神聖恩惠的把握,以及在成聖生活中對悔改的證明」(哈弗尼克,Häv.)。
  1. 正如本章中,與其說是罪,不如說是堅持犯罪的罪人進入了視野——罪之所以被論述,是因為它們揭示了罪人那有罪的人格——因此,這裡的義也是指先前為義的人,或因歸正而成為義的人,在其生活與行事為人中所彰顯的。藉著信心處於律法之中,如同處於上帝的聖約之中;或者藉著悔改,回到充滿恩惠與憐憫的聖約之神的律法中;這就是義。律法是為了使人知罪,同樣,律法的義是一面鏡子,使以色列在認識到自己與上帝的距離時,能尋求上帝的義,即祂的恩惠。(參見導論)
  1. 希西家的兒子瑪拿西,可被視為敬畏上帝之父的一個不敬虔兒子(結 18:10 及下文)的例子;而亞哈斯的兒子希西家,則可視為相反的情況(結 18:14 及下文)。瑪拿西(參見代下 33:11 及下文)也可以說明結 18:21 及下文的情況。

講道提示

結 18:2。「老亞當的習性從不承認罪,總是把責任推給別人,創 3:12-13」(O.)。「沒有比人因管教而向上帝發怨言,並在全知且最公義的審判者面前為自己開脫更愚蠢的事了」(圖賓根聖經)。——「傲慢的罪人既無羞恥也無憂傷,反而要在全世界面前誇耀並宣揚自己」(Stck.)。——「只有當人自己吃酸葡萄時,牙才會倒」(B. B.)。——「人們比引用好諺語更容易抓住並引用壞諺語」(St.)。——我們所說的一切話的結局,將是我們必須為每一句無用的話交帳。——「其停止的原因是神聖審判的嚴厲。當這些審判出現時,無花果葉就會掉落,沉睡的良心會覺醒並呼喊:是我和我的罪!有許多理論和神學教條只有在特定時期才可能存在,當神聖審判的雷聲開始滾動時,它們便會羞愧地溜走」(亨斯登堡,Hengst.)。人麼在審判中——在信心的悔改之自我審判中——承認他在上帝面前的罪咎,否則上帝會透過臨到我們的審判,使全世界在我們身上認出這罪,即使我們想要否認自己的罪咎。——上帝指著祂的生命起誓;因為凡祂的公義受到質疑之處,祂在這罪惡與死亡世界中的生命就受到了攻擊。

結 18:4。如果上帝是所有靈魂的父,其他父親就不能毀滅靈魂。每個人都是透過不信而成為自己的毀滅者。

結 18:5 及下文。「生活的義必然與信心的義相聯繫,羅 6:22」(St.)。義是由上帝的律法所定義的,但律法的終結與成全者是基督;凡信祂的人就是義的。——有一種行為上的義,僅僅是外表,但人不能藉此稱義。稱義的人必須是義的。

結 18:6。「上帝的桌子與魔鬼的桌子是不相容的」(Stck.)。——「這裡的偶像,就是當今人們偶像般依附的受造物」(蘭格)。——「上帝憎惡這三樣:無神論、冷漠主義、混合主義」(Stck.)。——我們對鄰舍的行為,甚至對與我們一體的最親近之人的行為,反映了我們與上帝的關係。

結 18:7。「貪婪是萬惡之根,這是一種被過分忽視的惡習,提前 6:10」(St.)。

結 18:8。「將高利貸與對窮人的憐憫和溫柔聯繫起來並非沒有理由;基督也將給予和借貸聯繫在一起,太 5:42」(Cocc.)。

結 18:9。「如果一個人可能放棄一切邪惡,卻沒有做任何積極的善事,他能履行上帝的旨意嗎?賽 1:16 及下文」(St.)——透過行為,可以清楚看出一個人是誰靈的孩子。如果沒有果子,信心在哪裡?

