約翰•彼得•朗格(Johann Peter Lange)聖經註釋

J.P. Lange’s Commentary on the Holy Scriptures
第 2 章

瑪拉基書 2:1-10

第二段

瑪拉基書 1:6 至 2:10

對祭司的責備

6「兒子尊敬他的父親,僕人敬畏他的主人;我既為父親,[但我若為父親,] 我的尊榮在哪裡呢?我既為主人,我的敬畏在哪裡呢?萬軍之耶和華對你們說:『你們這些藐視我名的祭司啊!』你們卻說:『我們在何事上藐視你的名呢?』7你們將污穢的食物獻在我的壇上;且說:『我們在何事上污穢了你呢?』因你們說:耶和華的桌子是可藐視的。8你們將瞎眼的獻為祭,這不為惡嗎?將瘸腿、有病的獻上,這不為惡嗎?你獻給你的省長,他豈喜悅你,豈能看你的情面嗎?這是萬軍之耶和華說的。9現在我請你們,懇求神施恩與我們;這事既由你們經手,[手,] 他豈能看你們的情面嗎?這是萬軍之耶和華說的。10甚願你們中間有一人[啊,但願你們中間有一人!] 關上殿門,免得你們徒然在我壇上燒火呢!我不喜悅你們,也不從你們手中收納供物。11因為從日出之地到日落之處,我的名在外邦中必尊為大;在各處,人必奉我的名燒香,獻上[確實,基爾與柯勒譯] 潔淨的供物:因為我的名在外邦中必尊為大,這是萬軍之耶和華說的。12但你們褻瀆了我的名,因為你們說:耶和華的桌子是污穢的,其上的果子,就是他的食物,[它的食物] 是可藐視的。13你們又說:『這些事何等煩勞!』並嗤之以鼻,這是萬軍之耶和華說的。你們把搶奪的[偷來的]、瘸腿的、有病的拿來獻上;我豈能從你們手中收納這供物呢?這是耶和華說的。14行詭詐的,在羊群中有公的,許願獻給主,卻獻上損壞的[不合適的動物];這人是可咒詛的,因為我是大君王,這是萬軍之耶和華說的,我的名在外邦中是可畏的。」

2

1眾祭司啊,這誡命[判決,預旨] 是給你們的。2你們若不聽從,也不放在心上,將榮耀歸與我的名,這是萬軍之耶和華說的,我就使咒詛臨到你們,咒詛你們的福分:是的,我已經咒詛了,因你們不把誡命放在心上。3看哪,我必斥責[責備,如瑪 3:11;詩 106:9;賽 17:13] 你們的種子,將糞便,就是你們守節時犧牲的糞便,抹在你們臉上;並且有人要把你們除掉,與它一同除掉。4你們必知道我傳這誡命給你們,是使我的約與利未同在,這是萬軍之耶和華說的。5我與他所立的約是生命和平安的約;我將這兩樣賜給他,使他存敬畏的心,他就敬畏我,懼怕我的名。6真實的律法在他口中,他嘴裡沒有不義;他以平安和正直與我同行,使多人回頭離開罪孽。7祭司的嘴裡當存知識,人也當由他口中尋求律法,因為他是萬軍之耶和華的使者。8但你們偏離了正道;使許多人在律法上跌倒;你們敗壞了[或廢棄了] 利未的約,這是萬軍之耶和華說的。9所以我使你們在眾民面前被藐視,看為下賤,正如[因為] 你們不守我的道,在律法上偏私。


釋經與考證

瑪拉基書 1:6。「兒子尊敬他的父親……」耶和華因祭司悖逆的非自然性而與他們爭辯。他們與神有特殊的關係,有特殊的義務在百姓眼中尊神為聖,然而他們卻褻瀆了神的名,使以色列陷在罪中。耶和華從一個無可爭辯的道德原則開始。無人會否認兒子有義務愛並順服父親,僕人有義務敬畏並順服主人。但「我若為父親」——祂以條件句形式說話,儘管以色列人無法否認,但祂似乎要讓以色列人自己承認祂是否為父。耶和華是以色列的父,以法蓮是祂的兒子。祂無疑是他們的主人。

「我的尊榮,我的敬畏」。此處的後綴詞具有客觀意義,即「當歸給我的尊榮」、「對我的敬畏」。祭司們非但不承認自己的罪,反而以虛偽的自義否認藐視耶和華之名的指控,並要求提供證據。然而你們說:「我們在何事上藐視你的名呢?」此句應作為一個新句的開頭。

對此問題的回答可在瑪拉基書 1:7 的前半句找到:「將污穢的食物獻上」。

我們與毛雷爾(Maurer)和埃瓦爾德(Ewald)一致認為,這是對前一節末句所提問題的回答。「食物」在此並非指「陳設餅」(因為陳設餅並非獻在壇上),而是指任何祭物,正如後文提到瞎眼和瘸腿的祭物所顯示的那樣。在律法中,祭物常被稱為神的食物(利 21:6, 8, 17, 21-22, 22:25;民 28:2;利 3:11, 16)。這些食物被稱為不潔或污穢,是因為它們不符合獻祭的要求,帶有瑕疵,如瞎眼、瘸腿或任何惡疾(利 22:20, 22:25;申 15:21)。褻瀆耶和華就是獻上污穢的祭物。為了證明祭司們所否認的指控,耶和華指出了他們的言行。他們藉由獻上明文禁止的祭物,表現出視祭壇為可藐視的。

「這不為惡嗎?」這句話不應被視為疑問句,那樣會削弱其力度;這是在祭司口中的話,而在先知口中,這是憤怒的責備與辛辣的諷刺。

瑪拉基書 1:8。先知現在使用了一種「訴諸個人」(argumentum ad hominem)的論證,以表明他們對待耶和華的尊重,甚至不如對待任何人類省長。將它獻給你的省長。

譯為「省長」的詞見於耶 51:28;王上 10:15;尼 2:7, 5:14,意指外邦的省長。「看情面」意指對某人有好感,支持其立場。

瑪拉基書 1:9。「現在我請你們,懇求神……」先知接著應用瑪拉基書 1:8 中的比喻。如果省長不接受無價值的禮物,耶和華就更不會接受了!

