約翰•彼得•朗格(Johann Peter Lange)聖經註釋

J.P. Lange’s Commentary on the Holy Scriptures
第 18 章

馬太福音 18:1-14

第二部分:基督教會中的祭司秩序

馬太福音 18:1-35。

內容:——本部分提供了教會在其祭司職分,或嚴格意義上的教會關係中的素描。其基礎是愛之服事的等級制度(太 18:1-14)。在此基礎上,教會一方面要通過紀律(太 18:15-20)展現屬靈的嚴肅性,另一方面要通過赦免(太 18:21-35)展現屬靈的溫柔。這種對教會祭司特質的描繪在下一部分繼續進行,該部分探討了教會中的婚姻、教會中的兒童以及教會中的財產。

歷史順序。——場景仍在加利利,極有可能是在迦百農。門徒們的希望再次被激發,這可能與耶穌最近在猶太和加利利的奇蹟,以及對祂在提供丁稅時所作宣告的誤解有關。朋友們現在聚集在主周圍,準備上耶路撒冷。門徒們討論了天國裡誰為大的問題。這場爭論(至太 18:5)無疑是由彼得的地位(即使不是由他的認信)所引發的。根據馬可福音 9:38,約翰現在引發了基督關於絆倒人的言論(太 18:6 及以下)。最後,彼得的問題再次引發了基督關於赦免的教導,以及與之相關的比喻。比較馬太、馬可和路加福音中的相應段落,我們得出結論:第 18 章所記錄的言論和事件屬於基督在迦百農停留期間。當然,持有這一觀點的同時,我們也暗示主曾在兩個不同的場合講述過關於一百隻羊的比喻。這些交易之後,便開始了前往耶路撒冷的旅程。

A. 愛之服事的等級制度。太 18:1-14

(聖米迦勒日福音,太 18:1-11。——平行經文:可 9:33-50;路 15:4-7;路 17:1-2。)

1 當時,門徒進前來問耶穌說:「在天國裡,誰(那麼,ἄρα)是最大的呢?」 2 耶穌便叫一個小孩子來,使他站在他們當中, 3 說:「我實在告訴你們,你們若不回轉(除非你們轉向),變成小孩子的樣式,斷不得進天國。 4 所以,凡自己謙卑像這小孩子的,他在天國裡就是最大的。 5 凡為我的名接待一個像這小孩子的,就是接待我。 6 凡使這信我的一個小子跌倒(給予絆倒,σκανδαλίση)的,倒不如把大磨石拴在這人的頸項上,沉在深海裡。 7 這世界有禍了,因為有絆倒人的事(ἀπὸ τῶν σκανδάλων)!絆倒人的事是免不了的,但那絆倒人的(那個人)有禍了! 8 倘若你一隻手或一隻腳叫你跌倒,就砍下來丟掉。你缺一隻手或一隻腳進入永生,強如兩手兩腳被丟在永火裡。 9 倘若你一隻眼叫你跌倒,就把它剜出來丟掉。你只有一隻眼進入永生,強如兩隻眼被丟在地獄的火裡。 10 你們要小心,不可輕看這小子裡的一個;我告訴你們,他們的使者在天上,常見我天父的面。 11 (因為人子來,為要拯救失喪的人。) 12 你們的意思如何?一個人若有一百隻羊,一隻走迷了路,豈不撇下這九十九隻在山上,去找那隻走迷了路的嗎? 13 若是找著了,我實在告訴你們,他為這一隻羊歡喜,比為那沒有迷路的九十九隻歡喜還大呢! 14 你們在天上的父也是這樣,不願意這些小子裡失喪一個。」


釋經與批判

太 18:1。當時。——指丁稅事件發生的那一刻。門徒們的彌賽亞希望因那次神蹟,以及耶穌對祂與神權政治關係的解釋,而大大提高。

誰那麼是最大的?τίς ἄρα。——ἄρα 所隱含的推論似乎是指向彼得,他顯然再次因一種非凡的區別而受到尊榮。——相對於所有其他人而言,較大者(major)即是第一位。Major Domus(家宰),或 Primus(首位)。是誰?用現在時態。從主聲明祂作為君王的兒子,不受神權政治法律義務的約束這一點,他們推斷彌賽亞的國度已經建立。此外,這個問題顯然也是為了引出關於該主題的明確聲明。

太 18:2。一個小孩子。——一個小男孩。根據(晚期且不可靠的)傳說,是殉道者伊格那修;根據保羅(Paulus),是一個孤兒;根據博爾滕(Bolten),是一個年輕的服事門徒。這些觀點在我們看來都過於牽強。重點在於,祂在他們面前放置了一個小孩子。

太 18:3。你們若不回轉,等等。——不定過去時態(aorist)的使用值得特別注意。耶穌預設這一切在祂的門徒身上已經發生——他們已經回轉,變得像孩子一樣,並進入了天國。因此,祂指的只是自我省察和考驗的必要性,而非需要一次新的回轉。我們注意到「天國裡最大的」與「進入天國」這兩種表達方式的對比。意思是:你們應該提出的第一個問題,是關於你們是否已經進入了天國。如果他們已經進入,他們就已經變得像面前的孩子一樣;在這種情況下,他們的問題只能是由於暫時的驚訝所引起的。因此,如果有人表現出聖職主義的傾向,或發洩此類情緒,自然會產生一個問題:他是否真的回轉了。不僅如此,該聲明還暗示,在某種意義上,所有的聖職主義都與天國對立且不相容。在約 3:3;3:5 中,進入天國的這一條件以現在時態表述,並被更強烈地表達為重生。回轉,作為道德層面上徹底的轉向,意味著就其神聖原因和改變的整體性而言,是一次新的誕生;而就其道德層面和對認可的要求而言,則可描述為成為孩子。

太 18:4。凡自己謙卑像這小孩子的。——凡願意顯得謙卑渺小,像這孩子一樣的;並非「像這孩子一樣謙卑自己」。瓦拉(Valla):iste parvulus non se humiliat, sed humilis est(這小孩子不是謙卑自己,而是他本身就是謙卑的)。將來時態的使用表明,這類事情現在必須再次在門徒身上發生,作為他們未來偉大的條件。救主的表達證明,比較的重點在於孩子的謙遜,在於它沒有虛飾,這使它能夠享受面前的一切,而不尋求或要求更多作為應得之物。孩子的真正偉大在於它對自己的渺小和依賴感到完全滿足。通過我們外在的要求和對未來的索求,我們只會失去現在,並隨之失去生命與現實;而孩子對此缺乏虛飾和憂慮,使它在每一刻都能享受生命。這也構成了它未來偉大的條件。如果孩子追求超出其能力範圍的事物,這種要求本身就會導致失望。基督門徒身上這種缺乏虛飾的特質構成了真正的謙卑,即使在我們回轉之後,我們也必須不斷地回歸於此。只有通過這樣回歸我們在上帝和弟兄面前的渺小,我們才能希望實現天國的生命,或踏上發展與未來偉大的道路。簡單將來時態(ταπεινώσει)的使用似乎表明,這種回轉將在門徒歷史的後期發生,特別是在彼得的歷史中。在此聯繫下,讀者也會回想起耶穌最後的時刻。——最大的。——根據謙卑的程度,以及每個人根據他自己的特質。

太 18:5。凡接待一個像這小孩子的。——謙卑的結果和證據是接待一個這樣的小孩子。人們提出了這樣一個問題:我們應該從字面意義還是屬靈意義來理解這些術語,換句話說,是指年齡上的孩子,還是指剛才描述的靈性上的孩子。前者被本格爾(Bengel)、保羅(Paulus)、尼安德(Neander)和德韋特(de Wette)所採納;後者被伊拉斯謨(Erasmus)、貝扎(Beza)、加爾文(Calvin)、格勞秀斯(Grotius)和邁耶(Meyer)所採納。但接待一個具有如此顯著謙卑的基督徒,很難被視為謙卑的特殊證據。此外,上下文和馬太福音 25 章支持前一種觀點。接待君王本人是天國中最榮耀的職分;因此我們的主說:這種尊貴的職分甚至從你奉我的名接待一個孩子時就開始了(參閱約 21:15,以及格爾森(Gerson)生命之末)。但這並不意味著救主在此指的是一個自然的、與屬靈相對立的孩子。即使是一個渴望進入基督學校的貧窮黑人,也可能是這樣一個孩子。總的來說,該表達適用於那些在天國裡顯得渺小,與那些顯得偉大的人相對比的人;因此,適用於慕道友和主日學學生,或那些接受教導的人,與那些傳授教導的人相對比——適用於受引導的教會,與引導教會的那部分相對比。職分的真正榮耀,以及使徒們真正的首位,應體現在他們的屬靈服事中,體現在他們對那些渺小者的屈尊俯就中,體現在學校和教義問答班中對基督羊羔的照顧中。而這一應許完全適用於這種愛的服事,即使是在單一的情況下。——接待,即進入屬靈的團契。

奉我的名。——準確地說,是在我名的基礎上;信心的團契將教師與受教者結合並聯合在基督的名下。因此,既不專指接待者的信心(德韋特),也不專指被接待者的信心。

太 18:6。凡使這小子跌倒的。——凡給他造成退回不信的機會,正如聖職主義的傲慢所做的那樣。這就是當時教會所面臨的絆倒。在那裡,父親的心轉向兒女,給了兒女的心轉向父親的機會(參閱瑪 4:6,舊約的結尾語,以及路 1:17)。這些後代因父親們及其傳統的聖職主義要求而被引向不信。