結 18:10 及下文。蘋果往往掉在離樹幹很遠的地方。沒有什麼比孩子更能給父母帶來羞恥和恥辱了。——這打擊了猶太人的希望和誇耀,即他們是亞伯拉罕的子孫,而亞伯拉罕是因信稱義的。

結 18:11 及下文。「罪是相互連結的;凡自願陷入一種罪的人,當誘惑來臨時,就不會迴避另一種罪。這一點必須注意,因為當撒但最初引誘我們時,我們相信只要我們覺得好,隨時都可以自由回頭。但我們很快就會陷入這種或那種罪中,當我們被撒但的網羅抓住時,我們就不再渴望獲得自由了。既然一個人會這樣墮落,每個人都應小心,以免陷入任何罪中」(H.-H.)。

結 18:15 及下文。「虔誠的孩子有不敬虔的父母並不會受到傷害,只要他們不走同樣的腳蹤」(St.)。——「上帝兒女行為上的義無疑是跛行的,儘管他們努力按照上帝律法的指示塑造自己;然而,它被上帝視為完全,因為祂不將罪歸算給他們,且他們的行為因祂的靈在他們裡面運行而令祂喜悅。生活的成聖無疑源於唯獨信心。然而,上帝也認可那些尚未對祂的救贖恩惠有清晰認識,但卻真誠敬畏祂,並將自己交託給祂靈的管教與引導之人的隱藏信心」(H.-H. 據加爾文)。

結 18:19。「人們更關心上帝公平的問題,而不是審察自己的罪」(Stck.)。

結 18:20。「罪人啊,要小心你自己不要犯罪!」(圖賓根聖經)。

結 18:21。「如果一個人誠實地轉向上帝,他必須決心棄絕一切罪惡:這裡不能有任何保留,彼前 3:11」(St.)。——「真正的轉向在於:一個人解僱了他的罪,並將自己奉獻給上帝以求順服。人們在許多人身上看到半吊子的歸正:他們將美德與過犯結合在一起,並想像當他們做了一些值得稱讚的事時,他們的罪咎就會被消除。但這就像僕人給主人送去變質的酒一樣,因為上帝不會以廢除善惡區別的方式來拯救人」(H.-H.)。——我們如何逃避死亡並進入生命?藉著從我們自己的罪轉向上帝的義。

結 18:22。「對於真正悔改的人,罪被赦免,彷彿從未犯過一樣,賽 43:25」(O.)。——轉向的人行公義。

結 18:23。轉向中的直接要素是對上帝憐憫的信心。——「一句安慰的話,可以也應該鼓勵每一個絕望的罪人轉向」(Schm.)。——心與心之間的對話。——惡人滅亡,上帝感到憂傷。——當我們的道路不是上帝的道路時,生命就不在我們的道路上。

結 18:24。壞的轉向與好的轉向。——一個人可以從義中墮落,但這裡並沒有說他可以從恩典中墮落。

結 18:25 及下文。耶和華的道路與以色列的道路。——指責夠多了,只是沒有自我指責!——罪人竟要衡量上帝!

結 18:26。「你離開這生命時是什麼樣,你就必須在審判台前顯現」(B. B.)。

結 18:27 及下文。從罪孽中轉向是抵禦死亡的防禦。——真正的生命保險。——罪人是瞎眼的;但悔改的人會得到看見的眼睛。

結 18:30。當罪孽沒有透過赦免被移除時,它就會帶來毀滅,正如悔改者的情況一樣。——神聖報應的思想是悔改的動力。

結 18:31 及下文。「上帝,祂有豐富的愛,彷彿在通往滅亡的路上,遇見了在罪擔下徘徊的罪人靈魂。儘管它不願認出祂,但祂仍以懇求的愛與憐憫不斷地向它呼喚」(Scriv.)。——「大衛在懇求上帝為他造清潔的心時,為自己造了一顆新心,詩篇 51 篇」(Cocc.)。——「賜下你所要求的,並要求你所願意的!」(奧古斯丁)你們為何要死呢?再次是心與心之間的對話。——「作為偉大使徒的一位稱職先驅,先知勸勉我們,不僅要脫去罪惡的舊污衣,還要穿上一個全新的新人」(Um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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