先知挑戰祭司去懇求神,這曾被耶柔米(Jerome)、J. H. 米凱利斯(J. H. Michaelis)和希齊格(Hitzig)視為悔改與祈求神憐憫的懇切呼籲。但由於括號中的話(「這事既由你們經手!」)最自然的意思是「你們犯了這樣的罪!」,且似乎是為了重申指控並堵住任何反駁;又因「他豈能看你們的情面嗎?」暗示神不會這樣做(這在真誠祈求祂憐憫時絕非如此),且下一節表達了希望聖殿大門乾脆關上的願望,因此最好將其視為條件句,並帶有諷刺意味,正如加爾文(Calvin)、毛雷爾、埃瓦爾德、基爾(Keil)、柯勒(Köhler)和亨德森(Henderson)所主張的那樣。如果你們向神代求,祂會接受誰嗎?七十士譯本(LXX)將其改為第一人稱:「我豈能看你們的情面嗎?」基爾和柯勒將 מִכֶּם(mikkem)理解為「為了你們的緣故」,但最好與七十士譯本和毛雷爾一致,將其視為部分性的強調用法:「你們中間沒有一個人」。先知補充說:「這是萬軍之耶和華說的」,好讓我們不要忘記祂所說的話是神所默示的。

瑪拉基書 1:10。「你們中間有一人……」或者更準確地說:「但願你們中間有一人關上殿門!」第一句應根據希伯來語中一個眾所周知的慣用語解釋為願望(撒下 15:4, 23:15;詩 4:7;伯 19:23)。耶和華對他們不合法的祭物以及驅使他們的精神感到如此憤怒,以至於祂寧願看到祂的敬拜完全停止。גַם(gam)雖然放在句首,但修飾整個句子,具有強調作用。「門」是指從外院通往祭司院(燔祭壇所在處)的摺疊門。提出這個願望的原因是,祭司們不要徒然地在耶和華的壇上燒火。我們版本中第一句的「徒然」是不必要的。耶和華稱他們的祭物為虛空,因為它們沒有達到目的。耶柔米、格勞秀斯(Grotius)、亨德森將其理解為「白費」、「免費」、「沒有報酬」,並將其歸因於祭司的貪婪;但最好將其理解為「沒有目標」。供物(מִנְהָה,minhah),此處並非指利 2:1-15 中提到的細麵素祭,而是指所有類型的祭物,正如上下文所顯示的(只提到動物犧牲),且在創 4:4 中,亞伯獻上的羔羊也被稱為 מִנְהָה(參撒上 2:15;賽 1:13;番 3:10)。

瑪拉基書 1:11。「因為從日出之地……」與耶和華所拒絕的祭物形成對比,祂宣告那時刻即將到來,那時真正的敬拜者不僅在耶路撒冷,而且在每一處,都將以靈和真理獻上純潔、真誠的供物,並將他們的靈魂與身體作為活祭獻給那被藐視的耶和華之名。這是對極其遙遠的未來的洞見!這預言中包含了多少內容?神國從猶太人手中奪去並賜給外邦人,舊約制度的廢除(那時對父的敬拜僅限於一處,申 12:13),「那時真正的敬拜者將以靈和真理敬拜父」的時刻到來,以及基督教的普世傳播。一些猶太注釋家、七十士譯本,以及希齊格、埃瓦爾德、毛雷爾、翁布賴特(Umbreit)和柯勒,將此視為對外邦人中已經存在的事實的宣告,他們在無知中以不同的名字敬拜未知的耶和華。如果是這樣,這就等同於波普(Pope)《普世禱文》中的詩句:——

「萬物之父!在每個時代, 在每個氣候中被崇拜, 無論聖徒、野蠻人或智者, 稱呼耶和華、宙斯或主!」

在反對這種觀點時,我們首先否認這一事實。耶和華的名在外邦中遠未被尊為大,也未曾獻上純潔的敬拜,他們沉溺於最可憎且不可推諉的偶像崇拜中,他們敬拜並事奉受造物,而非那超越萬有、永遠受讚美的造物主!這將與其他預言相衝突(賽 11:10;番 2:11;亞 9:10;賽 66:20 等),這些預言都將這種敬拜視為「未來」的事。

波科克(Pocock)在談到這種被埃瓦爾德等人採納的猶太解釋時,說得很好:「這簡直就是對偶像崇拜者和偶像崇拜的藉口或辯護,甚至是一種讚美,彷彿出自神自己的口,而神一直以來都向他們表明,他們和他們的道路對祂而言都是最可憎的。」

此處的「香」是指禱告,這是它常見的象徵。天主教注釋家賴因克(Reinke)也承認這一點,他觀察到:「瑪拉基不可能指字面上的香,因為獻香只能在聖殿中進行。」如果這對香來說是真的,為什麼對同一句子中與之相關的「供物」(利 2:15)來說不是真的呢?然而,賴因克與羅馬教會一致,將其理解為指「新約中無血的祭,即彌撒聖祭」。眾所周知,羅馬教會將此經文作為其彌撒教義的主要證明經文。「在彌撒中,為活人和死人獻給神一個真實、適當且具有挽回祭性質的祭物。」在《特利騰大公會議信條》(Canons of the Council of Trent)第 22 屆會議中,我們讀到:「彌撒就是主藉瑪拉基預言將在各處獻給祂名的純潔祭物。」

惠特利(Whately)評論這種利用聖經來支持某些做法的行為時說:「誤解源於教義。」教義先產生,然後再指定聖經經文來支持它。

「在宗教中, 有什麼錯誤, 不是由某個嚴肅的眉頭祝福,並用經文來批准的呢?」

羅馬教會像在其他地方一樣,訴諸教父們幾乎一致的同意。我們可以花點時間通過引用他們提到這節經文的主要段落,來展示這種訴求的不公正。他們在解釋聖經時沒有固定的規則,習慣於將手邊的每一節經文都加以調整以服務於他們的目的。在解釋和應用經文之間應該做出重要的區分。他們傾向於華麗的風格,他們的修辭經常被轉化為邏輯。柯勒非常簡要地匯集了教父們的主要段落,我們在此給出一個摘要。查斯丁(Justin Martyr)提到「外邦人根據瑪 1:11 向神獻上感恩的餅和杯」,但他接著解釋說,這是作為禱告和讚美之真祭的轉喻。