這些小子裡的一個(單一的一個)。——這孩子所象徵的那些人。如前所述,小子是信心中的初學者,或在教會中佔據較低位置的人;因此是那些在自然或靈性上渺小的人。但顯然,那些已經變得渺小,即在被徹底謙卑的意義上的人,是不會那麼容易被聖職主義的要求所動搖其信心的。

倒不如,或直譯:這對他有益,即(σuμφέρει αν̓τῶ ἰνα)把大磨石拴在,等等。——邁耶認為必須將 σμφέρει ἰνα 中的 ἰνα 按適當意義理解。他解釋說,儘管不是很清楚,但經文暗示他的行為將有助於那個特殊目的。追隨此處指出的線索,我們推斷所造成的絆倒源於對屬靈統治的渴望。因此,他絆倒的動機(對良心的統治)在文中被諷刺地描述為對他有益(壞處),目的是為了把大磨石拴在頸項上,等等。我們可以引用路德對選帝侯約翰所說的一句類似的話來闡明這一點:「一個被迫的基督徒是天國裡一個非常愉快和討人喜歡的客人,上帝對他特別喜悅,並且肯定會把他安置在天使中最高的位置——在地獄的最深處。」當然,該聲明更充分地適用於聖職主義的要求。他的傲慢和統治對他有益——是的,為了這個目的,即把大磨石拴在,等等。——我們現在準備理解「磨石」和「海」這些象徵性表達了。從其他經文中我們得知,聖職主義註定要在列國之海的憤怒波濤中,或在革命中滅亡(太 7:6;啟 13:1 等)。「磨石」一詞首先旨在指定一塊非常大的石頭(啟 18:21),特別是那種由驢驅動的大上磨石。然而,該術語不僅旨在指石頭的重量,還指它在磨坊中所服務的對象。後者是生命及其支持手段的象徵(太 24:41;啟 18:22),而磨石則指動力源。但聖殿的財產是腐敗的聖職主義最終被拖入滅亡之海深處的負擔(雅 5:1)。對猶太人而言,聖殿最終成為拴在他們頸項上的磨石,將他們拖入了列國之海的深處。但這並不是絆倒的終結。καταποντισμός(沉入海中)「是希臘人、羅馬人、敘利亞人和腓尼基人中常見的一種懲罰方式,但在猶太人中則不然。因此,它可以被視為一種戲劇性且強烈的觀念表達:他將被剝奪生命。」(邁耶。)但即使是這種異教的懲罰形式也值得注意。猶太聖職主義將被異教徒掃除。

太 18:7。這世界有禍了,因為有絆倒人的事。——世界本身並不給予,而是從假門徒那裡接受絆倒;並且是在其邊緣地帶,即由小子們所代表的地方。這些小子們的絆倒將累積到如此程度,以至於給整個世界帶來禍患(參閱太 23:15;啟 17:5)。

因為絆倒人的事是免不了的。——不是指命運,或形而上學的必然,而是指歷史性的 ἀνάγκη(必然性),即罪惡與審判之間的必然聯繫;在這個意義上,不僅是被上帝所允許,而且「最終可追溯到上帝的旨意。」(邁耶。)

但那絆倒人的有禍了!——絆倒(τ ὸσκάνδαλον)是個人的罪,引起了絆倒人的事(τὰσκάνδαλα),而這些事本身是作為審判而發出的。如果世界因這些絆倒人的事而遭受禍患,那麼對於作為其原因或機會的那個人來說,這就更適用了!讀者很容易想到那些造成此類絆倒的個人例子;例如,猶大、該亞法等。(關於歷史必然性的另一方面,參閱保羅的話,林前 11:19。)

Mat 18:8。若你的一隻手或一隻腳叫你跌倒——參閱 Mat 5:29。德威特(De Wette)等人認為這僅僅是重複,在此處並不合適,因為這段經文指的是我們自身感官的誘惑,而非藉由他人之手。但應當注意,在前一段經文中,該表達與婚姻過犯有關;而此處則與教會的過犯有關——其連結點在於婚姻的奧祕觀念。因此,這意味著:若你的手、腳或眼威脅要切斷你的心與基督之間的聯合。基督的僕人在成為他人的絆腳石之前,他們自己先被自己的手、腳或眼所絆倒。經文恰當地在 Mat 5:29 所提到的象徵之外,增加了「腳」;在此脈絡下,這些象徵具有與前文不同的意義。此處的「手」指教會治理上的特殊才能與傾向;「腳」指教會的勞作與宣教事業;「眼」指教會的洞察力與知識。所有這些恩賜都應保持在基督之靈的管轄之下,並用於促進與造就小子們,而不是引發驕傲或對卑微者的輕視。

這對你是有益的καλόν σοί ἐστιν(對你是有益的)。——希伯來人將良善與美麗這兩個概念結合在「好」這個詞中,而希臘人則將它們包含在「美」的概念下。這兩種觀點同樣可以用基督徒的語言來表達。在當前的情況下,美的概念被突出強調,特別是指道德上的必要性所造成的殘缺。在語文學上我們注意到,由於兩種結構的吸引性結合,此處的陽性原級 καλόν(好)與比較級 (比)結合在一起。(參閱 Meyer。)

瘸腿的。——失去一隻腳會導致另一隻腳瘸腿。「殘廢」一詞更特別指手臂。

Mat 18:10。你們要小心。——主再次轉向門徒,他們不可成為絆腳石。祂提到這種絆倒的原因在於輕視,特別是輕視這些小子。因此,祂現在指出上帝對他們所賦予的高價值。

他們的使者在天上常見我天父的面。——德威特:「在舊約中,我們只讀到帝國的守護天使(Dan 10:13, 20)。但在較晚的時期,猶太人也相信個人守護天使的存在(Targ. Jonathan; Gen 33:10, 35:10, 48:16. Eisenmenger, Neuentdecktes Judenthum, i. 389)。新約亦然(Act 12:7?)。這些孩子的守護天使常看見上帝的面,或靠近祂(如同君王的僕人,2Ki 25:19),這意味著上帝特別眷顧他們。但由於耶穌不能將任何偏袒歸於上帝,即使是對無辜的孩子,整個陳述必須被視為一種比喻性的表達,指出這些孩子所具有的高價值,以及他們靈性福祉的重要性。」Meyer 反對德威特,公正地指出:「基督在此清楚承認了守護天使的信仰。批評家應當承認這一事實,而不必採納那種認為這適用於在天上有特殊福分的守護聖徒的觀念。」格老秀斯(Grotius)採取了羅馬天主教對此段經文的觀點,這當然受到大多數新教神學家的反對。格老秀斯引用了奧利金(Origen, Homil. viii. in Genesin)、特土良(Tertullian, de Baptismo)以及克萊門特(Clement),後者談到了柏拉圖主義者所相信的保護神。然而,克萊門特並沒有明確主張每個人都有自己的守護天使。奧利金及其後的尼撒的格列高利(Gregory of Nyssa)認為,每個人都由一位善天使和一位惡天使陪伴。格老秀斯的觀點略有不同。他相信天使的普遍守護,而非個人慈悲使者的隨侍。奧爾斯豪森(Olshausen)將此段經文應用於人類的先存理想。但值得注意的是,雖然耶穌顯然承認了在偽經時期已充分發展的守護天使教義,但祂強調的重點與其說是在該主題上,不如說是在這些小子們的天使常看見上帝的面這一事實上。他們不僅地位崇高,而且似乎並非處於忙碌的活動中——彷彿上帝透過他們,始終親自注視著這些小子。有一種極其特殊的護理(Providence)在看顧著小子們,天使是其中的媒介,在這種護理中,這些孩子的天使生命與天上地下最高的守護結合在一起。基本觀念是,上帝在天上最高的使者代表了祂在地上國度中最小的子民(Psa 115:8, 6)。上帝的眼目以特殊的保護停留在祂國度的幼苗上(Matthew 19)。但由於基督在獨特的意義上是祂同在的使者,而此處我們讀到的是複數的「同在的使者」(其觀念是仿照東方君王僕人的類比,2Ki 25:19,參閱 1Ki 10:8),因此,基督作為偉大的中保與代求者,祂自己就是這種天使守護的中心點。

Mat 18:11。那失喪的人。——一個強而有力的普遍表達,指那些失喪的人。Meyer 認為:指那些招致永恆刑罰的人。但隨後的比喻顯示,我們的主更傾向於指那些迷失並處於苦難中的人。基督的行為與那些製造絆腳石的人形成了直接對比。祂來是為了拯救失喪的人;而他們卻因驕傲,拒絕了那些剛有希望逃離失喪狀態的人。因此,作為同在的使者和失喪者的救主,基督自己向我們保證,這些小子們是由祂自己及其同伴在祂父面前所代表的。

[斯蒂爾(Stier):「雅各的天梯在此呈現在我們眼前:下方是小子們 [年齡與恩典上的孩子];——接著是他們的天使;——接著是天上的人子,唯有在祂裡面,人才被高舉在天使之上,祂作為偉大的聖約(Covenant)使者,從父的同在與懷中降臨,以拯救那些失喪的人;而在祂之上(Mat 18:14)則是父神自己,以及祂的美意。」——P. S.]

