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經的全部基督教或福音派力量在於它與福音,或者更確切地說,與福音的文獻,即聖經相符。信經旨在並非要延續聖經,而是要發展、闡釋聖經;並非要創造對上帝話語的信心,而是要呈現、見證信心;並非要創造教會,而是要維護教會;並非要監護和束縛自由的基督徒,而是要使其免受錯誤的監護,並保持其自由;並非要將對聖經的信心律法化,而是要將其引回其簡單的原則,並在其原則及其有機的發展中,從而在其屬靈的統一中生動地呈現出來。
信經的基督教價值在於,它是對上帝話語有意識的濃縮,在其中,教會的意識在某個特定的時間立場上以對立的關係表達出來。因此,教會信經作為在時間中不斷前進的教會的個別部分,同樣服從於教會的文獻或聖經。
關於福音派信條如何明確地服從(聖經),可參閱哈恩(Hahn)的《基督教教義學手冊》。施米德(Schmieder)在其《聖經導論》中指出,聖經包含上帝話語本身經證實的見證,而信經則僅僅是在特定關係和情況下,提供對上帝話語的信心和對其理解的見證。他補充說:「既然這些關係和情況可能改變,那麼對這個或那個信經的義務,其本質也是可變的,而對聖經的義務則是不可改變的。」至於這項義務,我們認為,這裡和其他地方混淆了兩個必須嚴格區分的觀念;即對一本信經書的歸屬義務,以及對該信經書的遵守義務。對教會信經書的遵守義務是屬於教會治理層面的,是一種形式上的行為;而對信經書的歸屬義務是屬於教會法層面的,是一種不言自明的關係。前者可以被廢除,而後者絲毫不會失效。在後一種意義上的廢除只能由制定該信經的教會發起;而在前一種意義上的形式義務的廢除,教會治理機構可以基於智慧的理由執行。