愛任紐(Irenæus)也將一段經文指向聖餐的元素,但僅限於「基督徒象徵性地向神獻上餅和酒以證明他們的感恩,並在獻祭後祈求聖靈使它們成為基督的身體和血,以便領受者能獲得罪的赦免和永生」的意義。愛任紐將信心、順服、讚美、公義和禱告視為真正的祭物。

奧利金(Origen)在《論禱告》中從我們的經文中證明「每一處都適合禱告」。 《使徒遺訓》(Apostolic Constitutions)要求「信徒在主日聚集禱告,以便根據瑪拉基的預言,他們的祭物能被神悅納」。 尤西比烏(Eusebius Pamphilus)在瑪 1:11 中看到了關於廢除猶太儀式的預言,「而基督徒將向神獻上愛、禱告和對偉大犧牲的紀念(ἡ μνήμη τοῦ μεγάλου θύματος)的祭物」。

耶柔米在他的注釋中將此段解釋為:「聖徒的屬靈祭物,即獻給主的禱告(spirituales victimœ sanctorum orationes Domino offerendœ)。」

奧古斯丁(Augustine)將其理解為「對我們自己或他人的慈悲行為」。他說:「我們自己就是最好、最高貴的祭物。」他談到聖餐是教會向其主進行自我犧牲的預表。 金口約翰(Chrysostom)引用這段經文證明,以靈和真理敬拜神將取代猶太人的事奉。他稱聖餐為祭物,僅僅是因為藉著聖靈的呼求,主的身體和血臨在,供信徒享用。 亞歷山大的區利羅(Cyril Alex.)將瑪拉基書中的這段經文理解為「外邦人在未來將獻上的信心、盼望、愛和善行的祭物」。

我們由此可見羅馬教會訴諸教父們的公正性,從這個案例中我們可以判斷其他案例,即「由一知全」(ab uno disce omnes)。這節經文中沒有絲毫根據可以假設對聖餐的任何暗示;沒有什麼比在屬靈意義上使用借自舊約儀式的祭祀術語更常見的了,例如讚美和善行的祭物、藉著耶穌基督獻上屬靈祭物的君尊祭司,以及信徒將身體作為活祭。

瑪拉基書 1:12。「但你們褻瀆了我的名。」先知重申了瑪拉基書 1:7 中對祭司的指控,即他們藉由獻上殘缺的動物來褻瀆主的名。

「其上的果子,就是他的食物」。它的供應,即桌子或祭壇的供應,就是它的食物。

瑪拉基書 1:13。「你們又說:『這些事何等煩勞!』」他們非但不將在壇上的事奉視為一種榮耀的特權,反而將其視為一種壓迫性的苦役。「你們嗤之以鼻」,你們公開且毫無掩飾地表現出你們的藐視。

「你們把搶奪的拿來獻上」,或者更準確地說是「掠奪的」。這裡提到了兩次獻上,第一次是為第二次做準備,即當祭物被呈獻,準備獻祭時。本節以對祭司的呼籲結束,正如瑪拉基書 1:8 一樣,關於耶和華是否悅納這樣的祭物。

瑪拉基書 1:14。「行詭詐的,是可咒詛的。」此處的 ו(waw)應譯為「且」,「且咒詛,咒詛那人」,即當律法要求公的時,卻獻上價值較低者的人。律法在某些情況下允許並規定獻上雌性動物(利 3:1, 4:32, 5:6)。

我們最好與基爾和柯勒一致,將「損壞的」或「有瑕疵的」(如利 22:25)理解為陽性,而不是像埃瓦爾德、毛雷爾、希齊格那樣理解為陰性,並將咒詛視為宣告給任何用劣等動物來贖回其誓願的人。

執行這一責備的論據是,耶和華是一位大君王,「威嚴之王」(Rex tremendœ majestatis),因此必須以敬畏和敬虔的心來事奉。

瑪拉基書 2:1。「眾祭司啊,這誡命是給你們的。」對祭司的責備之後,是如果他們不悔改將會招致的懲罰的威脅。מִצְוָה(mitzvah),誡命,應如鴻 1:14 一樣理解為「判決」、「預旨」。

瑪拉基書 2:2。「我必咒詛你們的福分。」這曾被德迪厄(De Dieu)、羅森米勒(Rosenmüller)、希齊格理解為「收入」。基爾和柯勒將其解釋為祭司對百姓宣告的祝福;神將這些變為咒詛;但沒有必要偏離該詞通常且普遍的含義。「是的,我已經咒詛了」。這並非前一句「我必咒詛」的簡單強調重複,正如七十士譯本、塔爾古姆(Targum)、武加大譯本(Vulgate)、希齊格、翁布賴特、賴因克和亨德森所主張的那樣,而是正如 וְגַם(vegam)所要求的,應理解為已經生效的事,咒詛已經開始了。埃瓦爾德、基爾、柯勒皆如此認為。附在「福分」上的單數後綴是分配性的,指每一項福分。

瑪拉基書 2:3。「看哪,我必斥責你們的種子。」「對於你們,種子」是強調。在瑪 3:11 中,我們發現同樣的詞 גָעַר(ga'ar)用於應許的祝福中。「我必斥責吞噬者」,即蝗蟲。在珥 1:13 中,祭司被呼籲為被扣留的素祭哀哭,因為種子腐爛了。在該 2:17 中,我們發現:「我以旱風、霉爛擊打你們」。約珥書中的段落表明,儘管祭司不耕種土地,但他們依賴收成來獲得什一奉獻,因此如果種子被咒詛,他們自己也會受苦。這使得沒有必要像七十士譯本、武加大譯本、埃瓦爾德、賴因克、基爾、柯勒、普雷塞爾(Pressel)那樣,將 זֶרַע(種子)的標點改為 זְרֹע(手臂)。柯勒有一種獨特的觀點,認為這指的是祭司舉起祝福百姓的手臂,但如果指手,通常會直接提到手。其他注釋家將其理解為指祭司的額外收入——「肩」,但他們不僅有權獲得肩,還有權獲得其他部分(申 18:3;利 7:32)。