Mat 18:12。你們的意思如何?——在 Mat 15:4 中,這個比喻在不同的脈絡下再次出現。但我們很容易追溯這兩次場合之間的內在聯繫,無論是在它們被說出的環境,還是當時普遍的情緒狀態方面。九十九隻羊在一個例子中被描述為留在山上,在另一個例子中留在曠野,這種差異並不重要。更重要的是,在馬太福音中,這個比喻是講給法利賽人聽的,他們自己代表了那九十九隻羊;而在路加福音中,它是講給新約的牧者聽的,他們要效法主人的榜樣,特別照顧失喪的人。

Mat 18:14。你們在天上的父也是這樣,不願意……失喪。——祂沒有一個固定的旨意,要讓這些小子中的一個滅亡。我們認為這是反對實際預定(Predestination)至滅亡教義的決定性陳述。這種否定首先意味著對所有那些假設的否認,根據這些假設,階級制度的思想試圖在司法上確定靈魂的狀態。對於這一點,他們在福音中沒有任何權柄;相反,他們的人為傳統與上帝的旨意直接對立。基督的陳述顯然也包含了一種肯定,即上帝願意萬人得救(1Ti 2:4)。祂要為自己確保祂羊群的全部數目;因此祂呼召罪人,特別是失喪的人。正因如此,祂極大的關懷是為了那失喪的人;祂所擁有的是拯救的恩惠(Grace)。祂的治理在恩惠的引導下達到了這樣的程度:從恩惠的角度來看,一隻失喪的羊可能比九十九隻沒有失喪的羊更重要。這九十九隻羊要麼自己餵養自己(根據本文的段落),要麼認為自己不需要特殊的幫助(根據路加福音的段落)。無論如何,對於失喪的羊來說,情況完全不同,無論「失喪」的概念是按本文的客觀意義,還是按路加福音的主觀意義來理解。對於所有這樣的人,恩惠的蒙福預旨(Decree)都適用,而子與聖靈正在等待著他們。

教義與倫理

  1. 幾乎不需要任何論證來證明主關於小孩子的這段陳述,並非反對原罪教義的證據。當耶穌稱彼得為有福時,祂指的是作為彼得的信心,而非作為西門的個人特質。同樣,當祂將孩子放在中間時,祂意在作為象徵與榜樣的是其「孩子氣」,而非僅僅是其年幼的事實,更非其無辜的事實。孩子在此是謙卑的象徵,正如自然出生是重生(Regeneration)的象徵。因此,我們也推斷主在此暗示了孩子自然的謙卑、對他人的依賴、對情感的需求,以及隨之而來的無虛榮心,還有他們對當下時刻的享受。
  1. 天國裡誰是最大的?——誰擁有首位?門徒似乎又回到了他們舊有的猶太觀念,即一個肉體的國度,附帶著政治職位、等級與尊榮。但事實並非如此。他們知道他們的教會(ἐκκλησίὰ)註定要與古代的神權政治及這個世界的國度形成對比。然而,他們對屬靈的秩序尚無足夠的認識,因此將他們的政治與階級制度的聯想轉移到了教會身上。在他們看來,如果要建立一個教會,就必須隨之建立一個階級制度。在關於納稅的事件之後,這種想法似乎在他們心中得到了進一步的確認,在那件事中,他們似乎更多地注意到了彼得所獲得的殊榮,而非他所經歷的羞辱。
  1. 由於門徒的詢問如此明確地指向建立階級制度,主人將孩子放在他們中間的象徵性行動,構成了對他們理論最徹底的駁斥。然而,這一行動絲毫沒有否定使徒職分與教會職分的設立(Matthew 16)。因此,這段經文必須被視為僅僅更明確地定義了教會職分,即作為愛的服事(根據福音原則,為全體會眾的祭司職分而設的服事職分)——這是一種謙卑的服事,與階級制度的訴求相對立;是對小子們的屈尊,與上升的等級相對立;是牧者的警醒,與階級制度的驕傲與統治相對立,後者在此被定性並譴責為新約時代的大絆腳石,也是基督教世界最大的試探與腐敗。從主的這一解釋中,我們能夠歸納出新約教會秩序的宏大輪廓:1. 其指導原則(在我們這一節中);2. 教會紀律的規則;3. 基督教與教會赦免的規則。指導原則如下:

a. 第一原則:你們若不回轉。——回轉是首要條件,不僅是成為天國領袖的條件,甚至是成為天國成員的條件。這種回轉必須特別以孩子般的不虛榮為特徵——即屬靈的謙卑,這可以被描述為一種永久形式的悔改(Repentance)。因此,傲慢的階級主義者不僅因其精神和行為,將自己排除在職分之外,甚至排除在天國之外。他不僅不再是基督的僕人,甚至不再是基督徒。所有這些對首位的渴望都必須透過回轉與重生來消除。路德:「誰見過動物在頭死後還能活著的?」

b. 第二原則:所以,凡自己謙卑的。——天國裡的等級或尊榮應與謙卑及愛的服事成正比。換句話說,真正的屈尊(不僅僅是透過像教皇那樣的「僕人之僕」這類詞句)應當是我們真正被高舉的尺度。所有這一切的基礎是,在基督裡人人平等且合一。對首位的渴望應讓位於對愛的弟兄服事的相反渴望。

c. 第三原則:凡為我的名接待一個像這小孩子的。——基督要我們在這些小子們,或信心初學者身上認出並接待祂自己。我們的福音事工應以對上帝生命,或對基督在祂小子們身上的尊重與敬畏為特徵。因此,牧職應結合自由與愛這兩種品質,同時使其成為訓練年輕與信心軟弱者達到基督長成身量的工具。

因此,福音派的首位有三個等級——謙卑的信心、對小子們的屈尊、以及訓練與提升他們——這與階級制度首位的三個階段相對立。後者是:1. 對階級主義的漸進式象徵性回轉;2. 階級制度的等級劃分;3. 對小子們會眾的輕視。因此,基督真正僕人的三重冠冕在於:回轉與謙卑、愛的弟兄服事,以及對會眾祭司特質的敬畏(基督在小子們身上)。

  1. 但凡使這小子跌倒的。——我們現在有了對相反行為的描繪。

a. 從脈絡中我們得知,這段經文專門適用於源自階級制度驕傲、自我高舉以及輕視這些小子們的絆倒。主首先提到罪,然後提到懲罰。

b. 耶穌宣告,這些絆倒將給世界帶來巨大的危險與腐敗。絆倒人的事有禍了!

c. 主展示了祂的僕人如何可能因自己先受試探與誘惑(被自己的手、腳或眼所絆倒),而成為他人的絆腳石。從脈絡中我們得知,在此連結中,「手」指教會的專制(Mat 23:13-14),「腳」指傳教上的熱心(Mat 23:15),「眼」指知識的驕傲,試圖將教父、諾斯底、神智學或神祕主義的學說與團契置於教會之上(Rom 12:3)。使徒約翰,即這句話的起因,他自己就提供了一個顯著的例子,說明右手應當如何被砍掉(參閱作者的 Leben Jesu, ii 2, p. 1021)。斯蒂爾(Joh 3:26)似乎忽略了約翰為其在上帝國度中將要佔據的高位所進行的特殊訓練之必要性。

d. 這些絆倒的根源:輕視小子們。這應讓位於對他們特質、他們與上帝神祕的親近、他們在天國中的呼召與目標,以及他們榮耀而蒙福的代表與守護者(即天使與基督自己)的適當承認。

  1. 上述兩個對立面現在由天國的基本觀念與特徵——憐憫——來解釋與說明。因為人子來是為了拯救失喪的人。基督首先是來尋找失喪的人,而不僅僅是小子們。在這種主權憐憫的體系中,救主降卑到苦難的最深處,在那裡充分展現祂作為救贖主(Redeemer)的特質,祂的下屬僕人不可能走上一條相反的道路。山上忠心牧者的警醒,是我們天上牧者忠心的象徵。但他們生命的根源與泉源最終必須追溯到我們在天之父的恩慈旨意,祂不願意這些小子中的一個滅亡。
  1. 事實上,在 Matthew 18 中,門徒被引入詢問主天國裡誰是最大的,這無可爭辯地證明,祂在 Matthew 16 中的陳述絕不可能意味著彼得在教會中享有任何首位。
  1. 我們在此可以指出,為了教育目的,明智地向孩子展示兩大危險是很好的:一方面是過度的幼稚,另一方面是缺乏孩子氣的精神。

講道與實踐

主自己必須解決關於首位的問題。——天國的首位屬於卑微的孩子。——主對祂教會中任何人類首位的莊嚴宣告。——讓我們以小子們,而非這個世界的偉人,作為教會職位與尊榮的榜樣。——小孩子是擺在使徒面前的警示教訓。——主如何使孩子成為對屬靈與教會虛榮心永久且活生生的譴責。——孩子是一個雙重象徵:1. 對那些自以為偉大的人的榜樣,說明他們如何變得微小,從而真正偉大;2. 對那些在屬靈意義上微小,且不應被屬靈統治所絆倒的人的象徵。——個人的重生是教會偉大的條件。——如果我們對自己是否進入了天國還有疑問,那麼爭奪在上帝國度中的地位是完全徒勞的。——「你們若不回轉」;或者,在教會中追求世俗的偉大,實際上是追求超越其界限。——將牧師職分扭曲為統治者,引發了我們最初回轉是否真實的問題。——孩子在哪些方面可以作為基督僕人的榜樣?——對基督徒普遍而言?——自我卑微是天國中被高舉的唯一道路。——小子們如何成長,正因為他們是微小的。——孩子缺乏虛榮心如何確保他們對生命的享受與他們的卓越。——主關於小子們的三重講道:1. 變得像小孩子,以便成為基督徒;2. 為基督的緣故接待這些小孩子;3. 不要絆倒這些享受天使與天上父神守護的小孩子。——凡為我的名接待一個像這小孩子的。——只有能餵養小羊的人才能餵養羊群;參閱 Joh 20:15。——教師職分的尊榮。——教理問答職分的神聖性。——對那些絆倒小子們的人所施加的莊嚴審判。——主在文中特別指哪些絆倒?——絆倒的事是不可避免的,但其始作俑者要對此負責。——如果我們要避免絆倒基督的肢體,讓我們小心不要在自己的肢體中被絆倒。——基督徒如何可能在教會中成為絆腳石:1. 藉由手的統治;2. 藉由腳虛假的傳教熱心;3. 藉由眼狂熱與扭曲的知覺。——基督徒如何確保他與教會的團契,即使付出最痛苦的犧牲(Rom 12:3);同樣地,也確保他自己的救恩。——為了自私的目的濫用上帝的恩賜將確保我們的毀滅。——基督屈尊尋找失喪的人,是祂僕人的榜樣。——主的道路與那些試圖在教會中稱王的人的道路是如何對立的:1. 基督降卑,然後升天;2. 他們升天,然後降卑,彷彿頸項上掛著磨石,被拖入深海。——福音的事工不是祭司的統治,而是牧者的服事。——地上牧者的忠心是大牧者忠心的象徵。——為什麼牧者如此珍視失喪的羊:1. 因為它是一個失喪的生命,而非死去的財產;2. 因為祂是一位忠心的牧者,充滿憐憫,而不是一個斤斤計較的人。——一隻失喪的羊對好牧人來說,可能比九十九隻沒有迷路的羊更重要;或者,恩典國度的無限榮耀。——「你們在天上的父也是這樣,不願意……」等。教會從中可得的教訓:1. 在教義方面;2. 在規則方面;3. 在教會的使命方面。——三重旨意:拯救失喪的人。這旨意:1. 在天之上;2. 在各各他;3. 在教會心中。

斯塔克(Starke):——赫丁格(Hedinger):基督的門徒竟沉溺於驕傲與野心,而他們的元首卻成為他們的僕人,並為他們的緣故謙卑至死,這是何等的羞恥!——蔡修斯(Zeisius):人邪惡的方式是每個人都尋求變得高大,而不是卑微——去統治,而不是去服事。——經文不是說,變得像小孩子,而是,變得像小孩子一樣。——蘭格(Langii opus bibl.):孩子的天真特別表現在他們的單純、謙卑、愛、友善與順服中,僅僅觀察這些品質,而不考慮他們的缺點。——蔡修斯:在自己眼中和在世界眼中最低微的人,在上帝面前是最大的。——不要想你如何變得偉大,而要想你如何變得微小。——成為孩子、孤兒與軟弱者的守護者與朋友,是何等蒙福的工作,何等榮耀的獎賞!——坎斯坦(Canstein):建立孤兒院是一項偉大的工作。——父母在孩子身上擁有何等珍貴的財寶,因為為了他們的緣故,聖天使與基督自己都與他們同住!Bibl. Wurt.——奎內爾(Quesnel):如果絆倒一個靈魂就要招致上帝的憤怒,那麼那些絆倒整個城鎮或國家的人,其審判該是何等可怕!——絆倒的事是世界可怕邪惡的根源;但它們被用來使愛上帝的人得益處。

利斯科(Lisco):——重點在於孩子所特有的軟弱感與依賴感。

格拉赫(Gerlach):——由於他們的軟弱,孩子需要天使的特別保護;但他們在上帝眼中如此寶貴,以至於祂為此選擇了祂最高貴的使者。

霍伊布納(Heubner):——人心自然傾向於自我高舉,野心與驕傲甚至進入了基督的國度。——基督如何回答關於什麼構成真正偉大與虛假偉大的詢問。——我們每個人都需要心靈徹底的回轉(Conversion)。——孩子般的精神,是真正宗教的基礎。——孩子般的精神:謙卑、無詭詐、忘我、受教、信心。——戈爾茨(Goltz,引自斯潘根貝格與路德):孩子是人類命運的活象徵。——你越願意成為孩子,你就越能充分體驗到上帝是你的父。——上帝終將承認那些安靜、謙卑與退隱的靈魂。——那些誘惑單純與毫無防備心靈的人,負有最沉重的罪責。——世界是絆倒之事的舞台。——與世界上的誘惑數量相比,其他任何邪惡都算不了什麼。——孩子與孩子般的人是天國特別的寵兒。——訓練孩子就是給天使帶來喜樂。——布倫蒂烏斯(Brentius, Prœfatio catechismi):In medio puerorum versari est esse in medio angelorum(置身於孩子中間,就是置身於天使中間)。——關於整段經文:——主在此要求的回轉為孩子般的精神:1. 其特質;2. 其重要性。——基督,孩子的朋友,如何將孩子推薦給我們的照顧。——基督是那位忠心的牧者,祂撇下祂在天上山上的千群(天使軍團,如耶路撒冷的西里爾所言,Cat. 15),降世尋找人類失喪的羊。——里格(Rieger, Five Sermons, Leipzig, 1766):我們在天之父與基督甚至對單一個靈魂的恩慈眷顧。

巴赫曼(Bachmann):——孩子在上帝國度中被賦予的高價值。

腳註:

[1] Mat 18:1。——拉赫曼(Lachmann)根據奧利金的某些權威,將 ὥρᾳ(時)讀作 ἡμέρα(日)。證據較少。[奧利金對此未作定論,僅說:κατὰ μέν τινα τῶν̓ρᾳ προοῆλθον οἱ μυθηταὶ τῳ ̓Ιησοῦ, κατὰ δὲ ά̓λλα ἐν ἐκεί ῃ τῇ ἡμέρα。西奈抄本(Cod Sinait.)與絕大多數見證者讀作 ὥρᾳ,已被蒂申多夫(Tischendorf)與阿爾福德(Alford)保留。——P. S.]

[2] Mat 18:1。——[字面意思:較大的(比其他人,或其餘的人),major;蘭格:der Grössere。這在效果上是最高級,儘管形式上不是。英語習慣用法在此需要最高級,正如 Mat 11:11 中的 μικρότερος 在欽定本中被正確翻譯為:最小的,等等。參閱我第 205 與 206 頁的註釋。——P. S.]

[3] Mat 18:3。——[̓Εὰν μὴ στραφῆτε,在意義上等同於 μετανοῆτε。較早的英語譯本,如廷代爾(Tyndale)、科弗代爾(Coverdale)、克蘭麥(Cranmer)、羅傑斯(Rogers)、1557 年日內瓦新約、主教聖經,以及科南特(Conant)、美國聖經聯盟新約(1864)一致翻譯為:除非你們回轉;路德:es sei denn, dass ihr umkehret(然而,路德插入了 euch,這在某些現代版本中被省略);蘭格:wenn ihr nicht umgekehrt seid。欽定本:except ye be converted,源自 1560 年日內瓦聖經版本。同樣,1582 年蘭斯新約:unless ye be converted。坎貝爾(Campbell)與諾頓(Norton)翻譯為:unless ye be changedΣτρέφεσθαι,轉身,在此顯然被用作回轉的術語,比喻從先前追求的道路上轉回,或回歸到我們作為祂順服與信靠的孩子與上帝正常的關係。因此,它等同於 μετανοεῖν,改變心思,這意味著悔改與信心。蘭格強調不定過去式(除非你們已經回轉),暗示門徒已經回轉,只需要被堅固。參閱他的釋經註釋。但救主在此更特別是指祂的門徒從 Mat 18:1 問題中所暗示的野心競爭道路,回轉到孩子般單純與謙卑的精神。回轉可以重複,並且在每次跌倒後都應重複,但重生不能像自然出生那樣重複。回轉是人的行為(在聖靈的影響下),重生是上帝的行為。——P. S.]

[4] Mat 18:4。——拉赫曼與蒂申多夫 [以及阿爾福德] 採用未來式 ταπεινώσει [代替公認經文的 ταπεινώση],根據 B、D、Z 等抄本。

[5] Mat 18:6。——[這是 συμφέρει αὐτῶ͂ 更字面的翻譯,與蘭格博士的版本一致:es nützt ihm—ja dazu。參閱他下方的釋經註釋。但為了大眾使用,我更喜歡欽定本:it were better for him,以及路德的版本:dem ware es besser,埃瓦爾德(Ewald)保留了這一點,而德威特翻譯為:ihm frommete es。——P. S.]

[6] Mat 18:6。——[Ενπελάγει,字面意思:高、開闊、深海,與岸邊的淺灘不同。蘭格:auf der Höhe (in die Tiefe) des Meeres。溺水是頸項掛著磨石被投入深海的必然結果,但不一定包含在 καταποντζω(投入或沉入海中,πόντο)中。——P. S.]

[7] Mat 18:7。——[蘭格博士在此處以較小字體插入:geworden—historisches Gerichtsverhängniss,即:絆倒的事已經成為(並非最初就是)必要的,作為歷史的審判。——P. S.]

[8] Mat 18:7。——[拉赫曼與特雷格爾斯(Tregelles)以及一些最古老的權威,現在必須加上來自西奈山的抄本,省略了 τψ͂ ἀνθπώπψ 後的 ἐκείνῳ。蘭格據此翻譯:wehe dem Menschen,但未注意到讀法的差異。然而,蒂申多夫與阿爾福德保留了 ἐκείῳ。——P. S.]

[9] Mat 18:8。——B、D、L 及許多其他抄本讀作 αὐτόν(它)代替 αὐτά,這看起來像是修訂。[前者在性別上與最近的名詞一致,但在意義上指兩者。]

[10] Mat 18:10。——[希臘文順序:οἰ ά̓γγελοι αὐτῶν ἐνο ὐρανοῖς。欽定本的順序具有誤導性,彷彿「在天上」屬於動詞。——P. S.]