為了進一步表明祭司的行為在祂眼中是何等令人不悅,耶和華威脅說,那些本應在營外焚燒的犧牲糞便(出 29:14;利 16:27),將被抹在他們的臉上。

「並且有人要把你們除掉」。這一句有不同的理解,有些人將「糞便」視為主語,如武加大譯本、路德(Luther)、加爾文、埃瓦爾德、賴因克、本生(Bunsen);其他人則認為主語是耶和華。最好將主語視為不定代詞,即「他們」、「某人」——百姓,如約 15:6:「他們把枝子拾起來,扔在火裡燒了」,或者更符合我們的慣用語,應譯為「你們將被帶走與它一同除掉」,即你們將被視為糞便,正如神對耶羅波安所說的(王上 14:10)。七十士譯本譯為:「我必將你們帶到同樣的地方。」

瑪拉基書 2:4。「你們必知道我傳這判決給你們……」誡命一詞應如第一節一樣,理解為「判決」、「懲罰的預旨」。

「使我的約與利未同在」。這句話有不同的解釋。埃瓦爾德、賴因克、亨德森、羅森米勒將其譯為「因為我的約與利未同在」。希齊格、毛雷爾、德·韋特(De Wette)、諾伊斯(Noyes)譯為「使我的約與利未同在」。

路德、加爾文、翁布賴特、基爾、柯勒、普雷塞爾所普遍採納並提倡的觀點是,「我的約」是謂語,懲罰的預旨從此以後將成為神與利未人或祭司打交道的約;懲罰的預旨將取代先前與祭司所立的約。這種解釋的反對意見是:它不夠平白簡單;如果這是本意,本應使用不同的表達形式,例如「我的預旨將取代我的約」;「約」在後文中立即以其通常意義使用;且利未或祭司職分在整段中被視為一個整體。

我們可以將其理解為一種省略結構。這道預旨傳給你們,是為了讓你們將其銘記在心,好使我與利未所立的聖約能夠持續,如同起初一樣——這正是他接下來所要論述的;為了讓你們不至於廢棄起初與利未所立的聖約,而耶和華本意是要這聖約在他的後裔中延續下去的。

瑪拉基書 2:5。我與他立的聖約是生命和平安,等等。耶和華現在論及與利未所立之聖約(即祭司職分)的本質,目的是要將這些祭司的品格與他們敬虔的前輩作一對比。

我與他立的聖約是生命和平安。這些名詞並非如七十士譯本(LXX)、武加大譯本(Vulgate)以及英文譯本所作的那樣是屬格,而是謂語的主格。我們不必像亨德森(Henderson)那樣將此描述僅限於非尼哈,儘管在民數記 25:12 中,這些話是特別對他所說的。

我將這兩樣賜給他,使他有敬畏的心。聖約的設計旨在激發他神聖的敬畏與尊崇。此處的「敬畏」以轉喻法指代敬畏所產生的果效;而原始的祭司職分正是與這一神聖意圖相呼應的:他敬畏我的名

瑪拉基書 2:6。真實的律法在他口中,等等。他對律法的闡釋是合乎真理的,即律法的真實本質;在他裡面找不到任何乖謬、自私或偏袒。因此,他與耶和華保持著最親密、最深情的交通,正如挪亞和以諾一樣,在心靈與生活中保持純全;並藉著他忠心的教導與警戒,使許多人轉向公義。因此,他完成了祭司職分的設計,即闡明並將上帝在律法中所表達的旨意應用於每一種情況,並隨時準備教導百姓。這正是上帝設立祭司職分的目的。

瑪拉基書 2:7。祭司是耶和華的使者,負責協調審判與憐憫的重大事務。除了哈該書 1:14 將此稱呼應用於先知之外,這是我們遇見此類應用的唯一經文。在其他地方,它被應用於「耶和華的使者」、「面容的使者」、「聖約的使者」,上帝在祂裡面啟示自己,並從起初就藉著祂與人交往。

瑪拉基書 2:8。但你們偏離了正道。耶和華現在提醒祭司們,他們與他們敬虔的祖先是何等不同。他們徇情面;他們為雇價而教導(彌 3:11)。藉著他們的榜樣和對律法的錯誤闡釋,他們誤導了許多人,使他們陷入罪惡、罪咎與滅亡之中。他們使律法本身不再是百姓的光與燈,反而成了絆腳石。作為對他們罪惡的公義報應,耶和華將任憑他們受全以色列的藐視。我們譯本中的「照著」,更準確地說應是「因為」。

教義與實踐

馬太·亨利(Matthew Henry):「沒有什麼比那些本應榮耀上帝之人的不當行為,更能褻瀆上帝的名了。」

瑪拉基書 2:7 (1)。牧者的職責是什麼?祭司的嘴唇應當守知識,不是不讓百姓得到知識,而是為他們守住知識。牧者必須是知識淵博的人,因為那些自己對上帝的事一無所知或準備不足的人,怎能教導他人呢?他們必須守住知識,必須用知識裝備自己,並保留他們所獲得的,好使他們像那「好家主」,從庫房裡拿出新舊的東西來。不僅是他們的頭腦,他們的嘴唇也必須守住知識;他們不僅要擁有知識,還必須隨時準備好,必須將其運用自如,正如我們所說的「掛在嘴邊」,以便在有需要時傳達給他人。

(2)。百姓的職責是什麼?他們應當從祭司口中尋求律法;他們應當諮詢祭司,不僅要聽取信息,還要針對信息提出問題,以便更好地理解它。我們不僅要查考寫下來的聖言,還必須求助於上帝的使者,並在靈魂的事務上尋求他們的教導與建議,就像我們在身體與產業的事務上諮詢醫生與律師一樣。

瑪拉基書 2:8。對上帝及其祭壇事奉的適當敬畏,本應足以促使獻給祂的祭物是同類中最美好、最完美的。即使是異教徒也意識到這種適當性,並小心翼翼地確保他們的祭牲沒有瑕疵或缺陷。因此,荷馬在《伊利亞特》1:66 中,讓阿基里斯提議諮詢某位祭司、先知或解夢者,以了解憤怒的阿波羅是否可以「用無瑕疵的羔羊或山羊的香氣來平息」(考珀譯本)。