[11] Mat 18:11。——[̓Ηλθε γὰρ δ υἱὸς τοῦ 被拉赫曼與蒂申多夫根據 B、L、I [西奈抄本同樣省略] 以及一些古代譯本的權威省略。但它存在於 G 等抄本中,且為上下文所要求。正如德威特所建議的,它可能是為了避免將孩子與失喪者歸為一類而被省略。[通常認為 Mat 18:11 是從 Luk 19:10 插入的,但沒有充分理由進行這種插入,且路加福音中在 σῶσαι(拯救)之前省略了動詞 ζητῆσαι(尋找),這使得插入變得不可能,因為這本來會適合 Mat 18:12 的 ξητεῖ。參閱阿爾福德,他保留了公認經文。——P. S.]

[12] Mat 18:12。——[這是正確的結構,將 ἐπὶ τὰ ό̓ρηὰφείς 連接。武加大譯本(nonne relinquit nonagintanovem in montibus, et vadit, etc.)、敘利亞語聖經(Peschito)、路德、本格爾(Bengel)、德威特、埃瓦爾德、蘭格、威克里夫(Wiclif)、廷代爾(doeth he not leave ninety nine in the mountains, and go and seek)、克蘭麥、日內瓦、蘭斯譯本、坎貝爾、科南特等皆如此。欽定本的錯誤似乎源自主教聖經。ἐπί 加賓格與動詞 ἀφεὶς 以及散落在山上的羊群概念相符。拉赫曼讀作 ἀφήσει—καὶ πορευθείς,他豈不撇下——並去尋找,等等(代替 ὰφεὶς—ποοενθείς)。蘭格博士遵循此讀法,在 ό̓ρη 處結束問題。有爭議。——P. S.]

[13] [德文:Wenn ihr nicht umgekehrt seid,除非你們已經回轉。參閱第 322 頁的批判性註釋第 3 條。——P. S.]

[14] [蘭格博士在此處提及著名的約翰·夏利耶·格爾森(John Charlier Gerson),他曾任巴黎大學校長,也是比薩(1409年)與康斯坦茨(1415年)改革大公會議的領袖。在參與了當時所有重大議題後,他退隱至里昂的一所修道院,並以教導幼童為最大樂趣。當他感到死期將至時,他再次召集孩子們與他一同禱告:「憐憫之主,求祢憐憫祢卑微的僕人!」他在這種謙卑中所顯出的偉大,遠勝過他以雄辯折服主教會議之時。他於公元1429年去世,享年6[字跡模糊]歲。——P. S.]

[15] [因此,德·韋特(de Wette)與邁耶(Meyer)將 μύλος ὀνικός(驢磨石)直譯為 Eselsmühlstein,以區別於較小的手磨石。——P. S.]

馬太福音 18:15-20

B. 教會的紀律(馬太福音 18:15-20)

15倘若你的弟兄得罪(ἁμαρτήση,犯罪)你,16 17 你就去,趁著只有他和你在一處的時候,指出他的錯來。他若聽你,你便得了你的弟兄。16他若不聽,你就另外帶一兩個人同去,要憑兩三個人的口作見證,句句都可定準(σταθῆ,立定)。17若是不聽他們,就告訴教會;18 若是不聽教會(καί,也),就看他像外邦人(外邦人)和稅吏一樣。18我實在告訴你們,凡你們在地上所捆綁的,在天上也要捆綁;19凡你們在地上所釋放的,在天上也要釋放。我又(實在)19 告訴你們,若是你們中間有兩個人在地上同心合意([僅]兩個人)20 地求什麼事,我在天上的父必為他們成全。20因為無論在哪裡,有兩三個人奉我的名聚會,那裡就有我在他們中間。

釋經與批判

邏輯聯繫。——邁耶(Meyer)否認此處與前文存在邏輯聯繫,並反對貝扎(Beza)的構建:「他既已論述了那些絆倒他人的人,現在便宣告那些遭遇絆倒的人該當如何行。」聯繫在於對階級制度(hierarchical)行為的譴責。因此,貝扎的觀點基本上是正確的。不要因階級制度的冒犯而在鄰舍面前設置絆腳石,而應藉著愛去克服他給你的冒犯。或者,用文中表達的特殊形式來說:不要因階級制度的冒犯而在鄰舍面前設置絆腳石,而應協助教會消除此類冒犯。

馬太福音 18:15。得罪你。——不僅指個人的冒犯,更指那些在他人面前所犯的罪,這些罪必然會引起注意並造成冒犯。從上下文來看,可以意譯為:不要因絆倒你的弟兄而得罪他。反過來說,要藉著愛的紀律去克服他給你的冒犯。

趁著只有他和你在一處的時候。——第一步措施。弟兄間的勸誡,或私下的懇求。邁耶:「此處將責備的執行描述為介入雙方之間。」但這位評論家錯誤地認為經文是指黨派糾紛。當然,這句話暗示罪責在於我們的弟兄。

你便得了你的弟兄。——歐提米烏斯·齊加貝努斯(Euthym. Zigab.):指弟兄情誼。邁耶的觀點更為正確:指為了彌賽亞的國度。然而,這兩種觀點在文中似乎是結合在一起的。那為彌賽亞國度被贏得的人,成為了贏得他之人的弟兄。當嚴重的損失即將發生時,他藉著智慧與謹慎的處理被贏得了。這種私下的勸誡意味著捨己與勇氣,同時給予我們的弟兄一種印象:我們體恤他,我們愛他,並且願意饒恕他。這種對他心靈的愛的衝擊可能會贏得他。相反的做法,即草率地洩露他的過錯,則是驕傲、苛刻、怯懦、缺乏愛心與審慎的證據。極有可能,這只會導致怨恨,從而進一步疏遠我們的弟兄。此外,在我們個人的交往中,除非我們知道自己是在整個教會的精神中行事(使徒行傳 5 章;哥林多前書 5 章),否則我們無權超越這種私下的勸誡。

馬太福音 18:16。另外帶一兩個人。——這是應採取的第二步措施。現在要召集一兩位見證人。摩西律法規定了對見證人的司法審查(申命記 19:15)。在此例中,上帝的最終審判被認為已經開始,召集見證人是因為犯罪的弟兄將成為他自己的審判官。

有人問到,此處的 σταθῆ 一詞是指「被確立」,還是指「站住、休息、依賴」。後者的含義似乎更可取,因為犯罪弟兄的罪責顯然已被承認。我們弟兄的過錯不應被過早地公開。因此,雖然本節前半句說「帶一兩個人」,但後半句提到了兩三位見證人。如果我們的弟兄承認了他的過錯,他自己就成了第三位見證人,這樣就不僅僅是兩個人,而是三個人知道這過錯了。

馬太福音 18:17。告訴教會(會眾)。——第三步措施。從馬太福音 16:18 開始,ἐκκλησία(教會)一詞必須始終理解為指基督的教會,或信徒的聚會,無論其規模大小。加爾文(Calvin)、貝扎(Beza)等人將此處應用於猶太會堂,同樣誤解了經文的含義與聯繫。與此相反,德·韋特(de Wette)指出:1. ἐκκλησία 一詞從未應用於會堂;2. 耶穌不可能意圖指示門徒向一個在精神上與他們疏遠的群體求助,以恢復他們之間的弟兄關係;3. 馬太福音 18:18-20 明顯是指基督徒的團契,以及其能力與因祂同在而產生的生命力。但當德·韋特暗示這段經文與馬太福音 16:18 都是歷史上的預敘(prolepsis)時,他顯然完全忽略了馬太心中福音歷史的聯繫。同樣,羅馬天主教的釋經者在解釋這段經文時完全錯誤:告訴主教們。即使是德·韋特與維特林加(Vitringa)也超出了經文的範圍,認為它適用於教會統治者作為道德問題的仲裁者或法官的職能。相反,在此處,ἐκκλησία 與關於「天國裡誰最大」的問題形成了對照。因此,這將是最不適合批准任何類似階級制度的地方。誠然,教會首先是通過其官員被接近與對待的。但我們也必須記住,這些官員的觀點與處理方式與教會的觀點與處理方式完全一致,他們並沒有任何階級制度的傲慢(參見哥林多前書 5:4)。[阿爾福德(Alford):「ἐκκλησία 不能指代由其統治者所代表的教會,這一點從馬太福音 18:19-20 可以看出——在那裡,任何信徒的集合都被賦予了在此類案件中做出決定的權力。沒有什麼比在所謂的『教會法庭』中進行的程序更違背我們主命令的精神了。」——P. S.]

看他像外邦人。——猶太人將外邦人和稅吏視為被逐出教會的人。我們應當將一個堅持犯罪的基督徒視為如此:他不再被承認為屬於聖徒的團契。教會在此步驟中的一致性是隱含的。然而,經文寫道:「看他像……一樣」——而不是「對教會而言」;在這種情況下,個人的衝動是辨別諸靈恩賜的先知性彰顯。從這個角度來看,我們無法想像邁耶怎麼會推斷這不適用於逐出教會——尤其是因為他自己將其歸因於與此類人停止一切團契。然而,我們對後者的說法是否正確表示懷疑。在我們看來,經文僅暗示停止教會團契,而非民事或社交往來。事實上,猶太人的錯誤在於將本意為教會譴責的行為轉化為民事懲罰。這在古代神權政治下或許是可以原諒的,當時國家與教會尚未分離。甚至在神權政治初創時,在某些條件下且在一段時間內,這甚至是必要的(參見針對迦南人的律法)。但在新約時代,這種民事與神聖事務的混淆已經完全消失。基督並不認為稅吏和外邦人(視為此類人)屬於祂的團契;相反,祂認為他們是祂使命的對象。因此,我們必須從這個角度來理解逐出教會的概念。羅馬天主教會在紀律問題上又退回到了猶太教。它將被逐出教會的人視為異端,如果不是視為外邦人和稅吏,就將他們移交給民事法庭。

馬太福音 18:18。我實在告訴你們,凡你們在地上所捆綁的。——非常值得注意的是,當基督將天國的鑰匙權柄賜給祂所有的門徒,並與他們一同賜給教會(或者更確切地說,賜給與門徒在一起的教會)時,祂竟然使用了莊嚴的誓言。因為顯然,雖然馬太福音 18:17 為教會的行為制定了規則,但馬太福音 18:18 表明教會在這種行為上是有權柄的。這項權利在馬太福音 18:19 中再次被「阿們」莊嚴地確認。與馬太福音 16:19 的表達相似,表明這段經文也指鑰匙的職分;因此,馬太福音 18:17-18 都指其行使。因此,彼得的特權僅在於他是第一個做出認信並作見證的人(參見使徒行傳 5, 8, 11 章),這與教會整體是一致的,他也受制於教會。但每當他處於特殊地位時,他也服從教會的紀律與責備(加拉太書 2:11)。

馬太福音 18:19。我又實在告訴你們。——πάλιν(又)的讀法得到了充分的證實。這個「阿們」後來從經文中被刪除,可能是因為擔心它會被引用來支持分裂主義。——若是你們中間有兩個人同心合意。——這是能構成團契的最小人數。他們在地上同心合意,即形成一種社交與可見的團契。然而,這並不意味著兩個信徒總是足以構成一個教會。重點在於 συμφωνία(同心合意)一詞。兩個人如此完全的合一只能由聖靈作成。因此,它在原則上代表了整個教會的普世性。直線的最小片段可以緊密且同質地連接到所有類似的片段。只要教會能以兩個人開始、延續並得到改革就足夠了。這兩個謙卑的人在地上的禱告,帶下了在天上之父恩慈的應允,從而證實並確認了教會的性質。

馬太福音 18:20。因為無論在哪裡,有兩三個人奉我的名聚會。——對前文的確認與解釋。這兩個人不能以宗派主義的精神孤立,而應尋求成為三個人。同樣,他們的 συμφωνία 必須在於奉耶穌的名聚會。如果情況如此,祂自己就藉著祂的靈在他們中間。正是這種真正意義上的「舍金納」(Shechinah,神的同在)構成了祂的 ἐκκλησία(教會)或 Kahal(會眾)。因此,它也享受在天上之父的祝福與保護。萊特富特(Lightfoot):「拉比們對兩三個人在審判中坐在一起有類似的說法,即舍金納在他們中間。」

馬太福音 18:19 的陳述顯然應被視為在處理冒犯案件時所規定的第二步措施的延續,即召集兩三位見證人。這就好像主希望藉著他們懇切的禱告,這些見證人能避免採取極端措施的必要。但如果他們必須奉祂的名聚集,以便向教會提出正式控告,主應許在他們中間。經文的措辭與馬太福音 18:16 如此接近,似乎在某種意義上暗示了一種對照。其含義可能是:構成真正教會的兩三個人,不應完全依賴於較大 ἐκκλησία 的多數,也不應依賴於鑰匙權柄可能的濫用。他們外在的少數地位由天父的祝福與基督的同在,或由內在與真實的力量盈餘所補償。因此,主指出教會的基本特徵與能力不在於外在多數的存在,也不在於大群人的存在。基督介入了紀律的第一步與第三步之間。

教義與倫理

  1. 根據主在所論經文中的指示,教會紀律首先應建立在基督徒私下交往中弟兄忠誠的基礎上。這是正確行使教會紀律的首要條件。
  2. 根據使徒的指示,只有當冒犯者頑固地抵擋教會本身時,才應進行逐出教會。在這種情況下,真理與榮譽都要求,這種對教會原則、教義或實踐的大膽與公開的抵擋,不應在教會中被容忍。不僅如此,對犯罪弟兄本身的尊重、愛與忠誠也要求採取此步驟。儘管如此,這樣的人也只能被歸入他最初被帶出的那一類人,而教會始終願意接納歸信者,因此也歡迎悔改者。這一切意味著被逐出教會的人不應受到教會的民事懲罰與制裁。「看他像外邦人和稅吏一樣。」這些話對基督徒而言,傳達了與對猶太人完全不同的含義。後者蔑視並譴責外邦人和稅吏;基督卻接納了他們。換句話說,當教會的紀律停止時,其宣教工作便重新開始。或許我們更應稱之為教理問答職分——因為悔改者表示渴望恢復那已斷裂的紐帶,因此不需要通過新的洗禮再次被接納,而只需恢復到教會的團契中。
  1. 真實普世性的特徵不是外在的統一,而是基督靈裡內在的合一。因此,即使只有兩個人完全合一,他們實際上也與天上地下所有的聖靈保持團契,基督自己也在他們中間。
  2. 不是「三個人或兩個人」,而是「兩三個人」。純潔的教會在一段時間內可能非常小,但它必須始終追求普世性。此外,值得注意的是,主這句話與祂關於教會首位權以及關於冒犯的教導密切相關,因此我們可以看到祂是多麼溫柔地守護著福音派教會的利益,並捍衛其起源。
  1. 關於猶太人的逐出教會,參見維納(Winer)的《Real-Wörterbuch》,條目「Bann」;關於基督徒的逐出教會,參見赫爾佐格(Herzog)的《Real-Encyclop.》,條目「Bann」。較輕的逐出教會僅意味著停止完全且純粹的教會團契。被排除者在一段時間內成為非領聖餐者。古代教會有一種深遠的實踐,即此類人在某些方面被列入一般的聽道者與慕道友之中。事實上,他與教會的聯繫並未完全中斷;與其說完全終止,不如說是被暫時中止。因此,可以說較重的逐出教會不再適用於任何人,因為它必然涉及民事後果。乍看之下,保羅的一些陳述似乎暗示了這種程序;但對相關經文的進一步檢查將修正我們對該點的看法。例如,哥林多前書 5:11 可能指弟兄團契的共同進餐;而哥林多前書 16:22 與加拉太書 1:8-9 中的公式,在我們看來是以假設性語言表達的,作為在特定情況下可能且應該發生的事情,而非已經發生的事情。關於該主題的近期作者,我們提到羅斯托克的邁耶(Meyer of Rostock)、奧托(Otto,波恩,1856年)、M. 格貝爾(M. Göbel,關於加爾文之前的改革宗教會紀律,《Kirchl. Vierteljahr’s Schrift》,第2卷,柏林,1845年)。以及1856年德國教會大會的會議記錄。

講道與實踐

教會紀律的必要性。1. 沒有鹽,福音就無法保存;2. 沒有坦誠,弟兄之愛就無法保存;3. 沒有紀律,特定的教會就無法保存;4. 沒有紀律的精神,教會整體就無法保存。——所有基督徒與教會責備的目標都是為了贏得我們的弟兄。——充滿愛心的弟兄忠誠的坦誠,是教會紀律的基礎。——教會紀律的行使意味著基督教會的建立與確立;但另一方面,教會必須受訓練與教育以履行此義務。——教會為行使基督徒紀律而受的訓練,構成了該紀律的開端。——教會紀律如何證明對我們弟兄屬靈福祉的深情關懷:1. 其目標是將罪排除在教會之外,但要保留我們的弟兄;2. 其行使方式——坦誠、果斷、智慧、審慎。——真正的教會紀律如何遵循從私下到公開處理的原則。——基督徒責備的目標是喚醒而非使人剛硬,我們必須展現——1. 同情,甚至達到似乎分擔罪責的程度;2. 同情,甚至達到似乎呼求幫助的程度;3. 同情,甚至達到似乎鐵石心腸的程度。——三種不同的教會紀律:1. 弟兄被逐出,但罪被保留在教會中;2. 罪與弟兄一同被趕出;3. 罪被消除,弟兄被恢復。——責備的權利:個人若有力量與勇氣,可私下行使;少數朋友可在友好的交往中行使;教會可公開行使,即不是反對牧職,而是由牧職代表行使。——教會及其代表有義務行使紀律。——基督對誰說「告訴教會」?1. 祂對彼得說;2. 祂對所有使徒說。——教會被呼召在其最神聖的事務中發揮積極作用。——鑰匙的權柄賦予了使徒教會。——禱告的團契如何引向信心的團契。——靈裡的合一,是對鑰匙權柄的確認。——證據。——當靈不服從基督時,鑰匙如何失去了能力。——基督的整個教會如何在最小的群體中復興。——偉大的教會出現在小群體中:1. 如果在禱告的精神上有合一,確保了天父的應允;2. 如果在耶穌的名裡有合一,因此有基督的同在。——真正教會的特徵:1. 內在的禱告生活;2. 外在的認信生活。——教會的狀態如何:如果,1. 這兩個特徵中的前者缺失;或,2. 後者缺失;或,3. 兩者皆無。——基督的偉大應許,即使在最軟弱的教會經歷中也將實現。——教會的口號與宗派主義的口號。前者:兩三個人;後者:三兩個人。——主的這個應許是如何在基督新教教會的形成中實現的。

斯塔克(Starke):——蔡修斯(Zeisius):隱秘的罪應隱秘地責備與贖罪,但公開的罪應公開地責備。——克拉默(Cramer):被排除在聖徒團契之外是非常危險的。——赫丁格(Hedinger):義人的禱告大有功效,甚至是一切;雅各書 5:16。

格拉赫(Gerlach):——馬太福音 16:19 中(表面上)僅賜給彼得的東西,在此處被賦予了整個基督教會,最終可追溯到基督徒團契作為無形教會外在彰顯的性質。——地上的基督教會由圍繞同一中心、不斷擴大的多個圓圈組成。其福祉在於所有圓圈都有正確的中心,且沒有一個圓圈干擾另一個。

戈斯納(Gossner):——主要的事情是合一。——一切都不取決於龐大的數量,而取決於基督作為屬靈團契中第三或第四位的同在。

霍伊布納(Heubner):——我們只能稱那些我們為天國贏得的人為我們自己的人。——聖經紀律行使的衰落與困難,構成了我們國教(或更確切地說,是官僚機構不願訓練會眾進行屬靈自治的階級制度傾向)悲慘衰落的明顯證據。21——兩個人可以在什麼事上合一?顯然,不是在世俗事務上(或更確切地說,不是在純粹利己的事務上)。

[16] 馬太福音 18:15。——[比較馬太福音 18:21,英王欽定本(E. V.)將 ἁμαρτἀνειν 譯為 sin(犯罪)。——P. S.]