邁蒙尼德(Maimonides)說:「他列舉了不下五十種瑕疵,這些瑕疵會使動物不適合在主的祭壇上獻祭。」

華茲華斯(Wordsworth):關於瑪拉基書 2:7。祭司的嘴唇應當守知識,這是一句值得銘記的陳述。獻祭確實是祭司職分的重要組成部分;但瑪拉基宣告,若沒有宗教知識、紮實的學問和有益的教導,所有的祭司獻祭都是徒勞的。利未祭司的首要職責——基督徒祭司的職責更是如此!——是守住或保存知識;即上帝在祂聖言中所啟示的知識,並以此履行他們神聖的職責,使百姓能按照上帝的話語,向他們尋求聖事的教導,而不至於徒勞無功。除非他們這樣做,否則他們所有的供物與祭物都是無效的,上帝會將「糞」抹在他們的臉上,以示祂的不悅。這對基督徒聖職人員是一個嚴肅的警告。如果利未祭司的職責如此,且未能正確履行職責的懲罰如此嚴重,那麼基督徒祭司「守住知識」並教導百姓純正教義的義務就更加迫切了;或者,正如聖保羅所表達的,「以宣讀、勸勉、教導為念,沉思這些事,並完全投身於其中」,說合乎純正教義的話,持守忠心的話語,以便能用純正的教義駁倒反對的人。如果他未能履行這一職責,他的懲罰將會更加確定!令人擔憂的是,當今時代非常需要這一警告。東正教的聖職人員,特別是在亞洲和希臘,在宗教與世俗知識方面已經淪落到低下的境地。著名的天主教作家對他們大部分聖職人員的無知表示哀嘆,這些人僅僅是目不識丁的「彌撒祭司」。參見多林格博士(Dr. Dollinger)的《教會與眾教會》(The Church and the Churches)。

在基督新教的德國,大學的神學教席被那些沒有牧養靈魂經驗的人所佔據,他們沒有在病榻、臨終床邊以及墓地旁所獲得的那種智慧,沒有來自基督的使命,也沒有聖靈的膏抹;他們當中有許多人對待聖經,彷彿它只是一本普通的書。因此,學院的神學教學已經與基督的祭司職分脫節了。」

W. 普雷塞爾(W. Pressel):舊約要求所獻的祭物必須無瑕疵且完美,並且因有缺陷的祭物而使上帝的祭壇和獻祭者本人受到玷污,這一要求源於瑪拉基在此以極具說服力的語言向祭司們所闡述的真理:有缺陷的供物暴露了有缺陷的性情,即對聖潔上帝缺乏敬畏。在新約中,所有的祭祀崇拜已經結束,這一責備適用於所有分裂的上帝事奉,適用於所有半吊子的基督教,以及所有那些不被對聖者的敬畏和成聖的熱忱所影響,卻認為可以通過某些儀式或善行來履行基督徒義務的基督徒。當福音派牧師出現這種情況時,正如祭司的情況一樣,他們有雙重罪責,部分是因為他們傳講自己並不實踐的道理,部分是因為他們因此造成了特別的醜聞。上帝威嚴的動機、第一批祭司的榜樣,以及他們作為耶和華使者之呼召的尊嚴,對新約之下的人同樣適用。當一個人對上帝在基督裡給予我們的大愛缺乏個人的感恩,對藉著祂得救缺乏關心時,這些論點將收效甚微;但當這些動機激勵福音派牧師時,它們必然會促使他們更真實、更積極地履行他們崇高的呼召。

普雷塞爾的講道備註

第一條與第四條誡命的緊密聯繫。只有對上帝與父的同在有敏銳感知的人,才會尊崇並遵守第四條誡命;也只有知道地上的主與父對自己的人有何要求的人,才會感到自己有義務遵守第一條誡命。我們現在可以通過什麼方式玷污主的桌子?(1) 在聖餐中,當我們自己不配地領受,或沒有足夠地喚醒他人的良心時。(2) 在生活中,當我們允許自己或我們所託付的人對主保持半心半意的奉獻時。

第七節在多大程度上適用於福音派牧師?他仍然是一位祭司,因為他應當指向各各他的犧牲,應當將他的教會放在他代求的心中,並應當以耶穌基督的名祝福他們。他仍然是上帝對他所託付之人的使者,應當在教會中保存祂的話語,應當用它教導老少,並應當無畏且忠實地見證主吩咐他見證的一切。


腳註

[7] 瑪拉基書 1:6。—יְכַבֵּד(yikabbed,他將榮耀)不應理解為祈使語氣,即「應當榮耀」,而應理解為習慣或慣例的將來式。כְּבוֹדִי(kebodi,我的榮耀)中的後綴是客觀的,如創世記 9:2;出埃及記 20:17;詩篇 90:11。

[8] 瑪拉基書 1:7。—第一句是對瑪拉基書 1:6 最後一句的回答。מַנִּיש(mannish,獻上)在瑪拉基書 2:12;3:3,以及利未記 2:8,阿摩司書 5:25 中用於獻祭。קַרב(qarab,獻上),用於瑪拉基書 1:8:獻給你的省長,是獻祭更常用的詞。

[9] 瑪拉基書 1:8。—沒有疑問句。這大大削弱了它的力量。

[10] 瑪拉基書 1:9。—手段(希伯來文 יָד,手)。

[11] 瑪拉基書 1:10。—מִכֶּם(mikkem,從你們),不是因果關係,而是強調性的,且是部分性的。

[12] 瑪拉基書 1:10。—誰在那裡,等等,意為:但願有!關於表達願望的希伯來成語,參見詩篇 4:7;撒母耳記下 15:4;23:15;約伯記 29:23。

[13] 瑪拉基書 1:10。—הִנָּם(hinnam,徒然地),不是免費地。

[14] 瑪拉基書 1:13。—גָזוּל(gazul,被搶奪的),不是被撕裂的。

[15] 瑪拉基書 1:13。—מַתְּלָאָה(mattela'ah,多麼勞苦)即 מה־תְּלָאה

[16] 瑪拉基書 1:14。—מָשְׁחַת(mashchat,被毀壞的)。陰性分詞,Hophal 語態。古譯本和許多現代注釋家將其標點為以 Kamets 結尾,視為陽性。它以這種形式出現在箴言 25:26 中。它與 זַכָר(zakhar,雄性)相對應。