[17] 馬太福音 18:15。——拉赫曼(Lachmann)與蒂申多夫(Tischendorf)[在其1859年的大型批判版本中未收錄],在梵蒂岡抄本(Cod. B.)等之後,省略了 εἰς σέ(得罪你)。省略使意義更清晰;但正因如此,這些詞應被保留。

[18] 馬太福音 18:17。——[此處 ἐκκλησὶα 被用作特定或地方會眾的意義,正如書信中常見的那樣,而在馬太福音 16:18 中它指普世教會,因為沒有任何個別會眾(或宗派)擁有不可毀滅生命的應許。關於 ὲκκλησία 及其正確翻譯,參見第298頁的批判註釋第4條。——P. S.]

[19] 馬太福音 18:19。——πάλιν(又)的讀法得到了非常充分的證實[並被蒂申多夫與阿爾福德採用。拉赫曼讀作 ὰμήν(阿們)而不帶 πάλιν,並以梵蒂岡抄本為依據。但這是一個錯誤;梵蒂岡抄本,無論是在安傑洛·邁(Angelo Mai)的版本中,還是在小菲利普·布特曼(Phil. Buttmann jun.)的版本中,都讀作 πάλιν。——P. S.]

[20] 馬太福音 18:19。——將來式 συμφωνήσουσιν 得到了最好的證實。[被蒂申多夫與阿爾福德採用。西奈抄本(Cod. Sinait.)支持此讀法,其讀作:ἐἀν δύο συμφωνήσιν ἐξ ὑμῶν。拉赫曼與梵蒂岡抄本及公認經文(text. rec.)一起讀作虛擬語氣 συμφωνήσ ω σιν,這看起來像是一種語法修訂。邁耶(1858年)與蒂申多夫(1859年)引用梵蒂岡抄本支持將來式,但安傑洛·邁(羅馬,1857年及第二版,1859年)與菲利普·布特曼(柏林,1862年)對該抄本的兩個版本都讀作虛擬語氣,正如伯奇(Birch)與拉赫曼先前所述。在原始手稿中,ωου 似乎寫得非常模糊,這解釋了校對者與編輯之間的差異。參見布特曼版梵蒂岡抄本第501頁關於馬太福音 18:19 的註釋。——P. S.]

[21] 1748年3月27日的普魯士條例禁止牧師將任何教會成員排除在聖餐之外。現在此類案件必須報告給皇家宗教法庭。

馬太福音 18:21-35

C. 教會中的赦免。

馬太福音 18:21-35

(馬太福音 18:23-35 為三一後第22主日的福音經課。)

21那時,彼得進前來,對耶穌說:「主啊,我弟兄得罪我,我當饒恕他幾次呢?到七次可以嗎?」22耶穌說:「我對你說,不是到七次,乃是到七十個七次。」

23天國好像一個王(一個人類的王,ἰνθρώπῳ βασιλεῖ),要和他僕人算帳(想要與僕人結算)。24才算的時候,有人帶了一個欠十千萬銀子(talents)的來。25因為他沒有(因為他無力)償還,主人吩咐把他和妻子兒女,並一切所有的都賣了償還。26那僕人就俯伏拜他,說:『主啊,寬容我,將來我必還清。』27那僕人的主人就動了慈心,把他釋放(釋放)了,並且免了他的債。28那僕人出來,遇見他的一個同伴欠他十兩銀子(shillings? 原文:denáries,δηνάρια):29 29便揪著他,掐住他的喉嚨,說:『你把所欠的還我!』30 30他的同伴就俯伏在腳前,懇求他,說:『寬容我吧,將來我必還清。』31 31他不肯,竟去把他下在監裡,等他還了所欠的債。32眾同伴看見他所做的事,就甚憂愁,去把這一切的事都告訴了他們(自己的,ἑαντῶν)的主人。33主人叫了他來,對他說:『你這惡奴才!你雖然請求(懇求)我,我就把你所欠的都免了。34你不應當憐恤(憐憫)你的同伴,像我憐恤你嗎?』35主人就大怒,把他交給掌刑的,等他還清了所欠的債。31 36所以你們各人若不從心裡饒恕你的弟兄,我天父也要這樣待你們了。

釋經與批判

馬太福音 18:21。到七次,ἕως ἑπτάκις。——基督關於教會紀律的指示預設了饒恕的意願。如果我們的弟兄聽從我們的勸誡並與我們和好,就應當饒恕他。但主並未指出這種憐憫應行使多少次。在彼得看來,這件事似乎必須有一個限度。他的問題表明他仍然將饒恕視為一種外在與量化的東西,而非一種內在與屬靈的東西。他的提議「到七次」——神聖的數字——非常符合他的心境。然而,這遠遠超過了拉比的條例,拉比規定僅饒恕三次:「對待他人,犯罪一次饒恕,二次饒恕,三次饒恕,四次不饒恕。」巴比倫《約馬》(Babyl. Joma)。——[猶太拉比基於阿摩司書 1:3;2:6;約伯記 33:29-30,規定饒恕三次,不可再多。彼得在基督徒愛心的影響下,將次數增加到七次,因為在舊約中,這個數字與聖約、饒恕以及報應的概念緊密相連;參見利未記 25:28;26:18, 21, 24, 28;詩篇 28:25;但以理書 4:15;啟示錄 15:1。——P. S.]

馬太福音 18:22。我對你說;——即,我不是在為你規定。

七十個七次,ἑβδομηκοντάκ. ςἑπτά。——耶柔米(Jerome)、伊拉斯謨(Erasmus)、格勞秀斯(Grotius)、德·韋特(de Wette)、[特倫奇(Trench)]等人解釋為七十個七倍 [即四百九十次]。但奧利金(Origen)、奧古斯丁(Augustine)、本格爾(Bengel)、埃瓦爾德(Ewald)與邁耶(Meyer)解釋為七十次與七次,或七十七次,因為 ἑπτάκιςἑβδομηκοντάκις ἑπτά 處並未再次出現。邁耶說:「根據希臘語習慣,這本應表達為 ἑσπτὰ καὶ ἑβδομηκοντάκιςἑβδομήκοντα ἑπτάκις。但這個表達源自七十士譯本,創世記 4:24:『若殺該隱,遭報七倍,殺拉麥,必遭報七十七倍。』」32 這個引用似乎切中要點;尤其是因為基督的話語很可能是為了與拉麥所發出的報復形成直接對照。儘管如此,即使我們記住數字七的象徵意義,僅僅加上那個數字似乎也很奇特,幾乎減弱了命令的力量。事實上,可以主張,根據101的類比,它意味著不僅僅是七十這個數字,而是被搖動並壓實的七十。首先是七十次,然後,如果你願意,再加上你自己的七次!但格勞秀斯將創世記 4:24 譯為 septuagies et id ipsum septies;七十士譯本的翻譯在我們看來也並不完全支持相反的觀點。此外,七十個七倍在我們看來,比七十個七次更能作為永無止境饒恕的象徵性表達。然而,從語法與語言學角度來看,這一點並不清楚。七十是七乘以十,即世界象徵數字乘以聖約數字。當然,這個表達旨在藉著大數字的形象來指示永無止境饒恕的品質。這一觀點早在狄奧菲拉克特(Theophylact)時就已被提倡。

馬太福音 18:23。天國好像一個王。——指對彼得的回應。隨後的比喻旨在說明基督關於我們饒恕意願的教導。邁耶堅持認為救主堅持的是無限的饒恕,而不是像德·韋特所建議的那樣,僅僅是饒恕的意願。但後者隱含了前者;事實上,兩者在原則上是同一回事。饒恕的行為預設了我們弟兄真正的悔改。——好像。由於人的罪,天國必須建立在憐憫的基礎上。

一個人類的王。33——這個表達旨在標記與天國之王的對照。——他的僕人。——此處代表管理祂財產的人。——想要與僕人結算。——這指永恆的公義始終尋求糾正問題,以及即將到來的審判;因此更特別地指律法的經濟及其結果。

馬太福音 18:24。但當他才剛開始時。

這是一個極其莊嚴且意義深遠的時刻。——「有一個人被帶到他面前」,即那些僕人中地位最高、首屈一指的人。——「一千萬銀子(talents)」。——「這是一個旨在表達所欠債務之巨大,且永遠無法償還的說法。彷彿是極大數量的最大面額貨幣。」阿提卡(Attic)的銀子相當於 60 彌拿(minæ)[6,000 德拉克馬(drachmæ)],或 1,375 普魯士元(參見 Boeckh 的《雅典國家財政》,Mat 1:15),而彌拿則等於 100 銀幣(denarii)。「因此,一銀子 = 6,000 銀幣,一千萬銀子 = 60,000,000 銀幣。」格拉赫(Gerlach)認為救主所指的是敘利亞銀子,它比阿提卡銀子小得多,僅約後者的四分之一。若按阿提卡銀子的價值計算,總額將超過 1,300 萬普魯士元。

Mat 18:25。他的主人吩咐把他賣了。——這是根據摩西律法,出 22:8;利 25:39;王下 4:1。參見米迦勒(Michaelis)的《摩西律法》,§ 148。——「並且(藉此)償還。」——所得的款項當然會證明完全不足。儘管如此,弗里茨舍(Fritzsche)將其解釋為「實際償還了該金額」是錯誤的。德·韋特(De Wette)譯為:「並且這應當被償還。」邁耶(Meyer)以更籠統的術語表達得更好:「並且進行償還。」核心思想是,國王堅持要求償還。具體的金額是次要的。

Mat 18:28。一百銀幣。——約等於 21 普魯士元 [或 15 美元]。參見百科全書中的相關條目。——「掐住他的喉嚨。」——根據羅馬法律,債權人有權在法庭前掐住債務人的喉嚨。他要求償還時那種嚴苛的方式值得特別注意。他對同伴所說的話,隱含了他自己的定罪。邁耶正確地反對了弗里茨舍和奧爾斯豪森(Olshausen)的觀點,後者將 εἴ τι(若有什麼)解釋為希臘式的客套。其他人則將其視為等同於 ὅτι(因為)。保盧斯(Paulus)和鮑姆加滕-克魯修斯(Baumgarten-Crusius)認為這暗示了是否真的欠下這筆債務尚不確定。在我們看來,這是一種責備的方式——債權人完全忘記了他自己的處境和困難,而他的處境不僅相似,甚至更糟。事實上,似乎他債務的免除反而激發了他的驕傲和自信。他的同伴以一種比他先前在主人面前更得體的方式謙卑自己(προσεκν́ελ αν̓τῶ, παρεκὰλει αν̓τόν);儘管我們應當記住,在後一種情況下,債權人是僕人的主人和國王。

[特倫奇(Trench):「人就是這樣,當他不是在持續感受到上帝所賜的赦免中行走時,他是何等嚴厲和冷酷。對自己罪惡的無知或遺忘,使他對他人變得嚴厲、不肯饒恕且殘忍;或者,充其量,他只是被那些隨時可能崩潰的自然性格的脆弱防線所阻礙,而不至於變得如此。」——P. S.]

Mat 18:31。他們自己的(ἑαντῶν)主人。——邁耶解釋 ἑαντῶν 一詞時指出:「他們既沒有求助於他們那鐵石心腸的同伴,也沒有求助於其他人。」但這幾乎不需要特別提及。另一方面,他們向他與他們共同的主人申訴,若主人的憤怒也向他們爆發,這會使他們陷入危險。儘管如此,他們還是冒險向他求情——憐憫和悲傷激發了他們的勇氣。因此,在這種情況下,我們看到了出於憐憫的嚴厲,正如先前在恩典面前的冷酷。

Mat 18:34。把他交給掌刑的。——兩處的監禁都指暫時的拘留,直到債務還清為止。但除此之外,主人現在送進監獄的僕人還被交給 τοῖς βασανισταῖς,「掌刑的」,受他們折磨。他先前被威脅要賣為奴隸的懲罰,比他現在所要忍受的要輕得多。然而,國王是慷慨的,冒犯者的妻子和孩子並沒有受到騷擾。在最初的形式中,他們分擔了那惡僕的罪;但現在他所犯的罪則完全由他自己承擔。儘管如此,除了關於償還方式的強制執行外,比喻的語言與之前保持一致。監禁和折磨旨在強制償還;但由於在目前的情況下,這顯然是不可能的,因此它們實際上起到了懲罰的作用。弗里茨舍將 βασανισταί 一詞譯為「國王的衛隊」(!);格勞秀斯(Grotius)譯為「獄卒」[δεσμοφν́λακες];邁耶正確地譯為「掌刑的」。根據所宣判的刑罰,監禁必然是無止境且絕望的(屈梭多模:τοντέστι διηνεκῶς, ον͂τε γάρ)。儘管如此,我們幾乎沒有根據將這些折磨與地獄(Gehenna)的痛苦聯繫起來。

教義與倫理

  1. 數字七的象徵意義是工作完成後的屬靈與節慶安息;十則是世界的象徵。因此,七十代表聖靈征服世界的能力(七十門徒)。再者,七十個七次傳達了聖靈在祂豐滿中那全能的征服力,祂使我們與上帝和好,並使我們甘願與人和好。數字的巨大表明在行善時不應有衡量或限制;無限的愛應在其豐滿與力量中掃除一切障礙,饒恕不應受到任何限制,除非是真理所要求的,即更特別地,是取決於冒犯我們之人的心態。
  1. 這個比喻不僅應應用於基督徒之間的私人關係,也指主在教會中對僕人的普遍管理;然而,如果運用不當,可能會退化為私人利益或偏袒的問題。在這種情況下,主人所賜的奇妙赦免與僕人所作的殘酷索求之間的對比,將以最刺眼的方式顯現出來。奇怪的是,最嚴厲和冷酷的對待竟然與最高恩典的施行聯繫在一起!比較中世紀教會紀律的歷史,以及關於聖餐教義的激烈爭論。
  1. 福斯圖斯·索西尼(Faustus Socinus,《論基督救主》)根據這段經文辯稱,既然國王在沒有贖金或擔保的情況下赦免了債務,上帝同樣赦免罪人。奧萊里烏斯(Olearius)對此反駁說,這個比喻的目的是描繪我們這一方獲得赦免的主觀條件,而非上帝接納我們的客觀基礎。此外,每個單獨的比喻並非旨在提供救恩的全部方案。然而,或許更準確地說,憐憫的客觀基礎體現在基督所作的代贖中。但後一點並非此比喻旨在呈現的。 [邁耶指出,該比喻暗示了一種 ν̔́στερον πρότερον(倒置),因為上帝無限的饒恕恩典只有在基督的代贖之死中才能完全顯現。——P. S.]

[4. 直到他還清了所欠的一切,Mat 18:34。冒犯者似乎並非因為對同伴的不憐憫而被監禁,而是因為他對上帝所欠的舊債,那債本已蒙赦免。但必須記住,每一項對鄰舍或對我們自己的罪,同時也是對上帝的罪,因此那不憐憫之僕的行為又欠下了上帝一筆新債。這段經文常在討論以下問題時被引用:Utrum peccata semel remissa redeant,即一旦被赦免的罪是否會因隨後的過犯而回到罪人身上?哈蒙德(Hammond)說,國王撤回了他原定的憐憫;但債務確實且絕對地被赦免了;然而,當然,像往常一樣,赦免是有道德條件的,違反這些條件意味著喪失了恩惠。赦免與基督的聯合是不可分割的。如果我們離棄祂,我們就會退回到自然狀態,即憤怒的狀態;是的,我們的處境會比歸信前更糟,我們的罪孽會隨著所領受的恩惠而增加。唉,有多少人因過著不悔改和忘恩負義的生活,而喪失了洗禮的益處,即罪的赦免,並變得比外邦人更糟。——P. S.]

[5. 同一節經文(以及 Mat 18:26)也被一些羅馬天主教注釋家引用來支持煉獄教義,並被普救論者和復原論者引用來支持所有人最終得救的教義。在這兩種情況下,ἕως οὗ(直到)都被強調為暗示債務的最終清償,以及隨之而來的從煉獄或暫時地獄中的釋放。但這種論點基於一個根本錯誤的假設,即人可以為自己的罪贖罪或清償對上帝的道德債務。在 Mat 18:24 中,債務被明確描述為巨大的,以至於任何人類都無法清償。此外,債務非但沒有減少,反而每天都在累積;因為人所能做的極限也只是履行當前的義務,參見 Luk 17:10。短語「直到他還清一切」等,ἑως οὗ,就像諺語 ad numum solvere, ad extremum assem solvere(付清最後一分錢),意味著債務人將在沒有憐憫的情況下受到審判,並品嚐法律的極致嚴苛。特倫奇(p. 158)甚至走得更遠,他說:「既然罪人永遠無法償還他對上帝所欠債務的極小部分,將其作為釋放的條件,而這條件是不可能實現的,這就是表達其懲罰永恆持續的最強烈方式。」馬爾多納圖斯(Maldonatus),最好的羅馬天主教注釋家之一,評論道:「Quousque redderet. Id est semper, ut Chrysostomus, Euthymius et Theophylactus interpretantur, non enim significatur, fore, ut, qui damnati sunt, pœnas aliquando persolvant et, quasi reddito debito, liberentur, qui Origenistarum error fuit; sed fore, ut numquam liberentur, nisi pœnas persolvant, quas quia persolvere numquam poterunt, numquam liberentur.」(直到他還清。意思是永遠,正如屈梭多模、歐提米烏斯和狄奧菲拉圖斯所解釋的那樣,這並非意味著那些被定罪的人最終會償還刑罰,並彷彿還清了債務而得釋放——那是奧利金派的錯誤;而是意味著他們永遠不會得釋放,除非他們償還刑罰,而因為他們永遠無法償還,所以他們永遠不會得釋放。)奧爾斯豪森在該處(第 1 卷,第 594 頁,美國版)承認罪人對上帝的債務永遠不可能清償;儘管如此,他部分從 ἕως οὗ,部分從僕人對債務的承認中推斷他最終會被釋放。我看不出我們如何在不實質上採納羅馬天主教煉獄教義的情況下持有這種觀點。但 ἕως 並不必然設定一個界限,超過該界限原有的狀態就必須停止(參見救主對祂子民直到世界末日的同在應許,ἕως τῆς συντελεὶς τον͂ αὶῶνος;如果僅僅承認罪和過犯就能確保最終得救,那麼承認出賣無辜之血的猶大也可能得救了。——參見 Mat 5:26(p. 114)和 Mat 12:32(pp. 225, 227 sqq.)的註釋。——P. S.]

信仰問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