[17] 瑪拉基書 2:1。—מִצְוָה(mitsvah,命令/判決)。

[18] 瑪拉基書 2:3。—גָרַו(garau,責備)。這個動詞在其他地方出現了十二次,總是翻譯為:責備。

[19] 瑪拉基書 2:3。—לָכֶם(lakhem,對你們)。不利的與格。

[20] 瑪拉基書 2:8。—שָׁתַת(shatat,使之無效)。

[21] 瑪拉基書 2:9。—כְּפִי(kepi,因為)(De Wette 譯為 dafür)(Köhler 譯為 Dieweil)。


瑪拉基書 2:10-16

第三段:反對非法離婚與娶外邦女子

瑪拉基書 2:10-16

10我們豈不都是一位父嗎?豈不是一位上帝所造的嗎?我們各人為什麼以詭詐待弟兄,褻瀆我們列祖的聖約呢? 11猶大以詭詐行事,並且在以色列和耶路撒冷中行了可憎的事;因為猶大褻瀆了主所愛的 [聖潔子民],娶了事奉外邦神的女子的為妻。 12凡行這事的,無論是誰,主必從雅各的帳棚中剪除他,就是那 [儆醒的和應答的] 2,以及那獻供物給萬軍之耶和華的。 13你們又行了這事 3 [作為第二件事],使眼淚、哭泣、哀號遮蓋了主的祭壇,以致主不再看顧那供物,也不樂意從你們手中收納。 14你們還說:為什麼呢 4 [他不收納]?因耶和華在你和你幼年所娶的妻中間作見證。她雖是你的配偶,又是你盟約的妻,你卻以詭詐待她。 15雖然上帝造人時,他不是造了一個人 [肉身] 嗎?雖然他還有靈的餘剩。為何造一人呢?乃是他願人得虔誠的後裔。所以當謹守你們的靈,誰也不可以詭詐待幼年所娶的妻。 16耶和華以色列的上帝說:他恨 [我恨離婚] 休妻的事,因為有人以強暴遮蓋他的衣服 [以殘忍遮蓋他的衣服],萬軍之耶和華說:所以當謹守你們的靈,不可行詭詐。

釋經與考證

這裡有一個與前文無關的新主題。先知以耶和華的名,責備他們與外邦人通婚,以及休棄他們合法的妻子。按照他的習慣,他首先提出一個無可爭辯的公理作為他責備的基礎。

瑪拉基書 2:10。我們豈不都是一位父嗎? 耶柔米、加爾文等人認為這裡的「一位父」是指亞伯拉罕:波科克(Pocock)、斯科特(Scott)和亨利(Henry)則認為是指雅各。對此觀點明顯的反對意見是,亞伯拉罕不僅是猶太人的父親,也是以實瑪利人和以東人的父親。最近最好的注釋家認為這是指耶和華。這使得它與瑪拉基書 1:6 相平行,在那裡耶和華自稱為以色列的父。

離婚是對與耶和華作為共同之父所維持之關係的破壞,這是以詭詐待我們的同類,各人待弟兄(字面意思,一個人待他的弟兄);這進一步褻瀆了耶和華與祂選民所立的聖約,從中產生了不娶偶像崇拜者或外邦神之女兒的特定職責與義務。先知將自己與違法者歸為一類,因為這是一種民族罪。七十士譯本在此改變了後綴,「豈不是一位上帝造了你們嗎?為什麼你們離棄,」等等。

摩西律法禁止與外邦人通婚,以免以色列人被引誘去拜偶像(出埃及記 34:11;申命記 7:1-4)。

瑪拉基書 2:11。猶大以詭詐行事。他現在開始具體說明他們的罪。猶大、以色列和耶路撒冷在這裡只是對同一群人的不同稱呼。提到耶路撒冷可能是為了表明,這罪因在聖城中犯下而更加嚴重。

先知將他們非法的離婚斥為「可憎的事」,並將其與偶像崇拜、巫術和姦淫歸為一類。在最後一句中,他將他們與事奉外邦神的女子的通婚(根據一個眾所周知的希伯來成語,指崇拜者),定性為褻瀆「聖潔的種子」(以斯拉記 9:2),因為以色列是歸耶和華為聖的(耶利米書 2:3)。

瑪拉基書 2:12。耶和華必剪除,等等。先知宣告耶和華對雅各帳棚中犯此罪的每一個人所施行的審判。我們必須將「從雅各的帳棚中」與「剪除」聯繫起來。

將來式的縮短形式表達了一種願望,即情況確實如此。為了表達這種審判的普遍性,即沒有人能逃脫,甚至他們的後裔也不能,我們有一個諺語,已被多種方式解釋。我們的譯本將其翻譯為「主人和學者」,正如武加大譯本magistrum et discipulum。這也是路德、波科克、亨利、斯科特所遵循的拉比解釋。格塞紐斯(Gesenius)、羅森米勒(Rosenmüller)、毛雷爾(Maurer)、萊因克(Reinke)、凱爾(Keil)、諾伊斯(Noyes)、亨德森(Henderson)、德韋特(De Wette)、J. D. 米凱利斯(J. D. Michaelis)將其翻譯為「守望者和應答者」。加爾文將其理解為「主人和僕人」:「每一個有權力並能指揮他人的人」,以及「應答者」,即「接受並服從命令的僕人」。塔爾古姆(Targum)、敘利亞譯本、埃瓦爾德(Ewald)則譯為「兒子和孫子」。菲爾斯特(Fürst)、蒙斯特(Munster)、希齊格(Hitzig)、迪特里希(Dietrich)譯為「呼喚者和應答者」。

瑪拉基書 2:13。你們又行了這事,作為第二件事。亨德森將此理解為時間,即百姓在以斯拉時代又陷入了舊罪,但最好將其理解為「第二種罪」,即在娶外邦女子之外,又休棄了他們的猶太妻子。七十士譯本讀作「我恨」,並誤解了這個詞。

他們罪惡的嚴重性被擴大了。他們被休的妻子來到耶和華的祭壇前,在那裡向祂傾心吐意,抱怨她們遭受的殘酷對待,並尋求祂的幫助。瑪拉基書 2:13 的最後一句表明,耶和華將不再接受那祭物,也不會祝福那敬拜者。

瑪拉基書 2:14。你們還說:為什麼呢? 也就是說,為什麼祂不接受?

被責備的百姓拒絕羞愧,也不承認自己的罪,反而厚顏無恥地詢問被拒絕的原因。先知現在親自對每一個人說話。耶和華作了見證。科勒(Köhler)像在瑪拉基書 3:5 中那樣,將此理解為一位復仇的見證人,但正如我們在創世記 31:48 中有類似的表達:「這堆石頭作見證,在我和你中間」,其中希伯來文使用了相同的詞,我們必須像凱爾、亨德森和其他人一樣,將其視為上帝是婚姻的見證人,或是雙方所立聖約的見證人。被休的妻子現在被溫柔地稱為「你幼年所娶的妻」,她是你們年輕時的選擇,是你們歡樂與悲傷的伴侶,是你們「盟約的妻」,你們曾與她立下終身的盟約。

瑪拉基書 2:15。雖然上帝造人時,他不是造了一個人嗎?雖然他還有靈的餘剩。為何造一人呢?乃是他願人得虔誠的後裔。 我們現在來到這卷預言中最困難的一節經文。關於它的結構和意義,存在著極大的意見分歧。科勒非常公正地稱其為「注釋者的難題」(crux interpretum)。七十士譯本的翻譯者似乎讓他的理解力休假了,並讓他的筆取代了它的位置。從這些話中無法激發出一絲光亮,除了文字之外什麼也沒有。正在討論的主題是離婚。在上一節中,為了增加婚姻紐帶的神聖性,耶和華被稱為婚姻的見證人,妻子被視為與丈夫立有莊嚴盟約的束縛。先知回顧起初設立婚姻時具有神聖的認可,這難道不是最自然的嗎?這將是一個決定性的論點,正是我們的救主在談論離婚時所使用的論點:「你們沒有念過,那起初造人的,是造男造女,並且說:因此,人要離開父母,與妻子連合,二人成為一體。既然如此,夫妻不再是兩個人,乃是一體的了。」這個論點引入得很突然。耶和華豈不是造了一個人嗎?對於一個完全熟悉創世記中「一體」(בָּשָר אֶחָד)的猶太人來說,אֶחָד(echad,一)會立即讓人聯想到創世記 2:24 中的「一體」、「一對」。

為何造一人呢? 在希伯來文中,「一」帶有冠詞 הָאֶחָד,必須理解為與前文的 אֶחָד 是同一個主體。為什麼祂造了一對?雖然他還有靈的餘剩? 這最自然地適用於上帝賜生命的靈——祂的創造力並未耗盡,因為祂本可以為一個人造許多女人。

乃是他願人得虔誠的後裔。上帝的設計是延續虔誠的後裔。這被頻繁的離婚所抵消。

大多數英文注釋家都採用這種解釋。另一種觀點由耶柔米、埃瓦爾德、萊因克、伯特徹(Böttcher)等人提倡,他們將耶和華視為「主體」而非「賓語」。他們被瑪拉基書 2:10「豈不是一位上帝造了我們嗎?」引導至此觀點。因此,他們將其翻譯為:「難道不是一位(同一位上帝)造了他們嗎?那一位尋求什麼呢?」

另一類注釋家將「一」指代亞伯拉罕,並將該句翻譯為:「但難道那獨一的一位沒有這樣做嗎?雖然神聖的靈仍留在他身上。但那獨一的一位做了什麼?」他們將「一」視為亞伯拉罕的稱號,並根據以賽亞書 51:2「我選召他一人」和以西結書 33:24(那裡提到亞伯拉罕是一個人,與眾多百姓相對)來建立他們的觀點。在這兩段經文中,都有明確提到亞伯拉罕,而這裡則沒有。因此,他們將「雖然他還有靈的餘剩」理解為他仍然是一個好人。

還有相當多的注釋家採用了另一種解釋,認為這不是一個問題,而是一個簡單的肯定:לֹא אֶחָד(lo echad)應翻譯為「沒有人」,「造」的賓語應從前一句中補充,而「靈的餘剩」是指「任何理性的部分,任何對錯感」。第二句中的「一」他們指代亞伯拉罕。整節經文將被翻譯為:「沒有一個有對錯感的人會做你們正在做的事。那一位做了什麼?」他們認為有罪的一方習慣於引用亞伯拉罕的例子來為自己的行為辯護,而回答表明他的例子並非先例。這種觀點存在非常嚴重的反對意見。我們必須補充「造」的賓語,以及第二句中「那一位」的謂語。וְלֹא(ve-lo,且不)的位置以及第二句中的問題,使得它很可能是一個問題。如果先知的意思是說從來沒有人這樣做過,他會使用 אֵין אִיש(ein ish,沒有人),如創世記 39:11,或者簡單地使用 אֵין(ein)。

此外,將「靈的餘剩」理解為任何理性或道德感是牽強的,最後,根據這種觀點,אֶחָד 指代兩個不同的主體,首先指代「沒有人」,其次指代亞伯拉罕,儘管使用了冠詞將其指回前者。

費爾貝恩(Fairbairn)和摩爾(Moore)採用了一種解釋,將「一」指代「一個被選的種子」,即聖潔的國民,但這對我們來說,遠不如將其指代「一體」那樣一致且有力。

瑪拉基書 2:15。所以當謹守你們的靈。接著是對所責備之罪的警告。帶有 vav 的完成式必須翻譯為祈使語氣,這在希伯來文中很常見。謹守你們的靈就是謹守你們自己(申命記 4:15;約書亞記 23:11)。

誰也不可以詭詐待幼年所娶的妻。這裡使用了第三人稱來代替前一句中的第二人稱。在主體沒有變化的情況下,這種情況經常發生。遵循七十士譯本並保留第二人稱並沒有什麼好處。

瑪拉基書 2:16。因為我恨離婚。先知在此給出了警告的理由。耶和華說:「我恨離婚。」七十士譯本武加大譯本和路德將此解釋為對離婚的許可:「如果你恨她,就休了她。」但這與上下文不符,上下文是譴責離婚的;它與僅允許因某些重大不當行為(「某些不潔的事」)而離婚的律法相抵觸,並且(申命記 21:15)要求丈夫供養一個被恨惡的妻子。支持科勒、凱爾、亨德森所採用的「我恨離婚」這一翻譯的理由是,該形式可以被視為分詞,第一人稱在分詞前經常被省略,而且希伯來文中隨後出現的「萬軍之耶和華說」意味著耶和華正在以祂自己的身份直接說話。

瑪拉基書 2:16。以強暴遮蓋他的衣服的人。這一句的設計與「我恨離婚」平行且同等,旨在更強調地表達罪的後果與嚴重性,即它是極其可憎的,是殘忍的極致。我們在詩篇 109:18、29 中讀到「以咒詛為衣穿上」、「以羞辱為外袍」。我們在民數記 16:33;詩篇 106:15;哈巴谷書 2:14 中發現了相同的 כִּסָּה(kissah,遮蓋)與 עַל(al,在...上)的結構,其中被遮蓋的對象前面有 עַל,正如這裡一樣。「地遮蓋他們」、「遮蓋了亞比蘭的一黨」、「如水充滿洋海」。因此,我們理解省略了關係代詞,並將此句視為前一句的延續,即「我恨離婚」,只是作了更強調的陳述。大多數最近的注釋家將「他的衣服」理解為「他的妻子」。科勒說,這是一個非常不確定且罕見的阿拉伯語成語,且違反了所有希伯來語用法。我們所給出的解釋並沒有引入不同的觀念,並且得到了隨後的「萬軍之耶和華說」的證實,因此這種解釋完全沒有必要。

教義與實踐

美國離婚率之高,以至於在某些州離婚被允許用於「不當行為」,這揭示了現在存在的狀況與耶和華在此所譴責的狀況相同,必然會帶來同樣的罪惡與同樣的懲罰。有什麼舌頭能充分訴說,有什麼心能充分體會,這種原因造成的無盡痛苦,特別是對被遺棄的妻子和失去母親照顧的孩子們!婚姻關係的不可拆散性是多麼不被重視!而主是婚姻的見證人,並將成為那些違反婚姻者迅速的見證人,這一事實又是多麼被忽視!救主只允許一種離婚原因,並將任何其他原因的離婚視為姦淫。

馬太·亨利:「可憐的妻子們心碎欲絕,不敢向任何人訴說她們的情況,她們向上帝抱怨,用眼淚、哭泣和哀號遮蓋了主的祭壇。這可以由哈拿的情況來說明,她因為丈夫有另一個妻子(儘管丈夫對她還算友善)以及由此產生的不滿,而『愁苦痛哭』,『心裡愁苦』,『不肯吃飯』。這是一個丈夫和妻子應該在神聖的愛中生活,以免禱告受阻的原因。耶和華是你和你妻子之間婚姻盟約的見證人,因為你們曾向祂訴求你們在其中的誠實與忠誠;祂是所有違反盟約行為的見證人,並準備在你和她之間進行審判。考慮到被冤枉和虐待的人,這罪更加嚴重。第一,她是你的妻子,是你自己的骨肉,是你骨中的骨,肉中的肉;是你世界上所有親屬中最親近的人,為了與她連合,你必須放棄其他人。第二,她是『你幼年所娶的妻』,當你的情感最強烈時,她擁有你的情感,她是你的初選,是你與之共度長久歲月的人。不要讓年輕時的摯愛成為你晚年時的蔑視與厭惡。第三,她是你的伴侶;她長期以來與你平等地分擔你的憂慮、悲傷與歡樂。第四,她是『你盟約的妻』,你與她結合得如此緊密,以至於只要她保持忠誠,你就不能與她解除關係,因為這是終身的盟約。已婚的人應該經常回想他們的婚姻誓言,並以所有嚴肅的態度重新審視它們,就像那些有良心履行所承諾之事的人一樣。」

摩爾(Moore):「『你幼年所娶的妻』和『伴侶』這些短語被加入,以顯示這種罪行的嚴重性。『你這樣冤枉的人,是那些更早、更明亮日子的伴侶,那時她正值青春美貌,離開了父親的家,分擔了你早年的掙扎,並為你後來的成功而歡欣;她與你攜手走過人生的朝聖之旅,以她溫柔的服事在試煉中安慰你;而現在,當她青春的容顏褪去,她年輕時的朋友離去,當她為你離開的父親和母親已在墳墓中時,你卻殘忍地將她拋棄,視為一件破舊、毫無價值的東西,並通過讓另一個女人取代她的位置來侮辱她最神聖的情感。』這些對因年輕時溫柔的聯想與記憶而產生的錯誤嚴重性的暗示,有著非常感人的地方。」

普雷塞爾(Pressel)關於瑪拉基書 2:10:「我們豈不都是一位父嗎?沒有愛就沒有信心,沒有信心就沒有愛。時刻將所有人的父與創造主放在眼前的人,必須愛所有人如弟兄;而承認在其他人身上看到自己弟兄的人,必須在所有人的創造主身上愛這位父。先知的推理方式與使徒約翰在他的第一封書信(約翰一書 3:17;4:11, 20-21)中的推理方式不謀而合。先知對天父的提及,是舊約中對一種直到新約時代才完全顯明的教義的一瞥。」

關於瑪拉基書 2:14:「耶和華在你和你幼年所娶的妻中間作見證。」這可以被牧師用作反對離婚(無論是預謀的還是已完成的)的嚴肅警告,因為它向我們展示了婚姻的神聖性,同時喚醒了已婚者心中所有可愛與甜蜜的回憶。

關於瑪拉基書 2:15:「那尊重我們裡面神聖靈的人,將能抵禦肉體的私慾。那放縱這些私慾的人,會將神聖靈的餘剩從他心中一點一點地驅逐出去。」


腳註

[1] 瑪拉基書 2:10。—בּגַד(bagad,以詭詐行事,不忠)在瑪拉基書 2:11;2:14-16 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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